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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经商办企业整治方案4篇

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2-11-15

违规经商办企业整治方案4篇违规经商办企业整治方案  企业和违规兼职问题整治方案  一、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部署,按照各上级部门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违规经商办企业整治方案4篇,供大家参考。

违规经商办企业整治方案4篇

篇一:违规经商办企业整治方案

  企业和违规兼职问题整治方案

  一、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部署,按照各上级部门的实施意见和深化正风肃纪工作切实解决“四风”突出问题的通知要求,把解决违规经商办企业和违规兼职问题摆在重要位置,通过整治重点问题,完善制度措施,强化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追责,切实解决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和违规兼职等问题,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树立清正廉洁良好形象。

  二、责任分工

  本项专项整治工作牵头领导为乡党委副书记,牵头单位为乡党委,整治时限为2020年9月。

  (一)重点解决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方便、谋取私利,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在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经商办企业等问题。

  主办单位:乡党委

  责任人:

  (二)严肃查处领导干部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入干股等问题。

  主办单位:乡纪委

  责任人:

  (三)重点解决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或领取报酬隐瞒不报等问题。

  主办单位:乡党委

  责任人: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廉政教育

  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继续深入开展法纪教育、警示教育,通过正面宣传和警示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增强自律意识。

  (二)开展专项清理

  根据上级各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我乡对党政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进行专项清理。认真贯彻落实中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

  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部署要求,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进行清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纠正。凡不符合规定的,必须免去或由本人辞去所兼任(担任)的职务。兼职(任职)期间违规领取的薪酬,按中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三)强化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意见》和《通知》要求部署的清理工作。对开展清理情况、存在的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行为及审批程序和公务员违规经商办企业情况进行检查。将领导干部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入干股的问题纳入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情况督促检查的重要内容。(四)严肃问题查处充分运用信访、电话、网络、手机短信“四位一体”举报受理平台,切实发挥干部群众对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和违规兼职等问题的监督作用。如发现党政领导干部有违规经商办企业和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或领取报酬隐瞒不报的行为,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在审批或审核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时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感谢您的阅读。祝语:记住你的笑容就是最好的牵挂,发给你的短信就是最好的礼物,在繁忙的日子里,希望我的问候犹如雪碧加冰块带给你无限清爽,让你愉快地度过每一天。

  

篇二:违规经商办企业整治方案

  关于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经商

  关于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入股经商办企业工作方案

  近年来,我县少数党员干部不顾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采取各种手段违规入股经商办企业。国家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危害很大。对此,人民群众极为不满,为了坚决刹住这一不良势头,以良好的党风、政风带社风的根本好转。根据《关于严禁党政机关与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与《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全县国家公职人员的从政行为,促进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县委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深入开展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入股经商办企业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为抓好工作落实,特制订本方案。一、组织领导清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与县“五项清理”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二、清理的对象与范围1、在职干部、职工一律不允许违规停薪留职去经商、办企业,包括金融、房地产、旅游、娱乐、矿业等行业(县委、县政府批准的农业项目除外)。2、凡党政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个人或者借她人名义独资经商办企业,与她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或进行其她经营活动的;党政领导干部、国家公职

  关于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经商

  人员的配偶、子女在其所在部门履行的公权力所涉及的领域内投资入股或进行其它营利活动的。3、在职、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等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及到企业兼职任职取酬的。4、单位集体违规经商办企业三、清理整顿的内容1、违规经商办企业的;2、利用职权与职务影响,违规在所在部门涉及领域以自己或亲属、集体等名义投资入股、入干股或进行其它营利活动的;3、利用职权与职务影响,违规从事强行代办等有偿中介活动的;4、在县(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6、没有经有关部门批准到企业兼职任职取酬的;7、党政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13、有其她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四、处理方式1、通过单位自查,主动说明清楚,主动撤资清退、终止违规行为的,不予追究责任。对10月20日前主动申报,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的,可视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免予处理;对群众举报、专项检查中发

  关于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经商

  现的弄虚作假或瞒报违规经商办企业的,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对单位填报不实,有意违避,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2、被群众举报查实与县工作组查实的,没收其违规违法所得收入,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对所在单位主要(主管)领导予以通报批评。3、逾期未申报登记、逾期不主动撤资、隐瞒不报或故意少报漏报、私自将股份转给她人或私下退股、顶风违纪、清理期间仍然采取其它手段继续违规入股经商办企业的,一律从严从重查处。4、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篇三:违规经商办企业整治方案

  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县委巡察整改要求,结合农业农村局工作实际,现就开展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整治范围局机关、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二、整治内容重点对2013年以来相关问题开展整治:(1)单位违规经商办企业;(2)相关人员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或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取酬;(3)党政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到企业任职,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等。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2020年3月底前完成)。各科室(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本方案精神,把治理精神传达到每一个基层党组织,每一名党员干部。要结合本科室(单位)实际情况,研究部署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细化治理方法步骤和工作要求,推动治理工作有序开展。

  (二)自查自纠(2020年3月20日前完成)。1.对照查找。针对整治内容,各地、各部门对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央、省、市关于禁止党政机关和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党员干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和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违规兼职取酬的政策规定(见附件1),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排查问题。专项整治期间,各地、各部门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2.登记填报。根据排查情况,认真填报表格°各单位重点填报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商办企业情况(见附件2);党员干部重点填报个人有无经商办企业、本人从事有偿社会中介和法律服务活动、兼职(任职)取酬等情况(见附件3),县处级以上党员干部还要填写《XX县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表》(见附件4)。各单位要组织本单位人员认真填写专项整治有关自查表格,没有违规行为的实行“零报告3.核实上报。各单位对本单位及干部所填报的自查情况登记表要进行核实,避免少

  报、漏报、瞒报。10月20日前,各县(区)纪委、市直各部门将《XX县(单位)经商办企业自查情况报告表》(附件2)、《XX县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表》(附件4)、《XX县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自查情况汇总表》(附件5)上报市纪委、市监察局党风政风监督室(市党政办公大楼XX房间,电话XX)。凡有经商办企业、在企业兼职(任职)或兼职(任职)取酬情况的,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复印件。

  (三)重点抽查(2016年11月20日前完成)。根据各地、各部门自查自纠情况,由市监察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部分单位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组织领导不力、自查自纠不到位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对抽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及相关信访线索,进行调查处理。

  (四)整改落实(2016年12月10日前完成)。各地、各部门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规定进行整改落实,该退股转股的要退股转股,该注销企业的要注销企业。12月10前,要将《XX县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纠正处理情况汇总表》(见附件6)以及整治工作总结上报市纪委、市监察局党风政风监督室。同时,深入分析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注重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四、有关要求(一)要周密组织部署。各级党委(党组)要把违规经商办企业

  整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重要日程,周密安排部署,狠抓工作落实。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整治工作负总责,要率先垂范,带头登记申报,带头纠正违规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履行好监督责任,及时发现、查处本地区、本部门违规行为。

  (二)要明确工作职责。专项整治按照市县(区)联动、条块结合、分级管理的原则,层层开展,一级抓一级,级级抓落实。各县(区)纪委参照市整治方案,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同步实施,要按照要求及时做好相关表格报送工作。组织部门负责对党员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工商部门负责对营业执照进行审核查验,国资委负责对单位所办企业情况进行梳理、核实,从中備选出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

  线索,纪检监察机关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严肃处理。(三)要严明工作纪律。各单位及其党员干部要如实填报有关

  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按规定要求及时自查纠正,整改到位。在专项整治期间,对主动向组织如实报告问题、及时彻底纠正的,可以视情节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对心存侥幸、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报而不实或核实把关不严、不认真负责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追责一起,从严从重处理。对典型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专项整治工作设立举报电话:XX。附件:

  1、关于严禁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有关规定2、XX县(单位)经商办企业自查情况报告表3、XX县党员干部个人经商办企业自查报告表4、XX县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表5、XX县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自查情况汇总表6、XX县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纠正处理情况汇总表

  附件一:关于严禁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中发(1986)第6号)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5、《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7、《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中纪发(2007)7号)8、《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9、《关于重申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禁兴办经济实体从事营利性活动若干规定的通知》(X办发〔2009)XX号)10、《关于严格规范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X办发(2016)XX号)

  

篇四:违规经商办企业整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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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入股经商办企业工作方案

  近年来,我县少数党员干部不顾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采取各种手段违规入股经商办企业。国家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危害很大。对此,人民群众极为不满,为了坚决刹住这一不良势头,以良好的党风、政风带社风的根本好转。根据《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全县国家公职人员的从政行为,促进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县委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深入开展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入股经商办企业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为抓好工作落实,特制订本方案。一、组织领导清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和县“五项清理”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二、清理的对象和范围1、在职干部、职工一律不允许违规停薪留职去经商、办企业,包括金融、房地产、旅游、娱乐、矿业等行业(县委、县政府批准的农业项目除外)。2、凡党政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党政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的配偶、子女在其所在部门履行的公权力所涉及的领域内投资入股或进行其它营利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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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在职、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等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及到企业兼职任职取酬的。4.单位集体违规经商办企业三、清理整顿的内容1.违规经商办企业的;2.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违规在所在部门涉及领域以自己或亲属、集体等名义投资入股、入干股或进行其它营利活动的;3.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违规从事强行代办等有偿中介活动的;4.在县(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6.没有经有关部门批准到企业兼职任职取酬的;7.党政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13.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四、处理方式1、通过单位自查,主动说明清楚,主动撤资清退、终止违规行为的,不予追究责任。对10月20日前主动申报,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的,可视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免予处理;对群众举报、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或瞒报违规经商办企业的,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对单位填报不实,有意违避,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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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被群众举报查实和县工作组查实的,没收其违规违法所得收入,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对所在单位主要(主管)领导予以通报批评。3、逾期未申报登记、逾期不主动撤资、隐瞒不报或故意少报漏报、私自将股份转给他人或私下退股、顶风违纪、清理期间仍然采取其它手段继续违规入股经商办企业的,一律从严从重查处。4、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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