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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运用法律知识抓党风廉政建设4篇

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3-23

如何运用法律知识抓党风廉政建设4篇如何运用法律知识抓党风廉政建设 主 讲 人:X中心发言人:X时 间:X年8月21日 如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要构建和谐社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尤其重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可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如何运用法律知识抓党风廉政建设4篇,供大家参考。

如何运用法律知识抓党风廉政建设4篇

篇一:如何运用法律知识抓党风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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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讲

 人:X 中心发言人:X 时

 间:X 年 8 月 21 日

  如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要构建和谐社会,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尤其重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加强制度建设,抓好源头治理,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领导干部以身作则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保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既要靠教育,更要靠法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任重道远。

  轮滚滚向前,当我们尽情享受着今天的幸福生活的时候,我们无法忘记,正是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我们翻越了一道又一道坎,战胜了一个又一个困难。现在的我们正朝着一个更加美好的目标不断迈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美好的明天等着我们共同去描绘,光明的前景期待我们共同去开创。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音符:一个个反腐大案浮出水面,一个个贪官纷纷落马。一次又一次地为我们敲响了反腐倡廉的警钟。是的,无论历史如何变迁,无论时代怎样发展,廉洁清正永远是时代的呼唤,勤政廉政永远是人民最大的期盼。

  因此,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是从严治政的重要内容和迫切需要,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需要,也是党和政府始终保持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保证,对于凝聚党心、民心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那么,如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呢?笔者认为,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以党章作为我们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行动指南。

  党章重要思想是面向 21 世纪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

 主义,是新世纪新阶段全党全国人民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根本指针,也是我们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行动指南。党章重要思想回答了共产党在取得执政地位后,特别是像中国这样一个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社会主义国家,如何防御和消除腐败现象,进而巩固执政党地位这一重大课题,对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党风廉政建设做出了历史性贡献。因此深入认识党章重要思想对党风廉政建设的历史性贡献,并运用党章重要思想指导当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深远的现实意义。因此,深入学习党章重要思想,对于贯彻落实党的 X 大、X 大精神和中央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要求,开展现实工作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二、 加强制度建设,抓好源头治理,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重而道远,必须常抓不懈,党风廉政建设必须齐抓共管才能形成核力。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我们应坚持以人为本,预防在先,从严管理。所以,加强制度建设,抓好源头治理就极其重要。

  因为,制度建设是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力保证。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细化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明确职责,做到谁主管、谁负责,工作中不走过场,执行制度抓落实。真正把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贯穿、渗透到各行各业的改革、发展的各个环节之中,形成抓制度执行,党政齐抓共管的局面,使党员干部进一步明确了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哪些事可以做,哪些事不能做,在思想上筑起牢固的防线。

 要针对行业不正之风和行业腐败的表现和特点,加大治

 理力度,积极探索从源头上预防、治理腐败的措施,从而取得良好的效果。通过建立完善各项制度,使各级干部、职工能自觉做到坚持上下班签到,按规定着装,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严格整顿和规范自身监管执法行为,对管理对象热情服务、文明管理。同时,紧密团结群众,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促进各项工作的协调发展。通过各项制度的建立形成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物的管理机制,加强了对执法行为的制约和监督,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了执法水平,为防止和减少执法腐败问题的发生起到有效的防范作用,只有如此,党风廉政建设才能落到实处,取得良好的效果。

  三、领导干部以身作则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保证。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系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腐败是国之大敌,党之大敌,民之大敌。党风、政风的好坏,事关人心向背。党的 X 大报告再一次告诫全党同志“不坚决惩治腐败,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就受到严重损害,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就可能走向自我毁灭。”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从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深刻认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极端重要性。所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干部必须以身作则。

  因为,领导干部处于事业中心、权力中心、矛盾中心,是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关键。领导干部能否坚定不移地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实现全面贯彻党章重要思想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要保证。从我国历年查办的大案要案来看,大部分出自领导干部当中的腐败分子,这些人身为领导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拉关系、

 贪污受贿、以权谋私,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降低了党的威信和形象,造成极坏影响。有了权力不正确对待,很容易因权力而导致自己迈向腐败。可以说,领导干部这个群体是反腐败工作的“重灾区”,我们党必须针对这个“重灾区”加以注意。

  所以, 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从我做起,既要廉洁自律,做好表率,又要敢抓敢管,认真负责,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管住自己,管住班子,带好队伍,重大问题要亲自过问,一管到底。把事业、权力、矛盾“三个中心”统一到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只有一心为公,立党才能立得牢;只有一心为民,执政才能执得好,党章重要思想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才能维护好,实现好。领导干部还必须进一步增强规范其从政行为的意识。领导干部要增强廉洁行政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在公务活动和社会活动中都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规定,进一步规范自己的行为。同时要强化对领导干部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对领导干部行政权力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是防止腐败的关键所在,要按照建立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的要求,对施政行为的全过程进行有效制约和监督,真正做到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就延伸到哪里。加强对重要岗位和重大事项运作程序的监督,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改进监督方式,完善监督手段,提高政务透明度。

 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监督:一是党内监督,通过民主生活会,自己找,大家谈,相互比,比思想,比作风,比贡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通过教育,促使自觉树立清正廉明形象,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干净行事,自觉做到“自重、自

 省、自警、自励”,做勤政廉洁的表率。二是充分发挥人大政协的监督,让人大和政协发挥监督作用,通过视察、走访、调查、检查、汇报等方式考察分析领导干部勤政廉洁方面存在的问题,对腐败问题比较严重,不能履行职责的,要坚决罢免。三是发挥组织、纪检部门的作用,对那些群众反映比较多,廉洁从政比较差的领导干部,要采取措施,从“权、钱、物”三个方面断其以权谋私的基本条件。

 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既要靠教育,更要靠法制。

  党风廉政建设,要靠教育,更要靠法制,这是党章重要思想的又一鲜明观点。江泽民同志认为,干部队伍建设的基础是教育。无论是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还是防范腐败问题,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都要坚持教育在先,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他引用邓小平同志的教导告诫全党:“搞廉政建设要靠法制”。他强调指出:“制度建设更带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之所以要靠教育,靠法制,这是因为从教育而言,思想工作是我们党的优秀传统和政治优势。因此,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是搞好党风廉政建设的一个治本的办法。要通过各项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加大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力度,不断提高党员干部职工党风、政风修养,打牢思想政治基础,增强反腐倡廉意识。

  从具体事抓起,抓住典型教育全党,这是党章重要思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理论的又一重要特色。十四届四中全会以后,江泽民同志指出:“腐败现象是侵入党和国家健康肌体的病毒。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的党,葬送我们的人民政权,葬送我们社会主义现代化大业。”他要求全党同志思考当今世界一些长期执政的政党因腐败问题严

 重而丢失政权的教训,要全党同志都警觉起来。规定党员同志们要从政就不能让其经商,要经商就不能让其从政,要从根本上断其腐败的源头。因为从政与经商二者根本就不可能两全齐美。要遏制腐败切除毒瘤,只有铁手出绝招,该查处的要坚决查处,决不能手软,才能彻底斩断其以权谋私及腐败的源头。近几年来,我们党在依靠法制抓典型案件的查处中取得了十分可喜的成绩。随着陈克杰、胡长青、李嘉延等少数党内腐败分子被查处,逐步实现了以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成果取信于人民。

  综上所述,要构建和谐社会,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尤其重要。因此,我们要以党章作为行动指南,加强制度建设,抓好源头治理,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同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既要靠教育,更要靠法制。如果说,过去的成绩归功于我党有一个良好的勤政廉政的环境,归功于我们有一支廉洁从业、乐于奉献的干部队伍的话,那么,未来更加繁重的发展任务,更加需要我们发挥无私奉献,勤政廉政的优良传统,努力实现企业经济建设与党风廉政建设同步推进和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

篇二:如何运用法律知识抓党风廉政建设

《监察法实施条例》专题党课教案

 坚守纪律底线,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新发展

 2021 年 9 月 20H,国家监察委员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明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部署,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政治立场,加强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完善监察权运行机制,是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监察法规制度建设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重大成果。《条例》的颁布施行,充分彰显了纪检监察机关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正风肃纪反腐的鲜明立场和接受最严格监督约束的坚定决心。

 今天的党课主要就学习贯彻《条例》跟大做个交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分析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部分是近年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典型案例分析,第三部分是如何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的具体做法。

 一、学习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古往今来,人们崇尚清廉,都把清正廉洁看成是一种美德,一种境界,一种社会追求。消极腐败现象是与这种传统美德水火不容的。近些年来,党中央惩治腐败的决心越来越大,制度越来越完善,监督越来越严格。2018年 3 月 2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布施行,这是实行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建立了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有力促进我国反腐工作。2021 年 9 月 20 日,经国家监察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 2021 年 9 月 20 日起施行,这是监察委员会成立后的第一部监察法规。制定《条例》是进一步强化监察机关的政治机关属性,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是完善中国特色监察体制的重要举措,充分彰显了纪检监察机关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正风肃纪反腐的鲜明立场和接受最严格监督约束的坚定决心。今天我们首先来学习一下《条例》。

 (一)《条例》的内容框架 条例共计 9 章 287 条,体例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各章一一对应,包括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等内容,对监察制度进行科学化、体系化集成,在监察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廓清公职人员外延,对监察法规定的六类监察对象逐项进行细化,以明文列举的方式作出规定,明确监察全覆盖的对象范围,是一部全面系统规范监察工作的基础性法规。

 条例总体可以分为三个板块:

 第一板块: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立法目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监察工作总体要求和原则、工作任务等内容,统领整部《条例》。

 第二板块:第二章至第八章,是主体部分,完善监察机关领导体制,细化监察职责、监察对象范围和监察管辖的具体规定,规范各项监察措施的适用情形和监察程序各环节的具体工作要求,明确监察机关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工作职责和领导体制,强化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三板块:第九章附则,主要规定了解释机关和生效日期。

 (二)《条例》的主要亮点

 首先,《条例》进一步理顺了监察领导体制。明确监察机关领导规则,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开展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监察委员会双重领导下工作,监督执法工作以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一级监察委员会报告。这种设计和《党章》等党内法规确立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领导规则大致相同,有效衔接了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同时保证了各级监察委员会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

 其次,《条例》细化了监察工作程序。《实施条例》围绕监察权的运作,就证据的取得,谈话,讯问,询问,留置等强制措施的使用,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权力行使范围和运行程序,吸收刑事诉讼制度中许多做法,有力保护了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避免监察权滥用。围绕案件办理的流程,就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审理、处置、移送审查起诉等环节作出细化规定,促进监察工作规范开展,推动监察与司法的高效衔接。

 最后,丰富了监察赔偿的内容。此前我国的国家赔偿限于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监察机关作为新的国家机关,有必要确立监察赔偿。《实施条例》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釆取留置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的”“违法没收、追缴或者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造成损害的”等情形,受害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同时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该机关负责复审复核工作的部门受理。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三)《条例》颁布的意义 1.总结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断健全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进行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2016 年 11 月,十八届六中全会闭幕不久,党中央决定在北京、山西、浙江三地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先后对全面推开试点工作、修改宪法、制定监察法、设立监察机关作出部署; 2018 年 3 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宪法修正案,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并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随后,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北京正式揭牌。各级纪委监委全面贯彻合署办公要求,依法行使监察职权,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施监察。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取得重大成果,加强了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健全了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自觉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重大工作事项、重大改革措施、重大立法项目和重大机构调整等及时主动向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请示报告,既报告结果,又报告过程。

 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级纪委监委推动建立健全党委定期研判反腐败斗争形势、把握政治生态、听取重大案件汇报等制度,从组织形式、职能定位、决策程序上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具体化。深化国家监察

 体制改革,整合原行政监察、预防腐败、检察院反贪反渎等工作力量,组建监察委员会,使反腐败决策指挥、资源力量、措施手段更加集中统一。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整合规范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法规制度,健全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完善监察调查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动各级纪委监委落实纪法双施双守要求,对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一体进行审查调查,真正做到全面从严、全面覆盖。

 《条例》第五章紧紧围绕规范监察权运行构建监察程序,将监察法规定的监察程序分解为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审理、处置、移送审查起诉 X 个具体环节,在各环节中贯通落实法治原则和从严要求,形成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权责清晰、流程规范、制约有效的程序体系。

 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加强党的领导,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完善监察权运行和监督机制,完善党和国家监督制度。《条例》是总结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对于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体制优势,不断健全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将发挥重要作用。

 2.《条例》以宪法和监察法为依据,是推进监察法规制度建设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重大成果。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在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进行的,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反腐败工作法治化。在改革的过程中,要推动出台一批标志性、关键性、基础性法规制度,全面推进纪检监察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

 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党中央领导下,出台了一批规

 范纪检监察工作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按照党中央部署,研究修订党纪处分条例、问责条例、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研究起草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起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制定开展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规定(试行)等法规制度,推动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健全完善;随着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为适应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新的更高要求,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刑事诉讼法,实施《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等制度规定,主动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完善办案程序、证据标准衔接机制,促进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条例》主动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设专节规定移送审查起诉事宜,明确监察机关在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具体职责,完善指定司法管辖的协商程序和工作要求,规范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情形和程序,保证监察机关调查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有序进入刑事司法程序。

 此外,《条例》在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中,对监察法颁布实施以来的监察制度进行梳理,将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和各项监督贯通协调的要求在监察法规中予以固定。

 这充分说明,《条例》是推进监察法规制度建设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重大成果,有利于更好地指导各级监察机关加强规范化、专业化建设,确保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3.《条例》完善监察工作运行机制,为更好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提供重要保障。

 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监察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随着监察工作的持续深化,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全面系统规范监察工作的基础性法规,将监察法中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细化为实操性强的内容,实现法规制度的与时俱进。

 《条例》共 9 章 287 条,与监察法各章逐一对应。在监察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监察机关领导体制,细化监察职责、监察对象范围和监察管辖的具体规定,规范各项监察措施的适用和监察程序各环节的具体工作要求,明确监察机关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工作职责和领导体制,强化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是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也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的根本保证。

 《条例》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到立规全过程,落实到制度设计的各方面。在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中明确要求,“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监察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此外,第十条“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二百五十一条“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必须自觉坚持党的领导”等内容都表明,纪检监察各项工作始终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扎实有序开展。

 面对监察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部分监察对象的界定不够明确、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不够顺畅等,《条例》坚持问题导向,解决实践中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监察体制制度优势,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初心,就是要把增强对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的

 监督全覆盖、有效性作为着力点。《条例》进一步细化监察法关于国家监察全面覆盖的相关规定,着力增强职责履行的实效性。

 《条例》紧紧围绕“行使公权力”这一本质特征,对监察法规定的六类监察对象逐项进行细化,以明文列举的方式作出规定,进一步解决实践中有的监察对象界定存在争议的问题。

 与此同时,监察管辖制度也得到了完善,确保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受到依法查处。《条例》指出监察机关开展监督、调查、处置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与属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制,划分了各级监委调查职务违法犯罪的管辖范围,规定了提级管辖、指定管辖等制度,明确了监察机关与其他机关“互涉案件”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的内涵,架构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分工协作的管辖机制,实现对职务违法犯罪调查的全覆盖。

 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要求,抓深抓实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有效推进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全覆盖。随着改革进入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新阶段,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增强改革主动性,落实好全会部署的改革任务,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使监督体系融入国家治理体系、有效转化为治理效能,为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注入不竭动力。

 (四)《条例》重点解读 1. 在贯彻落实“三不”一体推进方面的具体体现 《条例》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在总则中首次以法规形式明确规定“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建设”,在具体制度规定中着力落实有关要求,为“三不”一体化推进取得更大治理成效提供法治保障。

 一是坚持严的主基调,强化不敢腐的惩戒机制。细化监察法规定的六类监察对象范围,进一步明确监察机关调查范围,建立监察机关与有关机关在线索处置、调查处理方面的衔接机制,对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全面震慑。

 二是扎紧织密制度笼子,完善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专节规范监察监督职责,要求监察机关做深做实政治监督和日常监督,针对系统性行业性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专项监督,以办案促进整改、以监督促进治理,促进完善制度,提高治理效能。

 三是注重教育引导,健全不想腐的自律机制。强调...

篇三:如何运用法律知识抓党风廉政建设

抓好桐木镇党风廉政建设 作者:

 张灿华  (桐木镇纪委副书记  137 67 89 2016)

   一、 当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 主观意识不够强,工作趋于表面化、 形式主义, 实际操作存在着很大随意性、不够严肃认真。

 一些党风廉政方面的工作, 存在着重点不突出、 计划性不强、 实际操作随意性大的问题。

  (二)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材料、 账目建设缺乏规范性和科学性。

 个别部门制订的整改措施不得力、 针对性不强, 抓落实上更是缺乏力度、 工作不够到位, 造成效果不明显, 甚至不起作用, 有的问题反复发生。

  (三)

 廉洁自律规定执行不严,“三公” 违规现象严重。在公务接待方面更是存在着接待费超标准、 同城异地接待、接待跨年度审批、 接待费总额控制制度执行不严的问题和下乡餐费自付、 村级零招待制度落实不到位的现象。

  (四)

 财务制度落实不到位, 经费执行不严格。

 在财务制度落实上还仅停留于桌面上、 嘴上、 纸面上。

 在财务管理方面, 出现资金外借管理不规范, 白条子抵库, 一些原始票据没有经手人、 证明人、 审批人签字的问题。

  二、 当前村级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问题:

  1、 认识问题。

 一是认为村官“权小位卑”, 出不了大问

 题; 二是认为村级集体经济薄弱, 村干部没有什么可贪, 加强村级组织党风廉政建设意义不大; 三是村级党组织忽视村干部廉洁自律工作, 对抓党风廉政建设不积极, 或根本就没有把这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 四是部分村干部理论水平低、法纪意识淡薄、 自律意识不强, 有的甚至为维护自身或群体私利, 置党纪国法于不顾。

  2、 制度问题。

   一是制度执行不力。

 如财务管理虽有制度, 但只是写在纸上, 挂在墙上, 不执行、 不落实。

 部分财务审批手续不全, 有的长期不做帐, 有的有帐无物, 有的白条入账, 有的一支笔权力过大、 无约束。

 二是监督机制不健全。

 党务、 村务公开制度已推行多年, 但公开内容不全面,程序不规范, 流于形式。

 原因是主动权不在群众掌握中, 公开什么、 公开多少、 什么时候公开、 对多少人公开都由村干部说了算, 村民理财小组、 监督小组起不到真正的理财和监督作用。

 有些党员、 群众怕惹事, 对腐败分子和不正之风不敢监督。

 有的地方家族势力大, 斗恶斗狠, 群众怕遭打击报复, 敢怒不敢言。

  3、 待遇问题。

 农村干部保障机制不健全, 村干部台上是干部, 台下是群众; 工作时是干部, 回家是农民; 既要工作, 又要生产, 无职、 无级、 无编; 三年一次的村“两委”换届, 周期短,“村官” 变动频繁, 一些村干部描述自 己是经济上没干头, 保障上没靠头。

 这些因素都不同程度地影响

 了村干部的工作情绪和精力的投入。

  针对当前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

 加大教育培训力度, 提高对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部门必须从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 充分认识当前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重要性、 必要性和紧迫性, 始终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加强党的建设的一件大事来抓, 进一步明确目标、 拓展领域、 丰富内容、 创新方式, 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坚定不移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各项工作开展。

 就目前而言, 要真正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落到实处, 加大教育培训力度, 强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是基础性环节, 积极实施“三将三促主题教育活动”,   树起“三道防线”, 开展责任制业务培训在当前显得尤为紧迫。

 一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 树起思想道德防线, 增强领导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 二是加强预警教育, 树起警示训诫防线, 使领导干部保持警醒, 防止小错酿成大错;三是加强遵纪守法教育, 树起党纪国法防线, 使大家增强政策法规意识, 规范从政行为。

  (二)

 建立党风廉政责任制工作日常机制, 落实日常管理工作。

 随着改革不断深入, 经济利益矛盾的突显, 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 已成为全党的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 作为加

 强党的建设, 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举措,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只能加强, 不能削弱, 必须倍加重视。

 首先, 各级领导干部要强化对执行责任的认识, 进一步树立政治意识、 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

 要积极建立健全责任制日常工作机制,将责任制工作与经济工作、 业务工作、 党建工作、 反腐倡廉工作结合起来, 一起研究, 一起部署, 一起检查, 一起落实,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和日常工作与年中检查、 年末考核相融合的管理模式, 使得责任制工作成为干部奖惩、 提拔任用、 记功评先进的重要依据, 以此促使责任制工作效率的提高。

  (三)

 狠抓责任追究, 以纪律保证责任制的落实。

 责任追究是落实责任制的关键环节, 也是责任制是否有权威性的重要体现。

 当前的责任追究难, 一直是工作的一个薄弱环节,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既有部门保护主义、 好人主义等认识问题, 也与相关制度不健全、 不配套有一定的关系。

 因此, 必须狠抓责任追究, 以纪律保证责任制的落实。

 首先, 界定责任。

 要根据情节轻重、 处理权限, 界定集体责任、 个人责任,间接责任、 直接责任。

 因此, 必须狠抓责任追究, 以纪律保证责任制的落实。

 首先, 界定责任。

 要根据情节轻重、 处理权限, 界定集体责任、 个人责任, 间接责任、 直接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 重要领导责任。

 其次, 明确责任追究的重点内容。

 要抓住本部门比较突出、 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以明确。

 最后, 严格执行责任追究。

 一要明确追究主体, 既由谁提出、决定、 操办责任追究; 二要明确责任界限认定办法, 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根据责任内容, 考察是否存在失管、 失教、失察、 失监等行为, 需要不需要进行责任追究, 力争做到不枉不纵; 三要细化、 量化责任追究标准。

 根据责任制的内容,适当增加责任追究的形式, 如告诫谈话、 通报批评、 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限期整改、 责令辞职、 引咎辞职等。

 这样就能根据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情况和情节做出恰如其分的追究, 做到合法又合理, 从而更能充分发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作用; 四要明确责任追究的程序, 使其规范化。对责任追究问题的提出、 受理、 调查了解、 初审意见、 追究决定、 追究执行等环节做出明确的规定, 以便于在实际工作中操作执行。

 以此, 形成责任追究动真格的态势, 使责任单位和个人认真落实责任制。

  四、 加强村级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的对策建议 1、 强化对村级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

 要充分发挥乡镇党委的统一领导作用和乡镇纪委的协调作用, 努力构建“责任主体、 责任分工、 责任考核” 三位一体的工作格局。

 一是明确责任主体, 乡镇党委、 纪委, 驻村工作组干部同为村级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村党支部书记为“第二责任人”。

 责任人要主动承担起领导和组织的责任。

 二是明确责任分工, 强化乡镇纪委抓村级组织党风廉政

 工作任务的分解、 监督、 检查、 考核职能, 督促和落实村主要领导具体抓村级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是强化责任考核, 把村级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开展情况作为评定、 奖励、 提拔乡镇纪委干部、 驻村工作组干部的重要依据。

 四是强化对村干部的管理监督。

 乡镇党委、 纪委要加强对村干部的管理,平时要多提醒、 多敲警钟, 有效防止重用轻教、 重用轻管现象; 党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 定期、 不定期地对各村党务、村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 发现问题, 限期整改。

 同时, 对违纪违法的村干部要严肃查处, 增强震慑力。

  2、 强化对农村党员干部反腐倡廉教育。

 在教育内容上,要始终把学习贯彻党章作为党风廉政建设教育的基础内容,突出理想信念、 党纪政纪、 法律法规、 农村方针政策、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教育。

 在教育方式上, 要抓好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 充分利用当地农村工作中的为民、 廉洁、 勤政的典型人物和违纪违法案例进行正反两方面教育。

 要结合农村的特点和实际, 充分利用廉政影视片、 廉政标语、 廉政宣传画、廉政宣传栏等平台, 提高反腐倡廉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在教育措施上, 要大力推进廉政文化进村入户工作, 使反腐倡廉教育家喻户晓, 深入人心, 让广大村民用法纪的眼光来监督村干部的各项工作。

  3.强化制度建设, 不断完善制度体系。

 一是强化农村财务管理, 要把加强农村财务管理作为农村干部作风建设和预

 防自身腐败的重要环节抓好抓实。

 二是健全民主管理制度,通过村民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 “一事一议” 等民主决策制度, 村民自治章程、 村规民约等民主管理制度, 党务、 村务、村民组事务公开等民主监督制度, 促使村干部规范办事行为, 保障农民的民主权利。

 三是完善监督机制。

 强化乡镇对村干部的监督, 将任前廉政谈话、 诫勉谈话、 述职述廉、 任期经济审计、 民主评议等制度向村级组织延伸。

 四是建立农村干部保障体系。

 探索建立合理的村干部个人收入分配机制、 社会保障机制、 激励机制, 从政治上、 经济上关心村干部。

  4 、 强化责任追究, 加大违纪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一是认真落实驻村工作组干部、 村主要领导接待和联系群众制度, 着力解决农村干部不严格按法律和政策办事、 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等问题。

 二是着力解决农民最关心、 最直接、 最现实的农村宅基地、 邻里纠纷、 村干部违反财经纪律、 村干部与民争利等问题。

 三是纪检监察机关切实加大对对“村官”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力度。

 四是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把责任追究范围延伸到行政村, 对村级组织党风廉政工作敷衍失职, 不抓不管, 造成恶劣影响的, 对乡镇有关人员、村主要领导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篇四:如何运用法律知识抓党风廉政建设

党风廉政建设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注重个人学习,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资本主义金钱至上、惟利是图的腐朽观念和旧社会遗留下来的老思想、老观念以及落后愚昧的旧习俗是各种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主要思想根源。要抵制这些腐朽思想的侵蚀,就必须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坚持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利用自己的专业技能,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图。

  第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大对违纪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以法律管人,以制度束人。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体系,做到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保障。从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问题着手,从制度上堵漏廉政建设中的各种漏洞,从法律上规范人的行为,来预防和减少贪污受贿行为的发生。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党员干部职责,由主要领导、直接领导负责,完善责任追究制,对各类违法违纪案件,严格进行责任倒查,绝不姑息迁就,从而达到惩治违纪腐败行为和警示、教育后人的目的。

 第三,强化监督职能,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使权力运行受到有效制约。

  社会主义社会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一切权力的行使与运用均应该围绕“服务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这一中心,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能够正确对待人民群众的批评,培养虚怀若谷的广阔胸怀,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

  第四,加强经常性思想教育,做到防患于未然,见之于未萌,止之于未发。

 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对于巩固和发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不断提高党员素质,对于建设学习型政党,推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经常进行经常性思想教育,可以增强党员意识和执政意识,牢记党的宗旨,坚定清正廉洁、拒腐防变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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