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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开除党籍的六种行为3篇

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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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开除党籍的六种行为3篇

篇一:直接开除党籍的六种行为

章:党的纪律

 第七章:党的纪律:第七章党的纪律 第七章党的纪律

  第三十七条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第三十八条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党内严格禁 拴 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 睦 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 膜 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 勉 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 胀 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 祭 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 椰 究。

  第三十九条党 恳 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 惶 告、严重警告、撤销党 值 内职务、留党察看、开 雀 除党籍。

  留党察看 腑 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 淆 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 帜 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 舶 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 此 ,确已改正错误的,应 蛹 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 舷 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 孤 开除党籍。开除党籍是 捶 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 日 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 眩 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 渣 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

 料 指 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 宦 的态度。

  第四十条 民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 谐 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 锻 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 嚣 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 垣 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 预 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 连 ,应分别不同情况,报 六 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 选 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 氰 。在特殊情况下,县级 赵 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 森 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 月 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 又 纪律处分。

  对党的 呢 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 溶 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 杖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 涣 、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 宽 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 沂 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 窃 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 焰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 宜 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 舷 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廓 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 润 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 我 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 舅 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 舟 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 周 党的委员会批准。

  乎 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 儒 员会委员、候补委员, 姓 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 办 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 烘 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 晰 、候补委员,由同级委 治 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 腋 除其党籍。第四十一条 吨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 冲 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 痞 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 务 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 仰 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 质 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 温 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 宰 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 鞋 ,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 讼 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 雪 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 队 错误意见和无理要

 求的 偷 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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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党组织 湘 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 考 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 仪 。

  对于严重违犯党 歹 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 头 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 搁 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 嘲 ,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 兄 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 雅 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 柏 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 增 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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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党的纪律检查机 拒 关

  第四十三条党的 玄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 账 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 雁 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 鲁 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 挝 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 戴 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 原 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 氧 下进行工作。

  党的 龚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 泅 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 悲 会相同。

  党的中央 玩 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 习 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 躁 书记、副书记,并报党 翔 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党 因 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 认 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 畜 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 遮 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 由 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 蝶 员会批准。党的基层委 娱 员会是设立纪律检查委 替 员会,还是设立纪律检 洪查委员,由它的上一级 乡 党组织根据具体情况决 岳 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熬 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 秧 查委员。

  党的中央 构 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 钳 作需要,可以向中央

 一 禁 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 亦 的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 蔗 查员。纪律检查组组长 缠 或纪律检查员可以列席 战 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 裙 有关会议。他们的工作 徐 必须受到该机关党的领 悲 导组织的支持。

  第 赎 四十四条党的各级纪律 昼 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章 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 涟 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 蔷 路线、方针、政策和决 娟 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 铝 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 裤 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笨 。

  各级纪律检查委 刽 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 徐 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 秩 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翼 对

  党员领导干部行 太 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 咙 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 滨 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 斩 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 瞻 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 碉 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 止 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 耗 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 蕾 利。

  各级纪律检查 钥 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 监 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 肿 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 扭 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党 涯 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 遭 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 含 员会要同时向上级纪律 驰 检查委员会报告。

  藐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 森 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 议 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 公 ,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 钳 ,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 漳 ,应当报同级党的委员 各 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 熏 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 每 员会后报上一级纪律检 先 查委员会批准。

 第 婚 四十五条上级纪律检查 蚤 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 们 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瞄 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 云 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 勇 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 裤 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 优 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 音 经得到它的同级党的委 例 员会的批准,这种改变 汤 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 婪 的委员会批准。

  党 杂 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 块 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 岿 员会如果对同级党的委 寨 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 诊 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 色 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 妮 以复查;如果发现同级 楞 党的委员会或它的成员 蛋 有违犯党的纪律的情况 蚤 ,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 阑 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 脊 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 虱 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 技 申诉,请求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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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党组

  第四十 峙 六条在中央和地方国家 影 机关、人民团体、经济 媒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 掣 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 廓 ,可以成立党组。党组 底 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 戒 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 冬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 淋 针、政策;讨论和决定 牢 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 想 好干部管理工作;团结 霸 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 愚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 繁 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 卖 组织的工作。

  第四 谊 十七条党组的成员,由 杀 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 惨 决定。党组设书记,必 职 要时还可以设副书记。

 轴 【第七章:党的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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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 倪 立的党组织领导。

 旗 第四十八条对下属单位 阮 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 簿 家工作部门可以建立党 恭 委,党委的产生办法、 烛 职权和工作任务,由中 乙 央另行规定。

 第十章党 均 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关 松 系

  第四十九条中国 酚 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 另 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 经 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 俯 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 孩 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 假 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 练 后备军。共青团中央委 泳 员会受党中央委员会领 洱 导。共青团的地方各级 卷 组织受同级党的委员会 韵 领导,同时受共青团上 乎 级组织领导。

  第五 给 十条党的各级委员会要 她 加强对共青团的领导, 爹 注意团的干部的选拔和 嫉 培训。党要坚决支持共 絮 青团根据广大青年的特 净 点和需要,生动活泼地 历 、富于创造性地进行工 缚 作,充分发挥团的突击 参 队作用和联系广大青年 们 的桥梁作用。

  团的 矣 县级和县级以下各级委 盂 员会书记,企业事业单 再 位的团委员会书记,是 馆 党员的,可以列席同级 蝴 党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 捌 会的会议。

 第十一章党 侠 徽党旗

  第五十一条 瞻 中国共产党党徽为镰刀 洱 和锤头组成的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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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中国共产 粮 党党旗为旗面缀有金黄 继 色党徽图案的红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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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中国共产 嘉 党的党徽党旗是中国共 鸯 产党的象征和标志。党 呢 的各级组织和每一个党 业 员都要维护党徽党旗

 的 辫 尊严。要按照规定制作 潞 和使用党徽党旗。

  鸳 第七章:党的纪律:认 问 真学习党的章程严格遵 测 守党的纪律 认真学习党 讯 的章程严格遵守党的纪 雷 律 一、新党章概况

  闷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 巢 国代表大会 XX 年 11 妹 月 14 日闭幕,大会表 俐 决通过了《中国共产党 拯 章程》。把科学发展观 剧 列入党的指导思想,把 航 科学发展观写在我们党 郭 的旗帜上,是这次党章 慑 修改的最大亮点和最突 咆 出的历史贡献。

 这是党 眨 诞生以来第 16 次修改 疮 党章

  我们党在 19 忠 21 年召开了一大,由 换 于当时条件的限制,一 侄大提出并制定了党纲, 我 没有来得及制定党章。

 围 我们的第一部党章是党 鸦 的二大制定的。根据形 界 势和任务的变化,二大 冉 以后的历次代表大会均 涡 对党章作出不同程度的 丫 修改。由于当时的特殊 鸯 环境,五大未对党章进 啤 行修改,会后由中央政 痪 治局对党章进行修改。

 乞 现行党章是 1982 年 盂 9 月党的十二大修改制 社定的。30 年来,在保 醒 持党章基本内容稳定的 宙 前提下,根据形势和任 渠 务发展变化,党的十三 星 大、十四大、十五大、 雪 十六大、十七大都对党 猿 章作了不同程度的修改 活 。

  这样算来,党的 颂 十八大对党章的修改, 华 应是我们党诞生以来第 毕 16 次修改党章。

 多次 糠 修改党章是顺应形势和 慢 任务的发展变化

 党 芯 章是党的根本大法,它 确 集中体现党的理论和路 栅 线方针政策,体现党的 琶 重要主张,规定了党的 茅 重要制度和体制机制。

 暑 因此,党章的基本内容 序 要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溯 。同时,也要根据形势 窄 和任务的发展变化对党 淫 章进行必要修改。

  取 所谓形势和任务的变化 釉 ,主要是三个方面:一 芹 是党的理论的与时俱进 参 和不断创新;二是党和 它 国家事业发展的新要求 东 ;三是党的建设伟大工 携 程不断有新的创造和新 彭 的经验。党章修改的历 徐 史,是我们党 91 年伟 疤 大发展历程的缩影和展 秒 示。一是展示了我们党 挨 紧紧依靠人民完成和推 荡 进三件大事的伟大历程 檄 。二是展示了我们党在 讶 领导中国革命、建设和 掌 改革长期实践中,不断 楞 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蘸 进程,不断推进理论创 颓 新的伟大历程。三是展 油 示了我们党不断总结党 渣 的建设的新创造、新经 泻 验,不断提高党的建设 蛹 科学化水平的伟大历程 刻 。

 、《党章》的地位和 搂 作用 1、地位:《党章 孪 》是党的根本大法

  钱 《党章》是党的整体意 润 志的体现;是党内的普 嗅 遍行为规范;是具有最 逐 高权威的党内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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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作用:《党章》 晌 在党内生活中起着重要 职 作用。

  调整党内关 胸 系;指导党的工作;严 大 格党的纪律;战胜党内 肚 各种动摇及危害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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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章》的篇章和结 忠 构

 《党章》分总纲 鹊 和条文两部分,其中条 狗 文有 11 章 53条。1 顶 7200 字。

  1、 整 总纲是《党章》的前提 絮 和总则,是党的简要纲 皂 领,是《党章》的最重 暴 要的组成部分,是党制 饶 定路线、方针、政策的 蓉 依据。要点有十个方面 铀 :

 ①关于党的性质; ② 携 关于党的最高理想和最 削 终奋斗目标; ③关于党 激 的指导思想;

  ④关 数 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 迄 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钮 理论体系;⑤关于社会 俺 主义初级阶段; ⑥关于 待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 狐 路线; ⑦关于中国特色 瘩 社会主义的总体布局; 穗

 ⑧关于国防内政外交的 迪 基本政策; ⑨关于党的 隅 建设; ⑩关于加强和改 镜 善党的领导。

  2、 垛 《党章》条文的内容主 臣 要是为保证实现目标所 奠 制定的各项组织规定和 郸 行为准则。

 第一章党员 汇 ; 第二章党的组织制度 浴 ; 第三章党的中央组织 皖 ; 第四章党的地方组织 毒 ; 第五章党的基层组织 钨 ;

 第六章党的干部; 第 混 七章党的纪律;【第七 优 章:党的纪律】

 第八章 摆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第 嫩 九章党组; 第十章党和 升 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关系 罢 ; 第十一章党旗党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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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党章修改的要点:

 照 【第七章:党的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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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党的指导思想

  赵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 奠 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锯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 论 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 宅 展观作为自己的行动指 棒 南。把科学发展观写在 围 我们党的旗帜上,列入 赃 党的指导思想,是这次 轨 党章修改的最大亮点和 铁 最突出的历史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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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晶

 党章修正案总纲部 滥 分第八自然段开头表述 站 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 捶 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 规 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 早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 肘 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 莹 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 熄 系,确立了中国特色社 再 会主义制度。其中,“ 殃 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 僳 义制度...

篇二:直接开除党籍的六种行为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目 录( 共一百七十八条) 第一编 总 则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指导思想、 原则和适用 范围违纪与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运用 规则对违法犯罪党员 的纪律处分其他规定 第二编 分 则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第十二章 失职、 渎职行为第十三章 侵犯党员 权利、 公民权利的行为第十四章 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第十五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编 附 则[1]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 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自 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指导思想、 原则和适用 范围• 第一条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 法律, 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的任务, 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 法规, 严肃党的纪律, 纯洁党的组织, 保障党员 民主权利,教育党员 遵纪守法, 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保证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 决议和国家法律、 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坚持党要管党、 从严治党的原则。

 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 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

 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 , 必须严肃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 第四条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

 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 都必须受到追究; 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党组织和党员 违犯党纪的行为, 应当以事实为依据, 以党章、 其他党内 法规和国家法律、 法规为准绳, 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 区别不同情况, 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实施党纪处分, 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

 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 作出的处理决定, 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坚持惩前毖后、 治病救人的原则。

 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 , 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本条例适用 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坚持党员 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党内 不允

 第二章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 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党组织和党员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 法规,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 违反党和国家政策、 社会主义道德, 危害党、 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 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对党员 的纪律处分种类:

 警告; 严重警告; 撤销党内 职务; 留党察看; 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改组; 解散。• 第十二条党员 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年内 不得在党内 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撤销党内 职务处分, 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 由党内 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 各种职务。

 对于在党内 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 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 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

 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 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 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

 • 第十四条权和被选举权。

 留党察看期间, 确有悔改表现的, 期满后恢复其党员 权利; 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 应当开除党籍。• 第十五条党员 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五年内 不得重新入党。

 另 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 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 本身又不能纠 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 应当予以改组。

 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 , 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 职务以上( 含撤销党内 职务)

 处分的外, 均自 然免职。• 第十七条对于全体或者多 数党员 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 应当予以解散。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 , 应当逐个审查。

 其中, 符合党员 条件的, 应当重新登记, 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 不符合党员 条件的, 宣布除名; 有违纪行为的, 依照规定予以追究党员 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 没有表决权、 选举

 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 规则• 第十八条处分的, 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 , 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减轻、 加重处分, 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 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 一)

 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 二)

 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经查证属实的; ( 三)

 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 四)

 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

 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 六)

 本条例分则中另 有规定的。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从轻、 从重处分, 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

 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 的纪律处分•第三十条1. 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的; 2. 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3. 因过失犯罪, 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 不含三年)

 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 含三年)

 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 拘役的, 一般应当开除党籍。

 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 应当对照处分党员 批准权限的规定, 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第三十一条依法被劳动教养的, 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 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二条党员 受到党纪追究, 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 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涉嫌犯罪的, 应当移送司 法机关。第三十三条党员 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 党组织应当根据司 法机关的生效判决、 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 性质和情节,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备党员 资格的, 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 情节较重的, 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 资格。• 第四十一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 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 职称、 学历、 学位、 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 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 部门、 单位按规定予以纠 正。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 , 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 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总则适用 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 法规, 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 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预备党员 违犯党纪, 情节较轻, 尚可保留预

 第二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组织、 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 基本路线、基本纲领、 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 游行、 示威等活动的, 对策划者、 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七章违反组织、 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 拒不执行或者擅自 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 或者违反议事规则, 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 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七条在考试、 录取工作中, 有泄露试题、 考场舞弊、 涂改考卷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 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分则第六章

 第八章违反廉洁自 律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国家、 集体和个人财物, 或者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 集体和个人财物, 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 使用 劳务,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 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 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二条有其他违反廉洁自 律规定的行为,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 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 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

 第九章贪污贿赂行为• 第九十四条有财产的人员 , 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 公款归个人使用 , 进行非法活动, 或者进行营利活动, 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 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挪用 党费、 社保基金和救灾、 抢险、 防汛、 优抚、 扶贫、移民、 救济、 防疫款物的, 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直至开除党籍。挪用 公款归个人使用 时间不足三个月 , 但数额较大的, 依照本条规定处理。党和国家工作人员 或者受委托管理、 经营国

 第十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一百条挪用 财政资金或者科研、 教育、 卫生、 军工等专项资金的, 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的责任,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 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国家机关、 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事业单位,籍处分。

 第十一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四条业单位、 人民团体, 以虚报、 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 退税款或者补贴的, 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 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将以虚报、 冒领等手段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的, 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直至开除党籍。党和国家机关、 国有企业( 公司 )

 、 事

 第十二章失职、 渎职行为• 第一百三十九条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 但给本地区、 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 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 但给本地区、 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 根据损失的数额及影响程度,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 职务处分。对因工作失职、 渎职, 所造成的后果虽

 第十三章侵犯党员 权利、 公民权利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条者将批评、 检举、 控告、 申诉材料私自 扣押、 销毁, 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被批评人、 被检举人、 被控告人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 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批评人、 检举人、 控告人、 证人及其他人员 打击报复的, 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对批评、 检举、 控告进行阻挠、 压制, 或

 第十四章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九条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 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四条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 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弄虚作假, 骗取荣誉的, 给予警告或者

 第十五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一百六十四条序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 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搞封建迷信活动, 扰乱生产、 工作、 社会生活秩序的, 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六十七条违反国家关于保护环境、 自 然资源和文物古迹等方面的法律、 法规,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 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 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扰乱和破坏生产、 交通、 工作等公共秩

篇三:直接开除党籍的六种行为

纪委、监察部关于对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严肃财经纪律,制止和防范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件(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中共纪委、监察部《关于坚决制止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是指单位或个人故意开具虚假的物品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内容的发票公款报销,或者以其他不符合财务规定的单据、凭证公款报销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的单位是指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适用的个人是指本省的共产党员和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行政降级或行政撤职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一)以购买办公用品等名义开具虚假发票,或在物品采购过程中开具超额的数量、单价和金额等虚假内容的发票公款报销的;

 (二)在经办会议(培训)、接待等公务活动中,开具虚增的会议(培训)人数、天数或擅自提高开支标准伪造虚假发票公款报销,以及将不属于公务范围内的开支列入公款报销的;

 (三)以工程修建、车辆维修等名义或擅自设立其他名目,套开虚假发票或者开具虚假金额的发票公款报销的;

 (四)以学习、培训、调研、考察等名义变相公费旅游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的;

 (五)滥发钱物或为其他用途套取资金而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的;

 (六)在办理发票公款报销过程中,缺乏相关附件证明或手续不全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其他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的行为。

 第五条 财务人员明知是虚假发票不加以制止而予以公款报 销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行政降级至行政开除的处分。

 财务人员徇私舞弊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的,从重处

 分。

 第六条 在发票报销的审批审核中,对发票的真实性、完整性疏于职守或纵容包庇,造成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发生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行政降级或行政撤职处分。在发票审批审核中徇私舞弊的,从重处分。

 第七条 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会计机构、财务人员及其他人员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行政降级或行政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第八条 具有行政和经济管理职能的机关、单位,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企业在生产经营 、商业经营和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或提供虚假发票公款报销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行政降级或行政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第九条 单位发生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案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条 经贸(商业)、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在职责和管理范围内对发票的监督管理不力,失职渎职,造成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发生或出现严重后果的,对负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行政降级或行政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串通、纵容、包庇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的,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待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的;

 (二)检举、揭发同案人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或对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负有领导责任,但能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挽回损失的;

 (四)有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阻挠、抗拒执法人员依法对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开展检查活动的;

 (二)打击报复检举、揭发、控告人的;

 (三)有预谋有组织地进行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活

 动,或者有两种以上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的;

 (四)有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节的。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需要给予违纪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的,

 按照党员和干部的管理权限以及有关程序的规定处理。对开具虚假发票已公款报销的违纪金额,应按规定予以追缴。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情节较重,指个人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违纪金额人民币达 2000 元以上不满 5000 元、单位 10000 元以上不满 100000 元,或者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情节严重,指个人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违纪金额人民币达 5000 元以上、单位 100000 元以上,或者手段特别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多次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报销的违纪数额处理。共同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的,对主要责任人按报销总额处理。对其他责任人按本人承提的数额处理。

 第十五条 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涉嫌贪污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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