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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开除党籍的六种行为8篇

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3-07

直接开除党籍的六种行为8篇直接开除党籍的六种行为 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同志们: 这次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直接开除党籍的六种行为8篇,供大家参考。

直接开除党籍的六种行为8篇

篇一:直接开除党籍的六种行为

法局党委书记、局长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这次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是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召开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市纪委**全会、市政府廉政工作会议和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去年以来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分析形势,安排部署今后一个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

 去年以来,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全面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扎实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持之以恒纠正“四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了新成效,全系统呈现出风正、气顺、心齐、劲足的良好局面,司法行政工作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形象进一步提升,有多项工作走在全国、全省的前列,被评为全国**普法中期先进城市,先后**次在全省相关会议上作典型经验介绍,有**名同志被记个人一等功,市司法局被记集体二等功,有**多个集体、**多人次受到司法部、

 省司法厅和市委市政府等单位表彰奖励。**日,全省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会议在我市成功召开,赢得了省司法厅和兄弟城市与会领导的高度评价。随后,司法部、省司法厅派出专门课题组、调研组来我市进行了为期 3 天的调研。各位领导同志对我市 cc 等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市人大、市政协对全市司法行政工作进行专题视察,给予充分肯定。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严峻,工作中也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不足,需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打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场攻坚战、持久战。下面,我讲四点意见。

 一、2022 年工作回顾 (1 突出思想引领,筑牢政治忠诚。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首要政治课题,组织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 XX次,举办读书班 X期,专题研讨 X 次,持续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省委、市委、省司法厅重要会议精神。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党史学习教育工作部署,深入开展政法队伍政治教育、党史教育、警示教育和英模教育,按照“四学”模式推动政治理论学习教育全员参与、全面覆盖,将全体党员干部思想和行动高度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上级决策部署上来,不断增

 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持“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涵养政治品质,确保政治过硬。

 (二)突出清廉建设,打造清朗政治生态。制定清廉系统、清廉机关建设方案,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定期编发思政学习资料,大力宣讲《宪法》《民法典》《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党纪国法,促进党员干部坚守理想信念,不触底线、红线,筑牢不想腐的政治信念。大力纠治“突击花钱”“吃公函”等“四风”问题,清理整治指尖上的形式主义,倡导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树清廉家风、创廉洁家庭”行动,筑牢反腐倡廉的家庭防线。定期梳理排查岗位廉政风险隐患,常态化开展廉政警示教育,通报本系统 X 起反面典型案例零距离警醒大多数。围绕 X 大内容、X 项举措扎实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月活动。依托外宣媒介编发法律法规公告、责权清单、部门预算等政务信息。在局机关设置公示栏依规公示干部选拔任用、公务用车、“三公”经费使用、党费收缴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群众和党员干部的监督。集中开展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宣讲、因私出国(境)证件清理、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对老问题、新表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市局对 X 名严重违法副科级干部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处理违纪党员干部 XX 人,

 起到了强烈震慑作用。

 (三)突出制度建设,完善从严管理体系。①聚焦律师、公证、司法鉴定、重点人群监管等领域,加强风险防控,扎紧制度笼子,出台了《XX 市司法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 《市司法局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方案》 《公证利企便民“最多跑一次”工作机制》《XX 市园区企业公共法律服务基本项目清单》《市强戒所所外就医管理办法》《关于社区矫正对象请销假的规定》等制度规定,有效规制了裁量空间。②聚焦内控管理,按照“当下立、长久治”要求,坚持边整边改边建。研究制定了《XXX 年度 XX 市司法局实绩考评办法》《市司法局党组议事清单》《市司法局预算内绩效管理办法》《市司法局学习教育常态化实施办法》《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实施意见》等制度机制。③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点工作部署、重要问题主动向市委、市委政法委汇报。“三重一大”事项及时报请派驻纪检监察组派员参会,表彰先进、提拔晋级及时报请把关审查,重要工作及时报告工作动态,重要线索问题及时请示报告。④主动运用“第一种形态”,做细做实日常监管。截止目前,已谈话提醒 XX 余人次,廉政集中谈话 X 人,推动了全面从严要求在系统内得到有效落实。

 (四)突出责任落实,强化示范带动。牢固树立主责主

 业和第一政绩理念,党组织书记严格落实管党治警“四个亲自要求”,对标上级工作部署,建立任务责任清单制度,一体推进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落实“一岗双责”,实行清单化、项目化、责任化管理,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建立局领导成员党建工作联系点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调研督导制度,推动重点工作不折不扣落实落地。坚持月度安排、季度研究、半年汇报、年度述职等工作机制,确保职能工作、基层党建重点工作、党风廉政建设重点任务全面落实。发挥“条”的作用,市县一体联动,层层压实落实责任,全程跟进精准督导,做到重点工作及时部署,重大问题集体研判,重点环节督导推进,重要案件跟踪督办,确保上级各项部署要求落地见效。聚焦 20XX年市委巡察回访督查反馈问题,以坚决态度强力推进立行立改、持续整改,目前整改工作全部完成。狠抓派驻纪检监察组反馈问题整改,对反馈的问题认真研究整改意见,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到位。聚焦公证行业(法律服务机构)群众反映强烈的服务问题,会同派驻纪检监察组,对全市法律服务行业开展定向督导,对发现的 X 大问题限期整改到位,有力提高了全市法律服务行业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得到进一步提升。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永远在路上,司法行政系统全面从严治

 党工作依然任重道远。面对新形势、新要求,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和短板,主要表现在:有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对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的伟大斗争缺乏深刻认识,斗争意识不强,思路创新不够,“守摊”“躺平”问题较突出;有的地方“四风”问题禁而不绝,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一定程度时有表现;有的干部担当精神不足,自我加压的主动性不强;极个别干部理想信念有偏差,工作不在状态,以各种原因在岗不敬业、不履职。对这些问题和不足,我们必须正确对待、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二、2023 年主要工作 2023 年,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省纪委 XX 届六次全会和市纪委 X 届二次全会的部署要求,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大局,持续深入推进党史教育、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在清廉系统、清廉机关建设中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始终保持“全面从严”的高压态势,以自我革命精神锻造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司法行政干警队伍,为建设高水平的法治孝感,协同推进高水平平安孝感建设提供坚强的政治、纪律保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一)坚持“两个确立”,自觉践行“两个维护”。以迎接党的二十大为主线,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思想,紧紧围绕党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和市委、省司法厅重要工作安排,紧紧围绕对党忠诚、人民至上根本要求,提高政治站位,提升政治“三力”,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持“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步调一致向前进。一要强化政治自觉。要把学深悟透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根本任务,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用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全面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自觉对标对表、及时校准偏差,确保指导思想不偏、推进工作不搞变通、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走样。二要强化政治责任。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干部要旗帜鲜明讲政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健全责任体系,层层传导压力,通过明责督责、督导检查、廉政谈话、约谈提醒、述职述廉、考核评议等方式,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做到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检查、同督办,把全面从严管党治警要求落实到司法行政工作全过程,不折不扣抓好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省司法厅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三要强化政治监督。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规制度,把政治要求和纪律要求有机统一,将上级决策

 部署和局党组重点工作任务安排作为督导检查的重点,推动政治监督检查市县一体贯通,确保政令畅通。

 (二)坚持从严执纪,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各级党组织要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惩治的力度不减,零容忍的态度不改变,保持压倒性力量常在。要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对所属党员干部既要严管严教,又要关心爱护。要针对不同职务层次、职务类别、工作性质、岗位特点科学划分区块,有针对性加强纪法教育、警示教育,强化日常管理和监督,贯通运用“四种形态”,特别是要运用好第一种形态,使提醒谈话、批评教育成为常态,防止“小错”演变成“大祸”。要巩固拓展深化党史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坚持刀刃向内,精准发现、精准惩处、精准施治,重点聚焦一线监管执法岗位、法律服务领域、证照业务审批部门,开展集中整治。对干警违反“三个规定”、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贷等问题,无论是谁,坚决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从严查处、绝不姑息。

 (三)坚持不懈纠四风,不断深化作风建设。继续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作为重点任务来抓,强化制度完善、制度执行,形成长效,管出习惯,化风成俗。常态化加强对岗位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的督促检查,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针对管人管钱管物管项目的单位和岗位,

 实行科学管理严格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滋生。把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为当前重点整治的问题,坚决向“佛系”干部、“躺平”干部、“空转”干部、“淡定”干部、“守摊”干部、“任性”干部亮剑,严肃查处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打折扣、搞变通,打“小算盘”、耍“小聪明”等行为。大力整治推诿扯皮、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不动、不为、乱为问题。在这里要特别强调,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市、县(市、区)司法局党组和领导干部要首先把自己摆进去,带头查摆本单位、本人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并切实整改。要对以上问题进行一次大排查、大检修、大扫除,抓住典型、形成震慑。

 (四)坚持一体推进,不断深化清廉建设。一要落实工作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关于“清廉 XX”和省司法厅关于“清廉 XX”建设的一系列安排部署,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系统施治、标本兼治,坚持问题导向、靶向纠治,坚持齐抓共建、全域推进,充分发挥全面从严治党引领保障作用,推动清廉思想、清廉制度、清廉规则、清廉纪律、清廉文化融入司法行政事业的各方面全过程,努力打造“政治生态好、用人导向正、干部作风实、发展环境优”的清廉机关、清廉系统,为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司法行政力量。二要加强清廉机关建设。强化政治机关意识,经常性开展廉政提醒、廉政谈话、警示教育、工作约谈,

 将警示教育、谈话常态化。纠治“庸懒散”和“机关病”,全面净化机关风气。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服务群众制度,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坚持重大决策调研先行,深入基层一线,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强服务强效能作风建设专项行动,开展机关作风民主评议和监督执纪明察暗访,严肃机关各项工作纪律,提高机关运行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定期排查机关廉政风险点,定期分析研判机关干部思想状况,及时做好风险防范化解和不当行为提醒纠正工作。深化党建引领基层治理,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推动党员干部下沉社区工作常态化长效化。三要构建清廉文化。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弘扬民族精神、时代精神,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把机关、戒毒警营文化建设作为清廉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开展清廉艺术作品创作,组织清廉教育实践系列活动,健全完善警营荣誉仪式制度机制、干警及时奖励激励机制。积极拓展清廉文化阵地,把清廉文化建设与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结合起来,推动系统内形成“人人促廉”的良好风尚。

 同志们,2022 年是踏上我们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喜迎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具有特殊重要性的一年,让我们更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

 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下,在派驻纪检监察组的指导监督下,弘扬伟大建党精神,永葆自我革命精神,持续推进全面从严管党治警不断向纵深发展,为实现司法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争先进位目标、促进队伍建设上台阶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篇二:直接开除党籍的六种行为

纪委、监察部关于对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严肃财经纪律,制止和防范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件(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中共纪委、监察部《关于坚决制止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是指单位或个人故意开具虚假的物品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内容的发票公款报销,或者以其他不符合财务规定的单据、凭证公款报销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的单位是指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适用的个人是指本省的共产党员和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行政降级或行政撤职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一)以购买办公用品等名义开具虚假发票,或在物品采购过程中开具超额的数量、单价和金额等虚假内容的发票公款报销的;

 (二)在经办会议(培训)、接待等公务活动中,开具虚增的会议(培训)人数、天数或擅自提高开支标准伪造虚假发票公款报销,以及将不属于公务范围内的开支列入公款报销的;

 (三)以工程修建、车辆维修等名义或擅自设立其他名目,套开虚假发票或者开具虚假金额的发票公款报销的;

 (四)以学习、培训、调研、考察等名义变相公费旅游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的;

 (五)滥发钱物或为其他用途套取资金而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的;

 (六)在办理发票公款报销过程中,缺乏相关附件证明或手续不全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其他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的行为。

 第五条 财务人员明知是虚假发票不加以制止而予以公款报 销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行政降级至行政开除的处分。

 财务人员徇私舞弊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的,从重处

 分。

 第六条 在发票报销的审批审核中,对发票的真实性、完整性疏于职守或纵容包庇,造成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发生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行政降级或行政撤职处分。在发票审批审核中徇私舞弊的,从重处分。

 第七条 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会计机构、财务人员及其他人员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行政降级或行政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第八条 具有行政和经济管理职能的机关、单位,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企业在生产经营 、商业经营和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或提供虚假发票公款报销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行政降级或行政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第九条 单位发生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案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条 经贸(商业)、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在职责和管理范围内对发票的监督管理不力,失职渎职,造成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发生或出现严重后果的,对负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行政降级或行政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串通、纵容、包庇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的,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待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的;

 (二)检举、揭发同案人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或对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负有领导责任,但能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挽回损失的;

 (四)有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阻挠、抗拒执法人员依法对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开展检查活动的;

 (二)打击报复检举、揭发、控告人的;

 (三)有预谋有组织地进行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活

 动,或者有两种以上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的;

 (四)有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节的。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需要给予违纪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的,

 按照党员和干部的管理权限以及有关程序的规定处理。对开具虚假发票已公款报销的违纪金额,应按规定予以追缴。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情节较重,指个人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违纪金额人民币达 2000 元以上不满 5000 元、单位 10000 元以上不满 100000 元,或者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情节严重,指个人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违纪金额人民币达 5000 元以上、单位 100000 元以上,或者手段特别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多次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报销的违纪数额处理。共同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的,对主要责任人按报销总额处理。对其他责任人按本人承提的数额处理。

 第十五条 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涉嫌贪污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行。

篇三:直接开除党籍的六种行为

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

 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

 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 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

篇四:直接开除党籍的六种行为

Jt 廉 政 在 线 违法行为不仅不 制止 、不规劝 ,还 主动 参与其中 ,伙同张洪亮收受贿赂达 255 万余元 ,占张洪亮受贿案值近三分之一 ,

 起了推波助澜 的作用。家庭成员合伙作 案、违纪违法家族化特征明显 ,结果全家 淄 博 教 育 局 原 局 长 张 洪 亮全 家 人都受到了党纪国法的惩处。其妻子借 非法敛 财 6人落 网 张洪亮帮助别人安排工作 、为房地产商 【条例原文】第八十二条:纵容 、默许 和教学仪器供应商等谋取利益 ,与张洪 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 亮收受、索要汽车 、房产 、现金等贿赂 235 人 员利 用党员干部 本人 职权或者职务 万余 元 ,被开除党籍 、开 除公职 ,因犯受 上 的 影 响 谋 取 私 利 ,情 节 较 轻 的 ,给 予 贿罪 被判 处有 期徒 刑 十年 ;其 女儿 怂 恿 警告或 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张洪亮指派市教育局所属学校采购请托 给予撤销 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人所售教学设备 ,主动索贿 40万元 ;其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妻妹长期帮助张洪亮夫妇保管、经营、隐 【案例 】淄博 师范高 等专科学校原 匿违纪违法所得 ,并利用赃款炒房 、放贷 党委书记、淄博市教育局原局长张洪亮 获利 ;其妻兄借负责开发市教育局房产 利用职务便利 ,单独或伙 同妻子 、女儿 项目之机 ,从中获利 60万元。

 索取 、收受 40多个单位或个人 的房产、 张洪亮 案件涉 案党员和 公职人员 现金 、银行卡 、购物卡等财物 ,折合人民 43人。2014年 1O月 11日,经淄博市委 币 864万余元 ;贪污公款 324万余元 ;挪 批准,市及有关 区县纪检监察机关逐一 用公款 1000万元给他人用于经营活动 ,

 立案调查 ,根据情节 、性质 、态度和一贯 谋取个人利益 。

 表现 ,依纪依 规作出处理 :给予开除 党 张洪亮不仅 自己到处伸手 ,而且默 籍 、开除公职等党纪政纪处分 25人 ,给 许 、纵容家人亲属利用其职务影响收受 予警示诫勉处理 l8人。

 钱财。其妻子 、女儿对张洪亮严重违纪 【释纪】权力是人 民赋予的,要为人 民用好 权 ,让 权 力在 阳光 下运 行 。

 严 以 用 权 ,就 是 要 坚持 用 权 为 民 ,按 规 则 、按 制度行使权力 ,把权力关进制度 的笼子 里,任何 时候都不搞特权 、不以权谋私。

 《条例》第 80—82条明确 了以权谋私等 违 反 廉 洁 纪律 的 行 为 ,比如 利 用职 权 或 者 职务 上 的影 响 为他 人 谋 取 利 益 等 ,并 对处分情形作 了明确规定。

 广 东省 水 利 厅 原 厅 长 黄 柏 青 收 受贿赂 礼金 近亿 元 【条例原文 】第八 十三奈 :收受可能 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 品、礼金 、消费 卡等 ,情节较轻 的 ,给予警告或 者严重 警告 处分 ;情节较 重的 ,给 予撤销 党 内 职务或者 留党察看处分 ;情 节严重的 ,

 给 予 开除 党籍 处分 。

 【案例 】在黄柏青 担任惠州市经 贸 委 主任 、惠州市副市长 、省 水利厅 厅长 期 间 ,于平 时 逢 年过 节 收 受 省水 利 厅 、 省属有关企业 、惠州市党政领导干部与 社会老板贿赂 、礼金近亿元 。其中不少 是一些老板和领导干部以 “人情往来” 为由交到黄柏青及其家人手里的 ,少则 一两万 ,多则成百上千万 。对于每一笔

 廉 政 在 线 支 J薯 账 ,黄柏青与其妻子陈某都默默记在心 里 。如果有一年行贿者没有 “纳贡”,陈 某还会觉得奇怪。

 黄柏青 收受 的红包 礼金之多 令人 咋舌。专案组 曾在黄家发现一个装有 6 万 欧 元 的信 封 ,但 直 到 接 受组 织 调 查 , 夫妻二人都想不起是谁送的。而且黄柏 青夫妇有一个“交往不交易”的谬论 ,认 为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权力 交易 ,收点 红包礼金不过是“礼 尚往来”。在离开惠 州后 ,他也收受一些老 同事和当地老板 的红包 礼金 ,认 为“反正与他 们 已经脱 离直接关系了”。然而,这些进贡者或许 不追求立竿见影 的回报 ,但最终都是为 了获得权力的庇护和 回报 。

 2015年 9月 ,黄柏 青因违规收受 巨 额礼金 ,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为他人谋取 利益 ,收受他人贿 赂等 问题 被“双开 ”, 其违纪所得被收缴。

 【释纪】全 面从严 治党,首先是从 落 实中央八项规定 精神破 的题 ,成效有 口 皆碑 ,必须驰而不息、坚持巩 固深化。

 《条例》将党的十八 大以来落实 中央八 项 规定精神 、反对 “四风”方面的要求 , 转化为纪律条文,体现 了作风建设永远 在路上,不是一阵风 。

 《条例》第 83—87条 明确 了违规接 受礼 品礼金 和服务 等违 反廉洁纪律 的 行 为 ,比如 收 受 可 能影 响公 正 执 行公 务 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 ,并对处分情形 作 了 明确 规定 。

 武 夷 山原 常务 副 市 长 林 春 松 打 高 尔夫 球 163次 【条例原文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有 关 规定取得 、持有 、实际使用运动健 身卡、 会所和俱 乐部会 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 种 消费卡 ,或者违反有关规 定 出入私人 会 所,情 节较重 的,给 予警告 或者严重 警告 处分 ;情节严 重的 ,给 予撤销 党 内 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案例]2014年 10月 9日,中央纪委 监 察部 网站 通报 ,广 东省 委原 常 委 、广州 市委原书记万庆 良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经查,万庆 良“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 神 ,多次 出入 私人 会所 ”。在 中央发 出通 知 ,要求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之后, 仍有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像万庆 良一样 ,

 不收敛 、不收手 ,违规出入私人会所 ,其 中就包括周本顺 、杨卫泽 、肖天等人。

 据福建省纪委通报 ,自2012年 ,时 任武夷山市委常委 、常务副市长林春松 违 规持有武夷 山某高尔夫俱乐部会 员 卡 ,长 期 以远 低 于 会 员 价 的价 格 打 高 尔 夫球 ,特别是在 2013年 11月全省开展 会员卡专项清退活动期间 ,林春松欺骗 组织 ,改用他人名义持有会员卡继续打 球 。2013年 6月 18日至 2015年 8月‘l6 日,林春松在俱乐部打球 163次,其 中工 作时 间打球 12次 ;同时 ,收受管理和服 务对象为其会员卡充值 13908元 ,用于 支付高尔夫活动的部分费用。

 【释 纪】党 员干部 违规持有 高 尔夫 球 卡等会 员卡 ,出入私人会所 ,这 些看 上去是“小问题”,实际隐藏着“大祸患”。

 事 实证明 ,对 党员领导干部来说 ,各类 会 员卡与 私人会 所极 易成 为权钱 交 易 的媒 介 、滋 生 腐 败 的温 床 。

 所谓 破 法 必 先破 纪,腐败 问题 往往 以作风 问题 开 端 ,作风 问题 的背后是 纪律问题 。对此 类 “歪风 ”决 不 能姑 息 纵 容 ,必须 用 严 明 的 纪律 加 强 约束 。

 在修 订前 的纪律处分条例 中,这些 问题并没有具体 明确的表述 ,容 易让一 些心怀侥幸之人钻 纪律的空子。新修订 的《条例》明确对此类行为进行处分 。使 得 查处具有 了法规制度的保 障,对党员 的 约束 力 明显 增 强 ,传 递 出越 往 后执 纪 越 严 的信 号 。

 咸 宁 市人 大 常 委 会 原 副主 任 周 亨 华 当官发 财 “两不 误” 【条例原文 】第八 十八条 :违反 有关 规定从事营利 活动 ,有下列行为之一 , 情 节较 轻 的 ,给 予警 告 或 者严 重 警 告 处 分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职 务 或 者 留党 察 看 处 分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党籍 处分 :(一 )经 商 办企业 的 ;(二 )拥 有非上 市公 司(企业)的股份或 者证券 的 ;(三 )买卖 股 票或 者 进行 其 他 证 券投 资的;(四)从事有偿 中介活动的;(五)在 国 (境 )外 注 册公 司或 者投 资入 股 的 ; (六)有其他违反有 关规定从事 营利活 动 的 。

 【案例】按理,既然选择了人民公仆, 就须 断 了发 财 的念头 。但 看着 别人 下海 经商有声有色 ,湖北省咸宁市人大常委 会原副主任、原党组成员周亨华坐不住 了。为 了掩人耳 目,周亨华与“老下属 ” 兼本姓人咸安区财政局副局长 、经管局 局长周某某合谋 ,由周某某 出面成立公 司 ,而周亨华利用权力地位形成 的便利 条件进行后 台运作 ,赚 了钱后 ,大家五 五分成。

 2009年 3月 ,周亨华以妻弟 的名义 与周某某各出资 25万元 的苗 圃基地正 式开业 ,周亨华实际 占有 50%股份。至 此 ,周亨华 “舞 权 ”的戏 台正式 搭建起 来 。2010年 、2011年 ,周 亨华两 次受 周某 某请托 ,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 ,帮 助周某某 的弟弟周元 发在未经招投标 程序 的情况下 ,承接了咸 宁开发区一道 路 绿 化 工 程 和 咸 宁 开 发 区 污 水 处 理 厂 绿化 工程 。因这 两项 绿化 工程 在施 工过 程 中使 用 了周 某 某 与 周 亨华 共 同经 营 的苗 圃基地里 的苗木 ,工程 完工结算 后 ,周元发支付给周某某苗木款 130万 元 。周 某某 收款 后 ,按 照之前 约定 ,先后 6次通过他人将收到的一半苗木款共计 65万元转交给周亨华。

 因违规从事经营活动及其他 问题 , 2015年 3月 ,周 亨 华接 受组 织 调 查 。9 月 ,经湖北省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湖 北 省 委 批 准 ,决 定 给 予 周 亨华 开 除 党 籍 、开除公职处分 ;收缴其违纪所得 ;将 其 涉嫌 犯 罪 问 题 及 线 索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支 芏Jt 廉 政 在 线 “给予唐继和开除党籍处分⋯⋯分 别追究徐家楼街道党工委 、纪工委的主 体责任 、监督责任 ;对泰山区委 、区纪委 予 以通 报批 评 。”去 年 9月 ,省 纪 委转 发 了泰安市纪委严肃查处泰山区徐家楼街 道大白峪社区党支部书记 、居委会主任 唐继和顶风违纪 ,大操大办儿子婚宴、孙 女满月喜宴以及公款旅游问题的通报。

 2015年 以来 ,我 省 抓党 风 廉政 建设 的步伐没有丝毫停歇 ,推进“两个责任” 落 实 的劲 头没 有 丝 毫松 懈 ,持 续强 化 全 省 30万个党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 任意识 ,不断增强各级党组织负责人落 实主体责任的行动 自觉。

 以上率 下 保 持清 醒坚定 去年以来 ,省委高度重视党风廉政 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在落实主体责任上 清醒坚定 、以身示范。去年 ,省委常委会 21次 研究 部署推进 党风廉政 建设 和反腐 依 法处 理 。

 【释纪 】当官发财两条道,当官就不 要发财 ,发财就 不要 当官。党员尤其是 党 员领 导 干部 要 严 以律 己、清 正廉 洁 , 耐 得 住 寂 寞 、经 得起 诱 惑 ,永 葆 共 产 党 人的政治本色。《条例》第 88—91条明 确 了违 规 从 事 营 利 活 动 等 违 反 廉 洁 纪 律 的行 为 ,比如 党 员领 导干 部 的 配偶 、 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 党员 领 导 干 部 管 辖 的 区域 或 者 业 务 范 围 内 从 事 可能 影 响 其 公 正执 行 公 务 的经 营 活动 等 ,并对处 分 情形 作 了明确 规定 。

 昆 明市 原 副 市 长谢 新 松 喜 新 厌 旧贪心 不足 【条例原文】第九十四条 :利用职权 或 者职 务上 的影 响 ,侵 占非 本人 经管 的 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 方 式 侵 占公 私 财 物 ,或 者无 偿 、象征 性 地 支付报酬接 受服务 、使 用劳务 ,情节 较 轻 的 ,给 予警 告 或 者 严重 警 告 处分 ;

 败工作 ,省委 “五人小 组 ”先 后 3次听 取省 委 巡视机构工作报告。省 委 书 记 姜 异 康 与 新 任 市委书记 和省 直部 门 主要负责人谈话 ,明确 要求切 实负起 主体责 任。去年 4月和 10月, 省委 两 次组 成 14个 督 查组 ,对部分市和省直 部 门贯 彻 落 实 中 央八 项规定 精神情况进行 了实地检查;年底 ,省委统一安排 ,由省 委常委和省政府党员副省长带队对 2015 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开展 检查 。

 “中央和省委 明确要求 ,要 向省 以 下压实 ‘两个责任 ’,我们从 2014年就开 始做了 ,但 目前在这方面还存在不少问 题 ,有 的基层党委责任意识还不强 ,仍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 党内职务或 者留 党 察 看 处 分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分 。

 【案例 】手里已经占了一辆 车,用旧 了就想把别人新的换过来。云南省昆明 市原市委常委 、副市长谢新松长期 占用 民营企业 车辆 ,受 到严 肃查 处 。

 2009年 ,时 任 昆 明市 委副 秘 书 长 、 办公厅 主任的谢新松以工作繁忙 、公车 接待不方便为由,要求所辖业务范围内 的某公 司 为其配 置一 辆车 。该 公 司遂购 置 了一辆帕萨特 ,供谢新松个人长期使 用 。

 2012年,昆明市委派出一名工作人 员到该公司任帮办。该公司为其配备了 一辆新款帕萨特 。看到别人开着新车 ,

 谢 新 松 又 “眼 红 ”了 ,便 找 到上 述 公 司 ,

 要求调换过来。于是他又将这辆新款帕 萨特 占为 已有 ,一 直用 到案 发 。

 “勤廉奉业甘风雨 ,读 罢春秋好 回 家”,这是网上流传的谢新松的诗作。这 李 亮 习惯把主体责任推给纪委 ,压力传导还 不 到 位 。”2015年 12月 28日 ,省 委 常 委 、省纪委 书记李法泉接受记者 采访 时 ,直陈 问题 。召 开 17市 纪委 书 记座 谈 会 ,与部分县 乡党委 、纪委 负责同志座 谈 ⋯⋯ 省 纪委 通 过 多种 方 式 ,向基 层 传 达中央纪委和省委部署 ,将“两个责任” 的压力层层传导,坚决防止层层递减。

 位 文 采 过 人 的官 员 嘴 t- _说 着 “勤 廉 奉 业 ”,背后 却是 另 一套 。2015年 l0月 ,谢 新松 因违反廉洁 自律规定,长期 占用 民 营企业车辆 ;为谋取 不正当利益 ,行 贿 人 民币7万元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 人谋 取 利益 ,收 受 贿赂 人 民 币 500余 万 元 ,产 生孳息 100余 万元 等 问题 被开 除 党籍 、行 政 开 除 ,违 纪 所 得被 收 缴 ,涉 嫌 犯 罪 问题 由司法 机关 依法 处理 。

 【释纪 】作 为一名共产 党员,要 克己 奉公 ,多作贡 献 公 款姓 公 ,一 分一厘 都 不 能乱花 ;公权 为民 ,一丝 一 毫都 不能私 用。领 导干部 必须 时刻清楚 这一点 ,做 到 公私分明、克己奉公、严格 自律。《条例》 第 94— 97条 明确 了违规 占有 、使 用公 款 公 物等违 反廉 洁 纪律 的行 为 ,比如利 用 职权 或 者职务 上 的影响 ,侵 占非 本人 经 管的公私财物 ,或者以象征性地 支付钱 款 等 方式侵 占公私 财物 ,或 者 无偿 、象征 性地 支付 报 酬接 受服 务 、使 用劳务 等 ,并 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篇五:直接开除党籍的六种行为

党纪政纪处分对照表 事项 党纪处分 政纪处分 处分原则 党要管党、 从严治党;

 纪面前人人平等;

 实事求是;

 民主集中制;

 惩前毖后/ 治病救人。

 除法律、 法规、 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 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第三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非因法定事由, 非经法定程序, 不受处分。

 (法定原则)

 第四条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应当坚持公正、 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 危害程度相适应。

 (过罚相当)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应当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定性准确、 处理恰当、 程序合法、 手续完备。

  第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

 警告;

 (二)记过;

 (三)

 记大过;

 (四)

 降级;

 (五)

 撤职;

 (六)开除。

  处分类别 第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三)

 撤销党内职务; 四)

 留党察看; 五)

 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

 改组;(二)

 解散。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 留党察看处分, 分为留党察看一年、 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 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 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

 处分时效 第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

 警告,6 个月;

 (二)

 记过, 12 个月;

 (三)

 记大过, 18 个月;

 (四)

 降级、 撤职, 24 个月。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其中, 受记过、 记大过、 降级、 撤职处分的, 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撤职处分的, 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十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

 留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十五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 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

 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 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其中, 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第十四条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 没有表决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留党察看期间, 确有悔改表现的, 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 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 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 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 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第二十五条 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 应当合并处理, 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 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 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

 条款, 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个月。

 处分运用 第十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 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

 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 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 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 执行该处分, 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 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 决定处分期。

  具 体 事 项 违法犯罪方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

 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的;

 (二)

 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第十七条 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 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 罢免、 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 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 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 给予处分。

 (三)

 因过失犯罪, 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

 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

 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 拘役的, 一般应当开除党籍。

 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 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 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 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组织、 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 基本路线、 基本纲领、 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 游行、 示威等活动的, 对策划者、 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 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 演说、 宣言、 声明等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 决定, 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 决定相违背决定的, 对直接责任者,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八条 编造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四条 在选举中, 进行违反党章、 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 法规以及其他有关章程活动的, 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 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政治纪律方面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 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一)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 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 游行、 示威等活动的;

  (二)

 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 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三)

 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 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

 以暴力、 威胁、 贿赂、 欺骗等手段, 破坏选举的;

  (五)

 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六)

 非法出境, 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七)

 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 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八)

 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

 项规定行为的, 给予开除处分; 有前款第(一)

 项、 第(二)

 项或者第(三)

 项规定的行为, 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 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 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一百六十八条 编造、 散播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的信息,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 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 或者违反议事规则, 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 对主要责任者,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 调动、 交流决定的,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组织和人事纪律方面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一)

 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 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 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

 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 命令的;

 (三)

 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

 (四)

 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 裁定或者监察机关、 审计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

 (五)

 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

 离任、 辞职或者被辞退时, 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

 (七)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 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

 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记过、 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一)

 不依法履行职责, 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 火灾、 传染病传播流行、 严重环境污染、 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二)

 发生重大事故、 灾害、 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 治安案件, 不按规定报告、 处理的;

  (四)

 其他玩忽职守、 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

 违反法定职责方面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给党、 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重大损失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前款所列人员, 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给党、 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重大损失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 法规授权的部门、 单位工

  违反法定职责方面 作人员, 在履行经济调节、 市场监管、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 渎职,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执纪、 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

 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中, 瞒案不报、 压案不办的;

 (二)

 对他人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申请, 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和办理的;

 (三)

 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的;

 (四)

 对依照规定应当移交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的案件不移交的;

 (五)

 在办案工作中因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导致有关人员伤亡等事件的。

 第七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为他人谋取利益, 其父母、 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对方财物的, 应当追究该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为他人谋取利益, 并指定其他第三人从中收受财物的, 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有第一款规定情形, 查实本人知道的, 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 有下列行为之一, 情节较予撤职处分:

  (一)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 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

 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

 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

 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

 对需要政府、 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 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 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廉洁自律方面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 索贿、 受贿、 行贿、 介绍贿赂、 挪用公款、 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廉洁自律方面

 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

 经商办企业的;

 (二)

 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三)

 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四)

 在国(境)

 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五)

 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 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 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因受贿给国家、 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直至开除党籍。

 ...

篇六:直接开除党籍的六种行为

企业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职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

  1 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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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企业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职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

  1 国有企业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纪律,加强管理,规范员工行为,维护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 及《 中国石油化工 集团公司员工违纪违》 规行为处分规定》 ,结合 长岭资产分公司、长岭股份分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包括长岭资产分公司、长岭股份分公司)

 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 公司 各 部门、单位 及其控股公司。

 本规定所称员工,是指与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包括委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员工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应当承担政纪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理。

 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对员工处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及其控股公司有关员工处分的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给予员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员工处分,应当与其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给予员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规则及适用

 第五条

 处分的种类及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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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警告,6 6 个月;

 (二)记过,2 12 个月;

 (三)记大过,8 18 个月;

 (四)降级,4 24 个月;

 (五)撤职,4 24 个月;

 (六)留用察看,2 12 个月或者 4 24 个月;

 (七)解除劳动合同。

 降级,应当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撤职,应当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并在撤销职务的同时降低工资。撤职时按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

 第六条

 :

 员工受到撤职及以下处分的,按以下规定扣减薪酬:

 1. 警告处分, 处分期间月 奖按 50% 发放,减发处分当年 20%年终绩效考核奖。

 2 2. . 记过处分, 处分期间月 奖按 50% 发放,减发处分当年 40%年终绩效考核奖。

 3 3. ., 记大过处分, 处分期间月 奖按 50% 发放,减发处分当年 60%年终绩效考核奖。

 4 4. . 降级处分, 处分期间月 奖按 50% 发放,减发处分当年 80%的年终绩效考核奖。

 5 5. . 撤职处分, 处分期间月 奖按 50% 发放;取消处分当年年终绩效考核奖。

 涉及职务(职级)、岗位、薪酬等变更的,由组织、人事、企管等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七条

 员工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其所担任的行政职务自然撤销, 停止执行原薪酬待遇 ,不得离岗,安排临时性工作, 按不低于 岳阳市 本市。

 最低工资标准发放适当的劳动报酬。

 留用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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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期间,经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审核,认定在留用察看期间遵章守纪,未发现有新的违纪行为的,期满后继续留用;认定在留用察看期间发生了新的违规违纪行为而应受到惩处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给予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应先征求工会意见,再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九条

 员工因违纪违规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所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荣誉、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按规定予以纠正;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条

 有关责任人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所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或者造成的经济损失起决定作用的人员。

 因集体研究而造成违规违纪的,按共同违规违纪处理,党政正职或者主持和决定者为直接责任者。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 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 违规违纪行为做出决策和批准,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主要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

 (三)

 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 。

 第十一条

 员工受到留用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被评为先进、被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岗位级别、技术职称。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违纪违规的,处分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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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后,其晋升职务(职级)、岗位级别、技术职称等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的,处分期满后不视为恢复原职务(职级)、原岗位级别、原薪酬等级或者档次。

 第十二条

 员工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在分别确定其处分后,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

 员工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 和。

 第十三条

 二人 以上共同违纪违规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政纪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单位经人民法院、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认定有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或者经上级认定有违纪违规行为,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有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员工,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照本规定应当给予。

 降级及以上处分的,按有关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 代本人违纪违规问题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主动检举他人违纪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共同违纪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规的;

 (三)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四)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五)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及其他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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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人员的;

 (六)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十八条

 有本规定从轻、从重处分情形的,应当在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有本规定减轻处分情形的,应当在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下给予处分。

 违纪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九条

 员工违纪违规,需要给予警示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解聘)等组织处理的,由相关部门(单位)按照权限和程序办理。

 组织处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政纪处分一并使用。

 给予员工责令换岗处理后,其新岗位薪资等级应不高于原岗位等级。受到降职、免职(解聘)处理的,均按重新确定的岗 位发放薪资。

 第二十条

 给予党纪处分的员工,参照本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其中警告对应本规定的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对应本规定的记过处分,撤销党内职务对应本规定的撤职处分,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对应本规定的留用察看处分。若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处罚重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党员“双规”、领导干部“停职”审查期间,停发工资、奖金,按不低于 岳阳市 本市 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根据处理结果决定是否补发工资、奖金;党员受到党纪处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的建议,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

 员工被司法机关宣布逮捕、羁押期间停发工资及其它一切经济待遇。判决结果为无罪、无过错的,补发工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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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其它经济待遇。对于司法机关作出的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终止审理、宣告无罪的,应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根据本规定和司法机关的建议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

 。

 员工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员工被判处刑罚的, , 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因过失犯罪被 宣告缓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对于个别可以不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报请有处分权单位的上一级单位批准后,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并报 集团公司 公司 备案。因上述情形受到留用察看处分,处分期。

 间与刑期不一致的,处分执行期间以其中时间最长的一种为准。

 。

 被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

 第三章

 违纪违规行为及处分

 第一节

 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在生产经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 或者 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 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

 违规决定重大事项、安排重大项目的;

 (二)不按技术标准、质量要求进行生产的;

 (三)盲目引进设备和技术,性能、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或者长期闲置、无法使用的;

 (四)违反计量、检验、分析等管理规定,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

 (五)虚报、瞒报、篡改统计资料、管理系统数据或者谎报业绩的;

 (六)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企业财产被贪污、挪用、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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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诈骗或者丢失、损坏、变质的。

 第二十六条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不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 , 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以及总部和公司有关制度的;

 (二)制定或者采取与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总部有关制度相抵触的规定或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 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 (四)未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的;

 (五)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六)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

 (八)出借、出租、转让或者冒用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九)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

 (十)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审 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

 (十二)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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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十三)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

 (十四)利用职权干预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的;

 (十五)利用职权干预安全生产装备、设备、设施采购或者招标投标等活动的 ;

  (十六)拒绝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十七)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

 (十八)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或者拖延工作,致使重要、紧急的文件、信息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理的;

 (十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者擅离职守的;

 (二十)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

 (二十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十二)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

 (二十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二十四)利用职权干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或者阻挠、干涉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

 (二十五)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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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二十六)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二十七)发生其他责任事故的。

 第二十七条

 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编造、提供、披露虚假环境信息的;

 (二 )擅自拆除或者不按规定使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

 (三)因违规指挥、操作导致发生环境事件或者事故的;

 (四)发生环境事件或者事故,不按规定报告,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事件或者事故扩大的;

 (五)建设项目环评未经批复而擅自开工建设的。

 第二十八条

 在招投标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 或者 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 或者 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 、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处分:

 (一)违规确定评标人,或者接受不具备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投标的;

 (二)对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虚假招标、规避招 标的;

 (三)向他人透露标底及其他保密情况和资料的;

 (四)招标人员与投标人恶意串通,妨碍招投标的;

 (五)擅自确定中标人的。

 第二十九条

 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 或者 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 或者 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 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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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直接开除党籍的六种行为

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 从严治党是一个永恒课题,党要管党丝毫不能松懈,从严治党一刻不能放松。要坚持标本兼治,加大治本的工作力度,严格按照纪律和法律的尺度,把执法和执纪贯通起来 … —— 2015 年4 4 月 28 日,习近平在庆祝 “ 五一 ” 国际劳动节暨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大会上的讲话

 党 的纪律,就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共同遵守的政治生活准则和言论、行动的规范。概括地说, 党的纪律就是党规党法,是党内的法规。党 的纪律涉及到党内生活的各个方面。

 党章是党内生活和党的活动的基本原则 ,是党的总法规。所有为保证全党行动一致,巩固党的纪律、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所作的各项规定,都是党的纪律。作为执政党," "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 ,共产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令也是党的纪律。党的纪律的概念

 党纪党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

 党纪处分条例1997两次修订试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3 修订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 修订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修订后的《条例》共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等三部分,条例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作为负面清单,强调他律,重在立规。

 修订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的总体考虑 贯彻落实 18 大、 18 届3 3 、4 4 中全会精神 和 习近平同志关于从严治党的系列重要论述 的精神要求; 廉政、反腐败工作仍然 十分严峻; 党的 观念淡漠 ,在党不忧党、在党不言党; 管党的责任缺失, 主体责任不明 ,不敢担当; 四个全面,对制度创新提出了新有要求, 党需要依法治党。

 修订后的条例的新变化 把原来与国家刑法相 重复的内容全部删除了 ,只强调党的纪律的内容要求。 “ 比如贪污、受贿、挪用等,这些在刑法上全部是有罪名的,现在把这些跟法律重复的内容全部删除,在党纪中不再提了。因为 违法肯定是破纪、违纪在先 。” 明确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违反政治纪律条款,把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等列入违反组织纪律要求中。 八项规定的精神也纳入到 《 条例 》 中 , 比如兼职、取酬、公款消费、公务接待、团团伙伙、出入私人会所、高档消费、打高尔夫等。

 就是有关维护群众利益的一切纪律。是中国共产党、人民政府和人民军队为保护人民群众的权利和利益,团结人民群众,密切党群、干群、军民关系,对党政干部、党员、军队官兵所制定的关于处理与群众关系的行为规范。 (1 1 )政治纪律。 (2 2 )组织纪律。 (3 3 )

 廉洁 纪律。 (4 4 )群众纪律。 (5 5 )

 工作 纪律。 (6 6 )生活纪律是维护党的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党的政治路线的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的政治言论、政治行动的规范。政治纪律是党的纪律的关键,是保持党的高度统一和团结、巩固党与群众的联系,实现党的各项任务的最重要的保证。是党组织和党员必须遵守的工作方面的行为准则。是处理党组织之间、党组织同党员之间关系的纪律,是党维护组织上团结统一的原则与规范。党的组织纪律的核心是自觉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党的廉洁纪律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前题条件,是保证我们党的纯洁性的基本要求,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行动规则。六大纪律

 纪律处分条例的结构第一编总 总 则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二编分 分 则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三编附 附 则

 “ 党员领导干部 ” 的范围是什么?什么职级算领导干部?全文有 17 处提及 “ 党员领导干部 ” 一是党政机关中的 “ 党员领导干部 ” 二是国有企业中的 “ 党员领导干部 ” ,包括大型、特大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 ,中型以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领导班子,以及上述企业中其他 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层次 的中共党员 三是事业单位中的 “ 党员领导干部 ”

 当前政治纪律要做好五个方面 必须维护中央的权威 必须维护党的团结 必须遵循组织程序 必须服从组织决定 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发表危害党的言论等,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等,损害中共权威,妨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实施,对抗组织审查,组织和参加迷信活动,叛逃及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违反政治规矩等。新增内容那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违反政治纪律共18条

 妄议中央大政方针 条 第四十六条 通过 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 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条 第五十七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三)包庇同案人员的;(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 案例 】

 中央纪委监察部曾通报称,山西省政协原副主席令政策 “ 存在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行为 ” 。据纪检部门的通报,十八大以来,一些人甚至 “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 ” “ 对抗组织调查 ” 。

 迷信活动条 第五十八条 组织迷信活动 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追究主体责任常态化 、搞无原则一团和气【 第六十一条】

 】

 党员领导干部对 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 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案例 】

 新疆喀什地区教育学院原党委书记王鹏先:主体责任严重缺位坏了 “ 班子 ” 害了自己。2014年6月,新疆喀什地区纪委接到有关反映喀什地区教育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王鹏先问题线索后,调查发现,王鹏先在工作中不负责任疏于管理,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致使喀什地区教育学院党委形同虚设。【 第一百一十四条 】

 :党组织 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 ,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违反组织纪律共17条 违反了民主集中制原则等; 侵犯党员权利; 违反组织工作原则等; 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等新增内容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

 向组织报告制度( 66 、 67 条)【 第六十六条】

 】

 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 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 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离婚了,再婚了要不要报告? 生病了要不要报? 家里孩子爱人国外定居,可还没有绿卡? 身边工作人员犯罪了?

 【 案例 】

 中纪委日前对第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原常委、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潘逸阳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潘逸阳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进行非组织政治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为谋求个人职务调整,送给他人财物等。给予潘逸阳开除党籍处分。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一般认定为隐瞒不报行为,应至少给予诫勉处理, 情节严重的, 可给予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处理。涉嫌违纪的,应当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具体处理标准如下:(一)少报告本人的因私出国(境)证件或者少报告1次及以上因私出国(境)情况的(证件已交组织集中保管和因私出国〔境〕经组织批准的除外);(二)未如实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三)少报告房产面积累计在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的;(四)少报告股票、期货、基金等金融投资金额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五)少报告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1家及以上,或少报告实际投资金额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 第六十七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 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行为构成违纪的前提是违反该规定。该通知明确要求,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条 第六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一是该条规定的主体仅是“党员领导干部”二是 “有关规定”是指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三是该条所称的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是指未经登记注册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拉票、竞聘上岗【 第七十二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 等非组织活动的;(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 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 的;(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出国(境)

 76 、 77 条【 第一百二十二条】

 】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案例 】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副市长金昭:公款出访 “ 点多面广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副市长金昭利用分管外事旅游工作之便,以各种名目安排本人用公款出国,打着考察工作之名行个人娱乐之私,先后数十次出国境。金昭“出访”可谓“点多面广”,足迹遍布欧亚、美洲大陆等。金昭把出国访问考察当成了个人游玩、挥霍奢侈的契机,擅自变更考察路线,完全丢掉了一名共产党人的品格。金昭漠视纪律,终受到党纪严肃处理,被开除党籍。

 违反廉洁纪律共25条 以权谋私; 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和服务; 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违反工作生活待遇规定等; 违规占有、使用公物等; 违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 权色交易等新增内容权权交易,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利益等。

 权权交易( 82 、 83 条) 不干活拿钱(特定关系人) 明显的拿钱比别人多(干部配偶)

 【 第八十三条 】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 影响公务的收礼不行(审批权,管理对象) 同学、战友、朋友,礼上往来能不能收? 结婚随份子行不行? 领导孩子结婚,下属送礼行不行?参加宴请可不可以? 打高尔夫球?会所卡?

 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 对于“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标准怎么认定?发达地区和落后贫困地区对于“正常礼尚往来”标准不同,这个标准是否能做出准确规定?一是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二是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要予以纪律处分“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一是指在礼节上讲究有来有往,换句话说就是你对我怎么样,我也对你怎么样,不能只来不往。二是指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的礼品、礼金价值。具体给予处分时应根据各种因素综合考虑酌情处理。

 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第八十八条是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其中第(三)项将“ 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

篇八:直接开除党籍的六种行为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目 录( 共一百七十八条) 第一编 总 则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指导思想、 原则和适用 范围违纪与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运用 规则对违法犯罪党员 的纪律处分其他规定 第二编 分 则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第十二章 失职、 渎职行为第十三章 侵犯党员 权利、 公民权利的行为第十四章 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第十五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编 附 则[1]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 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自 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指导思想、 原则和适用 范围• 第一条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 法律, 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的任务, 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 法规, 严肃党的纪律, 纯洁党的组织, 保障党员 民主权利,教育党员 遵纪守法, 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保证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 决议和国家法律、 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坚持党要管党、 从严治党的原则。

 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 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

 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 , 必须严肃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 第四条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

 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 都必须受到追究; 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党组织和党员 违犯党纪的行为, 应当以事实为依据, 以党章、 其他党内 法规和国家法律、 法规为准绳, 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 区别不同情况, 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实施党纪处分, 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

 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 作出的处理决定, 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坚持惩前毖后、 治病救人的原则。

 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 , 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本条例适用 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坚持党员 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党内 不允

 第二章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 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党组织和党员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 法规,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 违反党和国家政策、 社会主义道德, 危害党、 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 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对党员 的纪律处分种类:

 警告; 严重警告; 撤销党内 职务; 留党察看; 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改组; 解散。• 第十二条党员 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年内 不得在党内 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撤销党内 职务处分, 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 由党内 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 各种职务。

 对于在党内 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 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 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

 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 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 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

 • 第十四条权和被选举权。

 留党察看期间, 确有悔改表现的, 期满后恢复其党员 权利; 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 应当开除党籍。• 第十五条党员 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五年内 不得重新入党。

 另 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 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 本身又不能纠 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 应当予以改组。

 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 , 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 职务以上( 含撤销党内 职务)

 处分的外, 均自 然免职。• 第十七条对于全体或者多 数党员 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 应当予以解散。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 , 应当逐个审查。

 其中, 符合党员 条件的, 应当重新登记, 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 不符合党员 条件的, 宣布除名; 有违纪行为的, 依照规定予以追究党员 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 没有表决权、 选举

 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 规则• 第十八条处分的, 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 , 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减轻、 加重处分, 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 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 一)

 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 二)

 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经查证属实的; ( 三)

 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 四)

 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

 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 六)

 本条例分则中另 有规定的。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从轻、 从重处分, 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

 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 的纪律处分•第三十条1. 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的; 2. 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3. 因过失犯罪, 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 不含三年)

 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 含三年)

 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 拘役的, 一般应当开除党籍。

 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 应当对照处分党员 批准权限的规定, 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第三十一条依法被劳动教养的, 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 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二条党员 受到党纪追究, 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 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涉嫌犯罪的, 应当移送司 法机关。第三十三条党员 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 党组织应当根据司 法机关的生效判决、 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 性质和情节,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备党员 资格的, 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 情节较重的, 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 资格。• 第四十一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 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 职称、 学历、 学位、 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 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 部门、 单位按规定予以纠 正。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 , 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 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总则适用 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 法规, 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 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预备党员 违犯党纪, 情节较轻, 尚可保留预

 第二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组织、 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 基本路线、基本纲领、 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 游行、 示威等活动的, 对策划者、 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七章违反组织、 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 拒不执行或者擅自 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 或者违反议事规则, 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 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七条在考试、 录取工作中, 有泄露试题、 考场舞弊、 涂改考卷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 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分则第六章

 第八章违反廉洁自 律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国家、 集体和个人财物, 或者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 集体和个人财物, 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 使用 劳务,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 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 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二条有其他违反廉洁自 律规定的行为,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 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 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

 第九章贪污贿赂行为• 第九十四条有财产的人员 , 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 公款归个人使用 , 进行非法活动, 或者进行营利活动, 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 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挪用 党费、 社保基金和救灾、 抢险、 防汛、 优抚、 扶贫、移民、 救济、 防疫款物的, 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直至开除党籍。挪用 公款归个人使用 时间不足三个月 , 但数额较大的, 依照本条规定处理。党和国家工作人员 或者受委托管理、 经营国

 第十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一百条挪用 财政资金或者科研、 教育、 卫生、 军工等专项资金的, 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的责任,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 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国家机关、 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事业单位,籍处分。

 第十一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四条业单位、 人民团体, 以虚报、 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 退税款或者补贴的, 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 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将以虚报、 冒领等手段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的, 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直至开除党籍。党和国家机关、 国有企业( 公司 )

 、 事

 第十二章失职、 渎职行为• 第一百三十九条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 但给本地区、 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 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 但给本地区、 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 根据损失的数额及影响程度,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 职务处分。对因工作失职、 渎职, 所造成的后果虽

 第十三章侵犯党员 权利、 公民权利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条者将批评、 检举、 控告、 申诉材料私自 扣押、 销毁, 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被批评人、 被检举人、 被控告人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 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批评人、 检举人、 控告人、 证人及其他人员 打击报复的, 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对批评、 检举、 控告进行阻挠、 压制, 或

 第十四章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九条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 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四条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 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弄虚作假, 骗取荣誉的, 给予警告或者

 第十五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一百六十四条序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 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搞封建迷信活动, 扰乱生产、 工作、 社会生活秩序的, 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六十七条违反国家关于保护环境、 自 然资源和文物古迹等方面的法律、 法规,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 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 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扰乱和破坏生产、 交通、 工作等公共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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