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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退让管理规定

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2-03-25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筑退让管理规定,供大家参考。

建筑退让管理规定

 

 建筑退让 管理规定

 第一条

 新建(构)筑物应依据规定退让城市规划控制线,不得占压红线、绿线等,应满足退让距离的最大值。

 第二条

 新建(构)筑物退让城市道路、河流、铁路、公路、架空电力线路的用地,除设置必要的通道及集散空间外,应以绿化为主。

 第三条

 高速公路两侧的新建、改扩建筑物,按以下要求退让:

 (一)建筑退高速公路红线不得小于 50 米。

 (二)中心城市范围内高速公路现状路面宽度未达到 35米的,按 35 米红线宽度进行控制。

 (三)立交桥区域的具体退让按批准的立交桥控制线执行。建筑退立交匝道红线不得小于 30 米。

 第四条

 道路红线两侧应划定防护绿地,具体规定如下:

 (一)高速公路不小于 50 米,国道不小于 20 米,省道不小于 15 米,县道不小于 10 米,镇村道路不小于 5 米。

 (二)公路用地界线和防护绿地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结合绿化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及建设环卫保洁、电力、通信等市政公用设施。

 第五条

 铁路两侧新建、改扩建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退让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的距离为高速铁路

 不小于 50 米,准轨干线不小于 40 米,准轨支线、专用线不小于 30 米。

 (二)铁路沿线两侧 200 米范围内的危险品厂房及仓库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安监、消防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三)沿地面和高架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筑物,除规划另有规定外,退让铁路轨道外边线外侧距离,不得小于 30 米;沿地下轨道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退让距离应符合轨道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建筑的地上和地下部分退让湖泊、河道、水库、沟渠的距离在满足有关规划前提下,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退让蓝线或同侧河堤外缘线的距离不小于 30 米。

 (二)饮用水源水库周边建筑应满足饮用水源地保护有关要求;非饮用水源水库沿岸建筑沿地表向外退让正常水位线的距离不小于 200 米;其他水库沿岸沿地表向外退让正常水位线的距离不小于 150 米;特殊水库退让距离按批准的规划执行。

 (三)沿防洪沟渠周边建筑退让沟边距离不小于 15 米,其他一般沟渠不小于 5 米。

 第七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各类新建建筑(含临时建筑)地上最突出部位按照表 5-1 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红线。

 表 5-1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表

 道路红线宽度 D(米)

 建筑高度 H(米)

 城市旧区 建筑退让红线距离(米)

 城市新区 建筑退让红线距离(米)

 快速路 / ≥30 ≥30 D≥25 H≤24 居住建筑 H≤27 ≥5 ≥8 24<H≤50 居住建筑:27<H≤54 ≥8 ≥10 50<H≤100 ≥10 ≥12 H>100 ≥12 ≥16 D<25 H≤24 居住建筑 H≤27 ≥5 ≥6 24<H≤50 居住建筑:27<H≤50 ≥8 ≥8 50<H≤100 ≥10 H>100 ≥10 ≥12 注:1.建筑退让道路距离同时需满足道路另一侧建筑日照要求;

  2.工业园区内的工业、物流仓储类建筑因项目消防、安全等需求,可适当减少退让,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或公共绿地最小距离不少于 2 米。

 3.临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在满足本表的基础上,新区再增加退让不小于 10 米,旧区增加退让不小于 5 米,计算如图 5-1 所示。

 图 5-1 第八条

 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含高层建筑的裙房),临城市道路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得小于 15 米,并满足停车、人流集散等需求。

 第九条

 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在满足消防间距的基

 础上,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筑开窗面沿用地边界布置时,最小退让距离为6.5 米;不开窗的山墙面沿用地边界布置时,最小退让距离为 5 米。

 (二)新建建筑退地界距离,在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基础上,还应根据相邻建筑物的性质,按本规定确定建筑间距的 0.5 倍退让。

 (三)当周边无既有建筑时,低层建筑大面退地界不少于 6 米,多层建筑大面退界不少于 9 米,高层建筑大面退界不少于 12 米,且不得对周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和场地产生日照影响。

 (四)相邻地块,当一方退让超过规定距离,另一方需减少退界距离且符合日照、消防、安全、施工等要求,公示并征得相邻方同意后方可按规定减少。

 (五)界外是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与广场用地的退让地界距离,低层不小于 5 米,多层不小于 8 米,高层不小于 10米,并有不少于 1/3 面积的公共空间满足冬至日 1 小时日照时间。重要的城市广场或其他开放空间,应依据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方案确定其四周建筑的退让距离。

 (六)项目自身无偿退让后用于城市绿地街、游园建设的且满足第三十一条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地上建筑可不再退绿地。

 第十条

 地下空间及挡墙护坡的退让:

 (一)建筑的地下空间部分(包括中水池、化粪池等地下附属设施)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小于 5 米,退让绿线不得小于 3 米,退让不临城市道路的用地边界不得小于 3 米,且退让既有建筑不得小于 10 米。临城市道路一侧建设的地下建筑物,顶部建筑完成面标高不得超过城市道路人行道标高。

 (二)非建筑实体(如挡墙、护坡等)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 3 米,挡墙、护坡等退让用地边界不得小于 3米。临道路交叉口退让 5 米。临城市道路建设围墙的,非特殊类项目禁止设置实体围墙,应采用绿篱、透视围栏等形式。相邻地块建设地界分割设施(围墙、挡墙、护坡、围栏等)时,可公示后协议共建、公用分隔设施。

 (三)相邻两个地块的地下建筑、地下空间宜连通使用。

 (四)项目自身用地无偿用于城市绿地建设的,在满足市政管线使用需要的前提下,地下建筑可不退让绿地。

 第十一条

 其他退让要求:

 (一)建筑物、构筑物的围墙、踏步、阳台等突出物都应满足以上退线要求。

 (二)建筑退让道路、公共绿地的空间内,应优先用于绿地景观建设,并以乔木为主,不得建设临时建构筑物,不宜设置机动车道和停车位。

 第十二条

 临城市道路相邻地块上的建筑,在满足消防、日照、安全和建筑连续面宽等要求的前提下,可通过协议方

 式确定退让地界间距。

 第十三条

 中小学、幼儿园主要教学用房设置窗户的外墙与铁路边轨的距离不得小于 300 米,与高速公路、地上轨道交通控制线或城市主干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 80 米。当距离不足时,应当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中小学各类教室的外窗与相对的教学用房或室外运动场地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 25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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