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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实施方案.docx(2022年)

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2-07-01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全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实施方案.docx(2022年),供大家参考。

全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实施方案.docx(2022年)

 

 全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实施方案

 全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维护良好的烟草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 xx 区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遵循依法依规、公正公平、方便消费、合理配置原则,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且与住所相独立面向公众经营的固定场所。

 第五条 具有《xx 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负面清单》所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具体包括:

 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能识别及不能完全识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经依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其他经依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分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对被列入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在合法前提下予以限制。

 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销售、存储有毒有害的化工制品、农资、农药及其它带有腐蚀性的商品的场所。

 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卷烟的。

 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的学校小卖部及中小学校周围。(注:“周围”的标准为“xxx 米内”)。

 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确规定不得办理经营性质门店的。

 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不符合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

 其他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六条 零售点设置规定:

 (一)零售点间距。

 重点区域内,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少于 xx 米(含 xx 米)。本区的重点区域包括以下区域:xx。

 以上街区均指街道两侧面向街道的店铺。

 一般区域内,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少于 xx 米(含 xx 米)。本区的一般区域包括以下区域:xx 区城区(x 个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除以上繁华区域之外的其余区域;xx 镇除贾家山村,石板山村的其他区域;xx 镇其余区域;xx

 偏远区域内(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以外的区域),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少于 xxx 米(含 xxx 米)。

 特色小镇、创新产业园区、新型聚居地等零售点按所属重点区域零售点间隔距离设置。

 间隔距离是指申请零售点与其最近的零售点之间可通行最短距离。

 (二)各类市场内零售点按所属重点区域零售点间隔距离,按可供租赁位总数的 x%比例设置零售点,总数量不超过xx 个。

 第七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受第六条规定的限制:

 (一)在全市范围内具有一般纳税人资质的连锁经营企业(超市、便利店、专卖店)及其直营门店。

 (二)营业面积较大的宾馆、饭店、度假村、休闲娱乐场所等[实际经营面积 xxx 平方米(含)以上]对内经营的零售点。

 (三)汽车站、火车站候车大厅等交通枢纽内设立的零售点。

 (四)临时性建筑工地内设立的零售点(需提供施工方出具的相关有效证明且许可证有效期为 x 年,到期延续)。

 (五)xx 小时营业的加油站、加气站内的便民服务店。

 (六)持证零售户主体在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间发生变化的。

 (七)国有企业转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个转企”等因政府政策原因需要改变企业主体或企业类型的。

 (八)原则上可不受卷烟零售点距离条件限制(原许可证系残疾人、城镇特困职工、低保户等特殊群体通过特殊照顾条件办理的除外),歇业申请和新办申请应同步受理。

 (九)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城镇特困职工、低保户等社会弱势群体(同一申请人只能持有一本因放宽办证条件取得的零售许可证)。

 (十)本规定实施前已设立或因客观情形变化导致,零售点位于幼儿园、中小学校内部以及距中小学校 xxx 米内,歇业后 x 个月内搬迁至其他地址经营,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申请的。

 第八条 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申请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九条 本规定由 xx 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 xxxx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xxxx 年 x 月xx 日起实施的《xx 市 xx 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规定有效期为 x 年,自正式施行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自动失效。如在有效期内重新制定,自新规定施行之日起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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