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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临海市国有企业机构编制及用工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2-03-25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对于《临海市国有企业机构编制及用工管理办法》修订说明,供大家参考。

对于《临海市国有企业机构编制及用工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关于《临海市国有企业机构编制及用工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和过程 2019 年,台州市国资委重新出台了《台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办法(试行)》及《台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员工招聘与流动管理办法(试行)》,原《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台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机构编制和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14〕126 号)文件已废止,无法再作为原《临海市国有企业机构编制及用工管理办法》的依据。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台州市委、临海市委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在台州市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综合我市近几年国有企业机构编制和用工管理遇到的实际问题,结合我市优化营商环境的战略部署,修订《临海市国有企业机构编制及用工管理办法》,形成了《临海市国有企业机构编制及用工管理(征求意见稿)》。

 二、内容简要说明 《临海市国有企业机构编制及用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包括十一章内容,即总则、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和管理原

  则、国有企业机构设置、国有企业员工编制及领导职数、用工管理原则、计划、公开招聘、交流与减员、实名制管理、监督检查、附则等内容。现将涉及到修订和进一步明确的章节说明如下:

 (一)总则 1.:

 《办法》适用范围: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履行监管职责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所属的国有全资和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台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浙江临海经济开发区、各镇(街道)和市级有关部门主管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所属的国有全资和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其他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

 (二)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和管理原则 1.:

 设立新公司的审批流程:我市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的设立和整合重组须经市财政局(市国资办)会同相关主管单位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再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等手续。

 2. 国有企业“ 三定” 规定的审批流程:市属国有企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三定”规定)及所属企业的主要职责、员工编制数及领导职数由市属国有企业提出方案,经市财政局(市国资办)会同市委编办审核确定后报市政府审批,并由市政府发文实施;市属国有企业所属企业如需制

  定“三定”规定的,由市属国有企业在核定范围内制定,并报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备案;其他功能类、公益类国有企业“三定”规定及所属功能类、公益类企业的主要职责、员工编制数及领导职数由国有企业提出方案,报相关主管单位会同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审批同意后由主管单位发文实施,并报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备案;其他完全竞争类国有企业的“三定”规定由企业提出方案,报相关主管单位审批后发文实施。一经确定,企业业务或经营情况无重大变化的,原则上 3 年内不作调整。

 3. 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工作应遵循如下原则:(1)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原则。(2)提升效率、优化配置原则。(3)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原则。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工作按照子公司、集团公司、国资监管部门、市政府四级申报、审核、决策的程序办理。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实行编制总量及实名制管理;其他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中的功能类、公益类企业实行编制总量及实名制管理,其他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中的完全竞争类企业编制管理以市场配置为主,由各国有企业自行决定,报各主管单位备案。

 4. 事先确定企业功能类别:各国有企业应事先向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及相关主管单位报告其及所属企业功能类别,确认后,依据所属功能类别对内设机构和员工编制总量进行配置

  调整。

 (三)国有企业机构设置 1. 内设机构数量:

 国有企业内设机构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国有企业的内设机构一般设 3-7 个,承担任务较重、资产规模较大的国有企业,可酌情增加数量,原则上不超过 9 个。

 (四)国有企业员工编制及领导职数 1.:

 员工编制数的核定:功能类、公益类国有企业以完成政府性任务、提供公共服务的产品数量和质量、主业范围、经营效益为核编基本依据,并参照市内外同行业规模相近企业的员工总数,核定员工编制总量。

 竞争类国有企业以市场配置为主,结合薪酬倒逼机制,以企业经济效益为基础,以利润指标为主要依据,参照市内外同行业规模效益相近企业的经营指标、员工总数,核定员工编制总量。

 2. 领导职数的核定:国有企业原则上设董事会成员 5 人,监事会成员 5 人,经营班子为总经理 1 人、副总经理不超过 3 人;大、中型国有公司董事会成员可放宽到 9 人,监事会成员 5 人经营班子为总经理 1 人、副总经理不超过 5 人。其中,市属国有企业领导职数原则上不超过 11 名,实行党组织和经营班子成员交叉任职 。

  3.:

 中层职数的核定:国有企业中层职数,根据内设机构工作人员的具体数量确定,一般 3 名及以下工作人员的设 1 职,4-6名的设 2 职(一正一副),7 名以上的设 3 职(一正二副),内设机构负责人一律不设置助理。国有企业所属企业按单位的编制规模、经营范围、效益状况、工作任务等情况分类核定领导职数(不含国有企业领导兼职),一般员工编制在 20 名及以下的,原则上配 1 正 1 副;员工编制在 21 名至 50 名的,原则上配 1 正 2 副;员工编制在 51 名至 100 名的,原则上配 1 正 3 副;员工编制在 100 名以上的,或经营范围较广、资产规模较大、员工人数较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领导职数可增加 1-2 名。

 4.:

 劳务派遣的规定: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要从严控制劳务派遣及短期、临时性用工。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中的功能类和公益类企业要将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等用工建立岗位清单,由国有企业按《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市属国有企业报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备案后执行,其他国有企业报相关主管单位备案后执行。竞争类企业劳务派遣及短期、临时性用工由企业自主管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五)用工管理原则 1.:

 实行竞聘上岗和任期制契约化管理:企业可以根据经营发展需要,按照条件公开、机会平等的原则,推行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竞聘上岗。推进企业管理人员选聘机制改革及所属

  企业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企业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推行聘任制。

 2. 建立“ 以岗定薪,综合绩效考评” 的薪酬制度:建立健全以岗位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基本工资制度。对于企业急需的特殊人才、稀缺人才,经市财政局(市国资办)或相关主管单位批准,可在聘用期内试行协议工资。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绩效薪资及人才运行费用应据实单列。

 (六)计划 1.:

 用工计划报送方式:各国有企业应在每年 1 月底前报送上年度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职工基本情况及人员变动情况,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在核定的编制总额数内提出本年度用工计划。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的用工计划报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审批;其他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中的功能类、公益类企业用工计划报相关主管单位审批,其他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中的完全竞争类企业用工计划由企业决定,报主管单位备案。

 市财政局(市国资办)每年 2 月底前汇总全市国有企业上年度职工基本情况及人员变动情况。

 (七)公开招聘 1.:

 明确市属国企集中招聘:公开招聘(含校园招聘)员工应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公开招聘员工,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办)根据企业需求,会同

  市人力社保局统一组织实施,一般分为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组织一次;其他国有企业报相关主管单位核准后按规定程序负责组织实施。

 2.:

 明确招聘员工基本条件: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原则上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 35 周岁;具有中级职称及以上的专业人才(或技师)或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年龄可放宽到40 周岁;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人才、高技能人才、紧缺岗位人才,或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年龄可再适当放宽。

 3. 明确通过考核可以直接聘用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市属国有企业报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审核同意,其他国有企业报相关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可直接按有关程序办理聘用手续:

 (1)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和重大科研成果的获得者; (2)经市人才办认定,属于我市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3)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且所学专业与企业岗位相匹配的人员; (4)涉密岗位的人员; (5)具有公务员或事业编制身份的人员。

 国有企业接收上级机关按人事管理权限任命的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士官)及随调家属、现役军人随军家属等国家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4.:

 明确特殊专业岗位招聘:招聘特殊专业岗位的,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与招聘岗位专业相匹配的人员,经相关主管单位同意可以采取笔试、面试或专业技能测试中一到两个方式进行:

 (1)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拥有注册会计师、注册造价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专业能力较强的人才; (3)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5. 明确公开招聘流程:(1)发布招聘公告;(2)报名及资格审查;(3)组织考试;(4)体检与考核;(5)聘用。

 6.:

 建立招聘人才储备制度:对时效强、流动性大或专业属于特别紧缺、急需,招聘难度较大的岗位,可实施人才储备制度。实施人才储备的岗位由招聘企业提出,报相应管理部门同意后,在公开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确。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公开招聘后,可根据专业(岗位)需求,在招聘计划与报名人数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的,在落选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确定一定比例人员作为后备人才,建立后备人才库,1 年内有效(起始时间为笔试、面试总成绩公布时间)。人才储备对象的考试成绩应设定最低分数线,具体分数线在公开招聘公告中明确。

 招聘企业在当年度内编制空缺、有同类专业(岗位)需求时,经相应管理部门同意,可以从后备人才库中按高分到低分

  的顺序,直接体检、考核、公示后聘用。

 (八)交流与减员 1. 明确流动条件及程序 国有企业应在编制和岗位空缺的情况下,市属国有企业经党委班子集体研究并报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其他国有企业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报相关主管单位同意后,进行人员交流相关工作。国有企业人员可通过下列方式进行交流:

 (1)浙江省属国有企业、浙江省范围内各设区市及县(市、区)属国有企业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方式录用的且具有较强专业知识与流入企业专业岗位匹配的人员可通过考核的方式交流进入我市市属国有企业; (2)其他国有企业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方式录用的人员可通过考核的方式在主管单位主管的企业范围内流转; (3)国有企业可在浙江省范围内的国有企业中通过笔试、面试等程序公开考试交流人员。

  竞争类国有企业及国有企业所属竞争类企业原则上不得交流,公开考试交流的除外。

 临海市外的各国有企业人员流入我市市属国有企业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调入岗位相对应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年龄一般在 42 周岁及以下,高技能人才或紧缺专业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

  2. 不得交流的情况 (1)试用期未满或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但在原企业工作不满1 年的; (2)人事档案涉嫌涂改造假,或者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国有企业在编在岗人员身份(以下简称“三龄两历一身份”)等重要信息记载存疑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且尚未作出结论的; (4)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3. 退休规定:国有企业员工退休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办理,女职工聘用到管理岗位或被聘用为专业技术人员连续工作满五年,并在该岗位退休的,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即符合条件的女职工可在年满 50 周岁时选择按 55周岁退休)。聘用管理岗位人员是指市属一级企业内设机构中层及以上人员以及下属子(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拥有与岗位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且聘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的人员。

 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得返聘留用。

 (九)实名制管理 1. 通过国资监管系统进行实名制管理 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及相关主管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实名制日常管理及备案,审核员工编制登记备案表,核定员工结构

  比例,办理新进员工、减员备案登记手续,建立并维护国有企业员工实名制登记信息数据库。

 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实名制以员工编制登记备案为载体,以我市国资国企数字化综合监管系统数据库(以下简称国资监管系统)为依托,确保实有员工与内设机构、中层职数、编制数相对应。

 (十)监督检查 1. 国有企业公开招聘考试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人员处理情况: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将人事考试中违纪违规考生信息纳入人事考试信用体系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40 号),涉及《浙江省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相关违纪违规行为的,将在浙江信用网上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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