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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制度包括7篇

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2-11-15

信访制度包括7篇信访制度包括  XX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信访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市编委办信访工作,保障信访人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信访制度包括7篇,供大家参考。

信访制度包括7篇

篇一:信访制度包括

  XX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信访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市编委办信访工作,保障信访人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河南省信访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本办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要求和申诉、举报、控告,依法由本办处理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全县机构编制工作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及有关政策情况的意见或建议;

  (二)对全县机构编制系统各级机关、直属各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或者申诉、要求;

  (三)对全县机构编制系统管理的干部职工(包括受委托人员)的表扬、批评、检举和控告;

  (四)属于本办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信访事项。第三条本办信访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解决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综合股是本办信访工作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信访事项,组织处理信访人来信来电,接待或安排接待信访人来访;

  (二)向本办有关股室交办信访事项,并协调、催办、检查,必要时配合了解信访事项情况;

  (三)协调办理县委、县政府、县编委领导和县信访局等有关单位交办的信访事项;

  (四)督促办理办领导批示的信访事项;(五)就重大、复杂信访事项组织召开听证会、座谈会等,进行专题调研处理;(六)办理其他信访工作。第五条其他股室依据业务范围和职责分工,具体承办有关信访事项。其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办理信访人提出的相关信访事项;(二)向综合股书面提交回复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三)研究、分析信访反映的问题,提出完善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第六条信访事项处理程序(一)受理。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后,应及时对信访人单位(地址)、姓名、信访时间、反映的主要问题及联系方式等进行登记。属于本办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属于本办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采用书信、传真、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有

  关单位处理,并将转送情况告知信访人;采用电话、走访形式提出的,应告知信访人向有关部门或单位提出。

  (二)呈批。对反映重要问题的信访,受理股室应提出拟办意见,及时呈送有关办领导批示,并按办领导要求和政策规定,依照工作程序处理.

  (三)办理。采用电话、走访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可以当场答复信访人的,应尽可能当场答复,并做好政策解释、思想疏导和说服工作。对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本办受理需进行调查处理的信访事项,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并应自本办收到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一般不超过60日。

  (四)督办.综合股负责对转有关股室办理的信访事项,按办理时限进行催办。办理不当的,由承办股室重新办理,重新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情况复杂、处理难度较大的信访事项,综合股要主动参与分析研究,协调配合承办股室妥善按期办理。

  (五)回复.承办股室应在办理期限内及时将办理结果书面告知信访人。由办领导批办和综合处转至其他股室办理的信访事项,呈办领导或股室负责人审签后,由综合股统一编号后回复;其他股室直接受理的,由受理股室直接回复。办理结果应包括对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情况、处理意见,以及相应的理由和依据。

  (六)复查。信访人对本办受理的信访事项办理结果有异议并申请复查的,由原承办股室提出复查意见,在本办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告知信访人。

  (七)报结.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要求上报办理结果的信访事项,一般应在30日内报结;情况复杂的,一般不超过60日;90日内仍不能报结的,要说明原因。以办名义报结的信访事项,呈送办领导审签后,由综合股统一编号上报。

  (八)归档。登记办理的信访事项有关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七条信访工作应当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对投诉、检举及反映问题的信访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需调查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由被举报单位上一级机关或有关部门查证,不得将举报信或举报内容转交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个人。相关信访材料应视同涉密件管理。

  第八条接待信访人应文明、热情、诚恳,耐心听取来访群众的陈述,了解问题要点和来访人基本要求,如实记录。对属于本办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按照规定及时联系相关股室、单位,通报有关情况,由股室、单位直接派出人员接访;对不属于本办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信访人到有权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反映问题.

  接访人员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面对面地做群众工作,认真听取群众意见,讲明情况、解释政策,耐心细致地做好

  工作。准确判断事件的性质和发展趋势,掌控局面,把握尺度,不轻易许诺,必要时协调信访人所在地相关部门一起处理问题.

  第九条涉及纪检监察的信访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第十条信访事项相关材料由综合处负责存档,妥善装订保管。其他股室承办的信访事项办结后,应将相关的材料及时移交综合股。第十一条本制度由综合股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篇二:信访制度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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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访原则制度/信访制度

  主要从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的出台背景;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的指导思想;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确立的信访工作原则;《新条例》的七项制度进行讲述。其中包括: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和信访工作;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方便信访人的原则;)加强对信访人权益的保护;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责任原则;信访问责制度;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制度;信访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制度;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制度;疑难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制度;“三级终结制”制度;过激信访将受到惩处制度等,具体材料详见:富有中国特色的信访制度因具有中国传统社会长期存在的“人治”思想这一基础,它作为一种民情上达、申冤维权的特殊通道,对社会起着安全阀,对老百姓起着宽慰剂的作用。

  一、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的出台背景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和信访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

  二、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的指导思想这次《信访条例》的修订,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认真总结1995年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实施以来的经验、教训和所遇到的问题,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访秩序、确保社会稳定。这次修订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一是畅通信访渠道,以更好地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二是创新机制,以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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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率和效果;三是强化工作责任,促进问题的解决;四是切实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确立的信访工作原则新修订的《信访条例》把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作为信访工作的指导原则。为了落实这一指导原则,充分发挥信访制度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中的作用,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确立了信访工作应当遵循的六项具体原则:

  (一)方便信访人的原则各级行政机关要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了解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信息等方面提供各种便利条件,促进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意见、建议和投诉请求得到迅速反馈和处理。为信访人提供各种便利条件,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在信访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信访工作必须遵守的一个重要原则。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从信访事项的提出到信访事项的办理等各个环节规定了方便信访人的若干措施:一是,在总则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二是,专门增加了“畅通信访渠道”一章(第二章);三是,在具体条文中力求体现方便信访人的精神,如在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形式(在信访方式上,条例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这意味着现代化的电子邮件也可成为信访的渠道,有利于提升信访的效率,减轻信访人的经济负担,避免为上门走访而劳民伤财的现象)、查询信访事项的办理进展情况等方面,都作了有关方便信访人的规定;四是条例还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体现了信访便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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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加强对信访人权益的保护“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是新信访条例的重要原则,同时,“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也从原来的普通条款提升到总则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新条例还为信访人增加了四项新权利: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公开相关的信息;可以查询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对信访内容是否受理,必须给予书面回答;信访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理意见不服,可请求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复查”,并可以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这条原则是在总结信访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将实行多年的“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信访工作原则,修改为“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既体现了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的要求,也有利于明确工作责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就是信访事项原则上由事发地政府解决,事发地政府解决不了的,也可以由其上一级政府解决,下级政府不能将矛盾直接推给上级政府。“谁主管、谁负责”就是在明确信访事项归哪一级政府负责后,主管此项工作的政府部门应当承担具体办理的责任,不能把矛盾推给政府或其他部门。

  (四)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解决问题,是指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解决信访人提出的投诉请求。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是判断是非、衡量各种要求是否合理的准绳,也是统一各方思想的依据。解决问题,纠正错误,都必须依法办事。对于投诉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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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或者有关政策规定的信访事项,要认真负责地予以解决;对于既缺乏事实依据又不合法的信访事项,要讲清道理,坚持原则,决不能“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同时,要提高处理信访问题的效率,依法迅速、快捷地在当地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不能让小事酿成大事,小矛盾酿成大矛盾。疏导教育,就是要做好说服、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疏导群众情绪,并对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其知法、守法,依法信访,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利益诉求。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不能只强调一个方面,需要综合运用。

  (五)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治标,就是采取认真负责的态度,及时解决已经发生的信访问题,化解已经产生的矛盾和纠纷。治本,就是严格依法行政,从源头上减少和防止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发生。治标与治本相结合,重在治本。首先,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强调治本。其次,强调了及时化解矛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第三,强调了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负责人要亲自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重要性。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这三个方面工作的有机结合,有利于推动信访工作逐步走向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良性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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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责任原则责任原则,是指处理人民来信来访是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法定职责,如果不积极履行职责,认真处理信访事项,造成后果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责任原则的核心是通过强化责任,建立“事要解决”的长效机制。为此,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在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督办等环节中,强化了有关行政机关和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责任。

  四、《新条例》的七项制度(一)信访问责制度有权力就有责任,现代政府是责任政府,修订后的条例信访部门的权责得到加强。新条例规定,县以上各级政府应设立专门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赋予各级信访机构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督促检查、调研分析、业务指导职能,同时赋予了其提出改进建议权、行政处分建议权、完善政策解决问题建议权等三项全新职权。这些新职权,对于改变信访部门的“收发室”角色,进一步提高推动解决问题的能力,更快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具有积极意义。在赋予了信访部门一定的督办权的基础上。新条例同时规定,信访部门没有履行好职责,没有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督办好信访事项的,一旦造成严重后果,将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强化了有关部门的信访责任机制,督促地方对民众的信访给出明确的答复。信访问责制度无疑将有利于提高信访的效率。(二)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制度新条例明确要求,县以上各级政府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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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矛盾和纠纷;要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有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三)信访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制度与1995年的旧条例相比,“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为新条例首倡。此条规定和日前通过的公务员法相互照应,有助于信访部门完善公务员队伍的考核机制,避免行政机关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同时,也将有利于提升信访条例实施的时效性。由于信访部门工作人员的原因,造成反映情况不畅通、解决问题不力,将依照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理,这就能确保信访工作责任制落到实处。这些规定旨在使各级干部强化“发展是政绩、稳定也是政绩”的意识。新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属于法定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信访人。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信访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四)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制度新条例规定,国家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信访部门应将信访内容输入该信息系统,同时各级政府、部门的信访信息系统应实现互联互通。信访人可以持行政部门的受理凭证,到当地信访部门或接待场所查询上访的办理情况。据介绍,建立信访信息系统,看起来是一个工作方法的改进,实际作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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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大:首先,信访人可在当地进行信访,而不必到省城、北京等地上访;其次,能防止重复信访,避免一信多投,一事多访,减轻信访人的负担;最后,它有利于上级政府和信访部门掌握情况,随时了解、督办信访事项,推动问题的尽快解决。

  (五)疑难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制度新条例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近年来的实践证明,听证制度有利于广泛吸纳民意,防止“暗箱操作”和腐败交易,可以起到矫正决策失误和彰显程序正义的重要作用。在信访领域引入公开听证制度,对于妥善解决信访中的疑难纠纷,缓和社会矛盾具有重要意义。

  (六)“三级终结制”制度也就是说,同一信访事项最多经过三级行政机关进行办理、复查、复核。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新条例由过去的“两级信访”变为“三级信访”,加大了对相关部门的督办力度,同时,也有利于防止少数人为个人私利无理“缠访”。

  (七)过激信访将受到惩处制度为避免少数人在上访时采取过激方式,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新条例规定,信访人应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集体走访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新条例还规定,信访人“不得有下列行为”:⑴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⑵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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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⑶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⑷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⑸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结束语:今天汹涌的信访浪潮,对于致力革新的领导人来说,既是巨大的挑战,也蕴藏着推进政治改革的巨大机遇:能否顺应民意需要,一方面通过加大对具体上访案的处理力度,一件件做到“让人民满意”,进一步加强和巩固民意支持;另一方面从根本上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紧紧抓住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这个要点,同时寻求推进社会民主和法治的策略,通过对国家政治结构的梳理,从长效上建立起舒缓社会矛盾的通道。信访原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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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信访制度包括

  信访工作制度

  一、信访工作办理制度(一)有信访工作领导班子;(二)把信访工作纳入本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不定期研究

  信访工作;(三)热情、认真接待来访群众,对信访事项认真登记,规

  范齐全,明确答复意见,有记录;(四)对群众来信认真登记规范,按时办结无积压和丢失;(五)严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做好老、难、缠上访户工作;(六)对上级交办件要按时办结和报送,办结件事实清楚,定

  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七)按时按要求上报信访报表;(八)收集整理好各类信访资料并归档。二、信访信息管理制度为了规范信访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研究和综合开发利用工

  作,建立畅通高效的信访信息运作模式,特制定本制度。(一)本单位所有干部要注意在办信、接访、查办信访案件

  及其他日常工作中搜集有价值的信息,要及时整理,准确、快速上报,确保信访信息的时效性.

  (二)信访信息要一事一报,专题反映;重大集体访、越级访、异常访信息要立即报送,不得迟报、漏报。

  (三)一般信访信息由局领导审定签发,重大信访信息报分管领导审定签发;

  (四)报送的所有信访信息材料要及时送办公室统一存档。(五)要遵守有关保密制度,对需保密的信访信息文件资料不得上网共享、传送和发布。三、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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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健全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度.实现信访工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关领导配合抓的领导责任体系,根据《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一)本责任制适用于本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二)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信访工作负总责。1、认真贯彻落实《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把信访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整体部署,统一安排;2、结合实际,不定期主持召开信访工作专题会议,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3、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4、审定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处理意见;5、研究、督促、办理上级领导批示给本人的信访事项并审核签署办理情况报告;6、负责本单位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落实;7、解决好信访工作机构、干部队伍建设等有关问题;8、其他应当承担的领导责任。(三)分管领导对本单位的信访工作负主要责任。1、认真贯彻落实《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单位和同级党委、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2、负责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3、研究部署和检查指导本单位的信访工作,协调处理重大、复杂、疑难信访问题;4、组织落实本单位信访工作责任制;5、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督促、办理上级领导批示给本人的信访事项并审核签署办理情况报告;6、协调解决信访工作机构日常工作中的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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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其他应当承担的领导责任。(四)其他班子成员对信访工作负直接责任。对职责内的信访事项做到“包协调、包督办、包落实、包稳定”,确保信访事项依法、及时、妥善解决。(五)对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落实不力的应当追究领导责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单位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诫勉谈话;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1、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市关于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决策部署,信访工作处于被动局面的;2、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3、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信访人不按法定程序、不到指定地点上访的;4、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结,导致信访人重访的;5、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四、信访事项受理制度(一)登记制度信访人按照规定向本单位提出信访事项后,办信人员应当进行登记.登记作为一种程序上的规定,要按照《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进行登记.(二)告知制度本单位收到信访事项后,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单位提出;对属于本单位法定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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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单

  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单位提出。有关单

  位收到信访事项,不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

  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三)转送制度

  本单位收到信访事项后,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其它单位处理

  决定的,转送其它单位处理;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

  建议,报请领导决定.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

  理的单位办理,并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

  报告。

  (四)相互通报制度

  为了保证转送和交办的信访事项得到及时办理,上级信访工

  作机构定期向下级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信访工作机

  构要定期向上级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有

  关行政单位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五、领导信访包案制度

  (一)对一些重大的信访案件、上级交办案件、领导批示的案

  件、重复访的案件、上级单位督办的案件,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

  (二)对涉及系统范围内的重大问题,涉及多个单位的问题,

  由本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包案调处.

  (三)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闹事的问题由包案领导带队组

  织工作组调处,并对包案查处结果负责。

  (四)包案领导要深入发案地方调查研究,解决问题,真正做

  到包调查、包处理、包落实、包稳定,不能包而不实,更不能转

  包,层层下包,导致群众重复上访。

  六、信访首问责任制

  (一)本单位所有工作人员,凡第一个接触群众来电来访的,

  为首问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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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首问责任人对人民群众来电来访,都应热情、积极、主动予以接待。

  (三)首问责任人对信访问题属于本职工作范围内事项,应尽快办理并答复信访人,最长时间不能超过30天。

  (四)首问责任人对信访问题不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事项,应积极帮助联系接待单位和接待人,并负责督办和答复工作,直至该信访问题处理完毕。

  (五)首问责任人应将所受理信访问题的档案材料交本单位信访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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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信访制度包括

  信访管理制度

  信访管理制度一、信访事项受理l、对于一切行车人和人民群众的来信及上级部门和相关单位转来的信访件应统一编号按规定进行登记做到不漏登、不错登。2、对随信寄来的领导批示或其它物件应登记注册并保持信封和邮票的完整以便核证投信时间和地址。3、对于一切行车人和人民群众来访应热情接待耐心询问认真作好记录并请来访人阅看记录确认后签名对来访问题能当面答复的要当面答复不能当面答复的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4、对信访处理结果、回复情况等应进行登记登记做到准确无误字迹清楚条理分明。5、由站长、值班站长轮流值班接待信访由团支部负责安排。6、站领导要坚持值班、带头执行信访制度认真处理疑难信访案件认真解决信访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二、领导阅批

  l、对于一切行车人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及上级部门和相关单位转来的信访件由承办信访工作的人员提出拟办意见报信访负责人审签。重要信访要及时报送上级领导阅批。

  2、处理信访事件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天重大信访件和信访中反映的急难问题应及时上报上级领导研究处理。

  三、信访办理、督办1、信访承办人员在办理信访件时应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一般信访件一天内办理完毕重大信访件不得超过三天信访件办理完毕要及时报送处理结果附有关材料说明。对不能及时办理的应书面说明情况。2、对上级部门和地方相关单位交办、协办的重大信访件应站长办理。3、承办信访件必须做到及时受理、调查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4、对不属本部门责职范围内处理解决的信访件应做好解释工作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与有关部门联系移送有关材料由有关部门办理。5、对交给相关部门办理的信访件应及时协调沟通解决和反馈。四、信访回复

  l、对受理司乘人员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除匿名信、重复信和含糊不清的信件外在调查处理结束后原则上都要把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给来信来访人复信或直接回访。

  2、复信、回访要掌握政策讲究策略保守机密有针对性地做好疏通、引导和解释工作。

  3、对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已作恰当处理而信访人员思想不通的应作重点回访对象。

  4、受理来信来访后一般在一个月内复信特殊情况在一个月内不能办理的也应复信或回访说明不能及时办理的原因。

  五、信息反馈l、应定期召集信访分析会分析情况全面掌握与本单位工作职责有关的信访信息。2、信访件中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信访信息要及时报送上级领导。3、对信访件中反映的重要情况、重要问题可以选择作为专题调研社情民意信息促使问题的解决。六、信访档案管理l、信访工作的有关文件、资料、信访件材料每年都要进行清理登记立卷归档。2、做好信访档案的保密工作。

  3、对信访反映的人和事要按照有关规定遵章守纪保守机密。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篇五:信访制度包括

  信访工作制度

  为规范我局信访工作,根据《信访条例》、《全国XX机关信访工作规则》、《全国XX系统办理群众来信工作办法(试行)》、《全国XX系统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办法(试行)》等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局各单位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二、信访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各单位办公室负责信访工作,具体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四、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交办机关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办理机关重新处理;对转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可以视情况向转办机关回复办理结果。

  五、信访人和有关单位对税务机关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应当遵守、执行;对处理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外,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复查。原办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答复。

  六、对原办理机关的处理决定或者复查意见不服的,信访人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或者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上一级机关复查,上一级机关应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经复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的,不再处理。

  复查确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处理。上级机关发现下级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有权直接处理或责成下级机关重新处理。

  七、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上一级机关协调决定受理机关。

  八、群众来信办理

  (一)办理群众来信(信件、电报、电子邮件、传真、贺卡、汇款单、包裹单等),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注重时效的原则。

  (二)群众来信中情况紧急、时限性强的来信,应按“急事急办”原则,采取电话、传真等方式及时通报有关单位或部门办理;需要转送原信的,再将来信函转承办单位或部门。

  (三)来信的签收、启封、装订和登记。办信工作人员必须

  及时签收拆阅,严格按照受信范围处理群众来信,启封时应注意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及信封内材料的完整。启封后,在来信首页右上角签章后按主件、附件、信封顺序装订整齐,并及时登记原信基本情况。不需要办理的来信作简略登记。

  (四)办信工作人员登记原信后,在15日内采取不同方式及时办理。办理群众来信的基本方式有:上报、交办、转送、通报、存储。

  1.上报。有原件上送、摘要上报、综合上报三种。上报的来信信息,需要核实而又能够核实的,一般应先核实再上报。经过核实后上报的,应把核实的情况和有关意见、建议一并报领导同志参阅。

  2.交办。即将群众来信提出的信访事项交有关单位或负责同志办理,并要求承办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反馈办理结果。

  3.转送。即将群众来信提出的信访事项转送有关单位、部门或其负责同志办理。

  4.通报来信情况。即向有关领导同志报告、向有关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通报来信的有关情况。

  5.存储。对已经复核不再受理的来信、不需要办理的重复来信、无参考价值、内容不清以及其他不需要办理的来信,一般可存储。

  (五)群众来信回复。反映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提出重

  要意见和建议,已经报送领导同志参阅、阅批的群众来信,具备回复条件的,应予回复;来信人情绪比较激烈,对一些情况有误解,扬言采取极端行为的来信,除及时请地方党政机关做好工作外,有的可以直接回复,做好来信人的疏导教育工作;来信附有证件、手稿、现金等,在钱物退回的同时,一般应予回复;来信要求查询以前所写信件办理情况的,原则上应予回复;其他需要回复的,也应回复。回复可采取书面回复、电话回复等方式。

  九、接待群众来访

  (一)对群众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来

  访进行接待。对以下来访事项不予受理:属于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已经或

  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的;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

  的;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

  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再提出

  同一信访事项的以及机关已经复核结案的;来访人不

  服处理、复查意见,又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

  复核请求的。

  (二)对所有来访,登记人员都应进行登记,登记来访人的基本情况和反映的主要问题,并确定处理意见:对集体访、

  个体初访、符合法律政策规定应该解决而未解决的个体重复访、其他需要安排接谈的安排接谈。对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来访事项,信访工作人员向来访人出具来访事项答复意见,并对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以及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来访事项,告知来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

  (三)对群众来访事项要在15日内按下列方式处理:上报、通报、交办、转送、协调处理等。

  1.上报。来访事项有关法规、政策及执行情况的建议或意见;带有政策性、倾向性、苗头性的情况和问题;重大的违法违纪问题;顶拖不办的典型案例;知名人士来访反映的问题等需主要领导阅知或阅示的,可以专题报告形式呈送。对个体访、群体访及一般来访事项可以“来访简报”形式呈送领导阅知或阅示。

  2.通报。群众来访反映的政策性、地区性、苗头性问题和税务机关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可进行通报。

  3.交办、转送。对局领导批示的,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该解决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来访事项作发函交办处理;对需一般掌握、了解和处理的来访事项作发函转送处理。

  4.协调处理。对情况复杂、难度较大的或涉及多方面的来访事项,经主管领导同意,可邀请有关机关、部门来人协调

  处理。

  (四)查询事项的回复

  对来访人再次来访或通过访后信等形式查询来访事项办理情况的,原则上接待工作人员应采用口头或复信的形式,将来访事项的处理方式、处理结果等相关情况告知来访人。

  (五)特殊情况处理

  1、异常情况处置

  来访人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待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置。

  (1)在机关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上访或者以上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2、来访人患病情况的处置

  (1)来访人在接待过程中患病需紧急救治的,应迅速通知

  医务人员到场,必要时送医院急救。

  (2)来访人患有恶性传染病的,应迅速通知卫生部门处置。以上两项处置费用原则上由来访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三)其他。来访人的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特殊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办理群众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复函、登记表等格式参照《全国税务系统办理群众来信工作办法(试行)》、《全国税务系统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办法(试行)》附件。

  十一、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坚持谁交办、谁督办原则,做到督办事项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根据督办信访事项的不同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采取电话督办、发函督办、请承办单位或部门来人汇报、派员到有关单位或部门实地督促检查等方式进行督查督办。

  十二、信访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税务总局各项工作纪律。在接待过程中,不得擅自向来访人就来访事项的处理作实质性的表态或透露内部研究的情况;不得接受来访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来信、来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办信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扩散信访内容。

  十三、对于涉税违法违纪检举案件,由稽查局、监察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

  十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六:信访制度包括

  信访工作制度

  信访工作制度篇1

  随着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保健需求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借助信件(或来访来电)询医问药、寻求帮助的情况日趋增多,特制定如下信访工作制度。

  1、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政策和医院各项工作的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热情细致地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工作。

  2、坚持受访负责制,对来访人员不推诿,弄清来访情况后按业务归口转办,并做好交接工作。

  3、院办室收到人民群众来信。有关医疗咨询的信件,由医务科或有关科室予以回信;有关医疗纠纷的信件,由医患关系办公室、医务科或护理部处理答复;有关职业道德方面的信件,由党委办公室处理答复。

  4、讲究信访工作实效,不拖拉,凡是群众来信,不管是投诉或医疗咨询等,必须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5、原则上所有来信在一周内予以处理,如涉及较复杂的纠纷或特殊情况(如当事人外出等),可适当推迟,但不超过两周。

  6、建立来访工作记录,注意收集各种信访信息,对带有倾向性、政策性和直接影响医院声誉的案例应及时上报领导,并提出处理意见。

  信访工作制度篇2

  (一)领导责任制

  1、实行所长直接处理或安排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所长要亲自落实和跟踪核查群众来信来访的调查处理情况。

  2、实行所长接待日制度。正常情况下,每周一和周五为所长信访接待日,集中接待处理辖区内有关信访案件,对涉及面和影响较大的案件,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信访问题,可实行上门接待。

  3、国土资源所所长是本单位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岗位业务人员协助配合。

  4、对上级交办的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件,由所长负责调查处理。对涉及面较大的信访问题,要与信访人面谈沟通,了解情况、解决问题、化解纠纷矛盾。

  (二)来信来访登记制度

  1、对来信要及时拆启、装订,保证信封、信文、附件完整。

  2、对来信、来访以及电话等形式反映的信访事项,要进行分类登记,予以编号;应登记清楚信访人姓名、住址、反映的事实和理由。

  3、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来信内容,区分不同情况,在15日内予以转送、交办。对重大、疑难信件摘报分局领导批阅后交办、转送;对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信件当面或书面告知当事人;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信件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关部门提出。

  4、对有详细通讯地址的、署名的来信,应将来信的办理情况在规定期限内答复来信人,并在记录表中及时记录处理情况。

  (三)来访接待制度

  1、热情接待,不得刁难、歧视、压制信访人。

  2、接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和如何处理的,应当场书面或口头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或口头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3、来信来访应当如实记录信访人的投诉请求事项。

  4、正确解答上访人提出的问题,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信访条例》及有关政策,并告知办理的方法和程序。

  5、接访后应区分不同情况,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15日内予以转送、交办;对有关重要来访问题应摘要报分局领导批阅;对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的来访事项,应当面或书面告知上访人。

  6、细心观察来访群众的情绪,及时掌握信访的动态,妥善处置来访事项,如有重大上访苗头,应及时向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向下级有关部门通报;对重大信访紧急事项和重要信访信息,应及时将接访和处置情况摘报领导批阅。

  (四)复查、复核制度

  1、严格审查信访人提出的复查、复核请求,如不符合有关规定,应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如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呈报领导阅批。

  2、复查、复核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意见建议合理。

  3、对于事实情况、证据材料充分的信访事项,可以书面复查、复核;对于事实不清、证据材料不全或其他需要赴信访事项发生地调查的,应当赴当地进行复查、复核。

  4、复查、复核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复查、复核结果应书面或口头告知信访人。

  (五)信访工作保密制度

  1、严禁将信访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

  2、对信访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信访内容必须严格保密。

  3、信访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扣压、销毁。

  4、信访工作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出示信访举报材料。因工作需要,确需查阅的,须经领导批准。

  5、对于故意或过失泄漏信访有关内容,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追究其责任。

  (六)纠纷排查制度

  对国土资源管理职权范围内的矛盾纠纷采取定期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认真排查。在辖区范围内开展纠纷排查每月不少于2次。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要按照“预防为主、抓早、抓小、抓苗头”的要求,提前介入,及时化解,防患于未然。

  (七)信访情况定期分析、报告制度

  1、信访工作应客观、准确、定期进行信访情况统计、分析。

  2、每季度、半年、年度按要求和规定提交有关信访事项统计报表及情况分析报告,供领导决策。

  3、信访情况分析报告内容:

  ⑴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量同期对比分析情况。

  ⑵受理信访事项涉及的类别及突出问题。

  ⑶转送、督办情况及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⑷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他情况。

  (八)信访文书资料归档制度1、对信访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资料,按文书立卷规定,逐年整理归档。2、信访文书资料归档的内容:⑴来访的登记表及信访人的申诉、举报、控告材料。⑵领导批阅的重要信件,以及重要(紧急)信访摘报等呈报批阅材料。⑶信访件处理的报结材料,本部门处理信访案件中形成的各种文字材料。⑷信访工作计算机管理系统中生成的有效数据的存储介质。⑸涉及信访案件的其他材料。3、根据信访案件不同来源,分来访案件档案和领导批示信件档案两大类。归档时要区分信访件所属,按来信和来访时间先后编号,年度结束后分别归档。4、信访案件档案应完整、准确,字迹工整,载体和书写材料要符合耐久性要求和有关档案整理、归档标准。(九)信访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信访事项中,未依法行政、未按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要严格按照《信访条例》、《甘肃省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甘肃省国土资源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理。白银市国土资源局四龙国土资源所

  信访工作制度篇3

  为了进一步规范信访工作程序,保证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问题,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国土资源信访规定》和《湖北省信访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局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信访工作指导原则1、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2、畅通信访渠道,方便信访人;3、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4、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5、坚持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导致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二、信访工作主要职责

  1、严格执行《信访条例》、《国土资源信访规定》、《湖北省信访条例》等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等事项依法进行处理。

  2、局信访室是信访事项的工作机构,按信访规定负责信访事项的接待、登记、受理、呈报、转送、交办、督办、催办、信息报送、档案整理归档工作,参与重大信访事项的调查处理。

  (1)受理、交办、转送国土资源信访事项;

  (2)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督办和其他单位转送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

  (3)向信访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和政策,为信访人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4)依法督促检查、指导各县(市)区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的处理,对未按法律规定办理的信访事项及时报告并提出建议;

  (5)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部门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6)做好国土资源信访有关文件的起草工作,做好信访资料的整理、归档、保存、保密工作。

  3、信访事项由局主要领导进行签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的职能职责,由事涉机构具体承办其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起草信访答复意见。

  三、信访事项接待制度

  1、信访工作人员应热情接访,不得刁难、歧视、压制信访人。应告知信访人权利、义务和信访的方法、程序,耐心听取信访人反映的情况。

  2、信访工作人员应准确地将来访人反映的情况填写在《人民来访摘录》上,并及时填写《人民来访登记目录》。

  3、信访工作人员要依法解答上访人提出的问题,对于上访人现场咨询涉及政策性、业务性较强的问题,信访室视情况通知相关业务机构配合协调处理。

  4、信访工作人员要及时拆启、装订群众来信,保证信封、信文附件完整,并加盖国土资源信访收件章。

  5、对信访人采用书信、来电、来访、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以及领导批示和上级部门下转的信访函件逐一编号登记。及时填写《人民来信登记目录》和《人民来信登记表》,完整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人数、信访时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信访事项等内容。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的登记,应当记录原办理机关处理意见及文号。

  四、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制度

  1、信访事项登记后,信访室应当及时填写《宜昌市国土资源局信访处理签》交信访机构负责人处理,按领导阅示、受理、交办、转送、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等提出拟办意见,信访室在2日内报送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签批。其中涉及人事、纪检监察等事项的信访件,在2日内移交人事、纪检监察机构处理。

  2、信访室收到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15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祥的除外。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信件事项,应告知信访人向有关单位提出。

  3、信访事项受理后,信访室根据领导的批示意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交相关业务机构或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办理。

  4、领导批示的信访件,信访室应当在2日内送承办机构进行办理。交办、转送的信访件应以交办(转送)单的形式送往相关单位。对交办、转送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信访件,办理单位应在办理期限内向信访室报告办理情况,反馈办理结果,并同时将答复(处理)意见书面告知信访人。如信访人对答复(处理)意见不服,应引导信访人走信访程序,即按“两级处理、三级终结”程序办理。

  5、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所属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办理信访件应充分听取信访人意见,信访答复(处理)意见应做到事实清楚、引用依据确切、答复(处理)意见明确。

  7、对案情复杂且涉及多个业务机构的'信访事项,领导签批交办时应明确主办和协办机构,组成工作专班,协同办理。主办机构要主动协调,协办机构要全力配合。需要其他政府部门配合落实的事项,要主动报请当地政府信访部门协调解决。

  8、国土资源信访复查、复核事项由局主要领导签批,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办理。

  9、网络举报和投诉中涉及国土资源违法、违规事项,应告知当事人通过信访程序办理。

  五、领导干部“四访”制度

  1、建立领导干部“四访”制度,实行经常性地开门接访、主动约访、带案下访、上门回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1)开门接访。制定局领导信访接待值班表,每周安排一位党组成员协调处理信访问题。每半年安排一次局党组成员面对面接待来访群众,接待地点设在信访室。

  (2)主动约访。信访室对上级限时办结的信访事项,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信访事项,群体性上访及在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信访事项进行排查后提出领导约访建议,由局领导主动约请信访人进行接谈,并协调解决信访问题。

  (3)带案下访。由局领导带领相关机构负责人到事发地现场,深入到矛盾突出、解决难度大的地方,听取群众意见,剖析问题症结,研究解决办法,将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

  (4)上门回访。局领导对已经接待并有明确处理意见的信访问题,进行事后回访,看处理意见是否落实,上访群众是否满意。

  2、局领导接访群众时,信访室安排专人做好接访记录,详细记载领导接访情况,并通知相关机构负责人参加领导接访工作,协助接访领导解答和处理群众信访事项。

  3、信访室应建立包括问题发生地、责任单位、产生原因、接待处理意见、办理结果等内容的工作台帐,以便督办落实和回复来访群众。

  办理。没有明确意见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办理。没有明确意见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信访工作机构配合事涉机构依法及时办理。对领导接访的信访问题要做到案情不查清不放过,矛盾未化解不放过,群众未息访不放过。

  5、对纳入领导干部“四访”的信访事项,实行领导包案,并落实包掌握情况、包思想教育、包矛盾化解、包息诉息访的“四包”责任制。

  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分析报告制度

  1、信访室、各业务机构应定期进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对发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不稳定因素要及时进行处理,并将排查情况报信访室登记。要落实属地管理和包案制度,将办结息访落实到人。

  2、信访室和各业务机构对群体性上访及在社会造成较大影响,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信访事项要随时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凡发现有可能发生重大集体上访、异常上访等突发性事件的必须立即上报。若发生重大集体上访、越级集体上访或异常上访,事发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要尽快赶到现场,妥善处理,避免事态扩大和发生事件。

  3、信访室应客观、准确、全面进行信访事项统计、分析,每半年和年终前及时填报全市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统计报表,通过对信访统计数据、情况分类、转办与督办情况、突出问题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建设性意见,供领导决策。

  七、信访工作纪律

  1、信访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文明接访,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

  2、信访工作人员要认真处理人民来信,热情接待群众来访,依法解答信访人提出的问题,耐心做好疏导工作,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

  3、信访工作应严格执行信访工作的时间、程序规定,依法办事;

  4、对信访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信访内容必须严格保密。

  5、信访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扣押、销毁。保护信访人的隐私权利,严禁将信访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

  6、信访工作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出示信访举报材料,因工作需要,确需查阅的,须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对于故意或者过失泄露信访有关内容、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追究其违纪、违规责任。

  八、信访事项督办制度

  1、信访室对承办单位呈报的答复(处理)意见要认真进行审查,如发现事实不清,定性不准确,处理不当的,可以责成承办单位予以纠正或重新办理。

  2、信访室对未办结的信访事项,在其期限届满前3天向办理单位发出催办预告;对超过期限尚未办结的信访事项,向办理单位发出督办通知。经过2次催办仍未办结,或者经过2次退办仍不符合要求的信访事项,信访室可视情况提出通报批评等处理建议。

  3、对交办的信访事项要纳入目标管理,建档建册并跟踪督办。对建档跟踪的重点案件,实行领导包案,专班负责,一抓到底,限期结案。

  九、责任追究制度

  1、依据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信访工作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进行责任追究:

  (1)滥用职权,作风粗暴,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导致发生信访恶性案件或重大事件的;

  (2)领导不力,行政不作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符合政策法规,且有条件解决的信访事项,而未及时解决造成群众反复越级上访的或者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合理诉求敷衍塞责、导致矛盾激化,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的;

  (3)不认真贯彻执行信访工作法规、政策和工作部署,不按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信访工作基础建设不适应,工作机制不健全,责任制不落实,信访问题突出,造成不良影响的;

  (4)对涉及可能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和事件苗头的重大、紧急信访问题,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并超前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导致事态扩大,引发越级上访的;

  (5)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给予信访答复,造成群众集体越级上访,影响较大的;

  (6)对交办、转送的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不按要求处理和按期上报结果,造成信访问题久拖不决的;

  (7)对上级机关有关信访事项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拒不执行或者推诿、拖延执行,导致信访人重复越级上访的;

  (8)在处理群体性上访事件时,行动迟缓,借故推诿或无故不到现场,贻误处理时机,造成工作被动和不良影响的。

  2、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责成说明情况,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十、信访文书资料归档制度

  1、信访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应按照文书资料的归档要求保管,逐年整理归档。承办机构应在办结后30日内将纸质文件(包括电子文档)送交信访室。信访室校验、签收后立卷归档,并于次年年初统一移交局档案室。办理机构需要留存备查的信访件,可以复印保留。

  2、信访文书资料归档的内容:

  (1)来信来访登记表及信访人的原始申诉、举报、控告材料。

  (2)局领导批阅的重要信件,以及重要(紧急)信访摘报等呈报批阅材料。

  (3)信访事项的答复(处理)意见及相关调查材料,本部门处理信访案件中形成的各种文字材料。

  (4)信访工作计算机管理系统中生成的有效数据的存储介质。

  (5)涉及信访案件的其他材料。

  3、信访件归档时要区分信访件所属地区,按来信和来访时间先后编号,年度结束后按县(市)区分别归档。信访件档案应完整、准确,字迹工整,载体和书写材料要符合档案整理、归档标准。

  4、借阅信访档案,须凭单位介绍信,经领导批准并办理登记。借阅信访档案应限期归还。

  

篇七:信访制度包括

  街道办信访工作制度

  为了使我街道信访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街道实际情况,制定如下信访工作制度:一、规范信访工作制度

  (一)值班制度。街道办事处正门的信访接待室为街道信访办固定的接访与办公地点,来访群众不得随意进入办公大楼,不得影响机关正常办公秩序。原则上由街道信访办直接接待或约请相关领导、部门给予接待。遇重大集体访与紧急访,由当日值班领导负责接访,值班组长具体落实有关协调工作。

  (二)来访登记制度。实行实名登记制,来访人应持合法有效证件,按先后顺序到接访室向接访工作人员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诉求。来访人反映的问题必须真实,对于歪曲、捏造事实诬告他人者,将受到严肃处理。

  (三)按程序办理信访事项制度。信访事项受理后,街道信访办须按程序做好呈批、交办、催办、督办、派员协办等跟踪落实工作,促使信访事项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

  (四)回复、回访制度。信访事项办结后,由承办单位向街道领导汇报办理情况,并将办理结果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答复信访人;对于较为重要的信访事项,办理部门还需面访信访人并告

  知其办理结果;如该信访事项是按照政策与法律法规暂时无法解决的,办理部门应向信访人说明情况,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五)专题调研制度。1、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班子成员及各有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基层,认真听取意见、及时掌握情况,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2、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与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街道信访办要召集、协调有关部门、单位,有的放矢地开展专项调研,找出彻底解决问题的办法;3、积极探索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新举措、新思路,当好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处理信访事项的参谋。

  (六)档案管理制度。根据信访件的保存价值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类装订立卷,按月、季度、年进行定期统计。信访工作人员要加强档案保管的“三防”工作,对该销毁的档案要及时报批处理,严格执行档案借阅、档案保密等制度。

  二、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依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信访工作原则,建立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信访工作责任制。

  (一)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日制度。每月最后一周星期三为街道领导接访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班子成员轮流坐岗,接访领导分管部门的负责人参加接访,现场听取、解决群众上访反映的问题。

  (二)呈批制度。1、信访事项受理后,属简单事项的,由街道信访办直接答复信访人或转有关部门办理;属重大信访事项的,由信访办工作人员填写《信访事项呈阅表》,提出拟办意见,呈分管信访工作的街道领导审批,分管领导加签意见后,由信访办将分管领导批示件转相关领导或部门、单位办理。2、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与信访信息,应立即报告街道领导与上一级主管部门。

  (三)办理制度。1、属简单信访事项的,由街道信访办直接转有关部门办理;属重大信访事项的,街道信访办将信访件及领导批示件交承办单位办理,信访办安排工作人员负责跟踪落实。2、承办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不能如期办结的,应当向街道信访办说明情况。3、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街道信访办可以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4、街道信访办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催办、督办、派员协办等跟踪落实工作。5、承办单位在办理信访事项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决定落实,问题得到解决。6、信访事项办结后,由承办单位将办理结果及时回复信访人,同时送街道信访办备案。

  (四)监督制度。街道信访办每季编写一期《信访反映》,通报本季度的信访情况及有关信访事项的办结情况,对信访工作做得较好的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对个别相互推诿、顶拖不办、久拖不决或者处理问题不及时、不认真、不负责、不到位的部门与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五)考核制度。1、每年年终,由街道信访办对街道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社区居委会的信访工作进行量化考核;2、信访工作绩效纳入机关各部门及公务员考核体系,纳入社区班子岗位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与奖金直接挂钩;3、对信访工作考核不合格的部门与社区居委会,由街道信访办提请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责成其主要负责人作出检讨,查明原因,落实整改;4、对在办理信访事项中相互扯皮、推诿,顶拖不办、久拖不决或不认真、不负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与个人,街道信访办将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提出建议,追究有关单位与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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