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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身份确认办法17篇

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2-11-15

成员身份确认办法17篇成员身份确认办法  XX村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村民委员会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成员身份确认办法17篇,供大家参考。

成员身份确认办法17篇

篇一:成员身份确认办法

  XX村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小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确认范围本次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范围,限定在我村建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二、基准日确认确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应当采取统一时点(以下简称“基准日”)。三、确认原则(一)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开展成员身份确认应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客观实际,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重点考虑与集体经济组织不可分离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财产关系,综合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贡献以及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面利益,特别注重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切实维护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二)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开展成员身份确认应依法、依规推进,确认过程要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确认结果要公开,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三)程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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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展成员身份确认应充分尊重成员的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确认、民主监督。成员身份确认遇到问题由成员大会民主协商解决,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更不能由少数人操控。

  (四)一人一认定开展成员身份界定中,每个人只能享有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得遗漏,也不得重复登记,防止“两头占”和“两头空”的现象出现。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根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成员身份确认具体办法,结合本村小组实际情况明确各项资格取得条件。(一)原始取得户口保留在本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的生产队成员,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子女,户口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二)加入取得1.婚姻加入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初婚娶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女性配偶(农业户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生女户入赘女婿(农业户口),可认定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收养加入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的子女,并落户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被收养人可认定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收养关系解除时,被收养人的成员资格随着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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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迁入取得。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如:异地搬迁等),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将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原则上应认定其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协商取得。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入、迁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村“四议会”表决通过,原则上可确定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四)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四、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资格,按以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确认(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户籍在本小组,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2.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形成法定婚姻关系(嫁入或入赘),并已放弃原居住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录用的在编人员除外。3.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土地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5.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迁入(异地搬迁等)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保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自愿放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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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原户籍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及毕业生及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复员、退伍军人。

  2.原户籍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进城务工经商、小城镇户籍改革等原因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仍在原址生产生活的人员。

  3.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进城入镇,脱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曾自愿放弃其成员权利义务的人员。

  4.原户籍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刑释解戒人员,仍在原址生产生活的。

  5.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人员。五、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1.死亡或户口注销。2.已取得了其它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3.户口农转非,已进入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录用的在编人员序列并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4.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5.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不同意接纳为成员的;6.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六、特殊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一)“外嫁女”的成员资格认定1.因结婚到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户籍没有迁出,并在户籍所在地生产生活且未享受男方所在村组收益分配权的妇女,原则上应认定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2.因结婚户籍已迁到婆家,生产生活在婆家,因“三十年不变”的土地政策在婆家没有分得承包土地,并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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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土地的妇女,原则上应认定具有嫁入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3.妇女嫁出后,在婆家较为固定生产生活的,无论其户口是否从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出,承包地是否被收回,原则上应认定具有嫁入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4.妇女嫁出后,户口仍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未收回,但本人或者与其配偶均外出务工,并未在男方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原则上应认定具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5.农村妇女结婚到城镇,户口未迁出,没有取得非农业户口,承包地保留且在娘家居住生活的,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已迁出,已取得城镇户口,居住城镇生活,虽保留原承包土地的,不能认定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二)“上门婿”的成员格认定“上门婿”的成员格认定按“外嫁女”的成员资格认定进行确认。(三)新生子女的成员资格认定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具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户籍登记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不论是计划内生育还是计划外生育,原则上均应认定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四)丧偶和离婚妇女成员资格的认定丧偶和离婚的妇女,回娘家居住生活,户籍和承包地仍在婆家的,应认定具有婆家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若户籍已迁回娘家,居住娘家生活,仅承包地因“三十年不变”原则而留在婆家的,原则上应认定具有娘家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五)“空挂户”的成员资格认定1.将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目的并不是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而是出于利益驱动或其他原因,此类空挂户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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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否具备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由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定。

  2.因历史或个人原因迁徙至本村生活十年以上,在本村建房,生儿育女,并在原地已没有了承包地,迁入后得到村大多数成员的认可,也在实际生活中赋予了相同的村组成员资格,享有同样的权利并承担同样的义务(如参加了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获得了一定的承包地按普通的农业户口予以登记),原则上应认定此类空挂户具备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六)回乡退养人员的成员资格认定已将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回乡退养人员,是否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股份,由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定。(七)“农转非”的成员资格认定户口已农转非的成员,如未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其成员资格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定。如果进入国家公务员及事业单位,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原则上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八)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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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成员身份确认办法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办法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长期而有保障的权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村实际,出台本界定办法。一、界定原则(一)尊重历史。就是要尊重我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形成的历史,尊重过去由于政治、经济、体制、政策等历史原因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二)照顾现实。就是要照顾我村现有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三)程序规范。就是成员身份界定工作要按照程序开展,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人员,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四)群众认可。就是必须交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充分协商、民主决定,而不能由少数人决定。二、界定办法(一)资格取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2、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

  口已迁入本村的;4、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二)资格保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留其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资格:1、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

  定的士官;2、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3、正在服刑的人员。(三)资格丧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资格自动丧失:1、死亡的;2、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3、属于财政供养的在职入员和离退休人员(无论其户

  口是否已经迁出);4,国有企业职工或国有企业退休职工(无论其户口是

  否已经迁出)5、自户口迁入时起,未在户口所在地生产、生活,未

  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不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

  6、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空挂户口人员。(四)其他情形。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人员,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计论决

  定。三、资格认定的基准时日。我村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资格认定的基准时日为*年*月*日*时。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公示7天无异议后确定。

  四、工作流程(一)成立组织。成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界定工作。(二)发布公告。由村委会发布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公告,明确登记对象、登记基准日、登记时间、登记方式内容。(三)摸底登记。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摸底登记表,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户籍变动情况(迁入迁出时间、原因)类型等内容。(四)方案制定。根据摸底登记情况,针对不同类型人员,召开村两委会议(村监督委员会人员参加)研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初步方案,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形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办法,报镇办审核后实施。(五)审核公示。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办法结合摸底登记表,确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填写公示表,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六)上报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本村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登记表(含电子档)报镇办,经审核后,汇总报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组备案。

  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小组,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抽调专门人员组建指导协调机构,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妥善协调处理因成员资格界定引发的各类矛盾和问题,确保工作任务按时顺利完成。(二)加强宣传引导。强化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與论宣传、引导带动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改革全过程公开透明,促进一些历史遗留疑难问题的有效解决。(三)严肃工作纪律。党员干部在成员资格界定工作中要遵守工作纪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村党总支2018年月日

  

篇三:成员身份确认办法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和建立股份经济合作组织操作流程

  一、成员身份确认(一)制定办法1.制订确认办法

  参照(X产改发〔2020〕X号)《XX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在收集意见、调查核实、酝酿讨论的基础上,科学制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确认办法,对成员身份确认的时点、具体标准、程序办法等有关事项做出具体规定。

  2.审核确认办法

  (1)会议议决。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材料1),确定成

  员身份确认工作组(工作组建议从清产核资工作组中产生)通过

  民主协商,议决成员身份确认办法(村料

  2)。

  (2)乡镇审批。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组将代表会议议决的

  确认办法书面请示(材料3)乡镇产权改革办公室,乡镇产权改

  革办公室审核后进行批复(材料

  4)。

  3.发布公告

  乡镇产权改革办公室审批后,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组将成员身份确认办法在村级活动中心和院落集中地进行公示(材料

  5)。(二)摸底登记

  根据乡镇审批通过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办法,全面开展人口摸底排查,以户为单位按实名制填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簿》(材料6),内容包括编号、户主姓名、家庭成员数、家庭成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与户主关系、取得方式、户主签字。登记簿一户一表,并提供户口簿复印件等佐证材料。

  (三)公示确认1.第1榜公示。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组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簿》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核实汇总,填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汇总表》(材料7),进行第1榜公示(材料8),公示期不少于7天。2.第2榜公示。对第1榜公示后的成员名单存在异议的,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组应重新审核,对审核后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汇总表》进行第2榜公示(材料9),公示期不少于7天。3.表决确认。成员名单经第2榜公示无异议后,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组进行审核,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材料10)表决确认,报乡镇产权改革办公室审批(申请报告要附上成员名单及会议记录)。4.第3榜公示。经乡镇产权改革办公室审批后(材料11),

  村产权改革工作组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进行第

  3

  榜公示(材料12),公示期不少于7天。第3榜公示期满后,将成员名单(电子版和纸质版)报乡镇产权改革办公室和市产权改革办公室备案。

  经过三榜公示后,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仍有异议的,通过法定程序另案处理。

  (四)档案整理按要求进行档案整理,以户为单位整理的档案要一户一册(材料13),以村组为单位的档案要做好目录和封面(材料14)。

  二、建立股份经济合作组织(一)折股量化1.选举产生成员代表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超过150人(户)的,可以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名单公示期满后,可以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组织召开成员(户)会,选举产生成员代表(材料15),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户)数的10%,且代表总数不少于51人。以村为单位将成员代表名单汇总(材料16)后进行公示(材料17),公示期不少于7天。

  2.召开成员代表会议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材料18),讨论通过

  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材料19),选举产生理事3人(其中理事长1人),监事3人(其中监事长1人),会计1人,出纳1

  人。选举产生的管理人员名单须进行公示(材料示期不少于7天。

  3.折股量化

  20),公

  除管理性、公益性及待处理资产之外的资产需进行折股量化,集体所有的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农用地)需折股量化到人(户)。折股量化以户为单位填写《合作社集体资产股份登记簿》(材料21),以组为单位进行汇总,填写《合作社集体资产折股量化汇总表》(材料22),并进行公示(材料23),公示期不少于7天。

  公示期满后,将《合作社集体资产折股量化汇总表》(电子版和纸质版)报乡镇产权改革办公室备案和市产权改革办公室备案。

  4.发放股权证集体经济组织以户为单位向持股成员(股东)发放统一印制的股权证书,记载股份信息,作为其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和享有集体收益分配权的有效凭证。

  (二)注册登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名称为XX市**乡(镇、街道)**股份经济合作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登记赋码时,要由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到市农业农村局如实填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申请表》(材料24),提供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批准成立的文件(材料

  25),成员(成员代表)会

  议决议(材料18)、成员名册(材料16)、组织章程(材料

  19)、折股量化登记表(材料22)、登记申报信息表(材料

  26)、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所证明等材料。

  (三)办公场地布置根据场地大小,布置各项上墙资料

  1.阳光台

  2.合作社简介

  3.各项管理制度(材料27)4.其他资料

  

篇四:成员身份确认办法

  成员身份确认环节如何用好农民民主决策

  作者:孙明昭来源:《农村财务会计》2020年第6期

  孙明昭

  特殊情形人员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中最复杂的环节之一。在山东省沂水县产权制度改革实践中,各乡村做了很多探索创新,总结了相关经验做法,其中在成员身份确认环节中,对一些村集体通过农民民主决策确定集体成员的做法加强分析研判,确保民主程序合法合理,杜绝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这一做法为大家普遍认可,并广泛运用,当地群众形象地把这种办法称为“有法依法,无法依规,无法无规依民”。

  一、依法、依规确定集体成员,实施相对简单

  沂水县的做法是县里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解释、答复等制定出台成员认定指导意见,对哪些情形的人员是成员,哪些情形的人员不是成员给出了明确的确认标准。因有政策依据,老百姓普遍认可,实施难度低,便于操作。

  二、实施农民民主决策,要防止出现四个问题

  由于全县范围内农村人员情形非常复杂,县里制定的成员身份确认文件难以穷尽各种特殊情况,很多情形不适合搞硬性规定,大量的特殊情形人员的确认没有政策依据,需让农民民主决定。具体实施过程中容易出现以下四个问题:

  一是农民滥用民主权利。因农民的个人素质、能力、水平、个人恩怨以及村干部误导等原因,有些农民滥用民主权利,做出不公正的表决,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

  二是民主程序走过场。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表决确认成员走过场,会场乱哄哄、会上农民举举手就通过,会后农民不清楚表决内容。

  三是乡镇政府不作为或乱作为。有的乡镇政府以“尊重农民民主决定”为借口,对村庄确定成员的表决过程放松监督,对一些不公正不合理的确认结果也不提出异议。还有个别乡镇政府工作方法过于简单,用一刀切的政策强行替农民做决定,乱作为。

  四是成员确认标准差异大。有些乡镇范围内,不同的村对同一情形的人员是否确认为成员的标准和结果差异很大,甚至出现了在同一个村里,几个村民小组表决确认结果也不一样的情形。

  三、开展农民民主决策的成功经验做法

  针对特殊情形人员的成员身份确认方面可能出现的问题,沂水县加大调研,细化工作,在改革实践中创新探索出了成功的经验做法,较好地解决了成员身份确认中如何开展农民民主决策的问题。

  1.运用“研判建议”机制,解决政府如何发挥作用和确认标准不一致问题。对待确认的特殊情形人员,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确认前,先由乡镇进行分析研判,形成成员应如何确认的研判建议,再引导村民参照研判建议进行表决。研判建议不是行政命令,但村干部要积极教育引导村民,落实研判建议。这一机制,能有效解决政府既不能乱干预又不能放任不管的

  问题,对各类人员给出了比较一致和切合实际的确认标准,让村民在政府的指导下履行民主程序,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较好地解决了政府如何发挥作用的问题。

  2.运用“实名票决”机制,解决民主程序被滥用和民主程序走过场问题。具体做法是:先将待确认的特殊情形人员会前公示,再将乡镇给出的应如何确认的研判建议填到表决票上供村民参照,然后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各种特殊情形人员如何确认进行分类型实名票决。所谓分类型票决,就是表决时对类型表决而不是对具体人表决,同一类型的人群,要么都确认,要么都不确认,这样做有效避免相同类型的人表决结果不同。实行分类型票决,并规定严格的表决票保密制度,让村民放心投票。这一机制,让村民参照研判建议正确行使民主权利,避免个别人操纵误导或仅凭个人好恶滥用民主权利随意进行确认表决,避免确认结果不公正不合理,多数人侵害少数人权益等问题,实现民主程序的“痕迹化”管理,提高了参与票决村民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表决效率,避免了民主走过场。政府对研判建议落实情况进行审核把关,确认结果有问题的督促村及时整改。

  3.建立“沟通反馈”机制,解决“多头占有或两头落空”难题。在成员确认中,以户籍为依据,统筹考虑生产生活关系、对集体积累贡献等因素,切实做好特殊情形人员确认结果反馈工作,确保成员身份确认工作不出问题,不留“后遗症”。对有户籍未确认或无户籍被确认的人员,原户籍所在村和现户籍所在村进行沟通,防止出现重复确认和两头落空现象。

  4.创设“落空追认”机制,解决“确认环节遗漏人员”难题。对个别人员因“改革时间差”等原因造成的落空,通过“受理、调查分析、整改、提出研判建议、写出保证书、落实研判建议”等程序进行追认,进一步解决两头落空问题,做到应确尽确。

  5.创设“多占退出”机制,解决“重复确认”难题。对因“沟通反馈时间差”等原因造成重复确认的人员,通过受理、书面征求当事人意见、沟通反馈等程序,取消其多占的部分,确保一人一份、公平公正,进一步解决了重复确认问题。

  沂水县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中,共确认成员1045650人,其中:对85455名特殊情形人员进行了研判建议和实名票决,对48731名有户籍未确认或无户籍被确认人员进行了沟通反馈,对1256名两头落空人员进行了落空追认,对254名重复确认人员进行了多占退出。

  (作者单位:山东省沂水县农业农村局)

  

篇五:成员身份确认办法

  为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认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

  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保护成员权利的前提条件,是明确农村集体资产归属和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客观要求。有利于明晰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关系,有利于拓宽农民财产权实现渠道,有利于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有利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尊重历史。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形成的历史,尊重在改革开放以前由于政治、经济、体制、政策等历史原因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

  (二)兼顾现实。兼顾改革开放以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新的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统筹考虑村民的户籍关系、集体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开展成员身份的确认。

  (三)程序规范。按照初步认定、成员信息公示、听取群众意见并商议修订、经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公布结果等程序规范进行。

  (四)群众认可。充分尊重成员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成员身份确认遇到的问题由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协商解决,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五)一人一处。成员资格一人只能在一处确认,不得重复,也不能一处都无着落,防止“两头占”和“两头空”。

  三、确认范围和条件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范围为我镇建制村(居)。为便于操作和衔接,成员身份确认截止日由村(居)讨论决定。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原则上取得成员资格:

  1.户籍在本村(居)的原住人员及其自然繁衍的子女;

  2.二轮土地承包在册的人员及其落户在本村(居)的子女;

  3.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村(居)的人员及其子女;

  4.原户籍在本村(居)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5.原户籍在本村(居)的现役士兵;

  6.原户籍在本村(居)的服刑人员;

  7.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移民将户口迁入本村(居)的人员及其子女;

  8.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丧失成员资格。

  1.死亡或符合民法规定宣告死亡条件的;

  2.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3.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4.自户口迁入起,未与本村(居)形成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未履行本村(居)成员义务的人员;

  5.已纳入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或成为国有企业、国有控股正式编制人员、离(退)休人员;

  6.本集体经济组织自发解散的。

  (三)其他情形。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人员,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由各村村民(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公示无异议后确定。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

  (一)成立机构、制定办法(8月15日-20日)。县产权办负责指导协调,乡镇具体组织实施,各村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小组,负责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并结合实际,制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办法,明确登记对象、登记截止日、登记时间、登记方式等内容,经村民(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备案。

  (二)摸底登记(8月21日-31日)。开展调查摸底,对人口情况进行初步登记,收集整理村民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真实性审查,掌握成员结构及进退渠

  道。摸底表经农户签字确认后,交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组进行初步认定,建立成员身份确认公示表,报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初审。

  (三)公示确认(9月1日-25日)。对初审的成员身份确认公示表进行公示,并收集整理群众反馈的意见,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对初次公示中群众反馈的意见进行复核后交村民(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形成成员身份确认结果,再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对成员进行造册登记。(每次公示不少于7天)。

  (四)上报备案(9月26日-30日)。全面收集成员身份确认的有关会议记录、实施办法、公示材料、相关证明材料、成员名册等重要资料,整理成册,归档留存,成员名册报镇和县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备案。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村要成立相应工作组,抽调专门人员组建指导协调机构,制定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妥善协调处理因成员资格确认引发的各类矛盾和问题,确保工作任务按时顺利完成。

  2.加强宣传引导。各村要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舆论宣传,引导带动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确保过程公开透明。

  3.妥善化解矛盾。对成员身份认定过程中涉及特殊人员认定问题,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反映和解决问题,按照“一村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依靠群众,用群众接受的办法,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的渠道妥善化解。

  4.严肃工作纪律。村党员及干部在成员身份确认工作中要严格工作程序,遵守工作纪律,对作风不实、措施不当、违背政策、导致村民上访和发生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镇东白岭村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中,不贯彻执行《海港区农村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的指导意见》(2018年95号),严重违反中央、省、市文件精神并且与区政府下发的文件背道而驰。不按照文件要求的2018年底前完成村民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

  文件中明确规定成员身份确认的相关标准。在第4页中成员身份的取得包含:1、原始取得2、依法取得3、申请取得三种。在文件第5页中2.依法取得。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确认的情形:(1)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户口一直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的人员;(2)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并将其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的人员,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3)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的人员,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

  现在东白岭村不认真贯彻执行文件要求,反而提出由原始取得人员对我们依法取得人员进行投票表决,决定我们是否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严重的侵害了我们依法取得人员的合法权益。违反国家对未成年人和妇女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也违反了文件第6页中(四)特殊事宜处理办法2.按照本指导意见提出的确认标准仍难以清晰界定成员身份的,要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乡镇、园区备案的规定。

  我们依法取得人员的权益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与原始取得人员享有同等权益。原始取得人员要对我们依法取得人员通过投票确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做法,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严重违反了中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与海港区政府下发的2018年95号文件相违背。

  国家法律法规保护未成年人和妇女的权益,衍生子女及其父母的人权理应该得到保护。请求省委维护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权益,保护人权不被侵犯。

  为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临武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试行)》《临武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实施方案》(临农产改办﹝2019﹞3号)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成员身份确认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一项关键性、基础性的工作。必须坚持尊重历史、民主公开、依法依规、因地制宜、广泛宣传、结合群众意见、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民参与。

  按照“以户籍关系、承包关系为基础,依法依规、应给尽给为总要求”为成员资格认定基本原则,一般成员资格认定,要“应给尽给”,特殊成员确认要公开、民主,采取会议表决的方式确定,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确保改革工作稳步推进,取得实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为“可认定”12种、“待议定”7种和“不认定”6种等三大类型25种情形逐一分类,按照“户主申报——调查核实——审核甄别——公开公示(3榜)——大会审议——群众确认”的成员确认工作流程,确保成员资格确认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1.结合县《指导意见》《实施方案》,各村要制定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方案。

  2.民主协商确认。坚持有法依法,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的由村规民约和成员民主协商解决。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采取原始取得、依法取得、协商取得等方式,经过“收集意见、调查核实、酝酿讨论、会议议决、公开公示”的民主程序形成决定,合理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做到

  公开、民主、全面、准确。成员身份的确认要注意协调平衡各方利益,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3.加强成员管理。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按照章程来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

  4.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按照“公告、登记、审核、公示、档案管理、上报备案”等程序来开展工作,各村要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人员,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做到成员身份不重复、不遗漏、不错登。

  二、工作流程和步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由乡政府负总责,各村具体组织实施。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清查核实,采取上门登记与定点申报相结合的方式,按组逐户进行。

  (一)成立机构(2019年5月20日前)。乡里成立在党委书记领导下的工作机构,全面管理和指导全乡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各村要成立由村党组织书记负总责的领导机构,通过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成立本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机构,要注意充分吸收本村成员中熟悉村情的老党员、老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人员参加,具体负责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

  (二)制定工作方案(2019年5月20日—5月27日)。根据摸底登记情况,针对不同类型人员,参照县、乡两级的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方案,结合各村实际,一村一策,按照民主决策程序,制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方案,经村民会议通过后,公示7天,无异议后,并报所在乡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施行。

  (三)发布公告(2019年5月27日前)。各村发布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公告,明确登记对象、登记时间、登记方式等内容。

  (四)摸底登记(2019年5月27日—6月5日)。开展摸底调查,收集整理村民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真实性审查,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摸底登记表,摸清成员结构及进退渠道。

  1.调查小组工作人员分组入户理清村民户籍人员与居住人员及挂靠人员的现状。

  2.调查小组根据清查情况填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摸底表》(一户一表),表格内所有内容要填写完整,并在备注栏注明一、二、三类人员;

  3.《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摸底表》须户主(委托人)签字认可;

  4.将尚且无法确认或有争议人员情况收集、汇总。

  (五)入户确认(2019年5月27日—6月5日)。根据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意见,结合摸底登记表,进行入户确认,经户主在摸底登记表上签字认可。

  (六)审核公示(2019年6月1日—6月25日)。确定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填写公示表,公示7天。

  入户确认和审核公示的具体工作程序:

  1.调查小组工作人员根据资格认定摸底情况填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公示表》,经乡、村审核后以组为单位进行第一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并收集意见;

  2.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有争议或无法确认人员进行公开审查、讨论,表决是否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表决结果应当场宣布,并形成会议纪要(包括会议表决情况,未被认定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况);

  4.会议表决结果以组为单位进行第二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5.第二榜公示无异议后,由村支两委以正式文件报乡镇审核;

  6.乡镇审核通过后,以组为单位进行第三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7.公示后仍有异议的,通过法定程序进行裁定;

  8.及时报送县、乡镇备案(含电子文档)。

  (七)上报备案和档案管理(2019年6月25日—6月30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各村要全面收集成员身份确认的有关会议记录、实施方案、公示材料、相关证明材料、成员名册等重要资料,整理成册、归档留存,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表报县、乡两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1.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出生证、准生证、结婚证、收养证和会议表决文件材料归档整理;

  2.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名册及归档材料须经支村两委负责人、调查组签字,并加盖村党支部、村委会公章后归档(一式三份,形成一户一表、一组一册、一村一簿档案资料送县档案局(馆)、乡档案室进行管理。

  三、村级组织实施

  (一)制定村级成员确认工作方案

  各村在开展摸底前要成立工作小组、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成员确认工作方案,通过召开五个会议来议定:

  第一,召开支村两委会,主要议题是在乡出台确认工作方案的基础上,充分讨论,形成共识。特别要明确登记基准日的时间节点、对需要召开会议确定的情况细化,形成初稿。

  第二,召开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会议,充分讨论,形成比较完善、可操作的村级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第三,根据村干部包组分工安排,下到各村民小组召开户主会,宣传改革政策、成员确认工作方案、收集村民意见。

  第四,再次召开支村两委会议,结合收集到的村民意见,修改完善确认工作方案,形成送审稿。

  第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送审稿进行表决,形成正式的确认工作方案。

  (二)成员确认工作程序

  1、全面开展人口摸底排查,理清农村户籍人员与居住人员及挂靠人员的现状,并按三个类别25种情形人员进行分类登记造册。

  2、调查小组清查汇总《成员资格认定明细表》。内容包括组别、户主姓名,家庭成员姓名,与户主关系,是否本村户籍,户籍性质,身份证号码,进村入户时间,性别,年龄,身份认定缘由,备注(在备注栏应注明一类、二类、三类人员)等。

  3、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实行实名登记制度。每个人只能享有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4、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实行公开公示制度。清查核实结果应当以组为单位张榜公布,三榜定案。每榜公示不少于7天,并将所有公示内容的影像资料等材料存档备案。

  (三)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程序

  1、村党组织或村委会或理事会统一组织和主持会议;

  2、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的实际出席人数必须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

  3、必须以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表决通过拟可以认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建议名单,表决结果形成书面文件,并签字确认为有效依据;

  4、表决结果应当场宣布,并将书面文件存档;

  5、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村规民约》履行规定的义务的,且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后,方可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6、违反上述办法或暗箱操作的均为无效。

  (四)档案管理制度

  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后,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将同意加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的会议表决文件材料、履行义务的票据等的复印件存档,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名册及归档材料须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存入档案。成员认定、变更等资料应及时上报乡政府和县改革小组备案。

  四、确认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政府成立由乡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各村要成立由村党组织书记任组长、村委主任为副组长,并抽调专人组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领导小组,其他村干部、村民小组长要全部参与,研究制定本村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目标,抓好工作落实。

  (二)形成工作合力。实行乡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组长包户的方式,压实责任,层层推动。乡派出所、计生办、民政、农业站、财政所、农合办、司法所等部门要及时提供基础信息,认真配合各村开展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并做好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协力推进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有序规范开展。

  (三)统一思想认识。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关键,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基础,是解决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纠纷,化解村民与集体、村民与村民之间集体收益分配矛盾的重要依据。全乡各村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梳理和及时解决确认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总结推广好经验和好做法,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规范、准确、完整。

  (四)充分尊重民意。工作中要坚持群众路线,广泛组织群众、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充分尊重群众的主体地位,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切实把改革精神与群众意愿充分结合起来,使工作方法与经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形成改革合力,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五)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要切实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农村居民取得村民小组(原生产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后,就拥有所在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每个农村居民原则上只能享有一个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能“两头占”。

  (六)加强宣传引导。各村要通过召开宣讲动员会、发放宣传标语、悬挂横幅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的重大意义、工作内容、具体办法、操作规程、时间安排等,引导带动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确保过程公开透明。

  (七)严格民主程序。各村的基准日确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意见》、确认结果及涉及特殊人员的确认,原则上均须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

  (八)确保工作质量。村、组要按照工作流程,做好图片资料、影像资料、纸质资料等归档立卷工作,工作中要加强提炼和总结,力争形成一批可复可推广的成果。

  (九)规范档案管理。成员确认过程全程留痕,每个会议都要有会议记录及参会人员签字,并形成图片资料,三次公示也都要形成图片资料。

  (十)严肃工作纪律。乡村干部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中要遵守工作纪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篇六:成员身份确认办法

  XX乡XX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方案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长期而有保障的权利,根据《XX县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界定原则(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就是要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过去由于经济、体制、政策等历史原因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的历史。同时也要照顾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综合考虑不同历史阶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贡献。(二)坚持有法依法、无法依民的原则。就是成员身份界定工作中,要坚持依法办理的原则,如果确实没有法律依据,可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协商,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代表)同意后决定。(三)坚持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就是成员身份界定工作要按照程序开展,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人员、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群众认可。(四)坚持改革创新、维护稳定的原则。广泛宣传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精神和工作部署,充分调动干部群众的积极

  性和主动性,形成拥护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同时要及时妥善化解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认真做好村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确保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界定办法(一)判断标准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农业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的人。具体确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宜采取单一的户籍标准,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具有农业户口,且落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二是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土地资格的人员,并以其作为基本生活保障;三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2、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仲,每个人只能享有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得遗漏,也不得重复登记。(二)资格认定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第一轮土地承包及第二轮延包时,已经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家庭成员,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2)由原集体成员(农户)衍生的新生农业人口,具

  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3)出生时,父母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

  人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常住户口(包括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划生育的人员);

  (4)基于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

  (5)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

  (6)经过正规程序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户代表同意,接纳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7)通过其他方式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户代表同意;

  (8)经司法机关判决认定的。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改制时日前(2018年12月31日24时)死亡的;(2)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3)户口迁到设区的市,并取得非农业户口的;(4)户籍为农业户口,已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干部职工)的正式工作人员、在编在册离退休人员,享受财政保障待遇的;

  (5)不因婚嫁关系落户到本村的农业空挂户。3、基于婚姻关系的几种情形:(1)婚姻关系发生在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其中一方虽未迁移户口,但已实际进入对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应当认定其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2)婚姻关系发生在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之间,并保留了原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以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地,持农业户口的一方仍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3)外嫁女、入赘男户口迁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以及离婚后户口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且继续生产生活在本村的农业人口,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4、搬迁人员,已将承包土地交回户口迁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在现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应在现集体经济组织确认成员身份。5、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服刑人员、劳教人员,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6、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二级以下士官(含二级)和退役之后自谋职业的三级及以上士官(含三级),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退役后选择政府安置工作的或户口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除外。7、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在校学生,仍享有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身份。8、以下几种情况予以界定:一是外来妇女,在本村生

  活了许多年,至今仍无户口的;二是外来妇女户口落户本村,生活几年后,又无故事离家“失踪”,至今生不见人,死不见尸的:三是村民“自行消失”,好多年谁都没见过,派出所仍保留其户口的;四是当年买了商品粮户口,本人始终没有工作,至今仍留在村里以种植父母留下的土地为生的;五是为了顶门立户,闺女又招了上门女婿及其子女:六是大中专毕业生,户口在村里,本人在外地打工,很少回家的。

  9、以下几种情况需开证明信方可界定:一是外嫁女,长期不在本村居住且户口没有开走的;二是为了顶门立户,闺女又招了上门女婿,女婿户口没开入本村的;三是大中专毕业生,户口不在本村里,本人在外地打工,很少回家的。

  10、对成员界定与本规定不同的,按村集体成员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决定意见执行。

  11、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要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标准进行,实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并按程序登记备案。

  12、本规定由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基准日成员身份界定基准日:2018年12月31日24时

  四、工作流程(一)成立组织。成立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界定工作,并报乡政府备案。(二)发布公告。由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发布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公告,明确登记对象、登记基准日、登记时间、登记方式等内容。(三)摸底登记。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摸底登记表,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户籍变动情况(迁入迁出时间、原因)、类型等内容。(四)方案制定。根据摸底登记情况,针对不同类型人员,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初步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形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办法,报乡审核后实施。(五)审核公示。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办法,结合摸底登记表,确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填写公示表,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六)上报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表(含电子档)报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七)及时归档。在成员界定工作中,各阶段要进行记录并归档,对明白纸、公示栏、会议记录、成员名单、群众反馈意见、暂缓确认人员登记表都要列入档案,进行规范管

  

篇七:成员身份确认办法

  XX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工作

  实施方案

  为稳步推进我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切实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工作,根据上级有关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和工作安排部署,结合我办实际,制订本指导意见,请各村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抓好工作落实。

  一、准备阶段(10月10日--10月20日)(一)成立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工作组织(3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工作以各村为单位,由各村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开展工作。村级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工作小组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并在村务公开栏中予以公布,要印发《关于成立××村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工作小组的通知》,告知广大村民。(二)制订村级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工作实施方案、成员资格界定认定办法(6天)。要依规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工作实施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认定办法,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基准日。在制定集体成员资格界定认定办法中,各村根据自身实际,在广泛酝酿讨论、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确认办法。

  —1—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通过、审定《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工作实施方案》(讨论稿)、《成员资格界定认定办法》(讨论稿)和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基准日,并对《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工作实施方案》(正案)、《成员资格界定认定办法》(正案)和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基准日进行张榜公示。

  (三)请示批复(2天)。村级向办事处报批《XX办事处XX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实施方案的请示》和《XX办事处XX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员身份界定认定办法的请示》,办事处对《XX办事处XX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实施方案的请示》和《XX办事处XX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员身份界定认定办法的请示》依规进行批复。

  二、实施阶段(10月21日--11月21日)。(一)开展人口清查(10月21日--10月27日)1.发布公告。在全村范围内张贴《关于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工作的公告》,对村民进行事项告知。2.入户摸底调查。人员清查摸底工作由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办事处负责监督管理和指导,人员清查截止时间(基准日)由各村自行确定。人员清查摸底工作,以家庭为单位清查核实,以基准日实际在册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人口情况登记记录)为基础,入户摸底调查,逐户填写《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人口清查摸底调查表》、《参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申请书及户主声明》,全面准确收集农户信息资料。

  —2—

  3.登记造册。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工作小组按照组别、户主姓名、家庭成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与户主关系、是否本村户籍、户籍性质、进村入户时间以及户口变动原因、身份认定缘由、备注等内容实名制登记。要理清农村户籍人员与居住人员及挂靠人员的现状,并进行分类登记造册,编制《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人口清查名册》。

  (二)开展成员身份界定、认定的公示工作(10月28日--11月21日)

  1.成员身份审核界定。各村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工作小组对各户提供的人口信息,结合人口清查情况,对照《村集体成员资格界定认定办法》等规定的标准逐一核对界定,符合成员条件的列入成员,不符合成员条件的列入非成员(并备注原因)。依规填写《郑东新区XX办事处xx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确认表》,逐级进行审核确认。

  2.初步成员界定结果进行公示(第一榜)。对初步成员界定结果进行公示(第一榜,公示期7天)(附XX办事处XX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汇总表),并发布《关于××村成员公示期间发现漏登或错登问题需要补报(校对)的公告》,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公示内容包括户主、户内人口数及家庭成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登记时要写全,公示时可以隐藏生日的四位数)、组别、是否具有本村户籍、户籍性质等。

  —3—

  3.调整完善成员界定结果进行再公示(第二榜)。经第一榜公示(XX办事处XX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汇总表),如群众提出异议的,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工作小组要进行完善,重新审核、再核实;确有出入的,要进行调整完善,调整完善结果向群众再公示(第二榜,公示期7天),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户内人口数、家庭成员、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与户主关系、户口性质等内容。

  4.召开村民会议,表决确认结果。对于二榜公示经村级审核后的结果,按照“四议两公开”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做好成员身份界定认定确认会议记录、签到、影像等资料的留存),会议公开民主表决审定成员界定认定结果,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的成员,方可确定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成员。

  5.乡镇审核成员确认结果。村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工作小组、村产权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成员界定确认结果进行认真审核确定后,及时上报办事处审核,由办事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确认结果情况进行批准后方可进行终榜公示。

  6.对村民会议确认结果进行终榜公示(第三榜)。对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表决成果,经办事处批准后进行终榜公示(第三榜,公示期7天,附XX办事处XX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汇总表),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户内人口数、家庭成员、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与户主关系、户口性质等内容。

  —4—

  (三)开展成员身份界定结果签字确认。对公示无异议的,进行资格确定,编制《XX办事处XX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确认表》(包括:户主姓名、户内人口数、家庭成员、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与户主关系、户口性质、户主签字等内容),逐户签字确认。编制《XX办事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结果签字确认情况统计表》。

  

篇八:成员身份确认办法

  乌伊岭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成员身份认定办法

  (一)全面开展人口统计开展成员身份认定前,首先要进行人口统计,这是成员身份认定的前提和基础工作,是产权制度改革不可逾越的程序。所谓的人口统计就是对全体村民进行统计,人口统计时点要以产权制度改革时日为截止日期,人口统计范围要包括全体村民和空挂户等,全面掌握人口规模和结构,为成员认定奠定坚实基础。(二)制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办法改革单位要在吃透中央和省委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并经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为成员认定提供可靠依据。(三)明确与成员身份认定的相关概念在认定成员身份之前,必须了解几个概念,掌握了他们

  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对做好成员身份认定工作至关重要。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社员。所谓村民,是一个与地域相连的社会学的概念,一般是指长期居住在农村里的居民,通常情况下,将居住期限超过一年的即可视为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社员,是一个与产权相连的经济学的概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的人,不仅包括成年人,也包括未成年人。社员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成年人,通常讲的农村劳动力,一般定位在16周岁以上。

  综上所述,三者之间存在包含和被包含关系,即: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社员。也就是说,村民不一定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只有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村民才可能是社员。村民如果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论其户口是否在本村,也不论其在本村居住了多少年,都不能认定为社员。相反,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成年人,不论其是否居住在本村,是否具有本村村民身份,都应当认定其本社社员身份。另一个是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农业户口和非农

  业户口是一个公民的身份概念,它仅具有户籍身份上的识别意义,是户籍制度的产物,它只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的参考,不能作为依据。

  (四)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则目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在我国任何一部法律中都找不到答案,司法上没有解释,相关部委也没有具体规定。依据以往的工作实践和长期形成的通用规则,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归纳起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主要是依据户籍、土地承包关系、与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关系这三条主要原则。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要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做到“有法依法、无法依规、无规依民”,对村民、婚嫁妇女、新生人口、现役军人、大中专学生和服刑人员等群体的成员身份进行认定,并张榜公布。对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有争议的,除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外,按照合乎情理、宜宽不宜严的原则,由社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不受侵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具有唯一性,也就是一个人只能具有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因此,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过程中,要做到既不能重,也不能漏。

  (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原始取得。原始取得即出生取得,是指通过人口的自然繁衍,祖祖辈辈生活在特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而当然地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成员权。原始取得的主要的表现形式就是出生。对于基于出生取得成员资格的,在该成员出生时,必须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父母双方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其子女也具有成员资格的情形,一般不会产生争议。但父母中一方具有本组织成员资格而另一方为非农业人口或其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时,对其子女的成员资格确定,则应结合出生时的实际落户情况而定。只要出生时依法登记了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则该出生人员自出生时即取得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二是法定取得。加入取得主要有以下方式:1.婚姻取得:即通过缔结婚姻关系加入另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成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其中包括女子嫁到男方而成为男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包括男子入赘女方而成为女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收养取得:收养属于拟制血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合法的收养手续收养被收养人,则被收养人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3.移民取得:即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或国家重大政策而进行的政策性移民,原成员迁到另一地区后重新获得土地,进而成为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三是申请取得。在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经申请人自愿申请,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为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取得时间:有出生证的以出生证上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的,以在派出所或村委会登记的时间为准;既没有出生证,也没有在派出所或村委会登记的,

  只要其没有在其它地方登记就应认定其户籍在本地,且以有依据能证明的出生时间为准;婚姻取得以结婚证为准;申请取得以成员代表会议通过之日为准。

  按照上述成员认定原则和资格取得方式,下列情形一般可直接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一轮土地承包时,已经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及其衍生的农业人口;

  2.一轮土地承包时,已经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来把户口迁出本村,且没有在现户口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及其衍生人口;

  3.已经将承包土地交回户口迁出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并按照现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定,缴纳了集体积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同意的人员及其衍生的农业人口;

  4.按照有关政策进行的政策性移民家庭的农业人口;5.通过合法婚姻关系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交还给迁出村的

  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6.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日为在校大中专学生的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子女;7.截止改革时日拥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义务兵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士官(二级以下)、服刑人员;8.转居转工人员中把劳动力安置费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就业的留职人员及家庭人口;

  

篇九:成员身份确认办法

  成员身份确认办法意见稿五篇

  (红色为新增,黄色为删除)(红色为新增,黄色为删除)(红色为新增,黄色为删除)第三篇:成员身份确认办法意见稿患者身份确认制度1.为了医疗安全,来院就诊的每位患者必须如实填写就诊身份信息,急诊科身份不明患者在其床头挂上白色标志牌,内写“救助”,在识别腕带上填写“无名n”,诊断、入院时间等。2.挂号室在输入患者身份信息时必须加以核对,对①昏迷急救病人②未取名婴儿③不愿提供个人信息者等有疑问的患者信息加以核实。3.门诊护士在对患者进行评估时需核对患者姓名、病历号、年龄、性别等基本信息,发现不符,及时纠正:3.2协助患者纠正纸张错误信息。

  4.门诊医生在为医保患者开写处方、各种检查单及住院证时必须核实患者的身份;由于核对不仔细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根据医保规定由该医生本人承担。

  5.住院患者持有效证件,由住院处工作人员核对患者姓名、病历号、年龄、性别、身份证号和家庭住址。

  6.每位入院患者到达病区时,护士应该对住院单上的患者姓名、住院号、性别、诊断等信息再次审核,如有不符,按上述第3点执行,按需要(危重症、新生儿、婴幼儿、老年人、有精神异常、手术等病人)填写和佩戴患者身份识别腕带:

  6.1佩戴腕带前,应仔细核对患者病历。6.2要求患者陈述自己的姓名。6.3对无法沟通的患者,应请在场的家属陈述患者的身份。6.4对佩戴身份识别腕带者,如有遗失或损坏,必须立即补上新腕带。6.5身份腕带一般应佩戴在患者手腕上,如病情禁忌,则佩戴在脚踝上。7.在对患者实施任何检查、操作前或转运患者前应该核对身份识别腕带,并让患者自己陈述姓名,使用二种以上方法确认患者身份中必须包括患者姓名、住院号。身份确认流程:第四篇:成员身份确认办法意见稿住院患者身份确认表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合医证号:住院科室:床号:住院诊断:确认依据:身份证□合医证号□亲戚或朋友□采信他人证明□

  第一责任人(医生):第二责任人(管床护士):合医结报人员:年月日住院患者身份确认表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合医证号:住院科室:床号:住院诊断:确认依据:身份证□合医证号□亲戚或朋友□采信他人证明□第一责任人(医生):第二责任人(管床护士):合医结报人员:年月日第五篇:成员身份确认办法意见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和建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和建立为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认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一、重要意义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保护成员权利的前提条件,是明确农村集体资产归属和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客观要求。有利于明晰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关系,有利于拓宽农民财产

  权实现渠道,有利于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有利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基本原则

  (一)尊重历史。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形成的历史,尊重在改革开放以前由于、经济、体制、政策等历史原因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

  (二)兼顾现实。兼顾改革以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新的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统筹考虑村民的户籍关系、集体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开展成员身份的确认。

  (三)程序规范。按照初步认定、成员信息公示、听取群众意见并商议修订、经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公布结果等程序规范进行。

  (四)群众认可。充分尊重成员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成员身份确认遇到的问题由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协商解决,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五)一人一处。成员资格一人只能在一处确认,不得重复,也不能一处都无着落,防止”两头占”和”两头空”。三、确认范围和条件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范围为我镇建制村(居)。为便于操作和衔接,成员身份确认截止日由村(居)讨论决定。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原则上取得成员资格:1.户籍在本村(居)的原住人员及其自然繁衍的子女;2.二轮土地承包在册的人员及其落户在本村(居)的子女;3.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村(居)的人员及其子女;

  4.原户籍在本村(居)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5.原户籍在本村(居)的现役士兵;6.原户籍在本村(居)的服刑人员;7.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移民将户口迁入本村(居)的人员及其子女;8.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丧失成员资格。1.死亡或符合民法规定宣告死亡条件的;2.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3.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4.自户口迁入起,未与本村(居)形成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未履行本村(居)成员义务的人员;5.已纳入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或成为国有企业、国有控股正式编制人员、离(退)休人员;6.本集体经济组织自发解散的。(三)其他情形。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人员,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由各村村民(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四、工作步骤和时间(一)成立机构、制定办法(8月15日-20日)。县产权办负责指导协调,乡镇具体组织实施,各村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小组,负责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并结合实际,制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办法,明确登记对象、登记截止日、登记时间、登记方式等内容,经村民(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备案。(二)摸底登记(8月21日-31日)。开展调查摸底,对人口情况进行初步登记,收集整理村民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真实性,掌握成员结构及进退渠道。摸底表经农户签字确认后,交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组进行初步认定,建立成员身份确认公示表,报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初审。

  (三)公示确认(9月1日-25日)。对初审的成员身份确认公示表进行公示,并收集整理群众反馈的意见,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对初次公示中群众反馈的意见进行复核后交村民(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形成成员身份确认结果,再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对成员进行造册登记。(每次公示不少于7天)。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村要成立相应工作组,抽调专门人员组建指导协调机构,制定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妥善协调处理因成员资格确认引发的各类矛盾和问题,确保工作任务按时顺利完成。

  2.加强宣传引导。各村要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舆论宣传,引导带动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确保过程公开透明。

  3.妥善化解矛盾。对成员身份认定过程中涉及特殊人员认定问题,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反映和解决问题,按照”一村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依靠群众,用群众接受的办法,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的渠道妥善化解。

  4.严肃工作纪律。村党员及干部在成员身份确认工作中要严格工作程序,遵守工作纪律,对作风不实、措施不当、违背政策、导致村民上访和发生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和建立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镇东白岭村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中,不贯彻执行《海港区农村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的指导意见》(2022年95号),严重违反中央、省、市文件精神并且与区政府下发的文件背道而驰。不按照文件要求的2022年底前完成村民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文件中明确规定成员身份确认的相关标准。在第4页中成员身份的取得包含:1、原始取得2、依法取得3、申请取得三种。在文件第5页中2.依法取得。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确认的情形:(1)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户口一直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的人员;(2)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并将其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的人员,并在本

  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3)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的人员,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

  现在东白岭村不认真贯彻执行文件要求,反而提出由原始取得人员对我们依法取得人员进行投票表决,决定我们是否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严重的侵害了我们依法取得人员的合法权益。违反国家对未成年人和妇女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也违反了文件第6页中(四)特殊事宜处理办法2.按照本指导意见提出的确认标准仍难以清晰界定成员身份的,要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乡镇、园区备案的规定。

  我们依法取得人员的权益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与原始取得人员享有同等权益。原始取得人员要对我们依法取得人员通过投票确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做法,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严重违反了中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与海港区政府下发的2022年95号文件相违背。

  国家法律法规保护未成年人和妇女的权益,衍生子女及其父母的人权理应该得到保护。请求省委维护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权益,保护人权不被侵犯。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和建立为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临武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试行)》《临武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实施方案》(临农产改办﹝2022﹞3号)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成员身份确认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一项关键性、基础性的工作。必须坚持尊重历史、民主公开、依法依规、因地制宜、广泛宣传、结合群众意见、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民参与。

  按照”以户籍关系、承包关系为基础,依法依规、应给尽给为总要求”为成员资格认定基本原则,一般成员资格认定,要”应给尽给”,特殊成员确认要公开、民主,采取会议表决的方式确定,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确保改革工作稳步推进,取得实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为”可认定”12种、”待议定”7种和”不认定”6种等三大类型25种情形逐一分类,按照”户主申报--调查核实--审核甄别--公开公示(3榜)--大会审议--群众确认”的成员确认工作流程,确保成员资格确认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1.结合县《指导意见》《实施方案》,各村要制定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方案。2.民主协商确认。坚持有法依法,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的由村规民约和成员民主协商解决。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采取原始取得、依法取得、协商取得等方式,经过”收集意见、调查核实、酝酿讨论、会议议决、公开公示”的民主程序形成决定,合理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做到公开、民主、全面、准确。成员身份的确认要注意协调平衡各方利益,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3.加强成员管理。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按照章程来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4.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按照”公告、登记、审核、公示、档案管理、上报备案”等程序来开展工作,各村要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人员,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做到成员身份不重复、不遗漏、不错登。二、工作流程和步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由乡政府负总责,各村具体组织实施。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清查核实,采取上门登记与定点申报相结合的方式,按组逐户进行。(一)成立机构(2022年5月20日前)。乡里成立在党委书记领导下的工作机构,全面管理和指导全乡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各村要成立由村党组织书记负总责的领导机构,通过组织召开村民

  (代表)会议,成立本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机构,要注意充分吸收本村成员中熟悉村情的老党员、老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人员参加,具体负责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

  (二)制定工作方案(2022年5月20日-5月27日)。根据摸底登记情况,针对不同类型人员,参照县、乡两级的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方案,结合各村实际,一村一策,按照民主决策程序,制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方案,经村民会议通过后,公示7天,无异议后,并报所在乡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施行。

  (三)发布公告(2022年5月27日前)。各村发布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公告,明确登记对象、登记时间、登记方式等内容。

  (四)摸底登记(2022年5月27日-6月5日)。开展摸底调查,收集整理村民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真实性,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摸底登记表,摸清成员结构及进退渠道。

  1.调查小组工作人员分组入户理清村民户籍人员与居住人员及挂靠人员的现状。2.调查小组根据清查情况填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摸底表》(一户一表),表格内所有内容要填写完整,并在备注栏注明一、二、三类人员;3.《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摸底表》须户主(委托人)签字认可;4.将尚且无法确认或有争议人员情况收集、汇总。(五)入户确认(2022年5月27日-6月5日)。根据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意见,结合摸底登记表,进行入户确认,经户主在摸底登记表上签字认可。(六)审核公示(2022年6月1日-6月25日)。确定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填写公示表,公示7天。入户确认和审核公示的具体工作程序:1.调查小组工作人员根据资格认定摸底情况填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公示表》,经乡、村审核后以组为单位进行第一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并收集意见;

  2.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有争议或无法确认人员进行公开审查、讨论,表决是否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表决结果应当场宣布,并形成会议纪要(包括会议表决情况,未被认定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况);

  4.会议表决结果以组为单位进行第二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5.第二榜公示无异议后,由村支两委以正式文件报乡镇审核;6.乡镇审核通过后,以组为单位进行第三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7.公示后仍有异议的,通过法定程序进行裁定;8.及时报送县、乡镇备案(含电子文档)。1.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出生证、准生证、结婚证、收养证和会议表决文件材料归档整理;三、村级组织实施(一)制定村级成员确认工作方案各村在开展摸底前要成立工作小组、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成员确认工作方案,通过召开五个会议来议定:第一,召开支村两委会,主要议题是在乡出台确认工作方案的基础上,充分讨论,形成共识。特别要明确登记基准日的时间节点、对需要召开会议确定的情况细化,形成初稿。第二,召开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会议,充分讨论,形成比较完善、可操作的村级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第三,根据村干部包组分工安排,下到各村民小组召开户主会,宣传改革政策、成员确认工作方案、收集村民意见。第四,再次召开支村两委会议,结合收集到的村民意见,修改完善确认工作方案,形成送审稿。

  第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送审稿进行表决,形成正式的确认工作方案。(二)成员确认工作程序1、全面开展人口摸底排查,理清农村户籍人员与居住人员及挂靠人员的现状,并按三个类别25种情形人员进行分类登记造册。2、调查小组清查汇总《成员资格认定明细表》。内容包括组别、户主姓名,家庭成员姓名,与户主关系,是否本村户籍,户籍性质,身份证号码,进村入户时间,性别,年龄,身份认定缘由,备注(在备注栏应注明一类、二类、三类人员)等。3、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实行实名登记制度。每个人只能享有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三)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程序1、村党组织或村委会或理事会统一组织和主持会议;2、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的实际出席人数必须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3、必须以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表决通过拟可以认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建议名单,表决结果形成书面文件,并签字确认为有效依据;4、表决结果应当场宣布,并将书面文件存档;5、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村规民约》履行规定的义务的,且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后,方可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6、违反上述办法或暗箱操作的均为无效。(四)档案管理制度四、确认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乡政府成立由乡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各村要成立由村党组织书记任组长、村委主任为副组长,并抽调专人组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领导小组,其他村干部、村民小组长要全部参与,研究制定本村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目标,抓好工作落实。

  (二)形成工作合力。实行乡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组长包户的方式,压实责任,层层推动。乡派出所、计生办、民政、农业站、财政所、农合办、司法所等部门要及时提供基础信息,认真配合各村开展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并做好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协力推进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有序开展。

  (三)统一思想认识。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关键,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基础,是解决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纠纷,化解村民与集体、村民与村民之间集体收益分配矛盾的重要依据。全乡各村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梳理和及时解决确认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总结推广好经验和好做法,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准确、完整。

  (四)充分尊重民意。中要坚持群众路线,广泛组织群众、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充分尊重群众的主体地位,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切实把改革精神与群众意愿充分结合起来,使方法与经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形成改革合力,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五)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要切实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农村居民取得村民小组(原生产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后,就拥有所在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每个农村居民原则上只能享有一个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能”两头占”。

  (六)加强宣传引导。各村要通过召开宣讲动员会、发放宣传标语、悬挂横幅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的重大意义、工作内容、具体办法、操作规程、时间安排等,引导带动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确保过程公开透明。

  (七)严格民主程序。各村的基准日确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意见》、确认结果及涉及特殊人员的确认,原则上均须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

  (十)严肃工作纪律。乡村干部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中要遵守工作纪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严肃追究相关。

  

篇十:成员身份确认办法

  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

  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精神,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X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X发〔201X〕37号),现对我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确认范围本次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工作范围限定在我县行政村和独立核算的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二、基准日确定确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应当采取统一时点(以下简称基准日),基准日由各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程序确定。三、确认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状、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的成员经村民会议或“两议会”讨论通过,并张榜公示无异议,报乡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组审核确定,报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备案。按照确定的基准日,原则上实行“出生不增、死亡不减,迁入不增、迁出不减”进行家庭成员固化管理。四、确认办法

  (一)具有下列情形的人员,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原始取得。通过人口的自然繁衍,且在基准日前户口未迁出本村的。2.合法婚姻关系取得。与本村村民依法结婚的,且在基准日前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包括入赘女婿)。3.收养关系取得。本村村民家庭经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且在基准日前户口登记在本村的。4.因婚姻变动取得。因父或母再婚,与继父或继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且在基准日前户口登记在本村;配偶离异后,且在基准日前未迁出户口的。5.因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原因取得。因政府行政命令或国家政策进行村组搬迁、撤并,通过移民进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6.协商方式取得。基准日之前,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程序同意履行了加入手续的来自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7.因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户口“农转非”、但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范围内居住生活的。(二)下列情形的人员,保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原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士兵。2.原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3.原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人员。(三)下列情形的人员,丧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

  1.在基准日前已经取得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2.在基准日前全家户口迁入设区市并转为非农业人口的。3.在基准日前户口已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并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的(含参公人员)。4.在基准日前户口已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已纳入事业单位编制或成为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县级以上大集体企业(含县级)正式在编的离退休人员。5.自户口迁入时起,未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的、以及没有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形成较为固定并且具有延续性联系(即寄居户、空挂户)的。6.在基准日之前已经死亡或符合民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但尚未注销户口的。7.以书面形式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自愿放弃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8.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四)其他情形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人员,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由各村村民会议或村“两议会”讨论通过,公示7天,无异议后予以确认。五、操作程序

  -3-

  1.摸底登记。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摸底登记表,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户籍变动情况(迁入迁出时间、原因)、类型等内容。

  2.民主决策。根据摸底登记情况,针对不同类型人员,参照县、乡两级的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结合各自实际,一村一策,制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两议会”讨论通过,公示7天,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3.入户确认。根据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办法,结合摸底登记表,进行入户确认,经户主在摸底登记表上签字认可。

  4.审核公示。确定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村民会议或村“两议会”通过,填写公示表,公示7天。

  5.上报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各村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表报乡(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六、具体要求各村在确认成员资格中,严格执行以下要求:1.必须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2.必须严格履行民主程序,不得独断专行。七、本指导意见由X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4-

  

篇十一:成员身份确认办法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和建立股份经济合作组织操作流程

  一、成员身份确认(一)制定办法1.制订确认办法参照(X产改发〔2020〕X号)《XX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在收集意见、调查核实、酝酿讨论的基础上,科学制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确认办法,对成员身份确认的时点、具体标准、程序办法等有关事项做出具体规定。2.审核确认办法(1)会议议决。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材料1),确定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组(工作组建议从清产核资工作组中产生),通过民主协商,议决成员身份确认办法(村料2)。(2)乡镇审批。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组将代表会议议决的确认办法书面请示(材料3)乡镇产权改革办公室,乡镇产权改革办公室审核后进行批复(材料4)。3.发布公告乡镇产权改革办公室审批后,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组将成员身份确认办法在村级活动中心和院落集中地进行公示(材料5)。(二)摸底登记

  根据乡镇审批通过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办法,全面开展人口摸底排查,以户为单位按实名制填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簿》(材料6),内容包括编号、户主姓名、家庭成员数、家庭成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与户主关系、取得方式、户主签字。登记簿一户一表,并提供户口簿复印件等佐证材料。

  (三)公示确认1.第1榜公示。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组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簿》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核实汇总,填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汇总表》(材料7),进行第1榜公示(材料8),公示期不少于7天。2.第2榜公示。对第1榜公示后的成员名单存在异议的,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组应重新审核,对审核后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汇总表》进行第2榜公示(材料9),公示期不少于7天。3.表决确认。成员名单经第2榜公示无异议后,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组进行审核,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材料10)表决确认,报乡镇产权改革办公室审批(申请报告要附上成员名单及会议记录)。4.第3榜公示。经乡镇产权改革办公室审批后(材料11),村产权改革工作组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进行第3榜公示(材料12),公示期不少于7天。第3榜公示期满后,将成员名单(电子版和纸质版)报乡镇产权改革办公室和市

  产权改革办公室备案。经过三榜公示后,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仍有异

  议的,通过法定程序另案处理。(四)档案整理按要求进行档案整理,以户为单位整理的档案要一户一

  册(材料13),以村组为单位的档案要做好目录和封面(材料14)。

  二、建立股份经济合作组织(一)折股量化1.选举产生成员代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超过150人(户)的,可以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名单公示期满后,可以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组织召开成员(户)会,选举产生成员代表(材料15),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户)数的10%,且代表总数不少于51人。以村为单位将成员代表名单汇总(材料16)后进行公示(材料17),公示期不少于7天。2.召开成员代表会议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材料18),讨论通过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材料19),选举产生理事3人(其中理事长1人),监事3人(其中监事长1人),会计1人,出纳1人。选举产生的管理人员名单须进行公示(材料20),公示期不少于7天。3.折股量化

  除管理性、公益性及待处理资产之外的资产需进行折股量化,集体所有的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农用地)需折股量化到人(户)。折股量化以户为单位填写《合作社集体资产股份登记簿》(材料21),以组为单位进行汇总,填写《合作社集体资产折股量化汇总表》(材料22),并进行公示(材料23),公示期不少于7天。

  公示期满后,将《合作社集体资产折股量化汇总表》(电子版和纸质版)报乡镇产权改革办公室备案和市产权改革办公室备案。

  4.发放股权证集体经济组织以户为单位向持股成员(股东)发放统一印制的股权证书,记载股份信息,作为其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和享有集体收益分配权的有效凭证。(二)注册登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名称为XX市**乡(镇、街道)**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登记赋码时,要由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到市农业农村局如实填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申请表》(材料24),提供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文件(材料25),成员(成员代表)会议决议(材料18)、成员名册(材料16)、组织章程(材料19)、折股量化登记表(材料22)、登记申报信息表(材料26)、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所证明等材料。

  (三)办公场地布置根据场地大小,布置各项上墙资料。1.阳光台2.合作社简介3.各项管理制度(材料27)4.其他资料

  

篇十二:成员身份确认办法

 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意见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2019.09.092019.09.09德府发〔2019〕27号农村科技与社会发展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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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意见

  德府发〔2019〕2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为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顺利推进我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发[2017]37号)和吉林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做好2019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省试点工作的通知》(吉农产权[2019]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成员身份确认的基本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开展成员身份确认应依法、依规推进,确认过程要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确认结果要公开,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二)程序规范、群众认可开展成员身份确认应充分尊重成员的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确认、民主监督。成员身份确认遇到问题由成员大会民主协商解决,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更不能由少数人操控。

  (三)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开展成员身份确认应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客观实际,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重点考虑与集体经济组织不可分离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财产关系,综合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贡献以及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面利益,特别注重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切实维护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四)维护稳定、化解矛盾开展成员身份确认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关注度高,操作难度大,要尊重农民意愿,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做好政策解答、信访接待,稳步推进,及时发现和消除不稳定因素,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二、成员身份确认标准和时点(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是指全市农村各集体经济组织,在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甄别,明确哪些人员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哪些人员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过程。只有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才能依法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财产权利、收益分配权利、民主管理权利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农业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的人员。具体确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宜采取单一的户籍标准,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具有农业户口,且落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二是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土地资格的人员,并以其作为基本生活保障;三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有密切的权利、义务关系。(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中,每个人只能享有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得遗漏,也不得重复登记。(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标准以行政村为单位,成员登记要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成员身份确认基准日定于2019年7月1日零时。三、成员身份认定的基本条件(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农业户口,依法享有或应当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2.二轮土地承包后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已经取得或应当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且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3.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取得承包土地的,且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农业户口的人员。

  4.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按政策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从事农业生产、生活的人员。

  5.因合法的婚姻(女方嫁入和男方入赘及依法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等)、收养关系,户籍迁入(或未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实际生产、生活,未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

  6.为了发展产业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引进的技术人员及其家属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

  7.户口迁出或全户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但仍依法保留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且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

  8.经本人或法定监护人自愿书面申请,按照民主议事程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村(组)民参加会议或2/3以上村(组)户代表参加会议表决通过,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认的人员。

  9.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人员。(二)符合下列特殊身份条件的处理方法1.对“农嫁农”的妇女和入赘女婿,已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确认成员身份;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按其实际生产、生活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确认成员身份;对“农嫁非农”的妇女和入赘女婿,其户口未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虽然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但仍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其仍具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2.离婚、丧偶妇女未再婚,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未享受新居住地成员身份的,应当确认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离婚、丧偶妇女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男性再婚的,如未取得配偶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未享受配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应当确认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离婚、丧偶妇女与城镇户口男性再婚的,户口未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虽然户口已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但仍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确认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3.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未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未享受和未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权利义务的“空挂户”,其不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4.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因被法院宣告失踪、死亡,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宣告死亡人员又出现,法院依法撤销死亡的,应恢复其成员身份。四、保留成员身份的确认条件(一)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现役的初级士官、义务兵,应当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二)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户口已经迁出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及未享受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大

  中专院校毕业生,应当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三)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进入城镇,脱离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

  曾自愿放弃其成员权利义务的人员,应当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四)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应当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应当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五、丧失成员身份的确认条件(一)在成员确认的时点之前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

  起,其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二)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之日起,其原有的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拥有的集体股权由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分享家庭内部的除外),记入集体股。(三)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且不符合保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规定的,自户口迁出时起,其原

  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四)在成员确认的时点之前已纳入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编在册和离退休人员(户籍为农业

  或非农),享受国家社会保障待遇的,其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五)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六)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情形。六、成员身份确认的工作程序(一)宣传动员广泛宣传成员身份确认的目的、意义,让广大农民群众知晓法律和政策,积极参与成员身份确认工作。(二)成立组织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组。工作组成员4至6人,包括村

  干部、村组干部及村民代表等,在村级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三)民主决策1.结合各村组的实际情况,按照本意见的要求,拟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具体办法,形成初始的

  成员确认条款。2.将初始的成员确认条款广泛征求意见,并根据群众的建议、意见修改成员确认具体办法。3.将修改后的成员确认办法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对条款的合法性、公平性等进行审查,

  通过后予以批复。4.根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审批意见,再次修改。

  5.将再次修改后的成员确认具体办法提交村组内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形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具体办法,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6.根据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的具体办法,逐户逐人进行成员身份确认,并编制名册。(四)调查摸底1.从当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取得本集体所有农户户籍信息及相关资料;“城中村”居民居住分散,如在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无法确认是哪个村,应以本村掌握的户口信息为基础,开展调查摸底。2.编制本集体经济组织二轮土地承包分到承包地人员名册。3.填写农户入户调查摸底表,并进行统计汇总。4.收集整理村民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真实性审查,摸清成员结构。5.编制本集体经济组织“户在人不在”和“人在户不在”名册,通知到所有的“户在人不在”和“人在户不在”人员,告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内容、确认成员的目的等,对自愿放弃成员身份的要保留相关证据,同时编制“空挂户”“未予确认成员”“自愿放弃人员”名册。(五)结果公示将成员身份确认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编制最终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六)资料备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后,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将下列资料整理成册,归档保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1.成员名册;2.成员确认登记表;3.成员身份确认具体办法;4.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等有关会议记录;5.公示资料;6.户籍资料;7.二轮土地承包名册;8.“户在人不在”和“人在户不在”名册;9.“空挂户”名册;10.“未予确认人员”名册;11.自愿放弃身份人员名册;12.相关证明资料;

  13.农户入户调查摸底表及统计汇总表;14.影像资料。七、成员身份确认的其他规定(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具有唯一性,任何人不能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成员身份。(二)取得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原则上自动取得其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三)本意见未做明确规定的情形,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程序讨论决定,但不得与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日后上级有新规定从其新规定。附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入户调查摸底表德惠市人民政府2019年9月9日

  ——结束——

  

篇十三:成员身份确认办法

 某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最新)

  为确保我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提出如下意见。

  一、范围和时点本次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范围是我县村民委员会建制和村民小组建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便于操作和衔接,成员身份确认基准日确定于201X年5月30日。二、确认原则(一)尊重历史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历史,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形成历史,尊重由于政治、经济、体制、政策等历史原因形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二)兼顾现实兼顾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综合考虑不同历史阶段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贡献。(三)程序规范

  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要按照程序开展,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

  (四)群众认可成员确认办法必须交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充分协商,民主决定,不能搞包办代替。(五)一人一处成员资格一人只能在一处确认,不得重复,也不能一处也不着落,防止“两头占”和“两头空”。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方式(一)因集体经济组织初设而取得即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创建农业合作社的入社成员,包括当时入社成员的户内全体人员,自然取得该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至今。(二)因出生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子女(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划生育),自出生后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三)因婚姻或收养关系迁入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嫁入、入赘、收养而迁入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后,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迁入人应当登记入户,如果虽未登记入户,但已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已成为新的家庭成员,可以确认为取得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四)因法律或政策规定迁入务农而取得

  务农是指以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农业生产资料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以此为其基本生活保障的职业。

  (五)协商加入取得即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与接收方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同意接收其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生育,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2、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形成法定婚姻关系(嫁入或入赘),并已放弃原居住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录用的在编人员除外;3、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5、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迁入(下放未回城的知青等)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6、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人员。(二)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保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自愿放弃的除外

  1、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及毕业生、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复员、到任军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群团组织、民主团体正式招录、聘用的人员;

  2、原户籍在集体经济组织,因进城入镇务工经商、小集镇户籍制度改革或计划生育奖励等原因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仍在原址生产生活的人员;

  3、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进城入镇,脱离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曾自愿放弃其成员权利义务的人员;

  4、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刑释解戒人员,仍在原址生产生活的;

  5、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人员。(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下列情形而丧失1、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2、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3、因政府行为、国防建设等原因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解散的;4、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5、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四、工作流程(一)成立机构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成员身份界定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公示7天。

  (二)发布公告各村发布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公告,明确登记对象、登记基准时日、登记时间、登记方式等内容。(三)摸底登记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摸底登记表,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户籍变动情况(迁入迁出时间、原因)、类型等内容。(四)制定方案根据摸底登记情况,针对不同类型人员,召开村“两委”扩大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会计参加),参照县、乡两级的成员资格确认指导意见,结合各自实际,一村一策,制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办法,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公示7天,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五)入户确认根据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办法,结合摸底登记表,进行入户确认,经户主在摸底登记表上签字认可。(六)审核公示确定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填写公示表,公示7天。(七)上报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各村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表报乡(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五、加强分类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以行政村为单位,在乡镇政府的指导监督下,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依照法定程序讨论决定,但不得与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县农委、农经、公安、民政、国土、林业等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规范、公正、准确。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后,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七、本意见实施以前确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继续有效。八、本意见中未规定的情形,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依照法定程序讨论决定,但不得与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九、国家法律法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作出专门规定后从其规定。十、本意见由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十一、本意见自发布之起施行。

  

篇十四:成员身份确认办法

 乌伊岭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成员身份认定办法

  (一)全面开展人口统计开展成员身份认定前,首先要进行人口统计,这是成员身份认定的前提和基础工作,是产权制度改革不可逾越的程序。所谓的人口统计就是对全体村民进行统计,人口统计时点要以产权制度改革时日为截止日期,人口统计范围要包括全体村民和空挂户等,全面掌握人口规模和结构,为成员认定奠定坚实基础。(二)制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办法改革单位要在吃透中央和省委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并经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为成员认定提供可靠依据。(三)明确与成员身份认定的相关概念在认定成员身份之前,必须了解几个概念,掌握了他们

  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对做好成员身份认定工作至关重要。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社员。所谓村民,是一个与地域相连的社会学的概念,一般是指长期居住在农村里的居民,通常情况下,将居住期限超过一年的即可视为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社员,是一个与产权相连的经济学的概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的人,不仅包括成年人,也包括未成年人。社员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成年人,通常讲的农村劳动力,一般定位在16周岁以上。

  综上所述,三者之间存在包含和被包含关系,即: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社员。也就是说,村民不一定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只有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村民才可能是社员。村民如果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论其户口是否在本村,也不论其在本村居住了多少年,都不能认定为社员。相反,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成年人,不论其是否居住在本村,是否具有本村村民身份,都应当认定其本社社员身份。另一个是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农业户口和非农

  业户口是一个公民的身份概念,它仅具有户籍身份上的识别意义,是户籍制度的产物,它只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的参考,不能作为依据。

  (四)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则目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在我国任何一部法律中都找不到答案,司法上没有解释,相关部委也没有具体规定。依据以往的工作实践和长期形成的通用规则,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归纳起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主要是依据户籍、土地承包关系、与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关系这三条主要原则。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要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做到“有法依法、无法依规、无规依民”,对村民、婚嫁妇女、新生人口、现役军人、大中专学生和服刑人员等群体的成员身份进行认定,并张榜公布。对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有争议的,除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外,按照合乎情理、宜宽不宜严的原则,由社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不受侵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具有唯一性,也就是一个人只能具有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因此,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过程中,要做到既不能重,也不能漏。

  (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原始取得。原始取得即出生取得,是指通过人口的自然繁衍,祖祖辈辈生活在特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而当然地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成员权。原始取得的主要的表现形式就是出生。对于基于出生取得成员资格的,在该成员出生时,必须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父母双方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其子女也具有成员资格的情形,一般不会产生争议。但父母中一方具有本组织成员资格而另一方为非农业人口或其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时,对其子女的成员资格确定,则应结合出生时的实际落户情况而定。只要出生时依法登记了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则该出生人员自出生时即取得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二是法定取得。加入取得主要有以下方式:1.婚姻取得:即通过缔结婚姻关系加入另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成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其中包括女子嫁到男方而成为男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包括男子入赘女方而成为女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收养取得:收养属于拟制血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合法的收养手续收养被收养人,则被收养人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3.移民取得:即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或国家重大政策而进行的政策性移民,原成员迁到另一地区后重新获得土地,进而成为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三是申请取得。在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经申请人自愿申请,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为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取得时间:有出生证的以出生证上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的,以在派出所或村委会登记的时间为准;既没有出生证,也没有在派出所或村委会登记的,

  只要其没有在其它地方登记就应认定其户籍在本地,且以有依据能证明的出生时间为准;婚姻取得以结婚证为准;申请取得以成员代表会议通过之日为准。

  按照上述成员认定原则和资格取得方式,下列情形一般可直接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一轮土地承包时,已经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及其衍生的农业人口;

  2.一轮土地承包时,已经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来把户口迁出本村,且没有在现户口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及其衍生人口;

  3.已经将承包土地交回户口迁出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并按照现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定,缴纳了集体积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同意的人员及其衍生的农业人口;

  4.按照有关政策进行的政策性移民家庭的农业人口;5.通过合法婚姻关系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交还给迁出村的

  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6.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日为在校大中专学生的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子女;7.截止改革时日拥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义务兵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士官(二级以下)、服刑人员;8.转居转工人员中把劳动力安置费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就业的留职人员及家庭人口;

  9.通过合法的收养手续,且户籍一直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生子女。

  10.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其他可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其投资和劳动贡献,享有相应集体资产份额,有权在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参与集体净资产的处置。这些人员的范围包括:

  1.办理了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手续,全家转为小城镇(非设区市)的劳动力;

  2.持有合作社时期老股金,目前已经不是本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的人员。3.其他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确认享有集体

  资产权益的人员。(六)成员资格丧失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确认,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取得其他社会保障之前,一般不宜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从实践看,对于因以下六类情形被注销或者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人员,一般可视为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死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于死亡时终结,因此,从死亡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行丧失。

  2.已经取得了其它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起,其原拥有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随即丧失。

  3.取得设区市的非农业户籍。我们框定设区市的理由是城市居民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在城镇尚未普遍建立,取得城镇

  非农业户口并不一定享有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往往仍需以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土地作为其基本生活保障。而设区市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全部建立,所以在其取得了设区市非农业户口之时,即应丧失其原拥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4.取得国家公务员身份或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人员或享受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人员,应丧失其原拥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但取得国家公务员身份或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人员或者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因其脱离了对原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基本生活保障需求,应当认定其丧失了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5.自愿放弃。原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6.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然丧失。

  

篇十五:成员身份确认办法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和建立

  集体经济组织是生产资料归一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公有制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的实质是合作经济,包括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和建立,供大家参考。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和建立为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认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保护成员权利的前提条件,是明确农村集体资产归属和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客观要求。有利于明晰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关系,有利于拓宽农民财产权实现渠道,有利于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有利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基本原则(一)尊重历史。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形成的历史,尊重在改革开放以前由于政治、经济、体制、政策等历史原因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二)兼顾现实。兼顾改革开放以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新的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统筹考虑村民的户籍关系、集体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开展成员身份的确认。(三)程序规范。按照初步认定、成员信息公示、听取群众意见并商议修订、经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公布结果等程序规范进行。(四)群众认可。充分尊重成员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成员身份确认遇到的问题由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协商解决,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五)一人一处。成员资格一人只能在一处确认,不得重复,也不能一处都无着落,防止”两头占”和”两头空”。

  三、确认范围和条件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范围为我镇建制村(居)。为便于操作和衔接,成员身份确认截止日由村(居)讨论决定。(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原则上取得成员资格:1.户籍在本村(居)的原住人员及其自然繁衍的子女;2.二轮土地承包在册的人员及其落户在本村(居)的子女;3.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村(居)的人员及其子女;4.原户籍在本村(居)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5.原户籍在本村(居)的现役士兵;6.原户籍在本村(居)的服刑人员;7.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移民将户口迁入本村(居)的人员及其子女;8.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丧失成员资格。1.死亡或符合民法规定宣告死亡条件的;2.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3.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4.自户口迁入起,未与本村(居)形成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未履行本村(居)成员义务的人员;5.已纳入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或成为国有企业、国有控股正式编制人员、离(退)休人员;6.本集体经济组织自发解散的。(三)其他情形。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人员,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由各村村民(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公示无异议后确定。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一)成立机构、制定办法(8月15日-20日)。县产权办负责指导协调,乡镇具体组织实施,各村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小组,负责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并结合实际,制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办法,明确登记对象、

  登记截止日、登记时间、登记方式等内容,经村民(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备案。

  (二)摸底登记(8月21日-31日)。开展调查摸底,对人口情况进行初步登记,收集整理村民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真实性审查,掌握成员结构及进退渠道。摸底表经农户签字确认后,交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组进行初步认定,建立成员身份确认公示表,报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初审。

  (三)公示确认(9月1日-25日)。对初审的成员身份确认公示表进行公示,并收集整理群众反馈的意见,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对初次公示中群众反馈的意见进行复核后交村民(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形成成员身份确认结果,再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对成员进行造册登记。(每次公示不少于7天)。

  (四)上报备案(9月26日-30日)。全面收集成员身份确认的有关会议记录、实施办法、公示材料、相关证明材料、成员名册等重要资料,整理成册,归档留存,成员名册报镇和县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备案。

  五、工作要求1.加强组织领导。各村要成立相应工作组,抽调专门人员组建指导协调机构,制定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妥善协调处理因成员资格确认引发的各类矛盾和问题,确保工作任务按时顺利完成。2.加强宣传引导。各村要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舆论宣传,引导带动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确保过程公开透明。3.妥善化解矛盾。对成员身份认定过程中涉及特殊人员认定问题,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反映和解决问题,按照”一村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依靠群众,用群众接受的办法,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的渠道妥善化解。4.严肃工作纪律。村党员及干部在成员身份确认工作中要严格工作程序,遵守工作纪律,对作风不实、措施不当、违背政策、导致村民上访和发生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责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和建立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镇东白岭村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中,不

  贯彻执行《海港区农村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的指导意见》(2018年95号),严重违反中央、省、市文件精神并且与区政府下发的文件背道而驰。不按照文件要求的2018年底前完成村民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

  

篇十六:成员身份确认办法

 澄迈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涉及每个成员切身利益,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和难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37号)以及《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发〔2017〕36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等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以下简称“成员身份认定”)制定本办法。

  一、重要意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认定,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的基础性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受当地村规民约、传统观念和历史习惯等因素影响,在某些特殊人群身份认定上有较大差异,由此引发的问题不利于农村深化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二、基本原则(一)依法依规。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坚持村民自治、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成员身份认定,切实保障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二)程序规范。充分尊重成员主体地位,按照既定程序,

  规范成员身份认定程序。(三)坚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然共同体属性原则。这种

  共同体具有两个方面的重要特征:一是集体经济组织是由较为固定的成员所组成的具有延续性的共同体,其内部具有熟人社会的乡土特色。二是集体财产是全体成员赖以维持生计最基本的保障。

  (四)理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的关系。只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可以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利益。

  (五)坚持成员资格取得唯一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当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具有的自然共同体属性出发,以成员权理论为基础,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同时考虑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趋势,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经济权益分配权对未丧失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的人所具有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对一些特殊问题进行综合考虑,全面判断。

  (六)维护稳定。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三、认定标准

  每个人只能享有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开展成员资格认定要结合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义务履行以及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情况,兼顾各类成员群体的利益,特别注重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属于原农业生产队、农业生产大队经改革形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且在登记基准日时本人户籍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的;2.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登记基准日时本人户籍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的,或者在登记基准日及其以前出生,尚未登记户籍的;3.对于依法成立收养关系的养子女和依法成立继子女关系的继子女,且在登记基准日时本人户籍已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的,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与亲生子女相同;4.因合法的婚姻关系,在登记基准日时本人户籍已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的;5.毕业后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公告发布的登记基准日之前回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办理落户手续的;6.外出务工人员在外务工期间,凡未被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7.按国家规定进行政策性移民,且未加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

  体系的人,在登记基准日时本人户籍已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的;

  8.因土地征用或其他原因,被政策性“农转非”后,未被安排就业,也未被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应当认定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9.国家公务员或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等,因被开除、除名等将户口迁至集体经济组织,且长期在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活,也没有其他社会保障和生活来源的,应认定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0.家庭内现役义务兵、士官、在读大中专学生、正在服刑的人员经村集体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可认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1.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的其他情形,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户口虽未迁出,但已在人力资源和社保部门办理正式招录手续且享受财政供养及国有企业在职在编,具有稳定生活保障的;2.因退休、离职将户口迁至集体经济组织,已享有其他社会保障的;3.因上学、投靠亲友等需要,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未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实际生产、生活,未享受和未履

  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权利义务的“空挂户”;4.改革基准日前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或

  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5.因城市扩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过明晰产权转变为城市

  社区的;6.未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与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不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

  7.已毕业且已考上国家公务员序列或已获得城镇企、事业职工社会保障,应当认定其不具有户口迁出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8.历史形成长期未履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义务,未享受权利的;

  9.其他不能明确认定成员身份,经村集体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不认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1.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2.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且不符合保留成员资格规定的;3.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4.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5.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6.军官或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由政府安排工作

  的退役士兵并按政策安置到位的。(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特殊人员的身份按下列方式予以

  确认:1.“外嫁女”或“入赘女婿”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应

  当以是否依赖配偶所在农村土地作为生活保障,并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为基本判断标准。

  “外嫁女”及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1)“外嫁女”婚后户籍虽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但其在嫁入地已分配到承包地或虽未分配到承包地,但在嫁入地已分配到土地补偿费的,应当认定其不再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亦不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外嫁女”嫁入城镇,但户口未迁出的,也未被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应当认定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未取得非农业户口的,应当认定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外嫁女”嫁到港澳台地区及国外,(已经取得在以上地区及国家的永久居留权的),应当认定其不再具有嫁出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入赘女婿”及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依据“外嫁女”的相关规定处理。

  2.关于离婚、丧偶妇女及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方式如下:(1)农村妇女婚后户籍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其离婚、丧

  偶后回到原集体经济组织居住的,应当认定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亦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农村妇女离婚、丧偶后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再婚,但其在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土地补偿费时未获得补偿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应当认定具有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农村妇女离婚、丧偶后与非农户口男性再婚,如其户口仍未迁出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未取得非农业户口的,应当认定具有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4)农村妇女离婚、丧偶后与非农户口男性再婚且户口已转为非农业户口,应当认定不再具有嫁出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未成年子女已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认定不具有嫁出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进城落户村民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但其是否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经村集体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

  4.其它特殊情形由各村根据村规民约并结合本集体经济组

  织所在村自身情况,由经村集体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四、认定程序(一)召开成员会议。确定成员资格认定办法。成员资格认

  定办法必须经经村集体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二)开展清查。全面开展人口摸底排查,以户为单位填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摸底调查表》(附件1),理清农村户籍人员与居住人员及挂靠人员的现状,并进行分类登记造册。

  (三)登记造册。调查小组清查按照组别、户主姓名、家庭成员姓名、与户主关系、是否本村户籍、户籍性质、身份证号码、进村入户时间、性别、年龄、身份认定缘由、备注等内容开展实名制登记。

  (四)公开公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实行公开公示制度,清查核实结果应当以村小组为单位张榜公布,公示不少于7天,并将所有公示内容的影像资料等材料存档备案。成员资格认定由调查小组初步确认后,进行初榜公示,经初步公示无异议后编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登记确认表》(附件2);对认定人员存在异议的应重新审核,再榜公示;再榜公示无异议的经村集体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确认后,编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登记确认汇总表》(附件3),由本村委会汇总审核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核,终榜公示。终榜公示后,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仍有异议的,可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另案处理。

  (五)确定资格。对公示无异议的进行资格确定,本村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后,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将本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复印件归档保存,还包括新出生子女的出生证、准生证,婚嫁人员的结婚证,合法收养子女的收养证,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证明文件,同意加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的会议表决文件材料、履行义务的票据等复印件。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名册及归档材料须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存入档案。

  (六)报送备案。成员认定、变更等资料应及时上报镇政府备案。

  五、监管程序(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属村庄,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工作人员及其工作范围,协助制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初步方案,并妥善处理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引发的各类争议。(二)村民人数在5000名以上,村民委员会机构体制不健全以及具有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指导。(三)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和成员身份确认登记领导小组的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廉洁奉公、遵守纪律、依法履行职责。对优亲厚友、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四)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过程中提供虚假证

  件、其他虚假证明材料或者采用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调查核实后应当及时取消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并限期退还已取得的收益。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丧失方式,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条件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全体成员会议,按照公开程序,经过公示确认。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以后实施,有效期3年。施行期间,澄迈县其它政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国家新颁布法律及政策等不一致的,以国家颁布法律及政策为准。本办法具体适用问题由澄迈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摸底调查表》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登记确认表》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登记确认汇总表》

  附件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摸底调查表

  集体经济组织名称

  户主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户主证件类型

  □身份证□军官证□护照□行政、企事业单位机构代码证或法人代码证□户口簿□其他______

  证件号码

  注意:本部分信息以户为单位填写!

  成员姓名

  与户主关系

  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

  家庭成员总数

  共人

  备注

  调查记事

  调查员:

  审核意见

  审核人:

  家庭代表:

  日期

  年月日

  日期

  年月日

  附件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确认表

  集体经济组织名称

  户主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户主证件类型

  □身份证□军官证□护照□行政、企事业单位机构代码证或法人代码证□户口簿□其他______

  证件号码

  注意:本部分信息以户为单位填写!

  家庭成员总数

  共人

  成员姓名

  与户主关系

  身份证号码

  备注

  家庭代表意见

  家庭代表:

  审核意见

  审核人:

  日期

  年月日

  日期

  年月日

  附件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确认汇总表

  填报单位:

  乡镇

  村(居)委会

  村(居)民小组

  填报日期:年月日

  序号

  户主

  家庭总户内成员人口数姓名

  与户主关系

  性别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备注

  合计

  

篇十七:成员身份确认办法

 确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界定实施方案(最新)

  确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界定实施方案

  为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保护农民集体资产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X〕37号)、《中共X省委办公厅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农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X办发〔X〕25号)、《中共X市委办公厅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X办发〔X〕39号)精神,结合《中共X县委办公室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X办发〔X〕4号)要求,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界定工作,为此制定本方案。

  一、界定原则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要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特征、基本功能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条件等方面综合分析认定。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具体对象进行界定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权利义务对等原则;2.体现社会公平原则;3.村民自治、群众认可原则。成员身份界定必须交由村民大会或2/3以上村民代表大会充分协商、民主决定,不能由少数人决定;4.调动成员生产积极性和组织职能发挥原则;

  确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界定实施方案(最新)

  5.尊重历史、化解矛盾的原则;6.程序规范的原则;7.生不增,死不减的静态管理模式原则。以登记基准日为界,基准日之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随家庭成员出生或死亡发生变动而变动,土地和山林承包经营权、宅基地的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可以按照土地承包法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二、界定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成立组织。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调查、登记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界定工作。成员身份界定工作要按照程序开展,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人员,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二)发布公告。由村产权改革工作小组发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公告,明确登记对象、登记基准日(X年3月31日,该基准日时间为指导性时间)、登记时间、登记方式等内容。(三)摸底登记。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摸底登记表,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户籍变动情况(迁入迁出时间及原因)、类型等内容。(四)方案制定。根据摸底登记情况,针对不同类型人员,召开村委扩大会议研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初步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形成草案,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形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办法,报乡镇(产权制度改革办)审核后实施。

  确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界定实施方案(最新)

  (五)审核公示。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办法,结合摸底登记表,确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填写公示表,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六)上报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各行政村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表(含电子档)报乡镇,经乡镇审核汇总后,报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界定办法(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基准日止,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已取得土地、草场、耕地、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本村村民,基准日止健在的村民;2.正在服义务兵役的本村村民;3.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在校本村学生;4.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自谋职业户籍在本村的村民;5.正在劳教服刑的本村村民;6.因推进新型城镇化综合改革,户籍关系从本村迁入城镇的原本村村民;7.办理过合法领养手续的在册子女,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领养而未办理领养手续的在册子女。(二)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基准日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已死亡(含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的原成员;

  确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界定实施方案(最新)

  2.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及其离退休人员;

  3.同时享有两个及以上成员资格,并已享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的人员;

  4.从外地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享受农村承包经营权,不承担相应义务的挂靠人员、寄住人员和暂住人员;

  5.已在部队提升为军官的人员;6.留在部队服役任士官10年以上的人员;7.已转为不得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规定类型的人员;8.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不予认定的人员;9.其他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三)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基准日止,有下列情形的,由村民大会表决确认是否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自谋职业的本村村民回迁所带的配偶子女;2.户籍已迁出本村且在外地落户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3.僧侣、户籍应迁未迁的出嫁女、入赘婿;4.户籍已迁出或应迁未迁的离婚或丧偶后,已出嫁且不在本村(社区)居住的人员;5.户籍迁回的原本村人员及其依法随同子女;6.与本村村民依法办理结婚手续,户籍尚未迁入的人员及子女;7.现有的五保户;

  确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界定实施方案(最新)

  8.其他特殊情形的人员。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产权改革领导小组要抽调专门人员组建指导组,协助各村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妥善协调处理因成员资格界定引发的各类矛盾和问题,确保工作任务按时顺利完成。(二)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要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舆论宣传,引导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切实保障村民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改革全过程公开透明,促进历史遗留疑难问题有效解决。(三)严肃工作纪律。各乡镇要及时组织各村委会召开村民大会,参照本《指导意见》,商讨、制定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界定认定办法》,加紧开展成员身份界定工作。党员干部在成员资格界定工作中要遵守工作纪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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