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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被告一原告的上诉状格式4篇

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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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被告一原告的上诉状格式4篇

篇一:两被告一原告的上诉状格式

上诉状参考

  民事上诉状必须是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裁判不服所提起的!以下是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魏某某,女,1964 年 3 月 17 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滨州市**区**办事处**村 63 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某,女,1978 年 5 月 29 日出生,汉族,住**市**区渤海五路 622 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高某某,男,1973 年 4 月 7 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市**区新华街建行宿舍

 上诉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区人民法院2008 年 7 月 4 日做出的(2008)*民二初字第 422 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意偏袒被上诉人一方

 (一)、2007 年 7 月 9 日,被上诉人李某某与上诉人魏

 某某签订房屋出租合同,约定由上诉人魏某某出租渤海国际广场 A1-C59 房屋给被上诉人李某某使用,租赁期限为 2007年 7 月 10 日起至 2008 年 7 月 9 日止。

 自双方签订合同后,该房屋一直由被上诉人李某某使用,并且一审法院也认定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李某某应当在房租租赁期限届满后将该房屋返还给上诉人魏某某,但自从双方签订合同之后,被上诉人李某某一直使用该房屋,并未将该房屋返还给上诉人魏某某,截止到一审法院判决做出的 2008 年 7 月 4 日,至双方签订合同的约定期限还差 5天,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在被上诉人李某某使用房屋的一年时间里,该房屋的使用受益权都在李某某手里,李某某也一直在正常经营,并且根据《合同法》第 58 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但被上诉人李某某一直未将该房屋返还给上诉人魏某某,其一直在使用收益。

 并且根据法律的规定,法律最基本的原则是公平原则,而一审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李某某 155000 元显然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在我国无论是侵权法里的侵权责任还是合同法里的违约责任都始终贯穿着法律的一条基本原则,那就是损害填补原则。

 法律的目的在于弥补因法律所保护的法益受到侵害而遭受的损失,使法益恢复到未被侵害之前的状态。

  而法律严格禁止当事人因此而获得法外利益,具体到本案中,被上诉人李某某一直使用收益该房屋,并且直到现在也未向上诉人魏某某返还该房屋,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房屋租赁费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对价,而一审判决却对此事实予以不顾,做出错误的判决,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服该判决。

 民事上诉状

 (二)、一审判决曲解法律,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

 司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使不确定的法律关系明确化,法律的目的在于定纷止争,并且根据法律的公平原则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最大努力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本案中,被上诉人高某某与上诉人魏某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与魏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是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的连贯的、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根源还在于被上诉人高某某的无权转租行为,一审判决不能把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的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人为拆解,假使一审判决正确 ,它也应当在判令上诉人魏某某返还租赁费的同时判令被上诉人高某某向上诉人魏某某返还租赁费,这才是公平公正的判决。

 因为被上诉人高某某并非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也是一审的被告,而一审判决却回避了这个问题,将原本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人为拆解,明显的是在故意偏袒被上诉人一方。

  结合***法院(2007)滨民二初字第 364 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其并未判决被告高某某承担任何责任,可见一审法院偏袒高某某的行为更加明显,不能叫人心服。

 二、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因程序违法导致实体判决不公。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46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也就是说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是三个月,本案一审的立案时间是在 2007 年的年 8 月,而做出判决的时间是在 2008 年 7 月 4日,审理期限长达近一年,并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34条的规定,当庭宣判的,应当在 10 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而一审判决在 2008 年 7 月 4 日做出后,直到 2009 年 2月 20 日才送达给上诉人,整整拖了长达 7 个月的时间,程序的严重违法,导致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上诉人的心目当中荡然无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53 条第四款的规定,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判决严重的程序违法,导致实体判决不公,法律丧失公信力,希望二审法院对此予以高度重视。

 民事上诉状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法法定程序,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魏某某

 二 XXX 年二月二十五日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

 张某 女 40 岁 汉族

 工作单位:北京市某集团公司 职工

 电话:

 13910973978

 住址:

 委托代理人:孔威钧 北京市北环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

 北京市天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董事长 电话:

 地址: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8 月 1 日作出的(2007)海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决第三项。

 2,请求确认被上诉人违反合同约定。

  事实与理由:

 被上诉人是海淀区颐和路 4 号天天小区的开发商,2000年,上诉人张某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沙盘布局和楼书规划图,决定购买天天小区二期房产一套,其房屋位于天天小区1 号楼 301 室。

 在 2001 年办理入住时,被上诉人正在上诉人的楼前启动三期工程,等三期完工后,上诉人发现实际情况和被上诉人当初的承诺相距甚远,三期的楼房不仅使绿地面积减少,而且还直接阻碍了上诉人二期房屋的采光,遂产生争议。

 之后,上诉人多次与被上诉人交涉,主张自己的权利,大概持续了 4 个月后,最终协商由被上诉人回购此房屋,即双方于 2006 年 4 月 1 日订立的“买卖合同”(见证据 1)。

 合同订立后,上诉人为了合同的顺利履行,积极做好一系列准备工作,并督促被上诉人履约,但被上诉人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诿。

 这样又持续了数月,直至 2007 年 1 月 8 日被上诉人突然起诉上诉人违约,其证据也仅是一份“短信已发送”的图片证明,而一审法院也仅仅依此证明作出判决。

 我认为这一判决违背了事实与法律,颠倒了公平与公正,其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违约的判决与事实不符,其实是被上诉人违约。

  首先,上诉人积极为履行合同做准备,其具体为:(1)取得房产证。

 为了能够协助被上诉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上诉人把自己的定期存款提前取出,并从朋友处筹措钱款,还清了房屋的银行贷款,并于 2006 年 4 月 10 日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取得房产证明,其编号为01####(见证据 2,3)。

 (2)电话联系被上诉人履约。

 2006 年 4 月 27,28 两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公司副总王某某电话联系,告知房本已办妥,可以履约了,而被上诉人却没有一点积极履约的意思(见证据 4 电话录音:证据 5电话查询:证据 6 王某某名片 )。

 (3)搬家,为顺利交付房屋做准备。

 上诉人于 2006 年 4 月 30 日和 5 月 21 日分两次把家中物品搬运到其新的住处,有搬家公司的证明和出入天天小区的出门条为证(见证据 8,9,10)。

 (4) 委托邻居办理相关事宜,并通知到被上诉人。

 上诉人考虑自己搬家后可能有时会不在,万一被上诉人不能及时联系到我们,也可以通过上诉人的受委托人联系或洽谈(见证据 11 委托书)。

 在一审中,被上诉人也认可收到了这份委托书。

 (5)上诉人的丈夫亲自留守房屋中,等待履约。

  在电话联系无果后,为防止被上诉人有其他情况,上诉人的丈夫独自留守在1号楼301室,直至2006年9月1日(见证据 12)。

 可见,上诉人为了履约,已尽了最后的努力。

 民事上诉状

 其次,反观被上诉人的做法,实在让人难以理解。

 (1)前期以各种理由应付,推脱上诉人的履约请求,后期却在上诉人丈夫 9 月 1 日搬离 301 室之后不到 1 个月,突然短信要求履约,办理过户手续。

 这一反常理做法,用意何在,让人不免怀疑其真实目的。

 (2)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能否真正起到通知的目的。

 被上诉人公司的副总王某也住在天天小区,他们也知道上诉人现在的住所,并且被上诉人也可以去通知上诉人的受委托人(两个邻居)。

 本合同的标的额如此巨大,被上诉人完全可以通过更稳妥,更安全的方式,郑重地通知上诉人履行合同,这也符合一个正规公司的做法。

 而他们却选择“发送手机短信”这一极为不稳妥地通知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60 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综上,不难看出,上诉人非但没有违约,而是在积极履行合同,一直拒绝履约的恰恰是被上诉人。

 而一审法院对上述一系列事实,视而不见,置若罔闻,仅凭一个手机短信就认定上诉人违约。

 可见一审法官是在妄加裁判,请求二审法官予以纠正。

 二,对证据的认定,一审法院有失偏颇,没有体现出法律的公平,公正。

 首先,针对被上诉人提供给法院的“公证书”及相应图片。

 我们认为:(1)短信发送是在 2006 年 9 月 26 日,而公证的时间是在 2007 年 1 月 9 日,短信的发送过程并非在公证员的监督下操作,所以“公证书”的作用仅是保全证据,它的证明力并不强于其他证据。

 (2)手机是一个很现代化的工具,几时发送,具体时间的显示,是完全可通过人为的操作去更改的。

 其次,关于上诉人的证据。

 (1)证据 4(电话录音)的通话时间与证据 5(铁通话单查询)的登记时间,分秒不差。

 并且在一审中,王某也没否认录音中的人是自己;证据8(搬家公司的证明)与证据 9,10(天天小区的出门条)的日期、时间,也是非常吻合的;证据 11(委托邻居)也是很明确的,并且被上诉人也没否认。

  (2)以上证据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内容上以及收集方式上,都没有任何违法之处,而一审法院不予认可,明显违反《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定》的相关内容。

 总之,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对证据的认定及采信存在瑕疵。

 三,关于“买卖合同”

 这份合同是由被上诉人提供的格式合同,上诉人只能被动的接受签字,并且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这也对上诉人带来了极大的风险,而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

 被上诉人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每年会起草、签订无数份合同,而上诉人只是一普通老百姓,没有更多的法律常识。

 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40,41 条的规定,针对格式合同及格式条款,承担合同更大责任的理应是被上诉人。

 综上所述,无论是在事实上,证据上以及在合同本身理解上,上诉人都没有违反合同约定,我们恳请二审法院根据“合同法”、“民诉法”、“证据规定”等法律法规,支持上诉人的请求,还法律以公正、公平,还上诉人以公道。

 民事上诉状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状格式

 上诉人:

 被上诉人:(刑事上诉状无被上诉人)

 上诉人因 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 字第 号 ,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 份

 上诉人:

 年 月 日

 1、上诉请求。

 首先要综合叙述案情全貌,接着写明原审裁判结果。

 其次指明是对原判全部或哪一部分不服。

 最后写明具体诉讼请求,是要撤销原判、全部改变原判还是部分变更原判。

 2、上诉理由。

 主要是针对原审裁判而言,而不是针对对方当事人。

 针对原审判决、裁定论证不服的理由,主要是以下方面:(1)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2)原审确定性质不当;(3)

 适用实体法不当;(4)违反了法定程序。

 上诉状格式

 1、上诉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如果当事人仅在一审判决、裁定送达时口头表示上诉而未在法定期间内递交上诉状,则视为未提出上诉。

 2、上诉是当事人享有诉权,一审原、被告及被判决承担责任的第三人均有权上诉。

 上诉状是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上一级法院提起的诉讼状。

 其内容主要是要提出上诉所要达到的目的和说明对某个具体判决不服和不服的原因,如一审判决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和违反法律程序等

 附:

 上诉状

 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上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上诉状格式

 被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被上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上诉人因 XXXX(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不服XXXX 人民法院(写明一审法院名称)XXXXX 第 XXX 号 XX 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请求事项:(写明提出上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上诉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审判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和错误陈述理由)

 此致

 XXXX 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名或盖章)

 XXXX 年 XX 月 XX 日

篇二:两被告一原告的上诉状格式

状怎么写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孙登英,男,51 岁,汉族,内蒙古太仆寺旗人,住东乌旗尼特砖厂。

 电话:1394793

 被上诉人:刘建军,男,汉族,40 岁,河北省康保县人,现住东乌旗镇。

 电话:13904792

 被上诉人:马志权,男,汉族,辽宁省彰武县人,现住址不详。

 上诉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的(2010)东民初字第 90 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上诉请求:

 1.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的(2010)东民初字第 90 号民事判决;

 2. 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3. 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定性不正确。

 1、.一审法院认定“原告孙登英与被告马志权解除合同

 的行为应认定为恶意串通,损害了被告刘建军的利益,应属无效。

 原砖厂承包合同应继续履行。

 ”是错误的。

 合同法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时,合同无效。

 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当事人或代理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而与对方当事人、代理人合谋进行的违法行为。

 首先,恶意串通导致合同无效,应发生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而不是合同解除过程中。

 其次,原告孙登英在解除合同行为中,没有牟取不法利益,更谈不上合谋进行违法行为,损害了被告刘建军的利益。

 最后,一审法院认定解除合同行为无效,没有提供任何的证据支持,是草率不负责任的,是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践踏,法理难容。

 2、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刘建军与被告马志权是合伙经营的法律关系”是错误的。

 原告孙登英在庭审中没有看到被告刘建军与被告马志权有任何的合伙协议,只看到了一份授权书,这说明,被告刘建军与被告马志权是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而不是合伙经营的法律关系。

  退一步讲,就算他们是合伙关系,也不影响原告孙登英与被告马志权解除砖厂承包合同,因为,合同双方既有签订合同的权利,也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只要合同双方达成一致,随时可以解除合同。

 在庭审中,被告刘建军承认砖厂是原告的,并承认与原告没有任何合同关系,这就说明,被告刘建军自 2008 年 1月 1 日 起,霸占原告的砖厂,从事经营活动,对东乌旗乌尼特砖厂的厂房及砖厂的全部设备无任何权利,无任何法律关系,属无权占有,应无条件返还给原告。

 3、关于本案的案由问题。

 本案案由确认为“承包合同纠纷”是错误的。

 2000 年 10 月 30 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规定:“《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试行)》)将民事案件案由分四部分。

 第一、二、三部分属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案由,一般应当包括两部分: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及其争议,如买卖合同质量纠纷,但《规定(试行)》只列出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部分,而当事人的争议部分由受理法院根椐当事人的具体争议确定。

 ……。

 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可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确定案由。

  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符时,结案时以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作为确定案由的依据。

 原告认为,本案案由应为“返还原物纠纷”。

 4、关于法院追加被告马志权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57 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在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马志权不是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并且法律赋予原告选择确定被告的诉讼权利,那么诉谁、不诉谁应当尊重原告的意见。

 对于被告提出追加共同被告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确属必要的共同诉讼遗漏了当事人的,应当行使法官释明权,告知原告并征求其意见。

 原告同意追加的,裁定准许;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可以借鉴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是承包合同纠纷,适用合同法的规

 定,是明显错误的。

 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本案中合同双方是原告孙登英和马志权,合同双方在《砖厂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的全部过程中,没有任何争议,不存在纠纷,不需要打官司。

 所以,本案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并且,被告刘建军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如果适用合同法,被告刘建军在主体上就不适格,就应当撤销对被告刘建军的起诉,所以,一审法院的判决前后矛盾,真是让人匪夷所思。

 返还原物请求权是物权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当所有人的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时,财产所有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或者请求法院责令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我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也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中也规定了返还财产。

 在本案中,原告认为,法院应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定性不正确。

 适用法律错误,因此请求法院在查明本案全部事实,从本案的事实真相、社会影响和社会效益出发,撤销一审判决,

 依法进行改判。

 为处于弱势群体的广大劳动者的当家作主。

 此致

 锡林浩特盟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巴 xx、 男、 32 岁、 蒙古族、 xx 局职工

 住址:鄂托克旗 x 镇第 x 居委会 x 栋 x 号

 上诉人:特 xxx、男、29 岁、蒙古族、 xx 旗校外教育活动 xx 教师

 住址:鄂尔多斯市 xxx 镇

 上诉人:其 xx 女、 39 岁、 蒙古族、 xx 旗第 x 中学教师

 住址:鄂尔多斯市 xx 旗 xx 镇什拉乌素 xx 栋 x 号

 被上诉人:王 xx、男、 44 岁、 汉族 原 xx 担保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王 xx 诉三上诉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以免除保证责任并对该借款不承担连带责任为由,不服(2012)x 民初字第 xx 民事判决,特向本院提出上诉。

 请求事项:依法请求撤销(2012)x 民初字第 xx 号民事判决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2011 年 1 月 13 日,被上诉人将融资款项借给斯 xx 使用时,根据乌审旗的借款惯例,必须由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担保方可借款。

 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与斯 xx/xx 期限当时并不清楚。

 仅根据被上诉人 2012 年 5 月 21 日起诉以后知悉:被上诉人与斯xx/额xx期限是3个月(即2011年1月13日至2011年 4 月 12 日),被上诉人诉讼中已经自认利息结算至 2011年 8 月 8 日。

 2011 年 4 月 12 日借款到期后,被上诉人与斯 xxx、额xx 改变借款期限并支付利息的情况,被上诉人从未向上诉人书面告知过,仅因鄂尔多斯发生高利贷风波导致借款无法归还时,被上诉人以借款人未还借款为由,将上诉人诉至 xx旗人民法院。

 经 xx 旗人民法院审理已经查明:被上诉人与借款人斯xx、额 xx 借款期限为 3 个月,时间自 2011 年 1 月 13 日至2011 年 4 月 12 日。

 同时,还查明斯 xx、额 xx 借款利息截止 2011 年 8 月 8日。

 但是,xx 旗法院以担保未超过 2 年诉讼时效为由,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时,不知出于何种目的,故意将《担保法解释》第 32 条规定的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主张顺序以及保证责任范围、保证责任方式的法律规定断章取意,并做

 出违背法律规定的判决。

 上诉人根据《担保法》及其解释的规定,对 xx 旗法院的一审判决,提出以下上诉理由:

 一、上诉的法律依据

 根据《担保法》第 18 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 20 条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

 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第 24 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 26 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 20 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

 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第 30 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第 32 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 34 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第 36 条规定: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合同法》第 39 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

 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 40 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

 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 41 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

 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二、免除保证责任的理由

 上诉人的保证责任自 2011 年 4 月 12 日至 2011 年 10 月11 日止,此期间为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

 上诉人在被上诉人与斯 x、额 xx 借款过程中,被上诉人从未向上诉人主张过清偿还款责任问题。

 作为债权人的被上诉人与债务人斯 xx、额 xx 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也没有经过上诉人的书面同意,该变更后的合同,上诉人也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被上诉人放弃对债务人的诉讼,就等于放弃了对债务人的债务履行要求。

 债务人与债权人改变合同履行期限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被上诉人以收取利息的方式改变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

 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责任同样免除。

 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必须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或者《担保法》第 26 条第 1 款所确定的保证期间内行使其对保证人请求权,在保证期间之前,主债务未届清偿期限,不会发生实际请求权问题。

 但是,在保证期间届满之后,债权人的请求权将由于保证人因保证期间届满的免责而失去法律意义。

 因此,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在保证期间内行使。

 被上诉人放弃对债务人的诉讼请求,在保证人已经免除保证责任的前提下,直接诉三上诉人承担保证责任,已经与担保法的规定相悖。

 被上诉人放弃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请求,保证人享有独立的抗辩权。

 不因被上诉人对真正借款人履行债务的请求权放弃而免除保证人的抗辩权。

 如果被上诉人诉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时,必须是上诉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下,可以对任一保证人主张权...

篇三:两被告一原告的上诉状格式

状例文 民事上诉状例文 上诉人:

 × × 市种子公司经营部。

 住址:

 × × 市市中区五一路× 号。

  法定代表人:

 罗× × , 男, 52 岁, × × 市种子公司经营部经理。

  诉讼代理人:

 王× × , 女, × × 市市中区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 × 县种子公司。

 上诉人因不服× × 县人民法院 1 9× × 年 1 2 月 24 日(初)法经判字第六号判决, 现依法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1 . × × 县种子公司立即给付我方货款及包装、 运输费共 1 3358?08 元。

 2. × × 县种子公司按每日 3%(自 1 997 年 8 月 20 日起, 至付款之日止)偿付延期付款的赔偿金。

 3. × × 车站的罚款由× × 县种子公司承担。

 4. 一、 二审诉讼费用以及由于诉讼而引起我方支出的费用, 由× × 县种子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 原判决认定事实部分失实

  原判决称:

 “× × 年 9 月 1 0 日被告接到× × 火车站提货通知单后, 即派杨× × 到× × 车站提货, 因货物未附植物检疫征书和种子合格征而未提货, 并电告了原告。

 ”这段话认定了两个事实:

 第一、 被告未提货的原因是因为原告没有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和种子合格证; 第二、 被告当时就把未提货的上述原因告诉了原告。

 然而, 事实并非如此, 为了澄清事实不得不赘述纠纷过程。

  × × 县种子公司(原审被告)于 1 997 年 7 月 7 日电报邀请我方签订 5000 市斤的大葱种子购销合同, 同年 8 月 1 日被告派杨× × 来与我方正式签订 1 000 市斤大葱种子购销合同。合同各项具体规定请见附件。

 1 997 年 8 月 1 5 日我方如约发运大葱种子 4055 斤, 9 月 5日到达× × 车站, 次日车站向被告发了领取货物的通知书。

 9 月 1 6 日我方通过银行向被告托收贷款及包装、 运输费 1 3258. 98 元。

 时过半月, × × 县农业银行以被告“要求退货, 希望双方协商解决”为由, 拒绝托收货款, 退回了托收凭证。

 9 月 1 7 日, 我方再次要求× × 农行托收, 由于被合仍然拒付, 农行又退回了托收凭征。

 与此同时杨× × 于 9 月 3 日、 8 日、1 0 日三次分别来电、 来函, 要求终止合同、 退货。

 杨称“由于今年我订的承包任务重, 购的货太多, 领导要求我停止执行合同、 停止进货, 请贵部谅解为盼”。

 杨当时所有的函件中从未提到检疫和种子合格证问题。

 由于货物已发出, 我方不同意退货, 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 在我方发出托收凭证后的第 39 天, 即 9 月 25 日, × × 县农行才发出通知,

 告诉我方, 被告拒付的理由是:

 “检疫证明和种子合格证均无。

 ”但是令人费解的是, 农行发出的拒收理由通知的次日, 被告才申报了拒绝付款申请书(× × 农行寄来的凭征可以证明)。

 由此可见, 原判认定的第一点事实是错误的。

 被告并非因为“没有植物检疫证书和种子合格证书”而不提货, 而是因为被告的代理人杨× × 盲目订合同, 购货过剩, 不得不终止合同,退掉订货。

 在我方不接受其无理要求的情况下, 时过 39 天, 杨才找出这样一条逃避法律、推却责任、 转嫁经济损失的脱身之计。

 原判决认定的第二点也是失实的。

 9 月 1 0 日杨× ×并未将“没有检疫证明和种子合格证”这一点电告我方, 而是来电请求终止合同, 并请求我方“谅解”他的过错。

  二、 双方签订的订购大葱种子合同是合法有效合同

  原判决称:

 根据《经济合同法》 第七条规定, 原告与被告所订立的购销合同是无效合同。对照《经济合同法》 第七条, 我方认为我们并未违反四项规定中的任何一项。

 唯一可能涉嫌的大约是“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一项。

 因为我方提供的大葱种子没有进行检疫。

 然而, 我方走访了种子检疫部门, 查阅了有关文件。

 根据我国农牧渔业部制定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对象名单所列, 大葱种子并非必须检疫的对象, 是可以免检的种子。

 所以以我方提供的种子没有检疫为由来否定原合同是不妥当的。

 原合同是合法有效合同, 对合同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也正是因为大葱种子可以免检, 铁路方面承运了这批种子。

 有关这个问题的详细材料请见附件和原审中我方提供的代理词。

 三、 原判决对双方的裁决是不公正的

  大葱种子至今在× × 车站库房存放了三个多月, 造成了葱种的变质。

 由于被上诉人长期不提货, × × 车站库房根据有关规定, 处以正常罚款的三倍予以重罚。

 这两项经济损失, 不言自明, 是由于被上诉人的违约过错导致的。

 但是, 原判决称“原告已发到× × 的 4050 市斤大葱种子由原告自行处理。

 并承担× × 车站库房罚款总额的 50%”, “其它损失各自负担”。上诉人认为, 这样的判决是极不公正的。

 原判没有弄清事实真象, 因而不能分清当事人双方的是非和责任, 又错误地适用法律, 把一个合法有效的合同判为无效合同, 从而使被告的违法行为得不到制裁, 我方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护, 反而要我方承担因被告违法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这种不公正的判决, 我方不能接受。

 综上所述, 恳请× × 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第 6 条、 第32 条、 第 35 条、 第 38 条第 2 款第 2 项, 《植物检疫条例》 第 4 条、 第 9 条、 第 1 0 条,农牧渔业部制定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对象分布名单, 及《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 第 2 款第 6 条、 7 条有关承付和延期付款的规定另行公正判决。

 此致

 ××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 × 市种子公司经营部

  × × × × 年× 月× × 日 附:

 一、 本状副本二份;

 二、 代理词(打印件)二份。

篇四:两被告一原告的上诉状格式

纠纷起诉状写作方法

 一、 经济纠纷起诉状的涵义和用途经济纠纷是指法人之间、 法人与公民个人之间或公民个人之间,发生在经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之争。发生在经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之争起诉状(诉状)

 , 俗称“状子” ,分为民事诉状和刑事诉状。经济诉讼起诉状属于民事诉状。

 经济纠纷起诉状又称经济诉状,指在经济纠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方当事人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当事人的另一方有解决不了的关于权利和义务的问题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依法裁判,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所制作使用的文书。

 起诉状的三点用途一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手段;二是法院进行审理或调解的依据;三是被告人进行答辩的依据。

 二、 起诉状的特点1. 请求诉讼性。任何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递交经济纠纷起诉状便是提出了诉讼请求经济纠纷起诉状便是提出了诉讼请求。2. 适用范围的特定性。经济纠纷起诉状针对的是归人民法院管辖而未被审理过的案件。3. 处理案件的参证性。诉状本身就是一种处理案件时的证据。

 经济纠纷起诉状由七部分内容构成:(一)

 标题(二)

 状头, 即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三)

 案由或事由(三)

 案由或事由(四)

 诉讼请求(五)

 事实和理由(六)

 结尾(七)

 附项

 撰写起诉状注意事项1. 提出请求事实要具体、 全面, 不得笼统或含糊不清。

 数字必须准确无误。2. 诉讼理由要建立在确实充分的证据和明确清楚的事实基础之上清楚的事实基础之上, 说清楚案件事实与理由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

 引用的法律条文要准确、完备。3. 注意人称的一致性。

 在陈述事实与理由时,叙述的人称要前后一致, 如用第三人称时就要称原告与被告。4. 语言做到准确、 严谨, 表述富有逻辑性。说清楚案件事实与理由

 经济纠纷上诉状写作方法

 经济纠纷上诉状 概念是指经济纠纷诉讼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 变更原审裁判,或重新审判而提出的诉状。

 经济纠纷上诉状 作用经济纠纷上诉状是第二审法院受理案件,并进行审理的依据。第二审法院可以通过上诉状了解上诉人不第二审法院可以通过上诉状了解上诉人不服第二审裁判的理由。因此, 经济纠纷上诉状对于第二审法院全面了解案情, 审理案件,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提高办案质量, 具有重要的作用。

 上诉状的特点1. 提起上诉的直接性。有权提出经济纠纷上诉状的必须是当事人或其诉讼权利承担人、 法定代表人、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2. 针对性。经济纠纷上诉状是针对法院第一审判决和裁定而写的,直接出判认定事实的错因此要直接指出原判认定事实的错误、 原判理由的不充足或适用法律的错误, 并有针对性地写出不服一审判决意见、 看法以及自己的请求。3. 时限性。上诉有时间限制。上诉人必须在法院规定的有效时间内进行上诉,超过了规定时间则会被视作服从一审判决。判由的充

 上诉状的结构和写法(一)

 标题(二)

 状头(三)

 案由(三)

 案由(四)

 上诉请求(五)

 上诉理由(六)

 结尾(七)

 附项

 (一)

 标题写明“经济纠纷上诉状”或 “上诉状”

 (二)

 状头写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基本情况,书写项目与顺序同起诉状书写项目与顺序同起诉状。

 (三)

 案由即不服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的原由。需概括写明上诉人因何案、 不服人民法院于何时、院于何时、以何字号(×字第×号)

 发出的判决或裁定而提出上诉。

 (四)

 上诉请求这是上诉的目的所在,必须概括写明请求第二审法院撤消或变更原审判决或裁定,更原审判决或裁定,或请求重新审理。

 (五)

 上诉理由这是上诉状的关键所在。通常从四个方面写理由:第一, 针对原审判决和裁定对事实的认定有错误、 出入和遗漏, 或证据不足, 而提出纠正或否定之的事实和证据;第二, 针对原审判决或裁定对事实的定性不当, 而提出恰当的定性判断;第三, 针对原审判决或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不准、 不对, 而提出正确适用的法律根据;第四, 针对原审判决或裁定不合法定程序, 而提出纠正的法律依据。

 上诉状的注意事项1. 针对性要强, 要有的放矢。2. 语言要明晰、 简洁, 做到条理清楚,逻辑性强逻辑性强。3. 在限期内将上诉状送交上级法院。经济纠纷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天,逾期上诉无效。

 经济纠纷答辩状写作方法

 一、 经济纠纷答辩状的涵义经济纠纷答辩状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状,或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状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进行辩护、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进行辩护反驳或答复的书状。

 答辩状作用被告人或被上诉人可以通过答辩状针对原告或上诉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以及请求事项, 进行有针对性的答辩, 阐明自己的理由和请求, 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经济纠纷答辩状还有助于法院兼听双方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和请求,以便全面掌握案情,以求公正地审理案件。

 二、 答辩状特点使用对象的特定性经济纠纷答辩状只能由被告或被上诉人提出。答辩内容的针对性经济纠纷答辩状必须针对起诉状或上诉状的内容有的放矢地进行答辩。行文方式的论辩性经济纠纷答辩状通过摆事实、 讲道理, 通过运用有利的论据和有关的法律条文, 通过论辩和反驳, 以求驳倒对方的观点和论据, 从而证明自己观点的正确。

 三、 经济纠纷答辩状的作用经济答辩状可以充分阐明自己的观点与主张,从而使人民法院全面了解案情, 作出公正裁决。体现了诉讼当事人权利平等的原则体现了诉讼当事人权利平等的原则有利于法院全面了解诉讼双方的意见、 要求,以达到全面、 公正审理案件的目的有利于维护被告、 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四、 经济答辩状的结构和内容1 . 标题第一行正中写明文种, 即“经济纠纷答辩状” 。状。如属二审程序的答辩, 要写明“上诉答辩状” 字样。

 2. 答辩人基本情况应依次写明答辩人的姓名、 性别、 年龄、民族、 籍贯、 职业和住址等基本情况。有代理人的,应另起行写明代理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应另起一行写明代理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该单位的名称、 所在地、 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职务等。被答辩人的基本情况一般不须写出;若答辩内容需要, 也可写出。

 3. 经济纠纷答辩状正文包括三项案由、 答辩理由、 答辩意见。⑴ 案由要写明对何人要写明对何人、 何单位起诉或上诉的何案进行答辩。一审案件的答辩人是被告人, 上诉案件的答辩人是被上诉人。答辩时, 一般用下述方式表明案由:“因×× 一案, 现提出答辩如下:

 ……“或“×× ×× 年×月 ×日 收到× ×人民法院送达的××一案的诉状副本一份,现依法答辩如下:

 ”何单位起诉或上诉的何案进行答辩

 ⑵ 答辩理由这一部分要针对起诉状或上诉状的内容, 明确回答原告人或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充分地阐明答辩方对案件的主张和理由。行文时, 可根据双方在案件中的争执焦点, 抓住关键,针锋相对地进行驳辩; 用相反的事实、 证据和理由论证答辩方主的确性定答辩方主张的正确性, 否定原告人、 上诉人诉讼请求的错误。也可以诉讼程序为理由, 证明对方没有具备起诉、 上诉发生和进行诉讼的条件, 进而反驳原告人或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告人诉人诉请求的

 ⑶ 答辩意见这一部分是在阐明理由的基础上, 经过综合归纳, 援引有关法律, 进一步说明答辩理由的正确性, 揭露对方法律行为的谬误性; 进而提出自己对纠纷的解决意见,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合理地裁决。

 4. 尾部⑴ 另起一行空两格写“此致” 。⑵ 另起一行顶格写送达法院名称。⑶ 右下角答辩人签名、 盖章,并注明答辩日 期。⑷ 左下角是附项:

 即答辩状副本X本。

 经济纠纷答辩状范文一经济纠纷答辩状范文二经济纠纷答辩状范文二

 经济纠纷申诉状写作方法

 一、 经济纠纷申诉状的涵义申诉书又称申诉状或再审申请书, 是指经济案件的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 认为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而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请求复查纠正或重新审理的书状。经济纠纷申诉状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文书,但是, 提交申诉状后并不能停止已生效的判决、 裁定的执行。

 二、 经济纠纷申诉状的特点不受限制性申诉人不论裁判是否经过上诉, 也不论这些裁判是否已执行完毕, 都可以不受时间限制而提交申诉状。

 提交申诉状不影响判决、毕, 都可以不受时间限制而提交申诉状。

 提交申诉状不影响判决、裁定的执行。效应难测性申诉状只能被视作决定是否引起重新审判程序的参考材料, 其不一定就能引发重判程序的发生。

 三、 经济纠纷申诉状的作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工具人民法院对以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对以生效裁判的一个案件提起再审的依据个案件提起再审的依据人民法院发现错案的途径

 四、 经济申诉状的结构和内容1、 标题标题要标明“经济纠纷申诉状” 或“申诉状” 。2、 状头2、 状头依次写明申诉人的姓名、 年龄、 民族、 职业、 工作单位和住所等自然情况不写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3、 正文正文包括申诉(再审申请)

 案由、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⑴申诉案由通常写法是:

 申请人XXX对XX人民法院XXXX年X月 X日 X字第X号XXXX判决提出再审申请。⑵请求事项请求撤销某判决或裁定, 或依法改判, 或请求确认当事人的某种权利, 或请求赔偿当事人的经济损失。可分条列项。

 ⑶事实与理由要针对原判决或裁定的错误或不当, 有理有据的提出申辩;举出足以推翻原判决或裁定的新依据;指出原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指出原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指出原判决或裁定运用法律不当;指出原判决或裁定违反诉讼程序, 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 裁定;事实要确凿, 理由要充分。

 4、 尾部正文之后, 另起一行, 先空两格, 写“此致” , 再另起一行顶格写要送达的人民法院名称。在法院名称右下方, 申请人署名。在署名的下面, 写申请的时间。有附项的, 在申请时间的下一行写附项。

 空两格写“附” 字, 其后按序号列述。要附上第一审或第二审判决书、 裁定书、 协调书等的原件或复印件。

 经济纠纷申诉状范文一经济纠纷申诉状范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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