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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心得3篇

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3-18

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心得3篇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心得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四篇第一篇为切实保障扫黑除恶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落实开展《反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心得3篇,供大家参考。

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心得3篇

篇一: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四篇 第一篇 为切实保障扫黑除恶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落实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要求,全面理解和把握《反有组织犯罪法》的主要内容,我们集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颁布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于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我们要深刻认识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重要意义,持续巩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打好持久战,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此次学习,内容囊括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内容。我将以此次学习为契机,筑牢思想防线,立足本职,毫不动摇的以人民群众为中心,把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全面理解和把握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的主要内容,深刻理解条文内涵精髓。

 该法出台重大意义,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深挖黑恶势力

 “保护伞”、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保障涉案单位个人权益。我表示将以此次学习为契机,筑牢思想防线,立足本职,毫不动摇的以人民群众为中心,全面理解和把握《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的主要内容,深刻理解条文内涵精髓。

 《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决策部署,全面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平安中国建设、保障群众根本利益的现实需要,是维护社会繁荣稳定向上的坚固防线。《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颁布实施,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必然要求,是党中央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标志性成果,对确保扫黑除恶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从源头上预防减少黑恶势力滋生蔓延具有重要意义。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认真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带头遵守法律,坚决守牢底线。

 我们要利用好新学期班会的契机,将其传达给每一位学生,通过进一步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反有组织犯罪法》,为提升本市扫黑除恶“打伞破网"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二篇 这次《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

 概念,对恶势力组织可以适用法律规定的惩治和防范措施,并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软暴力”行为的定性,让这些黑恶势力再也无处遁形。

 有组织犯罪是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还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

 “软暴力”是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或者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01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 在案件办理方面,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规定公安机关在线索核查阶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涉案财产可以依法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

 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对特定有组织犯罪罪犯异地执行刑罚、严格减刑假释。

 对于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为预防再犯罪,法律规定了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人员刑满释放后的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制度,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开办企业等加强监管。

 02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坚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为总结实践经验,保障“打伞破网”,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章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作出了规定,将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明确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重点。

 具体内容包括,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类型,明确对于这些行为,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

 出处理;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对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作了规定;对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的行为作出规定,明确底线禁区。

 03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 为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组织渗透,根据党中央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防范和惩治“村霸”的有关文件精神,总结实践经验,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二条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作了规定,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04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近年来,黑恶势力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严重危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反有组织犯罪法落实各方责任,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

 反有组织犯罪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方面的职责作了规定,并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有组织犯罪侵害作了专门规定。

 此外,为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05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 涉案财产处置是扫黑除恶案件办理中的关键环节,为铲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实现“打财断血”,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了一些新的规定。

 具体包括:规定了财产调查制度,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明确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06保障涉案单位个人权益 反有组织犯罪法强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在保障涉案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方面,明确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异地

 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其家属和辩护人;规定涉案财物处置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并对涉案财物处置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有关诉讼权利作出专门规定。此外,还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举报人等的保护措施作了专门规定。

 第三篇 为进一步提升《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知晓率,增强人民群众对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的认识和参与度夯实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法治宣传基础。2 月 16 日 H”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进行《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活动。

 活动期间,通过现场讲解、发放宣传资料、1.ED 等形式向干部职工认真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重大意义,向群众宣传《反有组织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黑恶势力如何认定等相关知识,帮助群众明确有组织犯罪的法律概念,现场解答群众咨询,阐述反有组织犯罪法 6 大亮点,讲解黑恶势力的基本特征、常见作案手法及相应风险防范提示、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倡导大家踊跃举报黑恶势力。此外,积极宣传网络信息诈骗防范、毒品犯罪预防、反恐防恐等知识,增强老百姓防范安全风险能力意识。

 通过宣传活动,进一步提升群众法律意识、法治思维,巩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教育引导群众认识《反有组织犯罪法》

 的重大意义,努力营造人人知晓、人人支持、人人参与的浓厚氛围。

 第四篇 2021 年 12 月 24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标志着系统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取得阶段性法治成果,扫黑除恶将得到专门法律的加持。

 反有组织犯罪法共 9章,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共 77 条。法律于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符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下面谈谈我的学习心得

 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 明确有组织犯罪、恶努力组织的概念是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的前提。为实现“露头就打”“打早打小”,反有组织犯罪法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一恶势力组织明确定义为法律概念#近年来以实施恐吓、威胁、滋扰等“软暴力”为主要犯罪手段的黑恶犯罪案件呈现高发多发态势,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了“软暴力”手段的认定。

 明确依法从严惩治和防范黑恶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是该法的一大亮点。在案件办理方面,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对于有组织

 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掰定公安物关在贪费孩落好发,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涉案财产可以依法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对特定有组织犯罪罪犯异地执行刑罚、严格减刑假释。

 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对于铲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具有关键作用。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被告人实施黑机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军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于以追缴、没收。

 深挖“保深伞气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做法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为总结实践经验,保障“打伞破网二反有组织犯罪法第 5章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作出规定,将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明确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重点。

 具体内容包括: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睾行为的具体类型,明确对于这些行为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对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作了规定:对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的行为作出规定,明确底线禁区。

 为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组织渗透,根据党中央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防范和惩治“村霸”的有关文件精神,总结实践经验,反有组织犯罪法第 12 条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作了规定,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矣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加强行业监管是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关键措施。反有组织犯罪法对行业监管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建立健全行业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长效机制对相关行业领域内有组织犯罪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对有组织犯罪易发的行业领域加强监督管理,作出专门规定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近年来,黑恶势力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严重危及未成年人的

 身心健康,为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反有组织犯罪法落实各方责任,对加强惩治涉未成年人有组织犯罪作出专门规定。

 为加强对涉未成年人有蛆燃犯罪的惩治,规定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彩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式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严打黑恶犯罪的同时,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也是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关切之一。在保障涉案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方面,明确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其家属和辩护人:规定涉案财物处置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并对涉案财物处置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有关诉...

篇二: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心得

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三篇】

 【 篇一】

 】

 2021 年 12 月 24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标志着系统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取得阶段性法治成果,扫黑除恶将得到专门法律的加持。

 反有组织犯罪法共 9章,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共 77 条。法律于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将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下面谈谈我的学习心得。

 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 明确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是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的前提。为实现“露头就打”“打早打小”,反有组织犯罪法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一一恶势力组织明确定义为法律概念。近年来以实施恐吓、威胁、滋扰等“软暴力”为主要犯罪手段的黑恶犯罪案件呈现高发多发态势,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了“软暴力”手段的认定。

 明确依法从严惩治和防范黑恶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是该法

 的一大亮点。在案件办理方面,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规定公安机关在线索核查阶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涉案财产可以依法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对特定有组织犯罪罪犯异地执行刑罚、严格减刑假释。

 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对于铲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具有关键作用。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深挖“保护伞”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做法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为总结实践经验,保障“打伞破网”,反有组织犯罪法第 5章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作出规定,将查办国家工

 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明确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重点。

 具体内容包括: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类型,明确对于这些行为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对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作了规定;对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的行为作出规定,明确底线禁区。

 为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组织渗透,根据党中央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防范和惩治“村霸”的有关文件精神,总结实践经验,反有组织犯罪法第 12 条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作了规定,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加强行业监管是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关键措施。反有组织犯罪法对行业监管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建立健全行业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长效机制,对相关行业领域内有组织犯罪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对有组织犯罪易发的行业领域加强监督管理。

 作出专门规定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近年来,黑恶势力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严重危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反有组织犯罪法落实各方责任,对加强惩治涉未成年人有组织犯罪作出专门规定。

 为加强对涉未成年人有组织犯罪的惩治,规定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严打黑恶犯罪的同时,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也是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关切之一。在保障涉案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方面,明确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其家属和辩护人;规定涉案财物处置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并对涉案财物处置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有关诉讼权利作出专门规定。法律还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举报人等的保护措施作了专门规定。

 法律亮点频现的背后,体现党和国家扫黑除恶的坚定决心,彰显浓浓的为民情怀。期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坚强后盾下,人人更加幸福、社会安定有序、环境风清气正、

 国家长治久安。

 【 篇二】

 】

 为切实保障扫黑除恶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落实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要求,全面理解和把握《反有组织犯罪法》的主要内容,我们集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颁布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于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我们要深刻认识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重要意义,持续巩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打好持久战,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此次学习,内容囊括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内容。我将以此次学习为契机,筑牢思想防线,立足本职,毫不动摇的以人民群众为中心,把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全面理解和把握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的主要内容,深刻理解条文内涵精髓。

 该法出台重大意义,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保障涉案单位个人权益。我表示将以此次学习为契机,筑牢思想防线,立足本职,毫不动摇的以人民群众为中心,全面理解和把握《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的主要内容,深刻理解条文内涵精髓。

 《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决策部署,全面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平安中国建设、保障群众根本利益的现实需要,是维护社会繁荣稳定向上的坚固防线。《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颁布实施,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必然要求,是党中央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标志性成果,对确保扫黑除恶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从源头上预防减少黑恶势力滋生蔓延具有重要意义。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认真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带头遵守法律,坚决守牢底线。

 我们要利用好新学期班会的契机,将其传达给每一位学生,通过进一步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反有组织犯罪法》,为提升本市扫黑除恶“打伞破网"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贡献自己的力量。

 【 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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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次《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对恶势力组织可以适用法律规定的惩治和防范措施,并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软暴力”行为的定性,让这些

 黑恶势力再也无处遁形。

 有组织犯罪是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拒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还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

 “软暴力”是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或者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01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 在案件办理方面,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冢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杈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规定公安机关在线索核查阶段,对黑壮会性质组织案件的涉案财产可以依法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对特定有组织犯罪罪犯异地执行刑罚、严格减刑假释°

 对于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被告人实施黑在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于以追缴、没收。为预防再犯罪,法律规定了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人员刑满释放后的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制度,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开办企业等加强监管申 02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坚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为总结实践经验,保障“打伞破网二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章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作出了规定,招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明确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重点, 具体内容包括,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类型,明确对于这些行为,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对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作了

 规定;对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的行为作出规定,明确底线禁区。

 03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 为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组织渗逐,根据党中央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防范和惩治“村霸”的有关文件精神,总姑实践经验,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一二条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作了规定,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04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近年来,黑恶势力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严重危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反有组织犯罪法落实各方责任,加强对涉夭成年人的有组蛆犯罪的惩治,反有组织犯罪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方面的职责作了规定,并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有组织犯罪侵害作了专门规定。

 此外,为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天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教唆、诱

 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05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 涉案财产处置是扫黑除恶案件办理中的关键环节,为铲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签础,实现“打财断血二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了一些新的规定. 具体包括:规定了财产调查制度,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明确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庚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去法予以追缴、没收。

 06保障涉案单位个人权益 反有组织犯罪法强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在保障涉案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方面,明确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其家属和辩护人;规定涉案财物处置应当严捋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并对涉案财物处置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有关诉讼权利作出专门规定“此外,还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举报人等的保护措施作了专门规定。

 法院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措施 SC 法院将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重要性,切实将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抓实抓好。

 一是坚持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通过深入学、系统学,做到全面、熟练掌握并正确理解和适用《反有组织犯罪法》,增强打击有组织犯罪的意识,切实提升综合运用法律的能力和依法打击防范黑恶势力的水平; 二是健全机制规范,强化贯彻实施,扎实做好“涉黑涉恶案件审理”“打财断血”“打伞破网”“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等重点工作,构建形成常态化、长效化、机制化的制度机制,持续巩固拓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 三是创新...

篇三: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心得

录 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

  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

  2022 年全面贯彻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

  反有组织犯罪法解读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 为切实保障扫黑除恶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落实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要求,全面理解和把握《反有组织犯罪法》的主要内容,我们集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颁布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于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我们要深刻认识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重要意义,持续巩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打好持久战,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此次学习,内容囊括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内容。我将以此次学习为契机,筑牢思想防线,立足本职,毫不动摇的以人民群众为中心,把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全面理解和把握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的主要内容,深刻理解条文内涵精髓。

 该法出台重大意义,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保障涉案单位个人权益。我表示将以此次学习为契机,筑牢思想防线,立足本职,毫不动摇的以人民群

 众为中心,全面理解和把握《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的主要内容,深刻理解条文内涵精髓。

 《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决策部署,全面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平安中国建设、保障群众根本利益的现实需要,是维护社会繁荣稳定向上的坚固防线。《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颁布实施,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必然要求,是党中央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标志性成果,对确保扫黑除恶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从源头上预防减少黑恶势力滋生蔓延具有重要意义。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认真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带头遵守法律,坚决守牢底线。

 我们要利用好新学期班会的契机,将其传达给每一位学生,通过进一步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反有组织犯罪法》,为提升本市扫黑除恶“打伞破网”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贡献自己的力量。

 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 2021 年 12 月 24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标志着系统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取得阶段性法治成果,扫黑除恶将得到专门法律的加持。

 反有组织犯罪法共 9章,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共 77条。法律于 2022年 5月 1日起施行,将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下面谈谈我的学习心得。

 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 明确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是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的前提。为实现“露头就打”“打早打小”,反有组织犯罪法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一一恶势力组织明确定义为法律概念。近年来以实施恐吓、威胁、滋扰等“软暴力”为主要犯罪手段的黑恶犯罪案件呈现高发多发态势,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了“软暴力”手段的认定。

 明确依法从严惩治和防范黑恶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是该法的一大亮点。在案件办理方面,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规定公安机关在线索核查阶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涉案财产可以依法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对特定有组织犯罪罪犯异地执行刑罚、严格减刑假释。

 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对于铲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防止

 黑恶势力死灰复燃具有关键作用。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深挖“保护伞”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做法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为总结实践经验,保障“打伞破网”,反有组织犯罪法第 5章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作出规定,将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明确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重点。

 具体内容包括: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类型,明确对于这些行为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对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作了规定;对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的行为作出规定,明确底线禁区。

 为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组织渗透,根据党中央加强基层组织

 建设、防范和惩治“村霸”的有关文件精神,总结实践经验,反有组织犯罪法第 12 条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作了规定,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2022 年全面贯彻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 2021 年 12 月 24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标志着系统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取得阶段性法治成果,扫黑除恶将得到专门法律的加持。

 反有组织犯罪法共 9章,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共 77条。法律于 2022年 5月 1日起施行,符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下面谈谈我的学习心得。

 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 明确有组织犯罪、恶努力组织的概念是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的前提。为实现“露头就打”“打早打小”,反有组织犯罪法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一恶势力组织明确定义为法律概念#近

 年来以实施恐吓、威胁、滋扰等“软暴力”为主要犯罪手段的黑恶犯罪案件呈现高发多发态势,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了“软暴力”手段的认定。

 明确依法从严惩治和防范黑恶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是该法的一大亮点。在案件办理方面,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掰定公安物关在贪费孩落好发,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涉案财产可以依法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对特定有组织犯罪罪犯异地执行刑罚、严格减刑假释。

 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对于铲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具有关键作用。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被告人实施黑机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军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于以追缴、没收。

 深挖“保深伞气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基层“拍

 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做法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为总结实践经验,保障“打伞破网二反有组织犯罪法第 5章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作出规定,将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明确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重点。

 具体内容包括: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睾行为的具体类型,明确对于这些行为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对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作了规定:对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的行为作出规定,明确底线禁区。

 为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组织渗透,根据党中央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防范和惩治“村霸”的有关文件精神,总结实践经验,反有组织犯罪法第 12 条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作了规定,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矣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反有组织犯罪法解读

 2021 年 12 月 24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将于 2022年 5 月 1 日施行。该法共九章 77 条,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自 1997 年刑法第 294 条规定了涉黑罪名(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后,二十几年来,根据实践工作需要,通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及相关司法文件,扫黑除恶相关规定不断完善发展。此次立法出台,是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经验的系统总结,是加强制度建设、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机制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的重要举措,对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

 一、明确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和范围 该法第 2 条规定,“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第 23条规定,“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据此,有组织犯罪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

 罪,以及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该法吸收了以往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恶势力组织”定义为法律概念。并明确规定,“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软暴力行为,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同时,按照本法第 2 条第 3 款规定,有组织犯罪不仅包括在我国境内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或恶势力在国内实施的犯罪,还包括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行为。

 二、坚持宽严相济,惩罚与预防相结合 (一)依法从严惩治

 本法第 22 条规定,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通过充分利用资格刑、财产刑,降低其再犯可能性。在第 35-38 条中,通过规定异地服刑、严格减刑假释程序,并将财产刑执行情况和配合处置涉案财产情况与减刑、假释相挂钩,强调对有组织犯罪罪犯的从严管理。

 为了预防再犯罪,本法第 19 条设立了个人财产报告制度,规定对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人员,设区的

 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期限不超过五年。第 20 条规定,对曾被判处刑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开办企业或者在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二)鼓励认罪认罚

 本法第 22 条在规定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从严惩处的同时,也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同时为了教育挽救犯罪团伙中的中低层人员,本法第 33 条还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配合有组织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等工作,有为查明犯罪组织的组织结构及其组织者、领导者、首要分子的地位、作用,为查明犯罪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或为查处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而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以及协助追缴、没收尚未掌握的赃款赃物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但对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严格适用。

 (三)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为保障“打伞破网”,本法第五章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做了规定,将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明确为工作重点。具体内容包括:第 50 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具体行为类型,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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