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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粮食安全责任制规定5篇

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3-17

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粮食安全责任制规定5篇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粮食安全责任制规定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回信精神多种粮种好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给我省种粮大户徐淙祥重要回信精神,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粮食安全责任制规定5篇,供大家参考。

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粮食安全责任制规定5篇

篇一: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粮食安全责任制规定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回信精神多种粮种好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给我省种粮大户徐淙祥重要回信精神,坚决扛起粮食安全政治责任,根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回信精神多种粮种好粮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发〔2022〕26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安全重要论述,始终坚持把粮食生产作为“三农”工作首要任务,以“两强一增”行动为牵引,以提高粮食产量、质量和效益为目标,以培育规模经营主体为载体,以健全社会化服务为支撑,提高支农政策水平,总结推广徐淙祥等种粮大户好经验好做法,大力推广“有农模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带动广大农户多种粮、种好粮,不断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保障粮食安全多作贡献。

  到 2025 年,全市粮食种植面积稳定在 76.5 万亩以上;50 亩以上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由 269 个发展到 395 个(其中 300 亩以上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由 87 个发展到 110 个),种植面积占全市粮食种植面积比例由 9.2%提高到 18%以上

 (其中300亩以上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种植面积占全市粮食种植面积比例由 6.5%提高到 12%以上);优质专用水稻种植面积由 33 万亩发展到 40 万亩,占水稻总种植面积的比例由 69%提高到 80%。大豆种植面积由 7.8 万亩提高到 10 万亩,油料种植面积由 28 万亩提高到 34 万亩。粮食产能稳定在 5.7 亿斤以上,力争丰年多产粮产好粮。

 二、扛起粮食安全政治责任,积极落实各项惠粮政策

 (一)提高粮食生产财政支持水平。全面落实中央、省级财政支持粮食生产各项政策,市财政统筹资金新增 3000万元,重点用于 50 亩以上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补贴、小田变大田补贴、农业生产“大托管”补贴、优质专用水稻补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补贴以及农事综合服务中心建设补贴等。区县要同步加大对粮食生产支持力度,确保我市粮食生产补贴标准达到全省平均水平,让种粮农民有钱挣、得实惠。(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二)创新多样化支粮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出台支持粮食生产专项政策,开展粮食种植保单质押贷款试点,保障粮食生产发展融资需求。依托农业农村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党建引领信用村建设服务平台等信息化平台,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降低涉粮主体融资成本,提高融资便捷性。落实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公司对种

 粮主体 10 万元—300 万元生产经营贷款执行担保费率由 0.8%降至 0.5%。认真落实省在非产粮大县叠加开展补充性商业保险政策,在省财政保费补贴基础上,市县财政合计补贴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省财政补贴比例。建立 300 亩以上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名录,加强精准对接,做好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人民银行黄山市中心支行、黄山银保监分局)

 (三)落实粮食生产配套用地政策。各区县每年应安排不少于 5%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重点支持粮食生产等乡村产业发展。县级人民政府对省乡村产业发展规划中的粮食生产等重点项目,纳入用地审批“绿色通道”,优先解决综合农事服务中心、育秧中心、烘干中心、仓储等粮食生产配套设施用地。严禁无偿挪用下级增减挂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实施多种粮提质量增效益行动 (四)稳定粮食面积产量。坚决完成省下达我市的年度粮食种植面积任务,确保粮食种植面积稳定。每年把粮食种植面积任务分解到县、乡、村,落实到生产主体和田块。到2025 年,粮食亩产由 378.2 公斤提高到 386 公斤,其中,水稻亩产由 429.7 公斤提高到 440 公斤,玉米亩产由 410.7 公斤提高到 418 公斤。以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粮食主产乡镇为重点,建设优质专用粮食生产结构调整示范点,发展优质专用

 水稻生产。推进大豆规模化生产,大豆单产由 140.2 公斤提高到 148 公斤。规范稻渔综合种养,到 2025 年,稻渔综合种养面积稳定在 1 万亩。实施豆粕减量行动,到 2025 年,饲料中豆粕用量占比降至 12%以下。制定青贮饲料收储工作方案,实行审核备案管理。(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五)培育壮大粮食加工业。结合粮食生产布局,培育壮大一批集粮食生产、购销、储备、加工于一体的综合性企业。力争到 2025 年,粮食类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发展到 16 家以上,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发展到 12 家以上,年产值亿元以上龙头企业达 3 家。鼓励粮食龙头企业牵头成立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带动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动发展、集群发展,力争到 2025 年粮油类产业化联合体发展到 10 家以上。鼓励粮食企业做优一产、做精二产,大力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业,不断延伸产业链条,提升产品附加值。支持粮食收储企业逐步推进高标准仓房、低温粮仓建设和功能改造。(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六)打造黄山粮油公共品牌。大力发展粮油类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力争到 2025 年,粮食类绿色、有机产品认证总数由 30 个增加到 32 个以上。持续推进“田园徽州”“黟品五黑”等区域公共品牌建设,打造我市粮油好品牌。积极推进“皖美农品”创建,打造一批黄山知名粮油类企业品牌、

 产品品牌。(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

 四、实施种粮大户等规模经营主体培育行动 (七)大力培育发展种粮主体。建立规模种粮主体名单,优先纳入扶持范围,引导种粮大户发展成家庭农场,规范提升涉粮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支持大学生、返乡农民工领办、创办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到 2025 年,涉粮家庭农场由 220 个发展到 300 个,涉粮农民专业合作社稳定在 60 家左右。积极开展种粮典型选树活动,到 2025 年,选树市级种粮大户 20 个、家庭农场 30 个、农民专业合作社 20 个。(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八)积极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在坚持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下,积极引导小农户将土地经营权通过托管、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从 2023 年到 2025 年(含 2023年、2025 年),市级财政对上年新增连片流转承包地面积 50亩以上以及新增流转撂荒地面积 50 亩以上,签订流转期限 5年以上规范流转合同,并从事粮食生产的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补,区县财政按不低于 1:1 的比例配套奖补。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九)加强高素质农民培育。实施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以粮食主产区县为重点,优先将种粮大

 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粮食企业等涉粮主体纳入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结合生产需求,围绕水稻高效生产技术、病虫害绿色防控以及化肥农药减施增效等方面,开展专业培训,每年培育 1000 人以上,其中培养粮食经营主体带头人、种粮大户 150 人以上。(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五、实施联农带农服务小农户行动

 (十)培育涉粮社会化服务组织。积极推广“有农村级农事服务中心”模式,支持种粮大户和涉粮家庭农场、合作社开展社会化服务,围绕粮食生产耕种管灌收全过程,提供菜单式、订单式服务,带动更多小农户特别是脱贫地区脱贫户发展粮食生产。加强服务规范,开展涉粮服务主体规范化建设。到 2025 年,涉粮社会化服务组织由 125 个增加到180 个。(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十一)推进农业生产“大托管”。选择党组织战斗力强、群众意愿高、粮食生产面积大的乡镇、村先行开展“大托管”试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接受农户委托直接提供全程托管服务,或再委托给托管主体开展服务,带动小农户、生产经营困难农户实现规模化发展。到 2025 年,全市农业生产“大托管”面积 10 万亩以上。(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十二)加强粮食社会化服务中心建设。根据粮食生产功能区区域分布,重点支持区域性水稻育秧中心、粮食烘

 干中心、农事服务中心建设。到 2025 年,育秧中心由 25 个发展到 34 个,粮食烘干中心由 49 个发展到 55 个,综合农事服务中心由 20 个发展到 36 个,实现粮食生产功能区“三个中心”全覆盖。(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六、实施现代农业科技应用行动 (十三)推广粮食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开展主要粮食作物良种联合攻关,建立良种示范推广基地,粮食作物良种覆盖率稳定在 96%以上。开展粮食作物绿色高产高质高效行动,推广种养循环和水肥一体化、测土配方施肥等技术,抓好水稻“两迁”害虫、玉米草地贪夜蛾等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防控工作,到 2025 年,统防统治、绿色防控覆盖率均达 60%以上,化肥、农药利用率均由 41.5%提高到 43%。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创新选认方式和服务方式,拓展服务功能,全市科技特派员发展到600名以上,实现行政村服务全覆盖。(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 (十四)提升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落实农机购置与报废更新补贴政策,优先支持水稻育插秧等粮食全程机械化生产薄弱环节亟需机具。支持有农数字农业平台等粮食生产数字化建设,到 2025 年,粮食生产信息化水平由 39%提高到 50%。加快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进程,打造水稻、油菜等高标准综合示范基地 7 个。树立“减损就是增产”意识,强化机手培训,提升机收减损性能,粮食机收平均损失

 率控制在 2%以内。到 2025 年,粮食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由 68.5%提高到 73%。(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七、实施“小田变大田”改革行动 (十五)

 大力推进“小田变大田”改造。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项目,推动农田“小并大、短变长、坡改梯、弯取直”。到 2025 年,改造面积由 2.9 万亩增加到 14.9 万亩,增加有效耕种面积 3%—10%。(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十六)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开展高标准农田整县推进工程,到 2025 年,高标准农田面积由 59.32 万亩提高到63.62 万亩,占比由 67.7%提高到 72.6%;高标准农田建设亩均财政投入由 2250 元逐步提高到 3000 元;按照要求落实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任务 9 万亩。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管护机制,强化县级人民政府管护主体责任,区县级财政要足额安排管护资金,省、市财政给予奖补,确保堰、渠、路等配套设施正常运转。(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十七)推进农田水利“最后一米”建设。加快从水源到田间、田间到沟渠的灌排体系建设,实现旱能灌、涝能排。推进农村电网建设,实现所有排灌站、机井用电应通尽通。到 2025 年,塘坝由 7565 口增加到 7590 口,维修改造1464 口,机井由 190 眼增加到 220 眼,排灌站由 165 座增

 加到 200 座,维修改造 67 座,灌溉渠道由 3343.1 公里增加到 5019.1 公里,维修改造 1015.63 公里,配套渠系建筑物由8727 个增加到 9027 个。(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水利局) (十八)严格耕地保护利用。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确保良田粮用。将省下达我市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目标任务,足额带位置逐级分解下达到县、乡、村,落实到图斑地块。建立全市耕地“非粮化”专项数据库,加强对撂荒地、冬闲田动态监测,分类制定恢复种植机制,确保撂荒地面积只减不增、冬闲田面积每年减少 10%以上。(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八、保障措施

 (十九)坚持党政同责,强化组织领导。按照“有规划、有计划、有政策、有措施、有行动、有成效”要求,各地及有关部门要制定粮食发展长期规划,细化年度计划安排,制定务实管用的举措,扎扎实实抓好粮食生产各项工作。落实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粮食安全工作责任清单,加快构建市县乡村重农抓粮的责任链条。针对粮食安全重点环节和风险隐患,建立健全应急响应、信息共享、法治保障、督查考核机制,着力推动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贯彻落实安徽

 省实施粮食安全保障法办法、安徽省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若干规定,进一步严格耕地用途管制和耕地利用优先序,加强粮食生长期保护。(责任单位:市委农办)

 (二十)坚持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党委农办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大工作统筹和推进力度,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各级农业农村和其他涉粮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面提升保障粮食安全能力。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铲苗毁田等破坏粮食生产行为的监管执法。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保障力度。发改部门要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严肃查处假冒伪劣农资等坑农害农行为。(责任单位:市委农办,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

 (二十一)坚持宣传培训,营造浓厚氛围。各级党委和政府在组织开展乡村振兴培训中,把粮食安全作为培训的重要内容,增强粮食安全的政治敏感性。推动粮食安全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牢固树立节约粮食光荣、浪费粮食可耻的理念,形成粮食安全人人有责、人人可为的共识。充分利用世界粮食日和全国粮食安全宣传周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粮食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配合单位:市委农办)

 (二十二)坚持考核评价,加强督查督导。严格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强化结果运用,对落实不力的地区进行通报约谈。按规定开展粮食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在推荐各级“两代表一委员”时,保证农民代表比例,在评选劳动模范中,向种粮大户等规模经营主体倾斜,让种粮抓粮兴粮者有荣誉、有地位。细化分解保障粮食安全重点任务,市委农办及时跟踪督促粮食安全重大部署、重点工作落实。(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委农办、市人大办公窒、市政协办公窒、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篇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粮食安全责任制规定

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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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 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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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四)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 7 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五)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取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按规定落实其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

 (六)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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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二)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将消防安全的总体要求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严格审核。

 (四)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二)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

 (三)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四)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五)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

 (七)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十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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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三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一)公安机关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

 (三)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救灾物资储备、烈士纪念、军休军供、优抚医院、光荣院、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内容。

 (五)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乡规划配合制定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依据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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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客运车站、港口、码头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

 (八)文化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场所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监督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等文化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九)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十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产品及使用标准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积极推广消防新技术在特种设备产品中的应用。按照职责分工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做好消防安全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负责消防相关产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指导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协助监督管理印刷业、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督促新闻媒体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十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法实施有关行政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

 第十四条 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科技部门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通信业、通信设施建设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

 (四)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监狱系统、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五)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

 (六)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七)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并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八)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

 (九)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

 (十)人防部门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文物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和博物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十二)体育、宗教事务、粮食等部门负责加强体育类场馆、宗教活动场所、储备粮储存环节等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十三)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保险监管机构负责指导保险公司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发挥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功能。

 (十四)农业、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十五)互联网信息、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指导网站、移动互联网媒体等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

 (十六)气象、水利、地震部门应当及时将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公安消防部门。

 (十七)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

篇三: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粮食安全责任制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7 年 10 月 29 日

 2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 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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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4 (四)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 7 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五)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取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按规定落实其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

 (六)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二)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将消防安全的总体要求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严格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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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二)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

 (三)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四)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五)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

 6 (七)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7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十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三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

 8 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一)公安机关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

 9 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

 (三)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救灾物资储备、烈士纪念、军休军供、优抚医院、光荣院、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内容。

 (五)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乡规划配合制定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依据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客运车站、港口、码头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

 (八)文化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场所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监督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等文化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九)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

 10 业消防安全。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十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产品及使用标准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积极推广消防新技术在特种设备产品中的应用。按照职责分工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做好消防安全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负责消防相关产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指导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协助监督管理印刷业、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督促新闻媒体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十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法实施有关行政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

 第十四条 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11 (二)科技部门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通信业、通信设施建设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

 (四)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监狱系统、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五)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

 (六)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七)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并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八)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

 (九)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用

 12 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

 (十)人防部门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文物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和博物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十二)体育、宗教事务、粮食等部门负责加强体育类场馆、宗教活动场所、储备粮储存环节等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十三)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保险监管机构负责指导保险公司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鼓励保险...

篇四: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粮食安全责任制规定

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工作汇报材料

 2022 年以来,*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以及省、*、市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切的食品安全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坚决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完善食品安全现代化治理体系,积极争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一、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将食品安全重大部署、重点工作纳入党委和政府跟踪督办内容,将食品安全工作成效作为衡量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指标。结合市委巡察工作安排,对党政领导干部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完善食品安全奖惩机制,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敢于作为、勇于担当、履职尽责的,给予通报表扬,对履职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加强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建设,及时调整食安委组成人员,修订食安委工作规则和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充分发挥食安办协调作用,健全信息通报、形势研判、风险交流、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并有效运行。开展镇(街道)食安办规范化建设,提升镇(街道)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二、积极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按照《*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实施方案》,设立创建工作专班,开展督查巡查,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加大投入保障,在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给予充分支持。切实落实“四有两责”要求,确保创建工作领导到位、组织到位和责任到位。结合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指标要求,以 34 项创建工作任务为重点,落实任务分解,明确各方责任,把握时间进度,确保落实到位;以 14 项重点提升行动为亮点,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着力在优化监管模式、创新体制机制、提升监管效能等方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达到示范引领的效果。

 三、全力维护安全稳定大局。常态化做好进口冷链食品管理,落实“四方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三方冷库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双重主体责任,全链条落实“三专、四证、五不”管理要求,重点人群“应检尽检”和高风险岗位人员闭环管理率要达到 100%,开展常态化督查,确保形成监管闭环。推动信息化管理,规范使用“*冷链”系统,实现进口冷链食品全链条信息化追溯,重点人群纳入“苏食安”及“*安全监管”管理平台,实现线上智慧监管。

 四、加大食用农产品源头治理力度。严格落实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控,降低粮食等农产品中镉等重金属超标风险。持续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强化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风险管控,针对安全利用类耕地采取低积累品种替代、水肥调控和土壤调理等措施;

 针对严格管控类耕地实施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不得种植超标食用农产品。进一步做好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安全利用区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以及其他法定监测调查工作。深入开展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扎实推进兽药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重点整治常规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禁限用药物行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不少于 3 个。积极推进农药集中采购和统一配供,做好农药、肥料等包装废弃物以及农用薄膜回收处置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严把粮食收购、储存、销售出库质量安全关。强化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每万吨粮食产量不少于 1 个监测样品。加大对重金属、真菌毒素和农药残留等指标监测力度,严防区域性粮食质量安全风险。实施出入库第三方检验,将镉列入稻谷出入库必检项目。加快粮食环保烘干设备设施推广应用,保障粮食烘干服务设施满足需要。

 五、严格食品重点环节和重点领域监管。督导食品生产企业全面落实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全市食品生产企业自查率和自查报告率达到 100%,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考覆盖率和合格率达到 100%。继续开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年”活动,督促企业加强产业链和供应链风险管理。持续开展乳制品、肉制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推动乳制品、规上肉制品生产企业全面建立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培育指导,帮扶有地方特色的食品小作坊提档升级。实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工程,着力推进食用农产品“两证一网”建设,扩大“苏源 e 码通”平台覆盖面和数据接入率。推动集中交易

 市场快检工作持续提升,建设一批精品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实施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提升工程,建立健全从总部到门店的全程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开展精准监管和突击检查。实施网络食品安全治理提升工程,开展网络餐饮线上监测和线下核查,推进“外卖共治”平台应用和网络餐饮服务集中区治理,推广“食安封签”“互联网+明厨亮灶”等先进管理模式。持续推进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提升行动,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日常检查率达到 100%,企业自查报告率达到 100%。对特殊食品企业开展分级监管和动态管理,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开展特殊食品销售“五专活动”,即专营销售、专柜专区、专用标识、专业用语。组织开展校园食堂和集中供餐单位全覆盖风险排查,重点加大学校、幼儿园的检查巡查力度,督促校长(园长)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惩处违法违规行为,严防严控校园食品安全风险。落实大宗食品原料集中定点采购制度和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度。加强校园周边督导检查,严肃查处校园周边无证照经营、销售“山寨食品”“三无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进口食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控,研判进口食品风险,实施风险预警,及时妥善处理进口食品突发事件。落实打击冻品走私各项要求,重点打击来源不明冷链食品走私入境,妥善处置查获的走私冻品。持续做好肉类、水产品、食用植物油、大米、乳品等涉及民生的食品进口保障工作。

 六、严惩重处食品违法犯罪行为。持续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集中整治问题多发、风险隐患较多的食品生产经营重点场所和重点品

 种。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提高案件查办率,集中查办一批非法添加、食用油掺杂掺假、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等违法案件,挂牌督办一批跨地区、危害大、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大案要案。及时公布典型案例,持续加大曝光力度,形成有效震慑。严厉打击涉假劣酒水、肉类、农资、走私冻品、食用农产品、保健品以及违规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集中侦办一批案件,捣毁一批制假售假窝点,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进一步完善行刑衔接机制,加强大案要案联合查办力度,始终保持对食品安全犯罪高压态势。严格落实处罚到人要求,对主观故意、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食品安全违法主体的法人、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负责人从严从重处罚。

 七、强化食品检验检测技术支撑。统筹规划全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总量,确定全市食品抽检监测 9900 批次、千人抽检率 11.91 批次的年度总目标,按部门职责,统筹分配抽检任务。完善食品抽检监测全过程管理,依法依规公开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高效开展不合格食品及问题食品核查处置。依托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数据共享平台,开展抽检监测信息风险交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开展食品抽检数据质量提升行动,保证出具的抽检结论客观公正,真实可溯。建立“快检+法检”联动检测机制,对快检不合格农产品开展精准抽检、靶向法检。联合属地实现监管和检测有效衔接,督促市场落实主体责任,守护“菜篮子”安全。

 八、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全面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

 开展镇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标准化提升行动。建立高素质的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和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强化对监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业务培训覆盖率达到 100%,每人每年培训时间不低于 40 学时。配合开展“阳光农安”试点,加快追溯平台推广应用。推进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使用,配合做好“明厨亮灶”“阳光食堂”“苏源 e 码通”平台的集约融合,持续提升监管可视化、采购智能化、溯源电子化覆盖率。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将日常监督抽查、抽检监测、行政处罚、约谈等信息归集到企业名下,根据不同风险等级和信用情况,实施分类监管。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实施农产品生产主体入网管理,对入网生产主体开展信用评价。加强食品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认定和公示,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信息公示和共享,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格局。

 九、完善社会共治格局。结合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和省级食品安全指数评价体系,认真开展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自评、初评和省级验收,巩固提升示范创建工作成效。举办“食品安全宣传周”“全民营养周”“5.20 全国学生营养日”等活动,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大力宣传食品安全工作和示范城市创建典型经验,提高创建知晓率和食品安全满意度。支持新闻媒体准确客观报道和舆论监督,帮助群众提高食品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增强公众消费信心。健全市食安委专家委员会运行机制,发挥专家在科普宣传、决策咨询

 等方面的作用。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鼓励食品企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建立健全社会共治机制,加强食品安全网络舆情研判引导,有效治理造谣传谣、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行为。

 下一步,*市将开展“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聚焦容易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重点领域,加大食品生产企业、连锁经营企业、网络订餐平台、生鲜配送平台、学校食堂和供餐单位等重点业态排查整治力度,确保突出问题整改到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加强风险联防联控,妥善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全力保障党的二十大等重大活动和重要节点食品安全。

篇五: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粮食安全责任制规定

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7〕8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7 年 10 月 29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 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推动

 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四)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 7 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五)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取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按规定落实其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

 (六)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二)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将消防安全的总体要求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严格审核。

 (四)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二)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

 (三)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四)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五)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火灾隐

 患排查整治工作;对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

 (七)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

 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十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三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

 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一)公安机关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

 (三)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救灾物资储备、烈士纪念、军休军供、优抚医院、光荣院、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内容。

 (五)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乡规划配合制定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依据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客运车站、港口、码头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

 (八)文化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场所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监督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等文化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九)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十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产品及使用标准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积极推广消防新技术在特种设备产品中的应用。按照职责分工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做好消防安全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负责消防相关产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指导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协助监督管理印刷业、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督促新闻媒体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十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法实施有关行政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

 第十四条 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科技部门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中

 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通信业、通信设施建设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

 (四)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监狱系统、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五)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

 (六)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七)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并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八)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

 (九)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

 (十)人防部门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文物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和博物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十二)体育、宗教事务、粮食等部门负责加强体育类场馆、宗教活动场所、储备粮储存环节等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十三)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保险监管机构负责指导保险公司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发挥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功能。

 (十四)农业、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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