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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心得8篇

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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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心得8篇

篇一: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心得

生学习法制教育心得体会 未成年人保护法

 小学生学习法制教育心得体会 未成年人保护法

 上星期,我们学校举行了法制教育讲座,让我们学习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次讲座,就像一股清泉,洗涤了我们的心灵,净化了我们的思想。

 《未成年人保护法》共七十二条,它于 XX 年 6 月 1 日制成,为我们未成年人明确了各项保护法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让我们明确了如何预防和纠正我们的不良行为,如何预防犯罪。

 青少 年 年的成长,离不开家、 学 学校和社会的影响。社 会 会这个大家庭,形形色 色 色的东西鱼龙混杂,有 的 的对我们身心大有益处 , ,有的则对我们有害, 这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有是 非 非观念,必须让我们有 所 所判断和选择。《未成 年 年人保护法》和《预防 未 未成年人犯罪法》都为 我 我们作出了指引,特别 是 是在预防我们人生错误 上 上作出了明示。我曾读 过 过一首诗“一片树林里 分 分出两条路―而我选择 了 了人迹更少的一条,从 此 此决定了我一生的道路 。

 。”其实人的一生中有 许 许多个十字路口,许多 个 个选择,有时只是因为 年 年少的无知,年少的冲 动 动走上一条不归路,有 时 时也只是因一念之差, 铸 铸成大错,往往醒悟后 , ,又追悔莫及。这都是 法 法律意识淡薄造成的。

 我 我们生存在这个社会, 言 言行就必须遵守法律法 规 规和道德规范。鲁迅先 生 生曾说过:“中国欲存 争 争于天下,其首在立人 , ,人立而后凡事举。” 所 所以我们要

 与法律作朋 友 友,与犯罪作斗争,我 们 们要知法、懂法、会用 法 法,学会利用法律武器 来 来保护自己! 从现在 开 开始学好法律,我们要 以 以实际的行动证明,青 少 少年不是枯萎的残花, 而 而是灿烂的鲜花! 我 们 们要以法律为准绳,以 法 法律为武器,以法律为 保 保障,作一个知法懂法 的 的少年! 小学生学习 法 法制教育心得体会”

篇二: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心得

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1)

  最近,学习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此谈谈我的几点体会。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监护人、教师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如有时罚站,有时一个学生违纪全班同学挨批,优待尖子生,有时对后进生态度粗劣等.这些做法不仅违背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严重危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因此,我们教师要全面准确地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杜绝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然而,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和帮助还要通过未成年人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家长、教师和社会不可能时时刻刻呵护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只有自己长本事,才能有效防范来自社会生活中的侵权侵害,应该让他们懂得,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自我保护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依法维权不仅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是维护法律的尊严。所以,在加强来自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的同时,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则十分必要。

  作为教师每一天都面对的是未成年人,因此解读《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我们教育工作者来说,应该放在首位!对这部法律,我觉得还应该多读、多想才能认识得更深刻,才能更好的指导我的教学和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 1992 年 1 月 1 日颁布施行的,2007年 6 月 1 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重新修订实施,新修订是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出发,针对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凸显了政府执法主体的地位,全面充实了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四大保护的内容,强化了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共有七章五十六条,分为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对其中的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社会保护感受比较多。学习了这部法律我的感触很深。我觉的我们作为一名教师,应该学习好《未成年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三章每十三条中提到: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岐视。我觉得在这方面自己做得很不够。现在学习《未成年保护法》我想作为一名小学教师,就应该了解并尊重未成年人的客观需要,不以教师的主观意愿去要求孩子。未成年人正处在生长发育的过程中,有其自身的需要和特点。比如孩子好动,不可能像成年人那样长时间安静地坐着不动。小孩子接受知识有一个过程,每个人各有差异。因此,我们做教师的应充分认识和理解未成年人发展的客观规律,不能凭者自己的主观意愿去看待孩子、要求孩子。我们教师要尊重自己的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要充分认识不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危害性。不尊重为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会使学生未成熟的心灵受到残害,形成不健康的心理。如受侮辱的幼儿会形成懦弱或强烈逆反的性格;受体罚的孩子为了躲避受罚,可能会养成说谎的恶习。这些性格与恶习和形成都可能与我们平时的教育与教学不当有关,将来可能会有害于自己和社会,因此,教师对孩子人格尊严的侮辱,可以说是残

 害儿童幼小心灵的无形杀手,必须坚决予以杜绝。要教育好学生这就要我们教师不断学习教学业务;学习新的教学理念,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工作中,要讲求合理有效的方法,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教师既要严格管理,又要耐心教育,对学生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在师生之间建立一种互相尊重、信任、平等的关系,以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对于存在缺点、错误的未成年人,教师更应对其进行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鼓励和帮助他们改正自己错误。

  学习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后,我从思想上有了认识,我要在平时日常的教育教学工作中警示自己,作为一名教师,我们要从各个方面,各个角度去发现每一位学生的闪光点,关心他们,爱护他们,帮助他们,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3)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同时未成年人也是一个特殊群体,特殊之处即在于他们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他们从心理上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心理上比较脆弱,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外界的侵犯;另一方面,我们这个社会还是一个以成年人为中心的社会,所制定的法律政策的主要参照物是成人。

  因此我认真的学习了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本法中提到的颇深:

  为未成年人建“ 绿色网吧”

 法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31 条第 2 款规定:“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感悟:很多未成年人缺少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是造成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原因之一。目前,完全禁止未成年人接触网络、与网络隔绝是不可能的,而适度、正常使用网络是符合未成年人心理需求的。根据目前的规定,经营性网吧还是禁止未成年人入内的,可以说对它的政策是“堵塞”,而对健康公益性上网服务则是“疏导”,这样一“堵”和一“疏”的关系,才能满足信息化时代未成年人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

  未成年人隐私受法律保护

  法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39 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感悟:该条款突出了未成年人的平等主体地位,有利于改变传统家庭教育观念中父母将孩子看作自己“附属物”的情况,让家长将未成年人当作平等主体对待。具体来说,即学校、老师、家长都不可以偷看、披露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或电子邮件。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或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动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为学生休息时间立法

 法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20 条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感悟:生命和健康最重要,这是未成年人保护的一个核心思想。如今,许多孩子放学就进补课班,周末时间也被各种才艺班、英语班占用,导致身体素质下降。未成年人处于生长发育阶段,充足的睡眠非常重要。教育部和国家教委为学生减负问题下发过几十个文件,不能很好遏制。此次以立法的方式确定下来,应该会有很好的效果。

  关注特殊困境中未成年人

  法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16 条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感悟:“留守儿童”和“流浪儿童”问题,是近年来的社会热点话题。新法很关注特殊困境中的未成年人,对父母外出打工而对子女失去监护责任的“留守儿童”,新法做出了要委托成年监护人代为监护的规定,强调了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对于“流浪儿童”,新法则规定由政府和民政部门实施救助,明确了救助机构临时监护的责任。

  明确处罚措施

  法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60 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感悟:法律上禁止的有关条文,如果没有罚责的话,就会使有关法律成为一纸空文。为了更有力地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新法中明确了有关处罚措施。如

 第 66 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 67 条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 69 条规定,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蠢死了!”“你怎么这么笨啊?”……下月起,老师若如此训斥学生,将被视为违法并有可能因此受到相应处分。2007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老师禁止对未成年人说出类似的侮辱性语言。另外,新法还为学生休息时间立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员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等。

  突发事件先救孩子

  新《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制订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

  据介绍,这一规定借鉴了一些国际法律文件中规定的“儿童利益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等基本原则。

  孩子日记不可偷看

  调查显示,21.7%的被调查学生的父母都曾经偷看过孩子的日记、信件、短信或者偷听过孩子的电话。更有甚者,有的教师向全班同学公布学生隐私,使孩子幼小心灵受到极大伤害。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新《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给出了明确的答案。新《保护法》指出,任何人不经未

 成年人同意,不得察看他们的日记、信件等。“妈妈们”再偷看孩子的隐私,就有法可“管”了。

  不得让未成年人辍学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的调查认为,失学、辍学的未成年人年龄小,无一技之长,过早进入社会后无法就业,极易走上违法犯罪之路。

  新《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新《保护法》明确要求当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教师骂“ 笨死了” 将受惩处

  “笨死了!”“都笨成这样了你还活着干吗?”老师脱口而出的辱骂词句,是许多被辱骂孩子心中挥之不去的阴影。6 月 1 日起,如果老师再这样骂学生,将是一种违法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言行,违者最高可追究刑事责任。

  卖烟酒给孩子会被罚

  小帅(化名)告诉记者自己的“烟龄”只有半年,可他今年只是一名初一的学生。近年来,吸烟饮酒低龄化趋势严重。在上个世纪末,中国就规定,“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但法律却未规定对这一违法行为的处罚性条款。

 这次新《保护法》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在新《保护法》的“法律责任”部分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保证学生休息娱乐时间

  新《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如今,许多孩子放学就进补课班,周末时间也被各种才艺班、英语班占用,导致身体素质下降。对此,教育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这里提出了一个很重要的“娱乐权”问题,也就是说,要保障儿童的休闲和娱乐时间。

  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监护人、教师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如:在一些学校里,侵犯学生权利、伤害学生自尊心的现象时有发生,或多或少存在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如有时罚站,有时一个学生违纪全班同学挨批,优待尖子生,有时对后进生态度粗劣等.这些做法不仅违背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严重危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因此,我们教师要全面准确地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杜绝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然而,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和帮助还要通过未成年人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家长、教师和社会不可能时时刻刻呵护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只有自己长本事,才

 能有效防范来自社会生活中的侵权侵害,应该让他们懂得,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自我保护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依法维权不仅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是维护法律的尊严。所以,在加强来自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的同时,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则十分必要。

篇三: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心得

 我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后,让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应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平时的教育教学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已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做到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处处“身正为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它的颁布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怀,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未成年人,也就是我们,是实现中国梦的希望,是国家、民族的未来,未成年人的文明素质,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大事。党和政府一直来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针对未成年人身心发育过程和思想行为特点,开展了大量的工作,进行了有效的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

  在生活中,我们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个别监护人、个别教师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严重伤害了我们的人格和自尊心。如:有些学校里,侵犯学生权利、伤害学生自尊心的现象时有发生,我很幸运,就教于三岔小学,因为这里从校长到老师个个充满爱心,还能及时发现

 学生的闪光点,及时表扬,不攻击学生的弱点,甚至把学生的弱点作为镇住学生的法宝。个个用实际行动来教育我们。真正做到了言传身教。他们是人类灵魂的真正工程师。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各方面的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接班人。

  我们,不可能自然而然的变得优秀,聪明,而是学校的教育和家庭教育互相配合教育才能得到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纪律,不成体统,我们要时时劳记在心。家长老师们,还有党和政府,让我们通过学习法律基础知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做一个遵守法律的小公民,从而平安、健康、茁壮地成长!成为一个真正有用的人才,将来好为国家作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三章第十八条中提到: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我觉得 我这一方面做的不够好,我会自禁地偏爱听话懂事的学生。现在,通过学习这部法律,我想作为一名教师,就应该多了解并尊重未成年人的客观需要,不能以教师的 主观愿望去要求学生。因为未成年人正处于生长发育的过程中,有其自身的特点和需要。每个人各有差异。因此,我们做教师的应充分认识和理解未成年人发展的客 观规律,从他们的角度看问题,思考问题,多与学生沟通。

 总之,在以后的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以德立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并紧紧围

 绕新时期师德素质要求和师德规 范,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做一个为人民服务的教师,我还要继续努力学习法律知识,一定要用法律知识来武装自己,让自己成为一个真正知法、执法的合格教师。

篇四: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心得

2021 学习《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

 心得体会 (二篇)

  篇一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在广泛调研、 公开征求意见基础上, 教育部部长陈宝生于 6 月 1 日签发第 50 号教育部令, 颁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

 。

 这是教育部第一次就未成年人保护制定专门规章。

 《规定》 一共 8 章、 63 条, 重点围绕“谁来保护” “保护什么” “如何保护” 等问题, 系统构建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的制度体系。

 《规定》 的主要内容,概括起来就是“五个明确” , 即明确学校保护职责、 明确专项保护制度、 明确学校管理要求、 明确保护工作机制、 明确支持监督措施。

 《规定》 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学校保护” 的规定, 系统整合、 创新完善了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分一般保护、 专项保护、管理要求和保护机制等章节, 全面构建了学校保护制度体系, 就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如学生欺凌、 校园性侵害等建立完善了相应专门制度。

 《规定》 遵循全面保护的原则, 依据宪法、 民法典、 未成年人保护法、 教育法等法律, 专设“一般保护” 一章系统规定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的未成年人基本权利, 包

 括在校园内的平等权、 生命健康与自由、 人格权、 隐私权、 受教育权、 休息权、 财产权、 肖像权和知识产权、 参与权、 申诉权等权利。

 《规定》 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 针对学生欺凌、 校园性侵害等社会关注度高、 对学生合法权益损害重大的问题构建了专项保护制度, 完善了相应的防治工作机制。

 构建防治学生欺凌的规则体系,明确从预防、 教育、 干预制止到认定调查、 处置等方面的防控具体要求, 特别细化了构成学生欺凌的情形和认定规则, 便于学校把握、 运用。

 同时, 完善校园性侵害、 性骚扰的防治规定, 要求学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建立预防、 报告、 处置性侵害工作机制, 明确了禁止教职工与学生谈恋爱等行为“红线” 。

 《规定》 结合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特点和需要, 全面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实施的管理制度, 包括校规管理、 教学管理、 作业管理、 读物管理、 安全管理、 药品管理、 体质管理、 心理健康、 手机管理、 网络管理、 禁烟禁酒、 教职工准入管理、 聘用管理、 教职工日常管理、 校车管理、 周边管理等具体制度, 划清学校管理的制度框架与要求。

 《规定》 创新和完善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 明确教育等部门的支持监督措施, 补齐短板弱项, 提出首问负责制、 指定学生保护专兼职监察员等机制, 为学校未成

 年人保护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规定教育部门、 学校及教职工不履行责任的具体处理办法, 细化和完善法律责任, 为下一步加强管理问责提供更为明确的依据。

 《规定》 将于 2021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下一步, 教育部将会同有关机构, 推动建立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试点, 有针对性地加强培训,健全工作机制, 为学校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更加全面、 更具操作性的指导, 支持地方、 学校提升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能力和水平。

  篇二 2021 年 6 月 1 日, 教育部部长陈宝生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50 号, 公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

 ,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

 党中央、 国务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就此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

 2020 年 10 月 , 习近平总书记签署主席令, 颁布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新法于今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其中专章对学校保护作出规定。

 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职责,也是学校的法定义务。

 近年来, 教育部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不断加强和改进中小学管理, 出台了一系列文件, 近期又出台了加强“五项管理” 等有关文件, 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

 是, 学校未成年人保护中仍然存在着对保护职责认识不全面、 相关制度可操作性不强、 保护体制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迫切需要系统整合现有制度、 构建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的制度体系, 把中央要求和上位法规定落细落实, 提升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效能。

 2018 年, 教育部即着手研究建立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在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发布后, 加快推进起草工作, 委托相关高校、 研究机构开展课题研究论证, 先后赴上海、 江苏、 四川等地开展深入调研, 广泛听取基层教育部门、 学校、 教师和学生家长的意见, 并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等部门意见。

 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规定》 , 于 2021 年 6 月 1 日正式发布。

 《规定》 的主要适用范围是普通中小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

 幼儿园、 特殊教育学校有更多的保护、 保育、 照护要求, 因此规定其要依据《规定》 落实对学生权益的保护要求, 并参照《规定》 结合实际建立相应保护制度, 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但是对于幼儿园、 特殊教育学校及其教职工侵害在园、 在校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应当适用《规定》 第七章的问责方式从重予以处理。

 考虑到《规定》主要针对学校这一特定组织构建全面保护体系, 而培训机构、 托育机构等不具备学校的组织架构, 因此并

 未规定其适用《规定》 , 但有关机构仍应当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要求, 可以参考《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的管理制度。

 《规定》 遵循全面保护的原则, 依据宪法、 民法典、 未成年人保护法、 教育法等法律, 系统规定了学校应当保护的未成年人基本权利,即平等权、 生命健康与自由、 人格权、 隐私权、 受教育权、 休息权、财产权、 肖像权和知识产权、 参与权、 申诉权等权利, 专设“一般保护” 一章予以规定。

 其中也有很多新的提法和要求, 比如, 针对一些学校出于安全和便于管理的需要, 限制学生课间活动和同学之间正常交往, 不利于营造生动活泼的教育生态、 保护学生活力和全面发展的情况, 明确提出:

 学校不得设置侵犯学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 不得对学生在课间及其他非教学时间的正常交流、 游戏、 出教室活动等言行自由设置不必要的约束。

 再比如, 《规定》 禁止学校、 教师公开学生的考试成绩和排名, 出发点是保护学生隐私和自尊心, 减少攀比、避免歧视, 缓解应试压力; 但是同时规定学校应当采取措施, 便利家长知道学生的成绩等学业信息。

 此外, 《规定》 落实“破五唯” 的要求, 明确禁止学校宣传升学情况, 避免唯分数、 唯升学率对学生和学校进行评价, 以营造良好的教育生态和学校发展环境。

篇五: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心得

人保护法学习心得体会(通用 3 篇)

  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知道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近几年,校园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未成年人被成年人控制卖艺、乞讨、叫卖的现象呈上升趋势,不少青少年沉迷网络不能自拔,少年犯罪呈低龄化趋势,未成年人吸烟喝酒的现象随处可见,今年 6 月 1 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出台的。新法有这几个特点:突发事件优先救护未成年人,禁止体罚未成年人,首次为学生休息时间立法,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将受行政处罚,免费或优惠提供“绿色上网”。

  通过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教师职业道德要求的条文及规定,我认识到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各个方面都要为人师表。

  教书是手段,育人是目的。因此,我们教师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自己不单单是为教书而教书的“教书匠”,而应是一个教育家,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以情育人,热爱学生;以言导行,诲人不倦;以才育人,亲切关心;以身示范,尊重信任”。热爱学生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根本。教师对学生的爱,即是敬业精神的核心,又是教师高尚品德的自我表现,既是育人的"目的,又是教师教书这个职业的具体表现。

  热爱学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疼爱自己的孩子是本能,而热爱别人的孩子是神圣!这种爱是教师教育学生的感情基础,学生一旦体会到这种感情,就会“亲其师”,从而“信其道”。教师是塑造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具有十分强烈的质量意识,要真正在培养学生高尚情操、塑造学生美好心灵方面下功夫。一个

 教师只有对自己的学生充满执着的爱,才能激发出做好这一工作的高度责任感,才能坚定不移地辛勤耕耘,获得丰硕的育人之果。热爱学生,是教师全部职业活动中最宝贵的一种情感,没有对学生的爱,也就不可能有真正成功的教育,教师应当把它无私地奉献给全体学生。爱是打开心扉的钥匙。要把真挚的爱融在整个班级之中,不仅要爱那些好学生,更要爱那些缺点较多的学生,要让每一个学生都从教师这里得到一份爱的琼浆,从中汲取奋发向上的力量,更加自爱、自尊、自强和自信。然而,教师只有“爱的教育”和“奉献的教育”还远远不够,了解学生、理解学生、尊重学生、引导学生,才是教师在爱学生这一基础上的发展方向。

  总之,一个合格的教师应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健康的心理素质和为祖国教育事业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有新时代所推崇的新思想、新观念,有探索精神和创新精神。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之后,联系学过的教育心理学知识,我认为教师在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方面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要提高教育者的法律意识,使教育者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了解法律并遵守法律,应落实到每一位教师在日常教学的具体行动中。

  二、要了解并尊重未成年人的客观需要,不以教师的主观意愿去要求孩子。未成年人正处在生长发育的过程中,有其自身的需要和特点。比如孩子好动,不可能像成年人那样长时间安静地坐着不动。因此,教师应充分认识和理解未成年人发展的客观规律,不能凭者自己的主观意愿去看待孩子、要求孩子。

  三、要充分认识不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危害性。不尊重为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会使学生未成熟的心灵受到残害,形成不健康的心理。如受侮辱的幼儿会形成懦弱或强烈逆反的性格,将来可能成为对自己和社会都不利的人;受体罚

 的孩子为了躲避受罚,可能会养成说谎的恶习。因此,教师对孩子人格尊严的侮辱,可以说是残害儿童幼小心灵的无形杀手,必须坚决予以杜绝。

  四、教师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工作中,要讲求合理有效的方法,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教师既要严格管理,又要耐心教育,对学生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在师生之间建立一种互相尊重、信任、平等的关系,以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五是对于存在缺点、错误的未成年人,教师更应对其进行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鼓励和帮助他们改进。未成年人在受到尊重的集体中生活,才会体会到受人尊重和尊重他人的价值,长大以后,就容易成为自立、自强、有道德、守纪律的人。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不仅仅是家庭、学校、社会责任。更是我们教师义不容辞的。

篇六: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心得

2022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五篇

 2 2022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 1 1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中华民族历史上空前的事业。把未成年人教育好,培养好,是关系到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大事。党和政府历来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针对未成年人身心发育过程和思想行为特点,开展了大量的工作,进行了有效的教育。未成年人保护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实施,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实施这些法律,能够帮助未成年形成良好的思想道德文化发展,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有利于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发展,对于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兴旺发达具有重要意义。未成年人成长受到社会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深入事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采用未成年人喜文见乐的,多种多样的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引导他们树立远大的理想。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帮助他们树立为人民的思想。要帮助未成年人树立遵纪守法观念,促进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的形成。要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的文化环境。

 目前一些地方未成年人成长的文化环境不容乐观,一些非法经营者利用网吧、电子游戏机房、录象厅、非法盗版出版物散步涉黄、暴力、赌博、迷信等内容,危害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引诱毒害未成年人,家长、社会对此反映强力。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的文化环境,要一手抓文化市场的管理,一手抓活动场所的建设。针对互联网对未成年人的影响越来越大,而网吧经营次序混乱的现象,有关部门要对网吧加强管理。地方人大可及时相应条例,以规范网吧经营次序。要建设好未成年人的活动阵地,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所、公园等场所,应当优先成为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教育是培养“四有”新人的主要途径,要充分保证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并提高教育水平。

 10 年来未成年人教育事业发展很快,求学机会空前增加,教育质量大大提高,但还有一些农村义务教育率有所下降,贫困地区未成年人失学,特别是辍学现象还比较严重;中小学生有很多闲暇时间,但效外活动场所设施严重不足,形式单调贫乏;有的家庭过分溺爱子女,有的家庭教育方法简单粗暴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有关方面抓紧研究,采取措施逐步加以解决。要着力做好特殊未成年人群体保护工作。像离异家庭里的、残疾的、失足的未成年人,尤其需要社会给予特别关注。要确保他们生活有保障,上学有着落。对立异家庭,

 要减少家庭破裂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的负面影响;对残疾未成年人,要在人格上予以尊重,妥善安排他们的生活和学习,引导他们自强不息;对失足未成年人,要立足于教育、感化、挽救。促使他们向好的方面转变。

 此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维权工作决不能放松。一方面要使未成年人投诉有门,有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维权方式,另一方面要对未成年人进行自护教育,引导他们学会依法维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涉及面广,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齐抓共管。各及党委和政府要大力支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特别在农村、乡镇等一些薄弱地区和城市中的流动人口中,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司法机关要依法严历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对制黄等毒害青少年、绑架和拐卖未成年人等严重刑事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要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继续开展好希望工程等群众性活动。家长要以健康的思想、品行熏陶未成年人,以科学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帮助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品德和行为方式。学校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行素责教育,以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全面发展。新闻媒体也要为营造人人爱护未成年人、个个帮助未成年的舆论环境多做一些工作。

 2 2022 学 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 2 2 通过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使我对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知识有了初步的了解,对未成年人有哪些权益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办有了一定的了解。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它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它的颁布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怀,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少年儿童成长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未成年人年龄虽小但同样享有人格尊严,学校或教师不得对其人格进行侮辱或诽谤。

 特别是在未成年人发生违纪的情况时,少数教师会粗暴侮辱、厉声训斥,甚至体罚或变相体罚,这些都是不尊重未成年人的行为。再联想我自己平日的班级管理与对学生的教育方式与上文提到的现象相似之处,令我不禁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我这是在违法!要使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得到保护,必须把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问题提高到法制的高度来认识,并自觉落实到自己的行动中。我经过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之后,联系学过的教育心理学知识,我认为教师在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方面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要提高教育者的法律意识,使教育者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了解法律并遵守法律,应落实到每一位教师在日常教学的具体行动中。

 二是要了解并尊重未成年人的客观需要,不以教师的主观意愿去要求孩子。未成年人正处在生长发育的过程中,有其自身的需要和特点。比如孩子好动,不可能像成年人那样长时间安静地坐着不动。因此,教师应充分认识和理解未成年人发展的客观规律,不能凭者自己的主观意愿去看待孩子、要求孩子。

 三是要充分认识不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危害性。不尊重为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会使学生未成熟的心灵受到残害,形成不健康的心理。如受侮辱的幼儿会形成懦弱或强烈逆反的性格,将来可能成为对自己和社会都不利的人;受体罚的孩子为了躲避受罚,可能会养成说谎的恶习。因此,教师对孩子人格尊严的侮辱,可以说是残害儿童幼小心灵的无形杀手,必须坚决予以杜绝。

 四是教师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工作中,要讲求合理有效的方法,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教师既要严格管理,又要耐心教育,对学生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在师生之间建立一种互相尊重、信任、平等的关系,以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五是对于存在缺点、错误的未成年人,教师更应对其进行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鼓励和帮助他们改进。未成年人在受到尊重的集体中生活,才会体会到受人尊重和尊重他人的价值,长大以后,就容易成为自立、自强、有道德、守纪律的人。

 未成年人是人类的希望,国家、民族的未来。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予以特殊保护,做好他们的培养教育工作,是一项具有战略性的,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我们每一个公民,都承担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培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神圣义务。因此,我们教师要认真学习教育法制的基本知识,不断增强教育法制观念,在教育教学中自

 觉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正确的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2 2022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 3 3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同时未成年人也是一个特殊群体,特殊之处即在于他们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他们从心理上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心理上比较脆弱,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外界的侵犯;另一方面,我们这个社会还是一个以成年人为中心的社会,所制定的法律政策的主要参照物是成人。

 因此我认真的学习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本法中提到的五项权益和优先权感触颇深:

 未成年人将被赋予五项权益。

 原文: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权利。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解读: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权利没有做专门规定,只有一款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祝铭山解释,生存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固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和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发展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充分发展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参与权是指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并就影响他们生活的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

 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贫困、残疾、失去监护和暂住人口中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有实际困难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

 发生突发事件优先照顾未成年人。

 2 2022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 4 4

 有人说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有人说教师是园丁,有人说教师是红烛,燃烧了自己照亮了别人……教师是一个不同于其他工作的工作,她神圣、伟大、高尚,世界一切赞美的词语都可以用在她身上。当我是学生的时候,我学习的是《守则》《规范》;当我成为教师的时候,学习的是《教师法》。我国于 1993 年 10 月 3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今年 6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2 次会议修订新的教师法。教师作为一支具有高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用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是我们教师必修的一门功课。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以前的我认为教师就是为社会为学生服务的,吃点亏是可以吞下去,那现在我不会再怎么认为了,因为,每个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平等”的口号不应是嘴上说说而已,落实到实处才拥有意义,否则有法也等于无法了。同时我也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前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教师法》不仅帮助教师得到她们的所得,也让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习好它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

 另外,教师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一定的义务。近日,我又学习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后,让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不穿奇装异服,处处“身正为范”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

 教学不再是简单的知识灌输、移植的过程,应当是学习主体(学生)和教育主体(教师,包括环境)交互作用的过程。学生将不再是知识的容器,而是自主知识的习得者。面对知识更新周期日益缩短的时代,我意识到:必须彻底改变过去那种把老师知识的储藏和传授给学生的知识比为“一桶水”与“一杯水”的陈旧观念,而要努力使自己的大脑知识储量成为一条生生不息的河流,筛滤旧有,活化新知,积淀学养。有句话说的好:“一个教师,不在于他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年书,而在于他用心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书。”用心教、创新教与重复教的效果有天渊之别。

 教书和学习的生活,使我感悟到: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

 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因此便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用《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护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样才得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2 2022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 5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 1992 年 1 月 1 日颁布施行的,2007 年 6 月 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重新修订实施,新修订是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出发,针对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凸显了政府执法主体的地位,全面充实了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四大保护的内容,强化了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共有七章五十六条,分为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对其中的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社会保护感受比较多。学习了这部法律我的感触很深。我觉的我们作为一名教师,应该学习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每十三条中提到: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

篇七: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心得

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 学习心得体会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中华民族的希望。6 月 1 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施行。同一天,教育部颁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将于 2021年 9 月 1 日起实施。这是教育部首次就未成年人保护制定专门规章 《规定》全面构建了学校保护制度体系,就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建立完善了相应专门制度。

 “学校不得设置侵犯学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建立对学生欺凌、性侵害、性骚扰行为的零容忍机制”针对涉及未成年人在校权益诸多问题进行了规定。

 一是保障平等受教育权。常态化开展控辍保学工作,构建更为严密、精准的控辍保学长效机制。二是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切实压实安全责任,全面提升校园安全防范能力和水平。三是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不断增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四是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五是营造良好教育生态。

 《规定》遵循全面保护的原则,专设“一般保护”一章,系统规定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的未成年人基本权利。在各条款中分别规定学校具体职责以及工作要求。其中有很多新的举措,比如,为营造生动活泼的教育生态、保护学生活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出:学校不得设置侵犯学生人身自由

 的管理措施,不得对学生在课间及其他非教学时间的正常交流、游戏、出教室活动等言行自由设置不必要的约束。再比如,为保护学生隐私和自尊心,减少攀比、避免歧视,缓解应试压力,《规定》禁止学校、教师公开学生的考试成绩和排名,但是要求学校采取措施,便利家长知道学生的成绩等学业信息。

 针对学生欺凌、校园性侵害等对学生合法权益损害重大的问题,《规定》构建了专项保护制度,完善了相应的防治工作机制。《规定》设计了防治学生欺凌的规则体系,明确从预防、教育、干预制止到认定调查、处置等方面的防控具体要求,特别细化了构成学生欺凌的情形和认定规则,便于学校把握、运用。

 明确了学生欺凌的概念,强调主体上的特定性、主观上的故意性、后果上的伤害性,把学生欺凌和校园暴力、学生间正常的嬉闹等区别开来。明确学生欺凌的行为表现,归纳了侵犯身体、侮辱人格、侵犯财产、恶意排斥、网络诽谤或传播隐私等五类欺凌行为。建立学生欺凌预防机制,规定学生欺凌教育制度和调查评估制度。建立学生欺凌关注、干预和制止机制,要求教职工应当关注可能处于弱势或者特殊地位的学生,发现学生存在被孤立、排挤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干预,发现学生实施对他人的欺凌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建立学生欺凌认定和处置机制,要求学校成立学生欺凌治理组织

 负责调查和认定,对存在欺凌行为的学生应当进行教育惩戒等。同时,将防治性侵害、性骚扰纳入专项保护。要求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与学生交往行为准则、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视频监控管理规定等制度,建立预防、报告、处置性侵害工作机制。明确了禁止教职工与学生谈恋爱等行为“红线”。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的出台将有利于提高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效能,可谓是“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最有效、最有意义的重大举措”,是送给亿万少年儿童的一份珍贵的儿童节礼物。

 下一步,作为教师的我,我要努力做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推动、同落实,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

篇八: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心得

宣传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直面突出问题,回应社会关切,增强了法律刚性,同时,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未来的发展预留充分的空间。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强制报告制度、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和禁止制度、国家监护制度。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于 202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过渡期间,一方面是做好法律的宣传,另一方面要建立好相应的配套制度。

  2020 年 10 月 17 日,对于很多长期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护苗人”来说,是一个难掩激动的日子。

  这一天,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从 2006 年到 2020 年,时间跨越了 14 年;从 72 条到 132条,从 6000 多字到 16000 多字,内容增加了一倍多;“有法可依”“更具操作性”的评价随之而来……这一次,这部有着中国未成年人保护“小宪法”之称的法律,将真正迎来它的闪光时刻。

  三次审议后的变与不变

 举事必循法以动,变法者因时而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制度、改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因时而动,2018 年 9 月,由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牵头,正式启动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改工作。

  通常法律修改的思路是保持法律的稳定,能不动就不动,但这次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改可以说是全面系统的修改。之所以做全面系统的修改,主要还是适应新时期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个别条文修改很难满足未成年人保护的现实需求,也很难全面总结过去积累的未成年人保护的有益经验。”

  牵一发动全身。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一方面,不局限于原有的法律规定,只要符合宪法,都可以根据需要作出相应调整;另一方面,能细化的就尽可能细化,目前不宜细化的,就保持其原则性,为下一步探索留有空间。

  立足现在——直面突出问题,回应社会关切,把握当下国情,总结有益经验,增强法律刚性;放眼未来——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未来的发展预留充分的空间。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的主基调就此定下。

  变的是条文,不变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初衷。在宋英辉看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条文增加了不少,条文的字数也很多,章

 节也新增了两章,但这些都是形式上的变化,更重要的是实质内容的变化。

  内容变了,意味着未来在操作过程中,很多具体问题将实现有法可依。比如,什么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职责?父母应当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我国法律对此一直缺乏明确的规定,原来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此也只作了笼统规定。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不仅明确规定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的 10 项具体职责,还明确规定了不得实施的 11 项具体行为。这些规定对未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更好履行监护职责提供了法律支撑。

  过去,人们还常常习惯用“没有牙齿的老虎”来形容未成年人保护法,认为它规定很多,却没有规定违反规定后该如何处理。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法律责任”部分做了大量工作,比如规定相关企业违反法律后,轻则罚款,严重的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在佟丽华看来,这都是最严厉的处罚,这些法律责任的规定将更有利于法律的落实。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应该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体现了人民的呼声,体现了对未成年人保护利益最大化原则,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了特别好的法治环境,也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意义深远

  几经探索下的呼与应

  立法是对前期探索和努力最好的回应。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前,强制报告制度、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国家监护的“兜底”制度等,早就走在不断探索的道路上,但因“于法无依”,而亟待法律确认。

  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持续上升,案件预防难、发现难、取证难的问题亟待破解,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强制报告制度的适用。

  今年“六一”前夕,最高检、公安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明确规定特定职业的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性侵、虐待、欺凌、遗弃、拐卖等 9 类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情形,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不仅如此,强制报告制度在反家庭暴力法、国务院关于关爱保护留守儿童的政策中都有体现。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全面确立了强制报告制度,在总则部分就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

 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除了总则当中明确负有报告义务的三类主体以外,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家庭保护”一章,规定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在“学校保护”一章,规定了对严重欺凌行为和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在“网络保护”一章,规定了互联网企业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信息的,应该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发现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与强制报告一起被提及的,还有侵害人身权益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单位发生的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更为隐蔽、更难发现,很多这类案件进入公众视野往往都是因为偶发因素或者情节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

 今年 9 月 18 日,最高检与教育部、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明确建立全国性的入职查询制度。

  为了减少“身边的大人”给孩子们带来的伤害,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

 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同时,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法律责任”部分明确规定了违反相关规定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在侵害人身权益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领域,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长出了牙齿,刚性十足。

 今年出台的民法典也将国家监护法治化: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再次重申了国家监护的落实,充分彰显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体现了党和政府人民至上的理念,非常有利于保护弱势未成年人。

  司法实践中的学与融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于明年的 6 月 1 日开始正式施行,对孩子们来说,它还被赋予另一个暖心的意义——一个给孩子们的“六一”儿童节“大礼包”。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可以让孩子们知道他们能享受的权利有什么,权利的界限在哪儿。而知晓一切权利的前提,是孩子们对法律要了解,普法宣传非常重要。

  一方面是宣传的问题,另外也涉及到一些配套制度建立的问题。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涉及到家庭、学校、企业等多个主体,之所以设置比较长的过渡时间,就是让这些主体能够作好准备。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未成年人保护提供了更好的法治保障,但是具体落地实施还需要全社会方方面面努力。后续实施中,如果发现不完善的地方,还得继续完善。确保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顺利实施,整个社会的理念首先应该进行转变,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将未成年人的身心都能健康成长作为目标履行职责。

 各部门的衔接联动机制要建立好,专业的人员要配备齐全,整个社会的支持体系要跟得上……真正把未成年人保护法落到地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做。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规范和要求,但是可以看到,专业人员缺乏已经成为了当前最大的短板,无论是家庭教育领域,还是心理专业,亦或是监测评估方面的专业人员,都是非常匮乏的,这就需要政府加大投入”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检察机关不仅要具体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案件,监督未成年人刑罚的执行,进行或者参与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工作,还要结合案件办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国家层面建立强制报告、国家监护等制度,这为检察机关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都必须积极贯彻落实。

  检察机关要加强学习、宣传和培训,全面掌握、正确理解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具体规定,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积极主动地履行好未成年人保护的检察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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