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销社机关党支部党费收缴管理制度(全文),供大家参考。
供销社机关支部费收缴管理制度
一、员应遵守《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自觉按月足额向支部交纳费。
二、费收缴标准按照、省、市最新文件规定执行。按月领取工资的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费。
三、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费。
四、遇到特殊情况,经过支部委员会同意,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员交纳或者补交费,但补交费的时间不得超过6 个月。
五、支部每月上旬前将上一月费收缴情况进行通报。对不按照规定交纳费的员,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不交纳费的,按自行脱处理。
六、支部除按规定收缴费外,不得要求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费”。
七、支部必须按季度向市直机关工委上缴费,上报《费交纳统计表》,开具费收据。
八、规范使用《费证》,准确完整填写《费证》基本信息,费收缴人须在《费证》上如实记载员每月交纳费情况并签名。《费证》由费交纳人持有。员转接组织关系时须出示《费证》。
九、对交纳费确有困难的员,经支部研究,报市直机关工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费。
十、对费收缴工作中操作不规范、弄虚作假、不按标准收取费,对拒不按时、按规定标准交纳费的员听之任之,不进行组织处理等问题,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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