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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园区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2-03-25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石化园区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石化园区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石化园区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园区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切实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促进党风廉政、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园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园区范围内由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管理。

 第二章 领导机构 第三条 工程建设及招投标领导小组是园区的常设机构,负责项目的协调组织,为工程实施提供有利的环境条件,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廉政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推动工程项目的实施。(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第四条 工程建设及招投标领导小组设组长 1 名,由园区主要负责人担任,常任副组长 4 名,由分管规划建设、纪检监察等相关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常任成员单位 4 个,由园区规建局、监察室、财政所、办公室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规建局。

 第五条 规建局负责工程项目的方案制定、施工管理、计量验收、资料收集;监察室负责招投标及工程管理过程的监督指导;财政所参与工程的招投标和计量验收、负责工程

 款项的收支;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和项目会议、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和招投标及工程资料的归档管理。

 第三章 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 领导小组根据园区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写项目建议书,说明工程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投资估算、工期和预期效益,并提交园区领导班子审议。

 第七条 园区领导班子对项目建议书进行研究,决定项目是否立项。

 第八条 工程项目经园区领导班子研究确定立项后,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工程设计招标。

 第九条 领导小组依据施工图编制项目预算,组织施工、监理、审计招标,确定施工、监理、审计单位,并与其签订合同。

 第十条 领导小组对施工、监理、审计过程进行管理协调,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档案资料整理移交。

 第十一条 为降低工程附加费用,提高工作效率,对于工程造价不高于 50 万元的项目或积土等简易工程,领导班子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开展施工图设计、聘请监理审计等第三方参与工程管理。

 第四章 项目发包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确定立项之后,依据估算造价的不同,选择不同的发包方式。

 第十三条 当设计、监理、审计、施工等项目单项合同价格不高于 10 万元,而项目又必须在短时间内立即实施的情况时,可由领导小组依据项目开展的现实需要和潜在承包人的资质、业绩等因素直接确定承包人。

 第十四条 当设计、监理、审计、施工等项目单项合同价格不高于 20 万元时,可采取书面询价方式,了解意向单位的资质、实力、业绩、报价等情况,经领导班子综合考虑,确定最终承包人。

 第十五条 当设计、监理、审计、施工等项目单项合同价格不高于 50 万元时,可由领导小组自行组织公开招标,经过正规的招投标程序,确定最终承包人。

 第十六条 当设计、监理、审计、施工等项目单项合同价格高于 50 万元时,项目必须通过上级招投标管理部门开展正规招投标程序,确定最终承包人。

 第十七条 当设计、监理、审计、施工等项目经正规招投标程序 2 次流标后,可报上级招标投管理部门同意后,由领导小组采用其他招标方式确定承包人;当项目经其他招标方式招标 2 次流标后,可报上级招标投管理部门同意后,采取书面询价方式,了解意向单位的资质、实力、业绩、报价等情况,经领导班子综合考虑,确定最终承包人。

 第十八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十九条 经一定程序确定项目承包人后,承包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履约保证金,否则视为承包人放弃承包资格,履约保证金原则上为中标价的 10%,5 万元以下的项目无需缴纳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条 经一定程序确定项目承包人后,双方必须在30 天内签订施工合同,否则视为承包人放弃承包资格,履约保证金原则上不再退还。

 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必须在约定的时间内进入施工现场,否则视为承包人放弃承包资格,履约保证金原则上不再退还,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无法进场的情况除外。

 第二十二条 隐蔽工程的施工完成后必须报请发包人验收之后,方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隐蔽工程的验收、计量必须由监理、审计和发包人同时参与,如没有监理、审计,则由不少于 2 名发包方代表参与。

 第二十三条 招标期间无法确定准确工程量,签订固定单价合同的项目,其工程量和结算价不得超过暂定价的 200%,否则必须对合同外工程量重新发包。

 第二十四条 招标期间签订固定总价合同的项目,当变更工程量超出合同约定工程量的 20%、不超过 40%时,必须由领导小组根据变更的内容、性质等情况通过会议确定变更成立或合同外工程量另行发包,当变更工程量超出合同约定

 工程量的 40%、不超过 60%时,必须由领导班子根据变更的内容、性质等情况通过会议确定变更成立或合同外工程量另行发包,当变更工程量超出合同约定工程量的 60%时,必须另行发包。

 第二十五条 施工材料的检测和施工资料必须与工程实施同步进行,真实反映施工管理程序和工程质量。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由承包方提出工程验收的书面申请,领导小组必须在 7 日内组织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

 第二十七条 验收人员包含但不仅限于领导小组副组长1 名,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各 1 名,当项目有设计、监理、审计单位时还应当包含设计、监理、审计人员,当项目技术特别复杂时,还应当邀请相关专家参与验收。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完成后,验收团队根据验收情况出具整改意见或验收结论,承包方依据整改意见完成整改后再次申请验收,或将验收结论归入档案并向领导小组移交。

 第二十九条 承包方凭领导小组出具的工程资料收据,方能依据施工合同向发包人提出结算申请。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工程资料包含但不仅限于立项、设计、发包、施工、监理、验收、审计等各环节的文件、合同、材料和影像记录,由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并对档案管理

 工作按年度进行考核奖惩。

 第三十一条 档案专职管理人员作为办公室工作人员参与领导小组工作,直接参与工程的招投标和验收,及时对相关资料进收集整理。

 第三十二条 施工资料由承包人收集整理,在项目验收后将完整的施工资料和验收资料移交领导小组档案管理员,确认项目资料完整后出具书面确认单,财政部门收到确认单后,才能按合同支付工程款。

 第三十三条 无特殊情况,工程档案只能复印,不可借阅,档案管理工作移交前必须进行全面的档案清查,无误后方能移交。

 第八章 纪律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除依法公示的内容外,领导小组不得向他人透露园区工程项目的相关情况,领导小组直系亲属不得参与园区工程项目投标。

 第三十五条 管委会工作人员不得为承包人托人情、打招呼,干扰工程管理和招投标活动。

 第三十六条 发现园区内工作人员有招标违纪现象时,应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三十七条 参与园区工程投标、施工等过程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如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一经发现并确认,将被列入园区施工单位黑名单,从行为发生起的 24 个月内不

 得在园区内从事任何工程项目。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苏连云港化工产业园区工程建设及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有园区政府管理或投资的法人,在开展工程项目管理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经园区管委会领导班子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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