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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淳化县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11篇

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2-11-15

关于淳化县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11篇关于淳化县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县村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淳化县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11篇,供大家参考。

关于淳化县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11篇

篇一:关于淳化县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县村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16•【字号】长县政发〔2010〕55号•【施行日期】2010.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

  正文

  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县村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县政发〔2010〕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县村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现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

  长沙县村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村级工程建设行为,保障资金安全和工程质量,控制村级负债,根据《长沙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稿)》(长县政发〔2010〕1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村级(含居委会,下同)以集体自有资金、上级划拨的专项资金及企业或个人出资赞助、捐赠等为资金来源的村级建设项目。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条村级工程建设实行“县级指导监督,乡镇(含街道,下同)组织管理,村级协调实施”的管理体制。第四条县政府投资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发改局)为全县村级工程建设监管机构,全面负责村级工程建设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县直各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村级工程建设开展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第五条各乡镇分别成立村级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由乡镇长(主任)任组长,纪(工)委书记、分管建设的副镇长任副组长,相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明确专人开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村级工程项目的可行性审查、资金筹措方案审查、工程申报立项、工程招投标监管、质量监督、资金管理等工作。第六条村委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对村级工程建设实行民主决策和财务公开,负责制定村级工程建设方案,筹措项目建设资金,协调工程建设环境,承担项目建设的债权债务,负责项目竣工后的维护管理。各村要明确一名村干部协助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村级工程管理,监督工程建设质量,维护工程建设环境。

  第三章村级工程的建设主体第七条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村级公路、村属水利设施及其他村级公益性、经营性建设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管理,承担项目建设阶段的相关主体责任。村组织活动场所建设,除县级安排的专项资金外,其余建设资金均由村级负责筹措。村组织活动场所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大于500平方米。村级公路建设由所在村负责项目建设用地、田路分家、路基加工、水系恢复和附属设施的建设、环境协调及建成后的管养工作。村属水利设施项目是指村辖区范围内不由县级以上部门单位为项目建设主体的水利设施建设项目。第八条使用上级专项资金并由上级有关部门指定项目建设主体的,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项目申报第九条村级工程建设应坚持服从规划和量力而行的原则,由村委会制定项目建设方案并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发展建设规划、资金落实情况及村级组织的负债状况,决定工程是否申报建设,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对于负债多、建设资金没有落实的村,不得批准该村的村级工程建设。第十条村级工程建设规模、资金筹措方案及工程验收结算、工程付款的方式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研究确定。第十一条凡有县财政投资建设的村级工程,均应根据《长沙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规定,依程序报县发改局批准立项。单个项目投资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村级自有资金建设项目,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县发改局立项;20万元以下的村级自有资金建设项目,则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立项。

  第十二条未按上述程序审批立项的项目,县乡财政不得拨付项目资金。

  第五章招投标管理第十三条单个项目10万元以下的村级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集体讨论研究发包办法,经公示无异议后实施;单个项目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村级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简易公开招标,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实施;单个项目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村级工程必须进入县招标采购中心进行公开招标。通过上述程序确定施工单位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与施工方签订工程承包三方合同,合同格式参照县级职能部门提供的统一合同范本。第十四条村级工程的简易公开招标程序是: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告中须注明工程造价、工期要求、付款方式和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由各投标人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者,采用抽签方式确定中标队伍。第十五条经县招标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的项目,其工程变更按县相关规定执行;其他项目凡超过合同价20%或总额20万元的工程变更(增补),须经村委会集体讨论,报乡镇人民政府审议,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实施;对总额大于20万元的工程变更(增补),须在村民代表会议上作出说明。工程变更未按上述程序审核批准的,县乡财政不得拨付项目资金。

  第六章资金管理及造价控制第十六条村级工程建设应严格遵循《长沙县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长沙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稿)》等文件规定,科学确定并严格控制工程造价,依相关程序拨付项目资金。第十七条单项合同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村级工程预算(上限)价和结算价,或单项合同100万元以下,使用财政资金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县财政投

  资评审中心审核;村级其他项目的预算(上限)价和结算价由乡镇审核,并将结算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村级工程项目开工后至竣工验收前,拨付工程款总额原则不得超过承包合同价的70%,需超比例支付的必须事先报县乡财政审查批准,但严禁超承包合同价支付。

  第十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设立村级工程建设项目专账,指定专人对村级工程项目的拨付款审核把关,实行项目建设专款专用,并根据项目设立明细账,加强对非工程费用支出的监督和控制。

  村级筹集的项目资金应统一纳入项目专账进行管理。第二十条拨付村级工程进度款和结算款均应由施工方提供正式建安发票,禁止使用白条支付工程款。自行采购的工程材料及物资,应由供货方提供税务部门合法票据,或附有物资采购明细及收货人签单作附件方可出账。第二十一条村级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后,乡镇、村两级应及时向社会公示工程结算及资金拨付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二条村级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工程所属村委会负责项目资产、账务及其他后续管理。

  第七章建设管理第二十三条所有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等涉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报建,在办理好用地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建设。县级职能部门要简化报建程序和手续,除强制性规定的收费项目按最低标准收取外,其他报建费用一律免收。第二十四条村级工程建设应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都应配备相应的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员,依程序监督村级工程建设质量。单项工程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村级工程应委托有资质的监理机构进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五条村级工程实行项目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建设主体对村级工程建设质量负主要监管责任。

  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各项村级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包括村委会会议纪要、建设方案和立项文件、设计图纸、施工合同、预决算书、招投标资料和验收报告等,各乡镇应分别建立技术档案和文书档案并妥善保存,以备县直有关职能部门的督查和稽察,并分季度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第二十七条村级公路、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村属水利设施等村级工程建设,依据《长沙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稿)》的相关规定,由县发改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及项目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其开展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在村级工程建设管理中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法追究项目建设单位及乡镇、村相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及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凡此之前县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办法或规定与本办法有相悖之处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二:关于淳化县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为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级民主监督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意见京办发201132号和北京市村务监督办法试行京办发201317号和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中共北京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京民基发2013484号的精神结合xxx农村实际制定本细则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2020年九月整理).doc

  XXX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级民主监督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意见》(京办发〔2011〕32号)和《北京市村务监督办法(试行)》(京办发〔2013〕17号)和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中共北京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京民基发〔2013〕484号)的精神,结合XXX农村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体系以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为决策机构、村民委员会为管理执行机构,村务监督委员会为监督机构。第三条村务监督委员会要按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原则,坚持依法监督,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依靠群众,坚持改革创新,认真履行好村务监督工作职能。第二章组织设置第四条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在乡、镇(地区)纪检部门的指导和村党组织领导下,对村级事务实施监督,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务监督委员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与村民委员会同期换届。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可连选连任。第五条村务监督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设主任1名,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村党组织成员或党员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应有熟悉财务、管理知识的人员。除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村党组织成员本人外,村

  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会计(村报账员)、村文书不得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二)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三)热心本村公共事业,具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知识;(四)熟悉本村情况,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五)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职。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村民,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不列入村务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第七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全体村民中推选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推选工作由村党组织主持,经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在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的基础上,提出村务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建议名单,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推选产生后,村党组织应当在5日内向全体村民公布,并报乡、镇(地区)党委、政府备案。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第八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向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村党组织应及时主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确认,并在5日内向全体村民公布结果,报乡、镇(地区)党委、政府备案。第九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员资格终止,由村党组织向全体村民公布,并报乡、镇(地区)党委、政府备案。缺额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有关程序进行补选:(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民主测评信任票数达不到应到会人数一半的;

  (二)任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三)丧失行为能力的;(四)受到党纪处分和治安处罚的;(五)存在其他不宜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情形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乡、镇(地区)党委、政府及纪检部门可以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予以撤换。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条村务监督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履行监督职责,开展以下工作:(一)监督村级重大事项的决策和落实;(二)监督村级财务,定期检查、审核财务收支情况;(三)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四)监督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工作;(五)依法公布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职务自行终止;(六)主持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的评议工作;(七)监督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遵守执行情况;(八)受理村民对村务管理和村务公开工作的投诉,协助督促村民委员会整改;(九)对村民委员会的重大违纪问题,直接向村党组织、乡、镇(地区)党委、政府和纪检部门反映,并协助进行调查;(十)其他需要村务监督委员会承担的工作职责。第四章权利义务第十一条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依规对村级事务进行监督,享有以下权利:(一)知情权。了解村务监督内容的相关情况,查阅村级档案资料,知晓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内容,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二)质询权。对村级事项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职情况有权进行质询,并要求村民委员会成员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解释。

  (三)审核权。对村务、财务公开情况和本村财务收支情况及财务报账前的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四)建议权。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提出本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化建议。对村民委员会的决策、决议和决定,村民意见大、反映强烈的,可建议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二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坚持村党组织的领导,支持和配合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正确履行职责,积极引导村民支持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二)坚持依法依规实施监督,严格执行村级各项民主制度,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不滥用监督权力。(三)积极参与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四)认真完成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监督的事项。(五)加强与村民沟通协调,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六)积极化解村民与村民、村民与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之间的误解和矛盾纠纷,维护农村基层和谐稳定。第五章监督内容第十三条村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村务决策监督。主要是监督决策的内容是否科学合法,决策的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经过村民参与,决策事项是否得到有效的实行。对应当依法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村民委员会不召集或擅自作出决定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及时向村党组织乡、镇(地区)党委、政府和纪委反映,并督促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表决。(二)村务公开监督。对村务公开事项进行事先审查,主要审查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公开内容上签署意见或盖章。对公开事项存有疑义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及时予以答复和处理。村民向村务监督委员会投诉村务公开不及时或者公开内容不真实的,村务监督委员会

  应当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或者重新公布;经督促仍不及时公布或者不重新公布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权向乡、镇(地区)政府或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三)村级财务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参与制订本村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收支事项和财务报账前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查把关。未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的票据,不得入账。对有争议的票据,村务监督委员会可以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四)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落实情况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履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可以设立举报箱,主动接受村民的举报。对于不履行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情况,应认真记录在案,定期向村民委员会反映,由村民委员

  会按照村民自治章程和村民规约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职情况监督。组织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进行民主评议;监督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六)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工作进行监督。村民委员会在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或罢免建议时,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全程参与,并实施监督。对于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和村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按照《北京市村务监督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监督程序第十四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实施监督时按以下程序进行:(一)选定监督事项。根据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事项,围绕村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或根据村党组织乡、镇(地区)党委、政府和纪检部门的要求,以及村民的意见和建议,确定监督事项。(二)调查收集民意。通过上门走访、个别约谈等形式,广泛收集村民对监督事项的意见和建议。(三)核实分析研究。围绕监督事项开展调查,了解、核实相关情况,查阅、收集有关资料,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研

  究。(四)制定督查方案。根据调查、研究的结果,提出监督意见,制定出合理的督查方案。(五)下发整改通知。按照督查事项的意见和建议,根据督查方

  案的内容,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六)监督落实情况。根据调查的结果,明确分工,认真细致、

  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七)公开反馈结果。通过发布公告、召开会议等形式及时公布

  监督结果,对村民的询问质疑做出解释说明。第七章工作制度第十五条实行工作例会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

  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监督工作要共同参与、集体研究、集体审核、集体表决,并做好记录。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乡、镇(地区)应定期召开本乡、镇(地区)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会议,及时掌握和指导本乡、镇(地区)村务监督工作,通过调查核实、集体会审等会议形式,协调和帮助解决村务监督工作中的复杂疑难问题。

  第十六条建立学习培训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定期开展集体学习,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参加村党组织乡、镇(地区)、区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

  第十七条实行工作报告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召开重要会议或研究重大事项之前,要事先将会议议题向村党组织汇报。村务监督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提交的村务监督工作报告,应

  经村党组织研究同意后,再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第十八条建立考评制度。由乡、镇(地区)村务公开协调小组负责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同时,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其成员进行信任度测评。每半年进行一次民主测评,每年年终要开展述职述廉和信任度测评,结果向村民公布。

  凡民主测评不称职的成员,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程序依法依规罢免,或劝其自动辞职。

  第十九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及成员的责任。根据情节和后果,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适当扣除当年岗位补贴。

  (一)村级重大事项监督不到位的。(二)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三)因工作不负责、处理不当或监督不到位的,造成较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第二十条建立工作台帐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每次开展工作(包括参与的重要活动、监督的事项、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等),都应按要求认真、如实记录在《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手册》中,列为村务档案。第二十一条建立申诉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执行监督过程中,受到无理阻挠,导致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或其成员受到打击报复的,可以向村党组织和乡、镇(地区)、区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受理部门应及时给予解决和处理。第八章工作保障第二十二条乡、镇(地区)、村党组织要创造条件,保证村务监督委员会做到“六有”,即有人员、有牌子、有印章、有办公场所、有工作制度、有履职记录。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标识牌与村委会标识牌规格一致,印章规格统一。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姓名、职务、照片以及工作职责、监督内容、监督程序等要上墙公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享有一定的误工补贴和岗位补贴。误工补贴标准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自行解决。岗位补贴所需经费由乡、镇(地区)财政予以解决。第二十三条各乡、镇(地区)应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考评体系,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开展情况的督促检查,进行量化考核,乡、镇(地区)村要分别签订年度考核岗位责任制,促进村务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二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村务监督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不得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进行刁难和打击报复,对阻挠村务监督委员会正常工作或打击报复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XXX民政局商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委农工委解释。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三:关于淳化县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06.04•【字号】闽政[1988]27号•【施行日期】1988.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1988年6月4日闽政〔1988〕27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已经省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颁发试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政府办公厅汇报,以便今后修改和完善。

  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为了做好省政府工作,特制订本规则。一、省政府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人民政府由省长、副省长和秘书长、厅(局)长、委员会主任组成,省人民政府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国务院的决议和命令,规定本省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二)领导省属各工作部门和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省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议、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和奖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五)执行本省经济计划和预算,管理本省经济、文化建设和民政、公安工作。(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七)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九)保障妇女同男子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劳动权利、同工同酬和各项其他权利。(十)协助设立在本省不属于省政府管理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并且监督它们遵守和执行法律、法令和政策。(十一)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二、省长、副省长职责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省政府的工作要求,省长、副省长的职责如下:(一)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二)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或者省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分工负责处理。

  (三)省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规章,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任免人员,由省长签署。

  (四)省长负责全面工作,副省长实行分工负责制。副省长按照各自分工或省长的委托尽职尽责做好工作。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省长报告,并经常互相沟通情况。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集体讨论决定。

  (五)省长、副省长在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务院的决议、命令,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检查监督;充分发挥省政府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作用;注重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要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的意见,发扬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为政清廉”;要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但提高工作效率不等于有求必应。要改进机关作风,克服政府工作中的官僚主义。

  三、省政府其他成员职责省政府其他成员,指秘书长、厅(局)长、委员会主任。省政府其他成员在省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部门首长负责制。(一)省政府其他成员在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务院的决议、命令,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检查监督。受省长委托,省政府其他成员定期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二)省政府其他成员要正确贯彻落实省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各项决定、规定和指示,实行目标责任制,积极主动、大胆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三)省政府其他成员要定期向省长和副省长报告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省长或有关副省长报告,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出国、出差或因私事离开工作单位,要向分管副省长请假,并向省政府办公厅通报。(四)省政府其他成员要经常深入实际,注重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按

  客观经济规律办事,密切联系群众,克服官僚主义,努力提高工作效率,改进机关作风,“为政清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省政府其他成员要互相支持,密切合作,顾全大局,克服本位主义。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成员之间要主动协商对话,共同研究解决,不能随意上交或下放矛盾。

  四、会议制度省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制度。(一)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各厅(局)长、委员会主任组成,必要时请省直其他单位领导和专员、市长列席。会议由省长或省长委托主持省政府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召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①贯彻国务院的重要决定和指示;②决定和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③讨论通过按照法律规定需要由省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④通报省内外形势,协调各部门的工作。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重大问题或紧急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省长办公会议。(二)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或省长委托主持省政府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召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①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②讨论通过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法规和需要审定的议案;③讨论由省政府发布的规章;④讨论决定各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请示省政府的重要事项;⑤分析省内外形势,交换意见,互通情况。省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至两次。(三)省长或省长委托副省长召开并主持省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省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省长、副省长还可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工作中的具体业务问题。(四)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由省长或主持省政府常务工作的副省长确定,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的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政

  府办公厅负责。每次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均应作会议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重要的应由会议主持人签发。省长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如需作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五)省长召开并主持全省市长、专员会议和全省市长、专员、县(市)长会议,部署省政府工作,并就一些重大问题征求意见。全省市长、专员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全省市长、专员、县(市)长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五、文件审批制度(一)审批文件按以下原则办理:属于重大问题,由省长审批,或经省政府会议讨论决定。属于省政府已经确定的政策、原则、措施、计划范围内的日常工作问题,按照分工,由副省长、秘书长负责处理。紧急重要事项,处理后应及时向省长报告。属于省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责成主管部门处理。各部门送省政府审批的文件,一般均应经省政府办公厅审核、把关后呈送省长、副省长审批,而不应直接递送。如文件内容涉及其他单位,要事先做好协调工作,遇有分歧的问题,部门领导应主动协商对话解决,不应把矛盾上交省政府。涉及面广、难度大,部门之间难以协商解决的问题,报主管副省长、秘书长协调解决。报送省政府审批的文件,应写明部门签发领导和会稿单位主管领导的姓名。省政府办公厅收到的文件,需要送批的,在送批之前办公厅应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要求,负责审核、把关和过滤。省长、副省长一般不直接审批未按规定程序送批的文件。(二)需以省政府名义颁发的文件,一般由分管副省长签发;涉及其他副省长分管的工作,经有关副省长审核后签发;属于重大的问题,由分管副省长审核后,送省长或主持常务工作的副省长签发。重要文件送省长、副省长签发前,应先送有关部门领导同志会签。(三)省政府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审批的有关计划、投资、财政、信贷、物价、外汇、机构、编制、物资等方面的问题,由主持常务工作的副省长根据省长授权审

  批,其中的重大问题要经省长决定。各市政府、地区行署报送的此类文件,由省政

  府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县及县以下政府报送的此类文件由有关市、地提出意见,报

  省政府主管部门处理。主管部门解决不了的,报省政府研究决定。

  六、民主监督制度

  (一)省政府要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定期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报告工作,执行人大的各项决议,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虚心听取人民群众意见,

  及时处理人民代表的提案。

  (二)省政府要加强同人民政协及各群众团体的联系。及时通报每个时期的工

  作部署和重大决策,充分听取意见。

  (三)省政府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通过宣传工具,加强对政务活动的报

  道,使群众了解情况,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支持群众批评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

  省政府的文件和省政府会议的内容,宜于公布的,经秘书长同意,可以向社会公

  布。省政府办公厅应经常主动地沟通与新闻单位的联系。

  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应根据本规则制订本单位的工作规

  则,以利上下级政府协调一致。附:

  1.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工作规则(试行)

  2.省政府会议组织工作的规定(试行)

  3.省政府办公厅公文办理程序(试行)

  4.省政府办公厅值班工作守则(试行)

  5.关于各部门邀请省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内外事活动的规定(试行)

  附1:

  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工作规则(试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办公厅设主任,在必要的时候可以

  设副主任。”秘书长负责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领导省政府办公厅。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协助秘书长工作。据此,制定省政府秘书长工作规则如下:

  一、主要职责(一)负责省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并协助省政府领导组织实施省政府会议的决定。(二)审核或组织起草用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文件,其中省政府文件,提请省长、副省长批准后印发。(三)研究审核省政府各部门和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请示省政府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省长、副省长审批。(四)根据省长、副省长的指示或办理文件的需要,组织协调省政府一些部门的工作,对有争议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省长、副省长审定。(五)协助省长、副省长组织处理需由省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及重大事故。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及时向省长、副省长报告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和反映的重要问题。(六)督促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政府、行政公署对上级党委和政府文件、会议决定事项及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执行情况,并向省长、副省长报告。(七)组织调查研究,向省长、副省长提供实际情况和政策性建议。(八)组织省政府值班工作,及时向省长、副省长报告重要情况,并协助处理各部门和各地向省政府反映的问题。(九)负责省政府机关内部的精神文明、业务、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十)负责机关事务工作,为省长、副省长和省政府各部门及省政府机关职工服务。(十一)办理省长、副省长交办的其他事项。二、会议制度

  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召开并主持省政府办公厅办公会议

  和厅务会议。办公会议由副秘书长、正、副厅主任组成,讨论决定秘书长职责范围

  内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和办公厅日常工作。办公厅厅务会议由正、副秘书长,正、

  副厅主任、处长组成,会议主要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指

  示;部署办公厅工作;听取和讨论办公厅各处室的工作汇报,交流情况,交换意

  见。办公会议、厅务会议一般每周各举行一次。

  三、省政府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是秘书长领导下的省政府的办事机构,协助秘书长、副秘书长做

  好省政府的参谋、服务、协调、把关、落实工作,负责办理会议、文电、信息、值

  班、调研、信访和领导活动安排、行政事务等工作,以及省长、副省长交办的其他

  事项。

  办公厅正、副主任参加副秘书长的分工,按照分工各负其责,协助秘书长工

  作。副秘书长、厅主任和副主任办理的事项,一般的可以直接报省长、副省长审

  批,重要的应当经过秘书长核阅后再报省长、副省长审批。

  附2:

  省政府会议组织工作的规定(试行)

  一、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组

  织。省政府办公厅应高度重视会议的组织工作,根据省政府领导确定的议题,提前

  作出日程安排,并做好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开好会议,不断提高会议

  效果。

  二、各部门需要向省政府会议汇报的问题及提交省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或文

  件,事先必须作好调查研究和充分准备。对请示的事项和提出的建议,凡涉及有关

  部门或地区的问题,特别是涉及计划、投资、财政、信贷、物价、外汇、机构、编

  制、物资以及地方法规、规章等方面的问题,在会前一定要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

  经过协商意见仍不一致时,汇报单位在会上要将不同意见如实反映。凡事前未经协

  商、征求意见的,省政府办公厅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三、各部门向省政府会议汇报问题,要有书面材料或简要的汇报提纲,一般

  要提前三天印送省政府办公厅;汇报的内容要简明扼要,对存在的问题和准备采取

  的措施,要提出具体明确的意见,要有执行的部门或人员;汇报人的发言要有针对

  性,一般掌握半个小时左右,最多不得超过一个小时,其他补充发言不要超过十分

  钟,以便让省政府领导同志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作出决定。

  四、每次全体成员会议、常务会议及省长办公会议均作会议记录并根据需要

  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审定后印送省委和省政府领导同志,必要时增发有关部

  门的负责同志。省政府全体成员会议、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纪要,未经省政府

  批准,不得翻印。

  五、参加省政府的会议,应限于会议通知的人员,汇报单位可带一至二名助

  手,其他单位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不得自带随员。更换参加会议的人员须在会前征

  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出席会议的同志均应签到备查。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未经

  省政府批准,不准随意传达和扩散。对于领导同志的讲话、插话、未经本人同意不

  要随意传达。会议作出正式决定和需要传达的事项,要以正式文件或纪要为准,并

  要按规定的范围传达。省政府讨论的文件要注意保管,绝密文件会后要及时清退省

  政府办公厅。

  六、省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和地区必须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在

  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省政府办公厅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及时查

  办、催办和通报。

  附3:

  省政府办公厅公文办理程序(试行)

  为了做好办公厅公文办理工作,加强公文管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办发[1987]9号),

  结合本厅具体情况,特制订本程序。一、公文办理一般包括收发、登记、分办、批办、承办、催办、拟稿、审

  核、签发、印制、用印、传递、立卷、销毁等程序。公文办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

  二、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的公文由秘书处统一收发、分办、印制、用印、传递、立卷、销毁和归档。

  三、秘书处外收发负责公文的收入和送出。凡外单位送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的公文(包括书写领导个人姓名和各处名称的公文),除密码电报直接由机要秘书签收外,一律由外收发负责办理收进手续,当日送内收发。省政府和政府办公厅发出的文件,由外收发负责交换或邮寄,急件专送。

  四、秘书处内收发负责公文的拆封、登记、分办。(一)拆封。公文随到随拆,分清办件和阅件。办件中凡属越级上报和手续不完备的行文,或明显属省政府各职能部门主办的事,由秘书处填写转办单并说明原因,经有关处核阅后,退来文单位。(二)登记、编号。由省政府办公厅处理的办件和重要的阅件要使用计算机逐件登记、编号,同时打出目录。领导同志和各处如直接收到公文,应按办文程序交内收发登记后,再行办理。(三)分办。上级来文先送分管的秘书长、厅主任(含副职,下同);平级、下级单位来文按来文单位和内容分送有关处。一份公文内容牵涉几个处的,由主办处分送给相关处阅,如只有一份由主办处组织传阅,一般不复印,重要的由各处处长批准交秘书处复印。收到的电报(包括密码和明传)由机要秘书或秘书处按内容先送分管的秘书长、厅主任批办,再进行传阅,以免延误办理时间。五、公文的批办、承办、催办。

  (一)批办。1.上级来文按分工,由分管秘书长、厅主任提出意见送省长、副省长阅批或直接批给办公厅有关处、省政府有关部门办理。2.平级、下级单位来文,由有关处提出办文的意见,并经处长或副处长署名以示负责,然后送分管秘书长、厅主任审核,视需要送分管省长阅批。3.上级领导和省长、副省长的批示,一律送信息处登记,并由信息处送秘书长或厅主任批示办理意见,凡要办理的,输入计算机,并根据批示内容所涉及的单位复印或专门打印“领导批办件”转有关部门办理,同时分发本厅有关处,由有关处负责催办,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向信息处通报,信息处负责检查督促,并及时出“领导批办件办理情况”向领导反馈。属于阅知的,输入计算机复印分发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及本厅有关处。(二)承办。各处在承办公文中,要做好内部协调工作,涉及其他处的要主动通气、协商、会稿。需要答复的请示、报告,应专门拟文或口头答复,不得把内部使用的文件阅办单和各分管领导、有关人员签署的意见原原本本转给请示的单位。应当十分注意省政府和办公厅对外发文的一致性,避免发出相互矛盾的文件。(三)催办。1.凡经秘书处收文登记、编号的公文,如需主管厅局补充、协调后再办理的,各处提出意见后,交秘书处内收发登记、转出,以便公文的跟踪,了解去向。2.公文办理时间。从秘书处收到公文之日起,计算办文时间。特急件要求随到随办,当天办结;一般性文件三天内办完,特殊情况不超过五天;重要的规划性、方针政策性和法规性的公文视情况适当宽限。特急件送领导阅批时要加上《特急件》标签。秘书处每月检查一次公文办理情况并打印通报。六、公文的拟稿、审核、签发。(一)拟稿。各处草拟公文应认真把好政策关,注意公文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

  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并且做到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层次分明,文字精炼,篇幅力求简短。

  (二)审核。各处在公文送领导签发之前,应认真做好审核工作,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公文内容、文字表述、文种使用、格式等是否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凡可发可不发的不发,可由部门发的由部门发,可由部门联合发的由部门联合发,尽量减少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的行文数量。

  (三)签发。以省政府名义颁发的文件,一般由分管副省长签发;如涉及其他副省长分管的工作,须经有关副省长会审后签发;属于重大的问题,由分管副省长审核后,送省长或主持常务工作的副省长签发;有关计划、投资、财政、信贷、物价、外汇、机构、编制、物资等方面问题,由主持常务工作的副省长根据省长授权审批,其中的重大问题要经省长决定。

  以办公厅名义颁发的文件,一般由分管的秘书长、厅主任签发,如工作有交叉时,须经有关秘书长、厅主任审核后签发;重大的问题由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审核后,送秘书长或厅主任签发。

  公文草拟、修改、签批一律使用钢笔或毛笔,严禁用铅笔或圆珠笔。公文底稿修改多的,要清稿或打出清样后再送领导审核签发。文件审核人、签发人要签署自己的意见、名字和时间。

  七、公文的印制、用印、传递。(一)印制。经签发的正式公文稿应交由秘书处文印科确定文种、登记、编号、核定印刷份数等。公文送交打印前,秘书处应认真核查公文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发送单位是否齐全,文字、修辞是否恰当,格式是否规范等,并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如发现与已发公文有矛盾的,应提请有关处研究或请示分管秘书长、厅主任处理。公文交付印刷厂印制时,应注明送交时间,一般公文在五天内印出;急件还应标明印出时间,印刷厂要按指定时间印出。

  (二)用印。公文印成后,由秘书处加盖公章,及时交由文印科按文中所列发

  送单位进行分发。大宗文件由印刷厂协助分发。

  (三)传递。发出的公文由秘书处外收发负责传递。传递秘密公文时,必须采

  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文件的安全。

  八、公文的立卷、销毁。

  (一)公文办完后,从秘书处印制、发出的由秘书处立卷归档;其他公文由各

  处整理立卷,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秘书处档案科移交。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

  文。

  (二)没有存档价值和存查必要的公文,经过秘书处鉴别和分管厅领导批准

  后,定期销毁。销毁秘密公文,要进行登记,要有专人监督、保证不丢失、不漏

  销。

  附4:

  省政府办公厅值班工作守则(试行)

  为保证省政府与上级机关及省政府各部门、各级人民政府的联系畅通,特制订省政府办公厅值班工作守则。

  一、省政府值班室的主要任务是,接收和处理各地区、各部门的紧急报告、请示,答复电话查询,通知会议,办理紧急文电,管理使用程控电话机和电话传真机,接待前来办公厅联系工作的人员,办理领导同志交办事项。

  二、对各部门、各地区传来的电话报告,值班人员要认真、准确地记录,及时报告领导同志和通告有关部门。一般日常业务事项,上班时间转由有关处室受理,下班时间可向秘书长、厅主任或主管副秘书长、厅副主任报告,需要及时处理的问题,由秘书长、厅主任或副秘书长、厅副主任负责组织处理;重要事项,要先电话报告省长和主管副省长,同时编写《急阅件》,送省政府和办公厅领导及有关部门,需要及时处理的问题,由秘书长、厅主任或主管副秘书长、厅副主任组织有

  关部门负责处理;遇有重大情况、事故、灾害等突发性事件,要迅速向省长、副省

  长、秘书长、厅主任报告,并通告有关部门,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厅主任、厅副

  主任根据省长、副省长的指示,负责组织处理。

  三、对于各部门、各地区、各单位或人民群众电话反映和查询的问题,值班

  人员要认真负责地予以记录和答复。凡重要的或没有把握答复的问题,应当请示有

  关领导同志后再作答复;凡属应由主管业务部门答复的问题,要转请有关部门予以

  答复。

  四、对于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值班人员要认真及时地办理、催办和查办。

  对紧急、重要事项的办理情况,要向领导同志汇报。

  五、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谦虚谨慎,熟悉机关业务,坚守值班岗位,搞好

  交接班,遵守各项安全保密制度。协助保卫部门做好机关保卫工作,节假日或遇紧

  急事项,要安排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值班,并有秘书长或一名副秘书长、厅主任、厅

  副主任负责带班。

  附5:

  关于各部门邀请省政府领导

  同志参加内外事活动的规定(试行)

  一、省政府各部门、各地市召开专业会、座谈会、表彰会、工作会等,一般

  不要邀请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讲话和参加接见、照相、剪彩等活动。

  二、各部门、各地市召开的重要会议或进行重要的接见、照相、参观、剪彩

  等活动,需要省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有关部门或地市应事前提出具体方案报送省

  政府办公厅,经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核阅后,报省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决定。

  三、省政府各综合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认为需要主管的省政府领导同志出

  席,应与省政府办公厅或领导同志秘书联系安排。

  四、各部门举办生产、科技成果展览等活动,如邀请省政府领导同志前往参

  观,要通过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

  五、要减少省政府领导同志的外事活动。接待外宾,规格要适当,方式要改进,时间要缩短。凡需要省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外事活动,根据来宾访问意图或身份,分别由省经贸委、省政府、侨办、外事办提前提出具体意见和准备必要的资料,除涉及国家安全和机密需直接与省政府有关领导同志联系商定的以外,应一律报送省政府办公厅统筹安排。d52440--011024wwj

  

篇四:关于淳化县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0.10•【字号】川办发[1994]94号•【施行日期】1994.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

  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日川办发〔1994〕9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范》(试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范》(试行)和《四川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议工作规范》(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试行中有何建议或意见,可以书面材料报省政府办公厅办公室。

  四川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范(试行)一、省政府全体会议制度(一)省政府全体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主持。(二)省政府全体会议组成人员为: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和省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办)主任、厅(局)长。

  (三)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政府秘书长负责组织。二、省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的重要指示、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二)决定和部署省政府的重大工作举措和重大改革决定;(三)讨论通过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四川省财政预算、决算草案》;(四)通报国内外重大事件和全省政治经济形势;(五)讨论通过按照法律规定需由省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六)总结、部署政府工作。三、参加省政府全体会议的人员(一)出席人员:省政府全体会议组成人员。(二)列席人员:省政府在蓉顾问、省长助理、副秘书长;省政府各直属机构、综合办事机构和省级有关单位(含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省军区负责同志。(三)特邀列度人员: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四)省政府办公厅各处(室)处长(主任)作为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四、省政府全体会议的会务工作省政府全体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办公厅办公室负责,并协调有关处(室)具体承办。省政府全体会议的议题,由省长或省政府常务会议确定。(一)会议文件起草。省政府主要领导人讲话、《政府工作报告》以及其它重要政策性文件由省政府研究室负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预

  算、决算报告》分别由省计委、省财政厅负责。(二)落实会场、分发会议通知、文件、材料由办公厅办公室负责。(三)会场布置由办公厅办公室和行政处共同承办。(四)会议签到。会务组指定工作人员提前半小时到达会场负责签到。根据签

  到情况及时统计出(列)席人数,并在会议开始后五分内报告秘书长或会议主持人。

  (五)会议期间会场安全、车辆停放、交通指挥由办公厅保卫处负责。(六)会议录音由会场音响服务人员代办。办公室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会议记录。全体会议摄影、摄像以及有关内容需通过新闻媒介报道的,报秘书长审批后由办公室负责安排落实。(七)会场照应。会议期间后勤工作由行政处安排专门服务人员负责,包括茶水供应、引导与会有关人员进出会场、传呼重要电话等;领导临时交办事项由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会场照应要做到细心、稳重,不影响会议的正常进行。五、《省政府全体会议纪要》和决定事项的办理、落实(一)拟写会议纪要。办公室负责在会议结束后两天内拟写会议纪要,送秘书长审核后报省长或省长委托的副省长签发。会议纪要印发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天。(二)落实会议决定事项。省政府全体会议需要落实的重要决定事项,按政务督办工作规定的程序办理。六、会议纪律(一)出(列)席全体会议人员应是部门(单位)正职领导,如正职因故不能出(列)席,应委托主持工作的副职参加,并向省政府办公厅请假。(二)出(列)席和邀请参加会议人员应按时到会,不得迟到早退。全体会会场分设出席区、列席区和特邀代表区,出(列)席和特邀代表按指定位置入座。如

  政府组成部门的正职因事不能出席,被委派参加会议的副职在列席区就座。(三)会议期间不会客,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会场。七、会议资料归档办公室会务组在会后及时收集会议文件、资料汇总(一般包括会议通知、出席

  名单<签到册>、会议文件、照片、录音带、会议记录、纪要等),年终移交秘书处档案科归档。移交时按规定办理签收手续。

  四川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范(试行)一、省政府常务会议制度(一)省政府常务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主持。(二)省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为: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三)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出席。(四)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政府秘书长负责组织。二、省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重要决定,研究贯彻措施;(二)讨论决定向国务院、省委的重要请示、报告;(三)讨论决定省政府的重大工作安排和其他重大问题;(四)讨论决定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和须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人事任免事项;(五)讨论决定由省政府或以省长名义公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六)讨论决定省政府各部门、下一级政府请示省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七)讨论决定省政府各部门、地区行政公署负责干部和其它属省政府管理的干部的职务任免、奖惩;(八)讨论决定召开省政府全体会议和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需市、地、州负责

  人参加的会议;(九)讨论决定以省政府名义对个人、集体的表彰以及授予荣誉称号等

  ;三、参加省政府常务会议的人员(一)出席人员:省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二)列席人员:1、省政府在蓉顾问、省长助理、副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主任、有关副主

  任;2、议题承办单位及与议题内容有关的省级部门主要负责人。(三)邀请列席人员:省军区、省直工委、监察厅、四川日报社、新华社四川

  分社等单位负责人;讨论经济工作时,邀请省内长期担任经济领导工作的老同志和省委联系经济工作的副秘书长列席会议。

  (四)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处长、主任及议题承办单位一名助手作为工作人员参加会议。

  四、议题准备需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提出议题1、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省长助理、副秘书长书面批示提出;2、由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地、州政府(行政公署)上报,经办文程序处理,经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审核同意后提出;3、根据省长办公会研究后提出;4、人事任免、奖惩方面的议题由人事厅提出。提出的议题交办公室统一登记、汇总。(二)凡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人事任免除外),必须经过以

  下处理程序:1、议题承办部门已与议题内容涉及的单位进行了充分协商,并取得一致或基

  本一致的意见;2、需由省政府出面协调的议题,由分管副省长或委托秘书长、省长助理、副

  秘书长召集有关部门协调,并形成报常务会议讨论的书面意见;如对议题内容有分歧,应将各方意见一并提交会议,并提出倾向性处理意见。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提交常务会议讨论:1、属省政府各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2、应由有关部门协商解决的;3、能由分管副省长与有关副省长研究解决的;4、各有关方面意见分歧而未经协调和充分协商的;5、会前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四)审定议题和会议审批由办公室常务会议工作人员将收到的议题登记汇总,填写《四川省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题待议表》(见附件),在开会前一周报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审批。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审批同意后,即确定为本次常务会议文件议题。(五)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一律由承办部门的一名领导亲自汇报,所带助手不得随意插话。五、省政府常务会议的会务工作省政府常务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办公厅办公室承办。(一)材料准备1、办公室收到副秘书长以上领导提出的议题批件后,立即登记汇总并通知议题承办部门在会前一周交齐下列材料(一式打印45份);

  (1)议题报告(2)有关部门或省政府组织协调的书面意见。与有关部门协商的意见必须签署或加盖公章;(3)与议题有关的附件。收到人事厅有关人事任免议题,与省委组织部通知核对后,由办公室自行复印15份。2、收到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审定议题及会议召开时间的批件后,立即打印《四川省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议题》单(见附件),人事任免议题排在最后。3、分装材料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材料一律装入常务会议专用文件夹。(1)省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专用文件夹内装全套会议文件、材料;(2)省政府顾问、省长助理、副秘书长、省委副秘书长、参会办公厅副主任、省军区、监察厅、省直工委、四川日报社、新华社四川分社等单位列席会议负责人文件夹装除人事任免外的所有文件、材料;(3)其他列席会议单位负责人文件夹内只装有关文件、材料。省政府及办公厅领导文件,一般提前1-2天送阅。(二)会务准备办公室按以下要求,分别进行会务准备工作:1、落实会场。办公室提前一天到值班室登记会议室并布置会场。省政府常务会议一般安排在省政府机关会议室召开,也可根据领导意见另选会场。2、会议通知。办公室提前一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用电话通知出(列)席领导和列席单位。3、会议签到。常务会议工作人员提前30分钟到达会场负责签到,并统计出(列)席会议人数,在会议开始后5分钟内报告会议主持人秘书长。

  4、会议记录、录音。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5、会场照应。会议工作人员负责安排、引导与会者进出会场;处理领导临时交办事项;传呼重要电话;会议服务保证茶水供应服务工作。会场照应要做到细心、稳重,不影响会议的正常进行。六、《常务会议纪要》和决定事项的办理、落实(一)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在会后一天内由办公室负责草拟《四川省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纪要》,送办公厅分管文件工作的副主任审核后,送秘书长或会议主持人审定签发。《常务会议纪要》应在三天之内印发。《常务会议纪要》分送范围为: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省委办公厅、省委常委办,省政府秘书长、省长助理、副秘书长、办公厅正、副主任、厅有关处、室;需有关部门办理的,分送有关部门;涉及人事任免事项,还应分送省委组织部、宣传部、省人事厅。(二)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各有关部门必须坚决执行,无权擅自改变。所有决定事项的督查督办,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督办工作制度》的规定办理。(三)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需下达时,在文内应注明“经×年×月×日省政府第××次常务会议通过”,并经秘书长审核后印发。(四)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报国务院或省委审批的,由议题承办部门按照会议决定拟出报告,经秘书长审定后,由省政府办公厅报出。(五)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需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人事任免、《政府工作报告》等,由有关部门根据会议决定拟写(修改)文稿,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审定后报出。(六)常务会议如需公开报道的,由新闻单位撰稿,经秘书长审核后发出。七、会议纪律

  (一)出(列)席常务会议人员及邀请单位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列席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到会,正职因故不能列席,由主持工作的副职到会。除议题承办部门可限带一名助手外,其他单位一律不带助手。

  (二)与会人员按指定位置入座。(三)会议期间禁止会客和无关人员进入会场。(四)注意保密。会议讨论决定事项以正式文件或《常务会议纪要》为准,没有规定传达的问题,不得扩散。会议文件会后一律留下,不得带走。(五)省政府常务会议一般不作新闻报道、不录相、不拍照,确需报道的,新闻稿由秘书长审核后报道。八、会议资料归档每次常务会议资料(议题批件、签到册、会议文件、材料、会议纪录、会议纪要)由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年终交档案科归档。附件:(略)

  四川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议工作规范(试行)一、省长办公会议制度(一)省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省长、常务副省长或委托其他副省长主持。(二)省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省长、副省长、在蓉省政府顾问、秘书长、省长助理、副秘书长和办公厅主任、有关副主任以及与议题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三)省长办公会议由副秘书长负责组织。二、省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一)研究分析一个时期全省的经济形势;(二)研究处理一个时期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三)听取有关部门就某一专题的汇报,研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

  (四)研究需要省长、副省长协调的有关重大问题;(五)研究省长、副省长、秘书长认为需提请省长办公会议讨论的其它事项。三、省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省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办公厅办公室负责。省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省长或副省长、秘书长确定。(一)议题收集。省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办公厅办公室根据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的批示意见登记汇总,按领导指示或文件内容分别轻重缓急安排,报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审定。(二)落实会场、分发会议通知、文件、材料由办公厅办公室负责。(三)办公厅办公室安排一至二名专人负责会议签到、会议记录和会场照应。四、《省长办公会议纪要》和决定事项的办理、落实(一)草拟会议纪要。由办公厅办公室在会议结束后两天内拟写会议纪要,送办公厅主任审核后报秘书长签发。(二)落实会议决定事项。省长办公会议需要落实的重要决定事项,按政务督办工作规范程序办理。

  五、会议纪律(一)参加省长办公会议人员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与议题有关单位一般应是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如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由主管负责人参加。议题主办单位领导可限带一名助手参会,其他单位一律不带助手。(二)议题汇报尽量简明扼要,所带助手不得随意插话。(三)会议期间禁止会客和无关人员进入会场。六、会议资料归档

  每次省长办公会的资料(议题批件、签到册、会议纪要、记录)等,由办公厅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年终交档案科归档。

  

篇五:关于淳化县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接市委湛组电传20185号通知后我市分公司及时通过oa工作通知进一步强调把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中全面强化条例贯彻落实

  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情况报告

  市直机关工委:接市委组织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

  例(试行)的通知》(湛组电传〔2018〕5号)后,我市分公司高度重视,坚决将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摆在突出位置,深入开展了各项工作。现将贯彻落实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强化部署落实为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11月26日,我市分公司就通过QQ工作群,对《条例》的学习贯彻进行了布置。接市委湛组电传〔2018〕5号通知后,我市分公司及时通过OA工作通知,进一步强调把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中,全面强化《条例》贯彻落实。二、多措并举,抓好学习教育为切实贯彻落实《条例》,我市分公司多措并举,采取多途径深化学习教育。一是开展专题学习。将《条例》学习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和党支部会议的学习内容,深入开展专题学习,目前,全市已完成专题学习的党支部12个,参与学习人数累计300多人次。二是抓好专题培训。将《条例》的学习纳入书记讲党课内容,完成了5个支部书记讲党课。三是组织集中考试。为加深对《条例》基本内容的理解和掌握,一方面通过

  动员广大党员登录共产党员网进行边学习边测试;另一方面下发《条例》学习测试卷,要求每个支部开展一次集中学习考试,深化学习教育。

  三、着重规范,提升支部建设质量和水平一是全面强化排查摸底。对全市邮政40个基层党组织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基层党组织工作情况。二是开展支部达标创优工作。对照《条例》、《广东邮政基层党支部主要任务清单》和《不达标党支部的七种情形》逐条进行自查自评,从根源上挖掘党支部党建工作存在的不足。三是规范支部基础工作。严格按照市委和市直工委要求,规范印发了《党内组织生活记录本》、《党员谈心谈话记录本》、《党员党费收缴情况登记本》以及《党员学习记录本》“四本”,全面规范基层党组织基础工作。特此报告。

  

篇六:关于淳化县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2•【字号】闽政办函[2008]78号•【施行日期】2008.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闽政办函〔2008〕78号)

  本厅各处,法制办、信访局,各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做好我厅政府信息公

  开工作,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七月二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公文类和非公文类政府信息。公文类信息是指本机关在

  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非公文类政府信息是指除公文类政府信息之外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必须严格执行《条例》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四条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公文正常办理过程。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由各单位通过办公资源网“信息公开报送系统”提供。

  第五条各办文单位在公文拟稿时必须在公文处理单上填写“公开属性”。“公开属性”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主要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公文,须填写“内容概述”并选择“信息类别”;属于不予公开的公文,应填写“不予公开理由”。“不予公开”的信息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内部信息;涉及行政执法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信息类别”可参照《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试行)》确定。第六条各办文单位要做好定密工作。公文的密级及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进行确定。涉及敏感事项、密级界定不清的公文,可报厅保密办(文电处)审定,仍无法界定的,由厅保密办报保密主

  管部门审定。第七条公文的审稿人和签发人在审核公文时,还应审核“公开属性”、

  “内容概述”、“不予公开理由”、“信息类别”等内容,对公开属性定性不准确等情况应及时予以更正。

  第八条文电处复核文稿应同时复核“公开属性”、“内容概述”、“不予公开理由”、“信息类别”等内容,并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文稿,文电处应及时向办文单位提出修改意见。

  第九条文电处将主动公开的公文送印刷厂电脑室排印后,在输入电子公文库时由计算机系统自动转入信息公开库,由信息技术处和省政府公报室按照规定程序分别在“中国福建”政府门户网站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上进行发布。

  第十条各有关单位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要求,及时做好相应的非公文类政府公开信息的编辑、报送和保密审查等保障工作。提供非公文类政府公开信息的具体分工是:计划基建体改处、秘书处负责省政府、省政府工作机构、设区市政府领导等相关信息;法制办、秘书处负责规章和工作规则;计划基建体改处负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及人事任免;财税金融处负责财政预算、决算报告;秘书处负责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省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总值班室负责应急管理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切实按照非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的分工,做好信息发布审批工作。

  (一)各单位按照规定将拟公开的信息报有关领导审签后,于10天内通过“信息公开报送系统”报送,信息技术处负责导出并发布到“中国福建”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同时选择优秀条目加以编排,经分管电子政务的厅领导审批后,推荐在“中国政府网”发布。

  (二)一般信息按照《条例》规定及时报送,领导活动和重大会议专稿应在定稿送媒体前报送。

  (三)为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在报送政府公开信息电子版的同时,应将领导审批的纸质材料送信息技术处存档。

  第十二条省政府办公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由省政府公报室具体负责。

  第十三条省政府公报室在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电话咨询记录制度。原则上不接受电话申请,只提供电话咨询。

  (二)建立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信函(包括传真件)登记制度。凡收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信函,经办人员均应在《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函登记表》上登记并登入电脑,符合申请要求的,进入办理程序。

  (三)建立网上受理制度。经办人员登录“中国福建”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网页,查看并进行登记。能立即作出答复的直接在网上答复,不能立即答复且符合申请要求的,进入办理程序。

  (四)建立来访申请受理制度。申请人专程来访,能当面答复的应当面答复,不能当面答复的,由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确有困难不能填写的,由经办人代为填写,符合申请要求的,进入办理程序。

  (五)建立申请告知制度。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进入内部办理程序后,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由公报室直接答复;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由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厅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审批,经厅保密办审核后,由公报室根据具体情况填写各类《告知书》作出答复,并按申请人指定的方式

  向申请人提供相关信息。

  

篇七:关于淳化县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1.05.23•【文号】中办发[2011]21号•【施行日期】2011.05.23•【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腐倡廉建设

  正文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

  行)》的通知

  (中办发[201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已经中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农村基层干部行为规范、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的重要举措。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性,深入学习宣传,认真查找和解决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对《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违反《规定》的行为,确保把《规定》落到实处。要坚持从严要求和关心爱护相

  结合,切实为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创造条件。广大农村基层干部要认真执行《规定》,自觉接受监督,坚决杜绝违反《规定》行为的发生。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规定》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中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利益,推动农村科学发展,促进农村社会和谐,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总则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关系党的执政基础。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造就高素质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重要内容;是保证农村基层干部正确行使权力,发展基层民主,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必然要求。农村基层干部应当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和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恪尽职守、为民奉献;应当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应当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知法守法、依法办事;应当正确履行职责和自觉接受监督,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应当倡导健康文明的社会风尚,崇尚科学、移风易俗。

  第一章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第一条禁止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不准有下列行为:(一)非法征占、侵占、“以租代征”转用、买卖农村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二)违反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定进行审批和建设;(三)侵占、截留、挪用、挥霍或者违反规定借用农村集体财产或者各项强农惠农资金、物资以及征地补偿费等;(四)违反规定干预、插手农村村级组织选举或者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以及农村工程建设等事项;(五)违反规定扣押、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六)对发现的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七)其他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二条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索取、收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服务对象财物,或者吃拿卡要;(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谋取私利;(三)用公款或者由村级组织、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报销、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四)设立“小金库”,侵吞、截留、挪用、坐支公款;(五)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谋取利益;(六)其他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第三条禁止搞不正之风,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一)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在乡镇党委和政府换届选举中拉票贿选,败坏选人用人风气;

  (二)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其他利益;(三)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违规办事、显失公平;(四)漠视群众正当诉求,或者对待群众态度恶劣,故意刁难群众;(五)大吃大喝,公款旅游,或者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六)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第二章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第四条禁止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不准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组织、参与选举,或者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篡改选举结果;(二)采取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参选或者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三)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或者黑恶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第五条禁止在村级事务决策中独断专行、以权谋私。不准有下列行为:(一)违反规定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二)违法违规发包集体土地、调整收回农民承包土地、强迫或者阻碍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非法转让、出租集体土地,或者违反规定强制调整农民宅基地;(三)在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各类救灾救助、补贴补助资金、物资以及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款物、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发放等方面违规操作、挪用、侵占,或者弄虚作假、优亲厚友;(四)在集体资金使用、集体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及承包、宅基地使用安排以及耕地、山林等集体资源承包、租赁、流转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

  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五)违背村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加重村民负担,或者向

  村民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第六条禁止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不准有下列行为:(一)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资金、资产、

  资源或者其他公共财物;(二)在计划生育、落户、殡葬等各项管理、服务工作中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

  活动时,吃拿卡要、故意刁难群众或者收受、索取财物;(三)违反规定无据收(付)款,不按审批程序报销发票,或者设立“小金

  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四)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补

  偿、补助费以及各项强农惠农补助资金、项目扶持资金;(五)未经批准擅自借用集体款物或者经批准借用集体款物但逾期不还,或者

  违反规定用集体资金、公物操办个人婚丧喜庆事宜;(六)以办理村务为名,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挥霍浪费集体资金,或者滥发

  奖金、补贴,用集体资金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第七条禁止在村级事务监督中弄虚作假、逃避监督。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不按照规定实行民主理财,或者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财务会计资

  料;(二)阻挠、干扰村民依法行使询问质询权、罢免权等监督权利;(三)阻挠、干扰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审计;(四)阻挠、干扰有关机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第八条禁止妨害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不准有下列行为:(一)参与、纵容、支持黑恶势力活动;

  (二)组织、参与宗族宗派纷争或者聚众闹事;(三)参与色情、赌博、吸毒、迷信、邪教等活动或者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者纵容、支持他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第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开展教育培训,完善考评激励,落实待遇保障,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农村基层干部自觉贯彻执行本规定。第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结合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以及农村基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推进农村基层权力运行公开透明。第十一条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每年应当对乡镇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县(市、区、旗)有关主管部门每年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基层站所负责人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时应当充分听取基层站所所在地的乡镇党委和政府的意见,并将考核结果通报乡镇党委和政府。乡镇党委和政府每年应当对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第十二条纪检监察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和政府或者根据职责开展对本规定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纪依法查处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第十三条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据本规定完善村规民约,建立廉政承诺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第十四条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贯彻执行本规定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对村级重大事务实行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内容和实施结果应当公开。

  第十五条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贯彻执行本规定建立健全党务公开、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制度。

  第十六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将贯彻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党员和村民的监督。

  第十七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村民代表可以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询问和质询。

  第十九条农村基层干部遵守本规定的情况应当作为对其奖励惩处、考核评价、选拔任用、考录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第二十条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有违反本规定第一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因工作失职,应当进行问责的,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一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

  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

  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取消当选资格等处理或者责令其辞职,拒不辞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罢免。

  对其中的党员,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三条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国家、集体或者村民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受到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处理的,由县(市、区、旗)或者乡镇党委和政府按照规定减发或者扣发绩效补贴(工资)、奖金。第二十五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中的党员因违反本规定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或者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被责令辞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规定适用于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人大主席团负责人、基层站所负责人,村(社区)党组织(含党委、总支、支部)领导班子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乡镇其他干部、基层站所其他工作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含党

  委、总支、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小组负责人,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八:关于淳化县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6.07.02•【字号】黔民发〔2016〕23号•【施行日期】2016.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正文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黔民发〔2016〕23号

  各市(州)民政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各县(市、区、特区)民政局: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深化村民自治,推动村级

  民主监督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切实保障农民群众民主监督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全国农村基层党建工作座谈会精神,在征求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和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意见的基础上,省民政厅制定了《贵州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现印发各地,请认

  真贯彻执行。

  2016年7月2日

  贵州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村民自治工作,推动村级民主监督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党组织领导下的对村级事务实施民主监督的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监督村务决策、执行、公开,监督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与村民委员会届期相同。村务监督委员会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的指导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独立开展村务监督活动,不直接参与具体村务和经济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产生第四条村务监督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3人或5人组成,其中,主任由不是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党组织成员或党员担任。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应有具备财务、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文书、村会计、村报账员、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等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全年有三分之二以上时间居住在本村。(二)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在群众中具有较高威望;(三)热心本村公共事业,熟悉村内事务,有较强的责任心。(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村民,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第六条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一个月内,应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推选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民直接提名或由村民代表提名,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具体推选办法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制定。第七条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会议选举的,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1/3。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的,参加选举的组成人员超过2/3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组成人员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督、计票工作人员。

  第八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向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确认,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布结果,同时报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备案。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不发挥作用的,由村党组织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村党组织提请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予以罢免。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员资格自行终止,由村党组织向全体村民公布,并报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备案。缺额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有关程序进行补选:

  (一)在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举行的民主评议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任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三)丧失行为能力的;(四)受到党纪处分和治安处罚的。第九条上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档案资料及有关事项移交给新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移交工作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共同主持,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监督。

  第三章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第十条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权,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执行情况,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情况,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情况,村级各项收支、耕地保护、集体土地征用和流转、工程项目建设情况、惠农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等村务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二)监督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等村级组织依法履职情况,监督村民委

  员会成员、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小组长、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人员以及长期驻村工作人员、包村干部等履职情况,并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主持对上述人员公开进行民主评议。

  (三)主动收集并认真处理村民对村务管理和村内事务的意见建议;(四)协助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处理信访事项,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五)每年至少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第十一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依法依规对村务活动进行监督,享有以下权利:(一)知情权。列席村“两委”联席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向村干部和村民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掌握村务决策和管理执行情况;(二)质询权。对村民反映强烈的村务、财务、集体经济事务及人员履职情况公开开展质询,要求有关人员作出解释。(三)审核权。对村务、财务、集体经济事务的公开情况和财务报账前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四)建议权。对村务、财务、集体经济事务提出意见建议;(五)督查权。对村务决策执行和管理活动跟踪检查,督促各项工作落实。第十二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和处理问题;(二)认真完成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及村党组织、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监督的事项;(三)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社区公共服务机构、村民小组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建言献策,帮助做好村民的思想工作,促进村工作

  健康发展;(四)带头廉洁自律,遵守村规民约。

  第四章村务监督的工作内容和程序第十三条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一)对村务决策进行监督。监督村务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对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侵犯村民利益的村务决策或违反规定程序的决策行为,予以制止并提出纠正建议;监督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的执行落实情况,对拒不执行或擅自违反上述决议决定的行为以及执行不力的行为,及时向乡镇(街道)或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督促改正。(二)对村务公开进行监督。审查村务公开事项,受理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建议。对不公开或不按规定公开的,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整改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在5个工作日被予以答复并处理;(三)对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参与本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的制定并监督实施,按月或按季审查财务收支情况,审核财务报账票据。未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的票据,不得入账报销;开展村级集体资产股份量化改革试点的村,村务监督委员会在不影响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机构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对其管理与经营进行监督。(四)对村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全程参与工程立项、招投标、建设施工、质量验收以及资金预决算和支付等监督工作。对项目建设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或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并协助进行调查;(五)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社区协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履行情况、对重大村务进行民主协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对于不履行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重大村务不进行民主协商等情况,

  应记录在案,并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提请处理和纠正。第十四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监督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一)调查情况。针对监督事项,收集村民意见建议,查阅有关资料,调查核

  实有关情况,必要时组织村民听证会议。(二)提出建议。依照监督职权,提出监督意见书,明确整改的内容、时限和

  要求。(三)督查落实。跟踪监督建议落实情况,监督整改存在的问题。(四)通报反馈。通过公开栏、召开会议、个别反馈等形式及时公布监督结

  果,对村民的询问质疑作出解释说明。

  第五章监督工作制度第十五条实行工作例会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应通知所有成员到会,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全部到会的,必须有过半数成员出席才能举行。村监委主任为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决定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采用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过半数委员同意决议有效,所做决定不得与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相抵触。村务监督委员会例会要定期研判和梳理村情村务和财务情况,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督促解决。第十六条建立学习培训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定期开展集体学习,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参加各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第十七条实行工作报告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每年至少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定期向村党组织报告工作,对监督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及时向村党组织反映。第十八条建立评议考核制度。在村党组织的主持下每年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

  表会议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结果应当向全体村民公布。由乡镇(街道)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实行工作台账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每次开展工作,都应认真、如实记录,以备查阅。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台账列为村务档案。

  第二十条建立印章使用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建立印章使用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纳入村民自治章程,实行民主管理。

  第六章监督工作保障第二十一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因受到无理阻扰导致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或其成员受到打击报复的,可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诉,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应及时调查处理。第二十二条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和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要尊重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履行职权,为其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经费保障。应给予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一定的务工补贴,有条件的可以给予固定补贴。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从实际出发,明确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补贴和办公经费标准,并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二十三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在村办公场所内部设置标识牌,不再对外挂牌。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制作启用,印章样式、大小与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式相同。第二十四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和落实情况、村务公开情况、民主理财情况等有异议的,应当形成监督意见并及时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的答复或者纠正结果仍有异议的,可提请村民会

  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也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调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调查处理,并给予书面答复。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各地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具体的工作细则。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由贵州省民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九:关于淳化县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岗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08•【字号】西政发〔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正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岗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政发〔2018〕3号

  各街道办事处,政府相关办局及各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西岗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组织实施。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2018年1月8日

  西岗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社区工作者的职责,维护社区工作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逐步完善专业的社区工作者管理机制,着力推进品质城区与和谐社区建设,在《大连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西岗区民政局主管指导区社会工作者联合会对全区社区工作者进行统一管理。区社会工作者联合会按照社区工作者总数0.5%的比例抽调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包含社区党组织与居委会依法选举产生的专职成员、选拔的社区专职工作者。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等在社区工作的其他专职人员参照管理。

  第二章选拔任用第四条当届换届选举产生的社区书记、主任、专职副书记、专职副主任、专职委员直接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第五条上一届社区工作者经区民政局与街道综合考核合格后继续留用。第六条新任社区工作者选拔由区民政局统一组织,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公开招考。招考按照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试用、任用的程序进行。社区工作者岗位需求和招考信息由各街道根据有关政策和实际情况向区民政局申报、核准后进行招考任用。第七条新任社区工作者,应具备下列条件:(1)身体健康,具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大专及以

  上(应届毕业生大学本科以上)学历;(2)热爱社区工作,热心为居民服务,有较强的沟通、协调和社会工作能

  力;(3)共产党员优先选拔;(4)现役随军家属优先选拔;(5)具有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证的优先选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选拔任用社区工作者:(1)曾经被社会工作机构开除的;(2)受过刑事处罚的。第八条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任用。第九条社区工作者必须在区社会工作者联合会注册入会。第十条社区工作者由区社会工作者联合会派遣到各社区、专业社会组织工

  作。按照各单位实际情况进行定岗定责,由区社会工作者联合会统一负责调转。

  第三章职责和待遇第十一条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1)遵守和学习各项政策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群众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2)坚决执行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的各项决议决定,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辖区居民的合法权益。(3)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社区居民群众的思想疏导工作。(4)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5)组织协调辖区单位参与社区共驻共建,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开展社区便民

  利民服务和志愿互助服务。(6)其他各项相关工作。第十二条社区工作者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得的涉及隐私和秘密的资料。第十三条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及保险待遇按照相关文件执行。获得国家级荣

  誉的社区工作者享受荣誉补贴。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由西岗区社会工作者联合会统一发放。

  第十四条社区工作者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年休假、生育假、婚丧假等待遇。

  第十五条社区工作者辞职、离职或被辞退的,从次月起停发补贴和停止代缴社会保险等待遇,并退出区社会工作者联合会。

  第十六条社区工作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任用单位申诉。第十七条社区工作者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应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当届换届选举产生的社区工作者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根据工作需要继续工作至本届任职期满。

  第四章管理和培训第十八条社区工作者职数由市民政局根据上一年末居民户数共同核定,以社区为单位,每200户配备1名,以核定人数作为核拨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的依据。第十九条各街道社区依照相关规章制度对本单位社区工作者进行日常管理。第二十条社区工作者必须从事专职社区工作,不允许任何形式的借调。第二十一条区社会工作者联合会及各职能部门结合社区工作者的业务职责范围组织培训,未参加培训的社区工作者不得独立开展相关工作。各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按照相关业务要求各自制定社区工作者培训计划,自行实施。第二十二条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区和街道分别对社区工作者进行集中全员

  培训,区级培训每年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各街道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第二十三条区级组织的业务达标培训,培训后要进行结业考试,结业考试应

  经区民政局同意后,各部门方可组织考试,当年内两次不能按期结业者,视其为年度考核不称职。

  第二十四条各街道建立社区工作者教育培训档案,记载社区工作者每年培训和考试情况,并把社区工作者参加培训情况作为年终考核、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考核和奖励第二十五条社区工作者考核分为半年度考核和年终考核。年度最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优秀比例不超过15%。考核结果等次与奖励补贴挂钩,额度依照西岗区财力情况适时进行调整。第二十六条社区工作者半年度考核工作在每年7月底前完成,年终考核工作在次年2月中旬前完成。第二十七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居民群众满意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廉洁自律情况、参加学习培训情况等方面。第二十八条社区工作者考核依据《西岗区社区工作者考核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社区工作者考核结果必须由考核对象签字确认,考核资料由各街道存档备查。第三十条社区工作者考核结果由各街道汇总上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六章辞退第三十一条社区工作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辞退:(1)居民满意度差,在社区居民中造成恶劣影响的;(2)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3)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损害的;(4)擅自泄露服务对象资料或隐私信息的;(5)非因公患重大疾病、传染病等身体原因不能从事社区服务相关工作的;(6)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天的;(7)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影响本职工作开展的;(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生活补贴后,应予辞退:(1)患病或者非因工伤,由三级以上医院出具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正常工作的;(2)一年内累计病假(由三级以上医院出具有效)超过90天视为不能从事正常社区工作的;(3)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篇十:关于淳化县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试行中央、国家机关司处组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制度的通知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已撤销)1989.02.251989.02.25

  中组发[1989]2号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团体规定现行有效

  正文:

  ---------------------------------------------------------------------------------------------------------------------------------------------------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试行中央、

  国家机关司处组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制度的通知(1989年2月25日中组发(1989)2号)一九八八年四月,中央同意在全国试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制度。根据这一精神,经研究,从一九八九年起、中央、国家机关司、处两级领导干部也试行年度工作考核制度。现将《中央、国家机关司处级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近几年来,各地、各部门党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为建立健全规范化的干部考核制度,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中央、国家机关司处级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方案(试行)》就是在这个基础上产生的,并在一些部委进行了试点。当前,建立年度工作考核制度,对于加强机关干部队伍的自身建设,反对官僚主义作风,清除腐败现象,提高行政效率,以及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为我国实行公务员制度创造了条件。在试行中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而又稳妥地组织实施。试行工作中的重要情况,以及有什么新的建议,请及时告诉我们。这个方案适用于中央、国务院机关各部委和各直属机构的司、处两级领导干部。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的领导机关可参照执行。

  由于我国公务员制度尚未出台,我们在方案中暂仍沿用“干部”这一称谓。中央、国家机关司处级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方案(试行)制定本方案的指导思想是:按照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贯彻和体现注重实绩、鼓励进取、民主监督、公开监督的原则和管人与管事既紧密结合又合理制约的原则,从我国干部管理工作的实际出发,力求于法周严,于事简便,使干部考核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适应干部分类管理的要求。一、考核目的了解干部的年度工作情况,实现对干部的阶段性评价,起到对干部的激励和检查、监督作用,增强各级行政负责人的责任感,提高行政效率。二、考核对象由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直属机构任命的司、处级领导干部。包括:正副司长、正副局长、正副主任;正副处长、正副主任等。三、考核形式实行行政首长负责的考核制。考核工作要接受上级组织的指导、机关党组织的监督和群众的监督。四、考核内容被考核者的德、能、勤、绩,重点是履行岗位责任的工作情况和实绩。五、考核时间年末或年初,一般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六、考核主管机构的设置及组成1.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直属机构成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由部委正副部长、正副主任和机关党委书记、人事(干部)司(局)长以及干部代表等组成。考核委员会负责考核计划的拟定,直接组织对正副司长、正副局长、正副主任的考核,组织协调各司局的考核工作,接受申拆。2.机关各司局成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小组,由正副司长、正副局长、正副主任、党支部书记以及本司局干部代表组成。考核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对本司局正副处长、正副主任的考核。3.以人事(干部)司(局)为主,吸收机关党委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成立临时性的考核办公室。考核办公室负责拟定考核标准,监督考核程序,并处理考核工作中的日常事务等。在只对处级职能部门的正副负责人进行考核的情况下,部委、直属机构可不成立考核委员会,由考核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4.本单位党组织在考核过程中,要支持并协助行政首长搞好考核,了解党员干部发挥模范作用的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和监督党的干部政策的贯彻执行。七、考核工作程序

  1.准备。通知被考核者准备个人述职提纲,并填写《中央、国家机关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

  2.述职并评议。被考核者向主管首长述职,可由被考核者所在部门的直接下级或全体干部和与被考核

  者同级的有关干部参加。根据具体情况,述职也可采用书面方式进行。

  述职后,在主管首长主持下进行评议,可采用小组评议、量表评价等方式进行,具体采用何种方式由

  主管首长决定。

  3.主管首长评鉴。主管首长根据被考核者的工作情况,汇总各方面的评议信息,提出评鉴意见,并记

  入《中央、国家机关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

  4.反馈。主管首长向被考核者反馈评鉴结果,指出其工作中的成绩、不足和努力方向。被考核者在《中

  央、国家机关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中签署意见。被考核者对评鉴结果如有异议,可向考核主管机构申诉,

  亦可越级申诉。

  5.审核。考核主管机构审定考核结论及被考核者意见,并在《中央、国家机关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

  中签署意见。

  八、考核结果的使用

  考核主管机构总结考核工作,将考核材料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归档。考核结果作为组织对干部实行奖

  惩、升降、调整、培训的重要依据。《中央、国家机关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存入本人档案。

  中央、国家机关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

  (19年度)

  姓

  名_____

  职

  务_____

  何时任现职_____

  <fontsize=+1>-------------------------------

  ---|一、被考核者年度工作述职

  |

  ||----

  --------------------|首长对|

  |分管工

  作|

  |被考核||----|--------

  -----------|者的工||出勤情况|

  |奖惩情况|

  作绩效||------------------------|评

  价||

  (一)工作实绩评价

  |

  ||------------

  ------------|

  ||

  |自

  我|

  |

  |

  |评

  价|

  ||

  工作内容

  |-----|------

  -|

  |

  |很|努|一||较|一|

  较|

  |

  |努|||

  好|||||

  |力|力|般||好|般|

  差||------------------|-|-|-|-|-|-|-||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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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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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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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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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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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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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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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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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

  |(二)德能素质评

  价

  |

  ||-------------------

  -----|首长评价|

  |

  |自我评

  价|

  ||评价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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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职业务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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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组织协调能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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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调研综合能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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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用人能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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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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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文字表达能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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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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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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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改革创新观

  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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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自我工作评价和努力方

  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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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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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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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首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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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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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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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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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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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制(试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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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束——

  

篇十一:关于淳化县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2•【字号】吉府发[2009]13号•【施行日期】2009.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吉府发〔2009〕13号)

  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吉安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

  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九年九月二日

  吉安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国办发[2008]120号),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执行力、公信力和操作力,创新政府管理,确保政令畅通,推动作风转变,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全市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吉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围绕市委、市政府重

  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市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开展督促检查工作,确保各项工作及时得到贯彻落实。

  第三条市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政府系统全面落实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关键环节,必须遵循“围绕中心、依法督办、实事求是、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督查工作任务和程序第四条督查工作任务(一)对市委和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进行督促检查;(二)对市政府文件的贯彻落实进行督促检查;(三)对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例会、市长办公会(现场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四)对《政府工作报告》工作任务分解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五)对市政府领导批示事项的贯彻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六)对政府系统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七)对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的贯彻落实进行督促检查。第五条督查工作程序(一)对市政府全局性、长期性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精神的督查。1、立项。市政府作出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后,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及时拟定督查工作方案,进行分解立项、明确责任、量化任务、突出重点,提出具体要求,经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审核后报市政府领导审定。2、交办。督查工作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以市政府或市府办文件下发各责任单位执行落实。3、督办。通过电话、面商、或开会等方式掌握动态,确立重点,实行跟踪督

  查。必要时,发《督办通知单》给相关责任单位进行督办,或组织督查组开展实地督查。

  4、反馈。责任单位按时限要求书面报告工作落实情况,市政府督查科及时进行分析汇总,作出评估总结向市政府专报。

  (二)对省市领导批示件和其他查办件的督查。1、登记。领导批示件或其他查办件立项后,将日期、名称、主要内容、承办单位、办结时限等登记在统一印制的《领导批示件督查登记簿》。2、承办。主要采取两种方式进行:(1)转办。通过发《督办通知单》或交办单的形式转承办单位。承办时限一般要求7个工作日内反馈,个别特殊事项不得超过1个月。(2)自办。对内容特别重要、机密性强、时间要求紧或不宜转办的事项,明确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及督查科直接组织力量办理。3、督办。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要采取电话、面商等形式定期进行催办,及时掌握进展情况。电话询问应做好详细电话记录备查;对重点查办件,必要时派人到承办单位现场督办;对紧急情况随时催办并及时掌握办理进展情况。4、审核。审核办理结果主要看:事实是否查清、问题是否解决、任务是否落实、结论是否准确、处理是否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承办部门重新办理。按照“谁主办、谁反馈;谁交办、报告谁”的原则,承办部门及时将办理情况书面反馈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办理结果审核后,及时向市政府领导专报。5、归档。按照一事一卷的要求,督查办结报告有关领导阅知后,没有提出新的意见,即可办结归档;个别对全局工作有指导意义的,通过《督查与通报》、印发文件、参阅件等形式进行刊载。(三)对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调研督查。

  1、确定督查调研题目,拟制调研提纲。重点围绕决策落实运行过程开展调研,抓住决策不落实问题和决策落实过程存在的问题开展调研。

  2、搞好联络接洽,深入实地调查。可采取座谈会听取情况介绍,深入基层察访、发放调查表、实地抽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力求掌握真实、准确、详尽的第一手材料。

  3、资料搜集整理,撰写调研报告。善于发现苗头性、倾向性、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总结经验,提出对策和建议。

  (四)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落实工作的办理督查。1、交办。市政府办公室在接到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后,由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与交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商沟通,提出拟办意见,市政府召开交办会,进行专门布置并交办任务。2、承办。各承办单位接到办理任务后,及时开会研究,确定办理目标,分解办理任务,指定办理人员,确保办理效果。3、答复。对“两会”期间或闭会期间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应在受领办理任务后3个月内办理完毕。办理过程中要加强沟通,并以正式公文形式向建议人或提案人作出书面答复,同时附上《征询意见表》(一式三份)。4、督办。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对办理过程进行全程跟踪,通过电话或会议调度办理进度,协调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对不满意件,组织协调承办单位“二次办理”,力争提高满意率和转化率。5、总结。承办单位在办理工作结束后15日内,将书面总结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工作部门和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或政协提案委。

  第三章承办职责和承办时限第六条各级承办单位应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交必办、办必果、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的要求,认真办理所承办的督查事项。

  第七条凡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督查事项,承办单位应按期办结并写出书面报告,不能按期办结的,要及时说明原因。对未明确办理时限的,应视情况适时报告办理进展落实情况,年终做出书面综合报告。

  第八条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督查事项,由交办单位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衔接、协商,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若意见不一致,主办单位应及时提请交办单位协调。办理结果由主办单位书面报告交办单位。

  第九条对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例会、现场办公会议定事项,市政府办督查科要及时抓好督查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一般要求3个工作日内督查落实;市长例会议定事项一般要求7个工作日内督查落实;市长办公会(现场办公会)议定事项一般要求10个工作日内督查落实。

  第四章工作制度第十条责任制度。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政府、各部门是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进行督查的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抓督查落实的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负责人是分管工作抓落实的直接责任人,并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督查工作。建立督查工作领导责任制度和督查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确保督查工作责任落实。第十一条报告制度。反馈报告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要形成制度,必须严格按照督查事项办理要求报告进展落实情况。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负责编印《督查与通报》、《督查专报》及时反映重要工作进展情况,做到快速及时、全面客观、实事求是。第十二条通报制度。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要及时汇总整理、分析综合督查事项情况,及时通报。第十三条联系制度。各级政府督促检查机构要建立工作联系渠道,加强沟

  通协调,形成便捷、畅通、高效的督查工作网络。第十四条考核制度。政务督查工作纳入市政府系统政务工作综合考评的内

  容,主要为:政府系统督查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督查工作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工作任务落实情况报告、调研课题的质量和采用情况,督查工作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十五条保密制度。在督查过程中,要严守机密,对于失泄密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要根据保密工作制度严格追究责任。

  第五章督查工作机构和职责第十六条政务督查工作的主体是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督查工作机构、各部门办公室要明确督查专职人员,根据工作职责和授权,代表本级政府和部门,在本地区、本系统范围内开展督促检查工作。第十七条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是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工作部门,负责开展市政府的政务督查工作,并指导协调市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

  第十八条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负责承办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市长主持召开的各类会议(市长例会、现场办公会)、调研、指示的督促检查工作。市政府办公室其他专业科室负责分管市领导主持召开的各类会议、调研、指示的督促督查工作。

  第六章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第十九条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务督查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督查部门的职能作用,赋予督查部门必要的综合指导、组织协调、情况通报、问责建议等方面的权力,鼓励、支持督查部门积极主动地开展督查工作。市政府办公室及各部门办公室要把督促检查作为一项重要职责,秘书长、办公室主任要成为领导同志开展督查工作的主要助手,加强对督查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指导。

  第二十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把督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确定一名负责同志分管,定期研究督查工作,了解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形成“大督查”工作机制,提高督查工作实效。

  第二十一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选配具有实践经验、较高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协调、分析研究、文字综合能力,热爱督查工作的同志从事专职督促检查工作。为保持督查工作的权威性、连续性、实效性,专职督查工作队伍应相对稳定。

  第二十二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为督查工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督查工作人员可列席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例会、市长办公会(现场办公会)等重要会议,阅览工作需要的文件和资料,跟随领导同志下基层调研、检查工作。保障督促检查活动必需的通讯、交通工具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二十三条各级政府督查工作机构要主动与同级党委督查工作机构加强联系,积极配合工作。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规则适用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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