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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市外经贸委-审批-修改

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2-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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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市外经贸委-审批-修改

 

 重庆市市级部门行政权力、责任事项目录表(市外经贸委)

 序号 审批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类别 设立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1 市外经贸委 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第 179 项: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政发〔1998〕325 号)第九条:“举办展览面积在 1000平方米(指展位总面积)以上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必须经批准,并实行分级审批。(二)国务院部门所属单位主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以及境外机构主办的国际展览会,报外经贸部审批。对在北京以外地区举办的,主办单位须事先征得举办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同意。(三)地方其他单位主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外经贸部备案。”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对不符合管理办法的展会,给予行政许可的;2.对 符 合 条 件 的 展会,不给予行政许可的;3.在许可证核发中乱收费的;4.在许可证核发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腐败的行为。

  二、违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序号 审批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类别 设立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2 市外经贸委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及终止的审查 1.外商投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行政许可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第七条:“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第十条:“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第二十四条:“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中外合作者同意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距合作期满一百八十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外资企业法》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第十条:“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第二十条:“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申报,由审查批准机关批准。期满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满一百八十天以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三条:“……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 6 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第十四条:“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 号)下放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 号)下放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对不符合管理办法的展会,给予行政许可的;2.对 符 合 条 件 的 展会,不给予行政许可的;3.在许可证核发中乱收费的;4.在许可证核发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腐败的行为。

  二、违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2.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设立及变更审批 行政许可

  3.外商投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行政许可

  序号 审批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类别 设立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2 市外经贸委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及终止的审查 4.外商投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行政许可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第七条:“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第十条:“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第二十四条:“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中外合作者同意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距合作期满一百八十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外资企业法》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第十条:“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第二十条:“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申报,由审查批准机关批准。期满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满一百八十天以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三条:“……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 6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第十四条:“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 号)下放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 号)下放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对不符合管理办法的展会,给予行政许可的;2.对 符 合 条 件 的 展会,不给予行政许可的;3.在许可证核发中乱收费的;4.在许可证核发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腐败的行为。

  二、违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5.外商投资光盘复制生产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行政许可

  6.外商投资认证培训和认证咨询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行政许可

  序号 审批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类别 设立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2 市外经贸委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及终止的审查 7.涉及国际快递业务的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行政许可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第七条:“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第十条:“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第二十四条:“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中外合作者同意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距合作期满一百八十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外资企业法》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第十条:“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第二十条:“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申报,由审查批准机关批准。期满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满一百八十天以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三条:“……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 6 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第十四条:“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 号)下放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 号)下放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对不符合管理办法的展会,给予行政许可的;2.对 符 合 条 件 的 展会,不给予行政许可的;3.在许可证核发中乱收费的;4.在许可证核发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腐败的行为。

  二、违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8.外商投资营业性演出经纪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行政许可

  9.外商投资保险经纪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行政许可

  序号 审批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类别 设立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2 市外经贸委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及终止的审查 10.外商投资拍卖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行政许可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第七条:“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第十条:“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第二十四条:“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中外合作者同意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距合作期满一百八十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外资企业法》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第十条:“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第二十条:“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申报,由审查批准机关批准。期满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满一百八十天以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三条:“……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 6 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第十四条:“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 号)下放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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