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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助推产业项目发展意见(完整)

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2-03-25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优化营商环境、助推产业项目发展意见(完整),供大家参考。

优化营商环境、助推产业项目发展意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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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化营商环境、助推产业项目发展的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自然资源保障作用,助力企业减负增效,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内生动力,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XX市关于深化土地利用管理改革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1. 保障用地指标供给。坚持计划指标跟着项目走,将符合产业政策、用地政策并真实有效的项目作为配置土地计划的依据。充分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周转指标优先用于重点产业、主导产业项目建设。各级政府要将处置存量土地作为工作重点,严控增量,盘活存量。开发区建设标准厂房容积率超过 1.2 的,所需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由省级自然资源部门单列。市自然资源局将对同时满足本年度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较少,消化处置后按增存挂钩标准分配的年度计划指标仍不能满足项目需求,近三年使用年度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供地率高等条件的县(市)区,以及国家、省级开发区内拟引进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达到 3500 万元/公顷、3000 万元/公顷,税收水平高的重点项目,在本年度计划指标分配时,通过综合评价给予 10%-30%的年度计划指标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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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发挥土地供应的政策引导作用。对于全市重点产业项目用地,允许在不排除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的前提下,将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突出保障重点产业用地的指向性和精准性。

  3. 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深化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提高土地供应效率,建立政府和企业“双信制”,实现“拿地+承诺即开工”,减轻企业负担,争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各类园区全面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对实施“标准地”出让的新增工业用地实现“拿地即开工”。坚持边实施、边总结、边推广、边规范,逐步完善“标准地”出让制度体系。

  4. 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出让后项目已竣工的工业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建筑容积率或利用地下空间的,不增收土地价款;原划拨工业用地增加容积率的,应当补办出让或租赁手续,可以按原批准容积率条件评估并收取土地出让金、租金。

  5. 鼓励利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用地面积按建设项目地下建筑面积核算,地下建筑为多层的,各层用地面积以当层建筑面积单独核算。地下第一层出让金按同地段地上一层相对应用途评估地价的 20%核定,地下第二层出让金按同地段地上一层相对应用途评估地价的 15%核定,地下第三层出让金按同地段地上一层相对应用途评估地价的 10%核定。设立

  - 3 - 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地地下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对利用人防工程、地铁站场等设施开发建设商服等经营性用地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6. 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引导用地面积较大的企业,盘活挖潜,部分转让或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在符合城市规划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工业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土地改建、翻建、扩建厂房。鼓励利用划拨土地上的空闲工业厂房、仓库兴办养老、物流、电子商务、旅游、文化创意等新产业新业态,经市、县(市)两级政府批准 5 年内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暂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

  7. 实行耕地异地占补平衡。全市重点产业项目涉及占用耕地,因耕地后备资源有限,在项目所在县(市)、区范围内无法完成耕地占补平衡的,可在市域范围内统筹实施占补平衡,由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在市域内进行异地补充。

 8. 培育壮大矿业主导产业。加快推进第四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科学规划、合理设置矿业权。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导向,做好基础设施、民生工程、重点产业项目建设的砂石土资源需求保障。支持铜矿、高岭土、矿泉水等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盘活存量资源,挖掘优势资源潜力。积极探索推进“净矿”出让,优化矿业权出让流程,简化手续,确保矿业权人尽快开展勘查开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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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提高重点项目审批服务效能。全市重点产业涉及市、县级用地用矿审批事项,凡没有法律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一律取消;自然资源业务受理实行“一窗口”接件,由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对于工程建设类事项,一律纳入工改平台,并严格按照工改平台要求的要件、时限进行项目审批。重点产业、主导产业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需上级审批的,可采取单独呈报、单独审批的方式,不受批次次数和时间限制,实行随时申请随时申报,并由市自然资源局派专人跟踪落实。

  10. 简化建设项目规划审查程序。将建设项目由“三级会议”审查调整为“二级会议”审查,即将专家会、建设项目审批会、规委会审查,调整为根据项目位置、规模报专家会和规委会或局建设项目审批会,减少会议审查层级。推进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与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融合,取消修建性详细规划审定环节,直接审查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真正为项目建设“松绑”“提速”。

  11. 取消非必要的规划条件环节。对于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在自有用地内不需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新建、改扩建工业、仓储项目,划拨土地内新建、改扩建项目,不需出具规划条件。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依据土地权属范围确定,同时依据项目用地所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明确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及规划控制要求。针对城市更新,

  - 5 - 完善城市功能,补齐城市短板要求,对新增公厕、外接电梯、换热站、水泵房、地下消防水池、地上消防设施用房、物业用房、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等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项目,不再出具规划条件(含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的区域),采取简易审批方式,直接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依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办理土地、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提高审批效率。

  12. 推行规划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分离。认真执行《XX 市中心城区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单体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建筑单体设计文件的技术审查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有相应审查能力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审查意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推动规划技术审查向行政管理转变。

  13. 实行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按照“简化办事手续、缩短测绘时间、节约测绘成本、共享数据资源、全面提速增效”原则,将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涉及的测绘事项分别划入不同阶段,按照“一个审批阶段设置一个测绘事项”原则,对每一阶段多个测绘事项进行整合打包,明确每一阶段测绘事项应执行遵循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测绘成果要求,构建“政府部门引导、业主自主委托、机构统一测绘、成果共通共用”的新测绘模式,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

  - 6 - 一”。

  14. 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水平。在实行企业专窗、项目管家的基础上,针对重点产业项目设立专门服务窗口,提供超前化、精准化、个性化服务。按照 XX 号文件精神,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手续欠缺的不动产登记服务事项,不动产登记部门先予受理。

  15. 推行“交地即交证”登记模式。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的地籍调查和权属调查工作前移到收储土地出库环节,做到出库时权属清晰、界线准确,出库后一张图纸跟到底,共享一套材料,用地单位取得土地后无需进行地籍测绘测绘和权籍调查,缴齐出让金和税款后,在交地时即可领取不动产登记证。对工业用地在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不动产登记时,实行零材料、零等待、零跑腿的“三零”服务,用地单位缴清土地出让金和税金后,即可领取不动产登记证。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四年。执行期间,如遇到与国家政策和上级文件不相符的,则以国家政策和上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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