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您的当前位置: 十九范文网 > 作文大全 > 在全市机构编制培训会上动员讲话

在全市机构编制培训会上动员讲话

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2-02-05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在全市机构编制培训会上动员讲话,供大家参考。

在全市机构编制培训会上动员讲话

在全市机构编制培训会上的动员讲话

(2007年8月9日)

雷金根

同志们:

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是党的组织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行政体制建设、机关效能建设、财政支撑能力等全局性工作。为严格执行中央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机构编制管理,今年5月1日,国务院正式颁布实施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这个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规范地方机构编制管理的行政法规,填补了地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法制空白。在这之前,中编办、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3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条例》和两个《通知》的颁布、下发,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编委对加强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的高度重视和坚定决心。针对如何贯彻好《条例》,申维辰书记做出了“按要求严格办理,请常委、副市长带头贯彻”的批示,张兵生市长做出了“据此通知严格太原编制工作”的批示。因此,这次全市机构编制培训工作会议是在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全市机构编制管理的形势下召开的。我们要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学习领会《条例》和《通知》的精神实质,增强机构编制法制意识,改进机构编制工作方法,促进管理创新,健

全规章制度,提升管理水平,努力推动机构编制工作走上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今天的培训动员我讲以下几点意见:

一、讲一讲建国以来我国机构编制管理的发展进程

我们党对编制工作的管理最早始于长征途中。在《长征日记》这本书里讲到“遵义会议后,娄山关战役刚刚结束,为了加强军队的体制编制建设,我党成立了最早的编制委员会”。这说明了两点,一是我党早在初期就开始了编制管理工作,二是反映出编制工作最早实际上属于军事学范畴。

建国初期,我国的机构编制管理就确立了中央“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体制,那时中央就设立了全国编委。中央不仅决定全国编制工作的大政方针,而且具体安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党派、人民团体的编制员额。1955年3月,《国务院关于成立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委员会问题》提出,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应成立编制委员会,统一管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以下各级行政、事业和企业机关的编制工作。1956年3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中央、省(市)、县三级设立编制委员会。编制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掌管行政编制;划分事业编制、企业编制、行政编制彼此之间的界限;对事业经费的编制问题,只是过问,发现问题提出意见。从1957年开始,中央决定把机构编制“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体制改为“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体制,实行中央和省(区、市)两级管理,中央和省(区、市)均设置编制管理机构。到1962年,中央提出各级编制委员会不仅要管好行政编制,也要把事业编制管起来,以便统一管理、严格控制。今后各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增设机构、增加编制,必须经过编制委员会审核,

专报党委和政府批准。文革中,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基本处于中断状态。改革开放以后,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全面恢复。1991年,为了加强中央对机构编制的统一领导,中央决定成立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我国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重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逐步从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管理方式转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管理方式。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我们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主要是管编制。改革开放后,机构编制管理的内容拓展到管职能。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对政府机构管理经济的主要职能做出了规范。1986年5月召开的机构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上明确提出转变政府管理经济职能的概念,对综合经济部门和专业经济部门提出了转变职能的具体要求,以后又进一步探索了在分解职能基础上转变职能的方法。从1987年10月开始,按照各部门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三定”要求,制定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实施方案。该方案在1988年3月召开的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1988年机构改革,没有搞单纯的精简,而是根据政府职能总体配置的要求和各个部门的具体情况,首先确定各部门的职能,然后再根据职能确定各部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初步改变了过去就机构论机构的经验管理做法。

需要指出地是,无论是哪个阶段的管理模式,我们机构编制管理始终遵循《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法律规定,并积极探索建设机构编制管理的法规体系。1987年,党的十三大明确提出:“要完善行政机关组织法,行政机关编制法,用法律手段和预算手段控制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党的十四大后,为了规范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率,1997年8月,《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出台。这个条例是第一部关于机构编制的专门法规,第一次着重从程序方面对机构编制管理做出了法律规定。党的十五大提出,要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实现国家机构组织、职能、编制、工作程序的法定化。1998年9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发布,2004年进行了修改。今年5月1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施行,这些标志着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开始步入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历史告诉我们,建国以来,我们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体现了四个特征,一是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二是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开展工作;三是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发生重大变革,我们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重心和主要任务也逐步调整和扩展,从单纯的编制管理为主要内容,延伸到体制、职能、领导职数、机构设置以及监督检查;四是从“国家编委”改为“中央编委”,体现了党管编制的决心,体现了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视。

二、讲一讲《条例》和《通知》的颁布对做好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一直强调要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党的十六大再次提出“实现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党的十六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政府全面履行职责及事业单位改革等提出了新的要求。去年,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编委针对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涉及行政编制的一些情况和问题,要求既要实事求是地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又要维护机

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进一步严格管理,巩固机构改革成果。前不久,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指出:“在本届政府最后一年任期内,中央和地方政府及部门原则上不再增设机构和编制,为进一步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创造条件”。《条例》和《通知》集中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编委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但由于各种原因,目前一些部门仍然存在擅自增设机构、超编进人或超职数配备干部等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政机关自身建设,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不利于加快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条例》和《通知》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提出了解决机构编制工作存在问题的政策措施和具体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条例》和《通知》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依据。《条例》科学总结了我国机构编制管理工作长期以来的实践经验,着眼于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基本秩序,在机构编制管理的原则、内容、权限、制度、程序、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进一步强调。这些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通知》总结和进一步强调了机构编制管理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同时根据机构编制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一些新的措施和要求。强调要进一步严格机构编制管理,强调坚持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科学规范管理和依法管理。全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努力提高贯彻落实的自觉性,真正把贯彻落实工作作为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推动机构编制部门自身建设的重要契机,切实抓紧抓好。

三、讲一讲如何把握《条例》和《通知》的精神实质,进一步改

进机构编制工作方法

《条例》和《通知》对机构编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要求我们必须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着眼于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服务,着眼于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造条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进一步严格控制机构编制,进一步坚持依法管理。这些要求,我们必须在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准确理解把握其加强管理、严格管理、规范管理和依法管理的主要内容及精神实质,做好“四个管理”的有机结合,严肃机构编制纪律,规范机构管理行为,不断提高机构编制管理水平。

一是坚决纠正混用编制问题。

行政机构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二者不得混用,是机构编制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条例》和《通知》再次强调“两个不得”,即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在中央批准的行政编制总额外自行确定用于党政机关的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各部门要按照这一要求,及时清理单位混编混岗人员,这是一条严肃的纪律,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

二是严格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条例》和《通知》对各级党委、政府包括机构编制部门的审批、权限作了重申和明确。再次强调,行政编制和党政副厅(局)级以上机构设置的审批权限在中央;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行政编制,但必须在批准的总额内进行;地方不同层级之间行政编制的调整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报中央编办审批;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越权审批。我们一定要认真落实这些要求和规定,做到“三个坚持”和“三个不”,即坚持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坚持把好审批关,坚持从紧从严原

则,不越权审批,不违反程序审批,不在限额外审批。同时,要充分挖掘现有机构编制的潜力,做好总额内的调剂工作。内部调剂确实有困难需要增加机构编制的,必须按照规定的审批权和审批程序办理。

三是加快建立健全机构编制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约束机制。

做好机构编制的管理和控制工作,需要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建立和完善协调配合制约机制,是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一些地方机构编制管理成功经验的总结。《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厅字(2002刁7号)提出“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相互配套协调约束机制”的要求,这次《通知》和《条例》又进一步重申和强调建立健全机构编制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和制约机制,进一步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管理等的综合约束机制,丰富了协调配合和制约机制的内容。这些规定,进一步强化了机构编制管理的力度。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把建立健全与相关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和制约机制作为贯彻落实《通知》和《条例》的重点,向党委、政府和编委汇报,主动与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协商,争取相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尚未建立协调配合制约机制的地方,要力争在年底前把机构编制的综合约束机制建立起来。重点是建立财政预算和进人的约束机制。在这方面,很多省(区、市)已经进行了一些探索,积累了成功的经验。有的地方初步建立了以机构编制为基础的部门间配合约束机制,对机构编制实行实名制管理,设立了机构编制卡、控编通知单以及机构编制平台;有的地方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协作关系,设计和使用了与财政部门共同联网的编制管理软件,使擅自设置机构、超编制进人的,无

法得到财政核拨的经费和工资等。这些做法值得大家借鉴。

四是坚持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

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和制度。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的,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按照程序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起草领导同志讲话时,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必须征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严禁部门干预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上级各部门要积极支持下级机构改革和人员编制精简工作,不得利用划拨经费、项目审批等手段,要求下级设置上下对口的机构和配备编制,不得把是否设置机构和配备编制作为“评比”、“达标”的条件。

五是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制度。

各单位每年要根据工作实际和空编情况,综合考虑接收军转干部、安置退伍军人、招收录用、学生分配和人员调入等因素,制定本单位第二年度使用编制计划,第四季度向本级机构编制部门进行申报,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留有余地、逐步到位”的原则下达全市新一年度用编计划;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集中招收录用人员或按照政策规定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等,必须事先征求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意见,需要行文的要与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会签,联合行文;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统一的《编制使用通知单》。单位正式补充人员时,首先要填写《编制使用申报表》,持本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后,核发《编制使用通知单》。单位凭《编制使用通知单》,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人手续。当个人用编性质变化时,应由所在单位

及时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六是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是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日常管理工作中,一方面,随着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社会建设事业的发展,确需增加相应的事业机构和编制;另一方面,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和事业单位本身的复杂性,我们还缺乏一整套体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科学管理的标准化办法。为此,《通知》和《条例》中提出了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四个方面的新要求:一是强化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对本地区各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管理职责,加大了省一级的管理任务,要求各省(区、市)机构编制部门统一制定本省(区、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二是要求上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对下级事业编制总量和结构进行管理。三是提出根据各地实际适当上收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权限,可探索试行将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由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四是提出制定事业编制的全国性标准,研究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总量调控问题,以期事业单位保持合理规模,实现与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我们将按照这些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尽快提出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统一制定全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争取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七是坚决执行机构改革方案和“三定”规定。

严肃机构编制纪律,规范机构编制管理行为,巩固机构编制管理成果,从长远来看,必须靠法制,必须实现机构、职能、编制和工作程序的法定化。《条例》不仅从正面确立了机构编制管理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等,同时还对擅自调整机构设置、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

导干部、违规干预下级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以及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等问题,有针对性地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后各地区各部门如再出观违反机构编制规定问题,将依法严肃查处。《条例》颁布实施,使机构编制依法管理又向前推进了一步。我们机构编制部门的同志,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法制手段,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要继续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制化建设,不断提高机构编制管理水平。省委、省政府和各级党委、政府及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各级机构改革方案和各部门、各单位的“三定”规定,具有权威性、严肃性和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机构名称、规格、层次、主要职责、内设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等不得擅自更改;不准超编进人;不准擅自设立机构和提高机构规格;不准超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不准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行政事业编制、冒领财政资金;不准擅自调整部门的管理体制和隶属关系,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必须立即纠正。

八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从源头上控制机构编制增长。

控制机构编制增长,从根本上讲,要靠不断深化改革。《通知》对此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减少机构重叠和职责交叉,改进管理方式,有利于资源整合,挖掘潜力,从源头上控制机构编制增长。我们机构编制部门的同志,要深刻学习领会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精神,在加强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同时?处理好“堵”与“疏”的关系,着力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上下功夫,在推进政府部门职能转变上下功夫。要深入研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乡镇机构

改革、事业单位改革的重点难点问题,通过不断采取改革措施,如通过整合机构设置、减少行政审批权限、转变乡镇职能、探索公共服务实观的新模式等办法“釜底抽薪”,通过推动部门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提高工作效率等办法减少机构编制增长的压力。

(四)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和办法。

《条例》和《通知》为全面提高机构编制规范化管理水平奠定了基础。一是明确了机构编制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机构设置、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部门“三定”规定的制定部门职责划分和协调、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二是规定了机构编制部门相应的权限,如审核权、审批权、建议权、监督检查权、处罚权等。三是确定

了管理的程序。这些是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编委赋予机构编制部门的职权和责任。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全面履行职能,规范审批行为,切实负起责任。要结合本地实际,不断探索行之有效的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试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已经开始

实行机构编制管理实名制的地方,要根据实行情况,探索进一步深化和完善的方式方法。逐步建立机构编制公开制度,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编制及执行情况,通过有效形式向本单位工作人员或社会公开,接受监督。继续探索建立机构编制管理的考核和评估制度。

四、讲一讲今后一段时期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的工作思路

《条例》和《通知》的颁布下发,对我们机构编制部门既是机遇,

又是挑战。为此,市编办以此为契机,提出了“大学习、大调研、大宣传、大突破、大检查”的五大举措。制定《宣传方案》,并将《条例》和两个《通知》等重要内容汇编成册,印制1000本发放到市县编委领导、编办及市直各部门;将《条例》制作成挂图3700份发放到全市各级机关及事业单位。希望各级领导同志、机构编制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全面准确地理解掌握《条例》和《通知》的内容,明确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增强依法行政理念。下一步我们的工作思路是:

(一)出台加强全市机构编制监督管理的指导性意见。

目前,一些部门由于职能、任务的调整,要求提高机构规格、增设机构、增加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还有一些部门要求成立事业单位、增加事业编制。个别部门还存在违反规定增加职数和超职数、超编制配备领导干部的现象。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否则,机构编制精简难以实现,已经取得的精简成果难以巩固,也很难走出“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因此,全市各级部门要按照《条例》和两个《通知》的要求,加强管理、严格管理、规范管理、依法管理,坚持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领导,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坚决纠正混用编制问题,进一步改进机构编制工作方法,促进管理创新。市编办将对以往制定的有关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和文件进行清理,并就全市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强化编制总量控制、优化人员结构管理、规范编制使用程序等问题组织专人进行专题研究后,出台《加强全市机构编制管理的实施意见》,实现机构编制管理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二)继续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机

构编制管理机关执行机构编制法律、法规,落实党和国家机构编制管理方针政策的有效办法。中央编办已开发出用于实名制管理的软件系统,市编办将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在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10县(市、区)统一实行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实名制管理,在规定编制内实行“一编一人一帐”,以达到编制与实有人员一一对应。同时,要在网络建设上有所突破,建立具有我市特点的机构编制信息库及网络数据库系统,通过管理软件网络,实现省、市、县信息数据库的数据传输和统计。

1、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市编办负责召集,由市编办、市纪检委、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事局五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市编办,承担会议日常工作。会议主要研究分析机构编制工作形势,拟定全市机构编制政策规定,制定机构编制工作联动机制,协调组织对机构编制政策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同时,还可针对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军转安置、学生分配、领导职数配备等编制使用重要事宜,临时召开联络员会议。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各部门要按工作职责分别落实。从而将编制部门与同级相关部门的力量整合起来,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共同把关,最终形成一个和谐的机构编制工作新群体。

2、建立机构编制管理信息网络。

加强机构编制工作信息化建设,是创新管理方式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组织研发机构编制管理网络系统,分别建立机关数据库、事业数据库、县区数据库、数据参数库等,实现《机构编制管理证》全部网上办理,将为机构编制管理的数据传报、信息统计、资料汇总、

指导监督等,提供准确便捷的服务载体,不仅可以全面准确地反映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各方面的详细情况,而且使管理监督也更为准确及时。在此基础上,一方面与组织、财政、人事、劳动和纪检等部门建立专网链接,对人员信息充分共享,编办一上编,相关部门就知道;财政一开支,编办也能马上知道,实现互相监督、共同把关。另一方面,开通集信息交流、政策咨询、资料汇集、网上办公等多功能为一体的网站,将全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的“三定”规定、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及控编进人办理程序等内容全部上网公布,设立网上举报信箱,开展监督投诉,加强意见反馈,把机构编制业务置身于社会共同监督之下。

3、完善在职数管理中相互配合的实施办法。

领导职数核定和管理是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内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通知》中规定:“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和制度。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的,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按程序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因此,为理顺干部职数管理权限,避免部门之间出现职能交叉问题,编办应与组织、人事部门主动沟通协调,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专题研究讨论领导职数管理有关问题,并以市委组织部和市编办的名义联合下发《太原市干部职数管理工作规定》,就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领导职数的核定、审批、使用、配备、监督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促进干部宏观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4、健全在进人管理上共同把关的约束机制。

为进一步遏制超编进人现象,各单位每年应根据工作实际和空编

情况,综合考虑接收军转干部、安置退伍军人、招收录用、学生分配和人员调入等因素,制定本单位第二年度使用编制的详细计划,第四季度向本级机构编制部门进行申报,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留有余地、逐步到位”的原则下达全市年度用编计划。并将年度用编计划印发到组织、人事、财政、劳动等职能部门。各单位招收录用人员和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等,均应包括在年度用编计划范围内。对未申请用编计划的单位和部门,组织人事部门不予办理调配手续,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劳动部门不予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编制部门的“总开关”作用。

(三)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切实提高机构编制管理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法律效力。

1、加强监督检查制度的建设。

今年,为了切实惩治机构编制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条例》针对擅自设立、撤销、合并行政机构或者变更规格、各称,擅自改变行政机构职责,违反规定审批机构、编制等8种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暂行规定》也对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制定了处理措施,这些都为我们加强机构编制监督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可根据这些法规文件精神,在逐步建立和完善编委会制度、机构编制审批制度,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机构编制公开制度、考核制度、统计和报告制度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太原市实际的、行之有效的监督检查规定,其中要对监督检查重点、督查内容、方式方法、监督检查责任与追究制度等内容做出详细规定,使监督内容由单一转向全面,监督方式由定期转为经常,责任追究由模糊转向清晰,从而加大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查处力度。

2、强化监督检查职能的履行。

监督检查是机构编制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我们应把工作重心由重机构编制审批转向重职能定位和监督管理。因此,要积极探索有效的督查方式方法,把全面督查与分类型、分系统、分专题、分层次的督查相结合,把定期督查与不定期督查、专项督查相结合,把督查工作与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调研工作相结合,把督查工作与事业单位登记年检相结合,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重点对部门职责履行情况、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干部、擅自设立机构和提高机构规格、混编混岗及“吃空饷”等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准确地掌握和控制各单位的机构编制情况,逐步实现对机构、编制、职数、职能、人员结构等情况的全面监督管理。

3、建立监督机构编制领域违纪问题发生的长效机制。

中编办、监察部联合下发了《暂行规定》,这是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机构编制纪律的一项重要举措。《暂行规定》的实施主体是纪检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两个部门应相互支持、协作配合。可建立机构编制情况通报制度,规定纪检部门发现有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问题时,应当及时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通报情况,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经过调查核实,认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及时向纪检部门通报,做好两个机关在查办案件方面的衔接工作,从而使专门监督和业务监督有效结合起来,既发挥优势又形成合力。同时,定期与纪检、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联合开展重点督查活动,这样既有利于监察机关掌握有关情况,发现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又有利于排除检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阻力,保证督查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在部门协调机制上有所突破。做好机构编制的管理和控制工作,

需要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建立和完善协调配合制约机制,是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措施。《条例》和《通知》中强调要进一步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管理、纪检监督等部门的综合约束机制和协调配合机制。这些规定,进一步强化了机构编制管理的力度。今年市编办将把建立健全与相关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和制约机制作为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的重点,主动牵头,积极与组织、人事、财政、纪检等部门沟通协调,争取相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集中研究机构编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共同维护机构编制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加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工作力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要求,市编办将把督查工作与调研工作相结合,对全市市直各部门和县(市、区)机关、乡镇(街办)及其所属事业机构编制进行一次全面督查,重点对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干部、擅自设立机构和提高机构规格、混编混岗及“吃空饷”等问题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严格追究,严肃查处。

五、最后我就这次培训工作会议提几点要求

一是明确任务,坚定信心。通过这次会议,我们对下一阶段机构编制工作中央及省的精神、目标任务和基本要求已经明确。面对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我们肩上的担子更重了,责任更大了,大家必须着眼全局、坚定信心、调整定位、超前谋划,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进行前瞻性问题研究,科学配置执政资源,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力求在重点难点工作上有新突破,在抢抓机遇中有新作为,努力开创机构编制工作新局面。

二是依法管理,加强监督。5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就要正式实施了,这个《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规范地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行政法规,为我们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必将为促进依法行政、实现机构和编制法定化产生积极影响。希望全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认真学习贯彻《条例》,准确理解和把握其精神实质,进一步改进机构编制工作方法,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能,提升管理水平。

三是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会议之后,各县(市、区)和各部门要认真领会和贯彻这次会议精神,及时汇报,研究部署好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要适应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及时掌握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切实抓好中央有关机构编制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要结合工作实际,理清工作思路,处理好机构编制管理同各项工作之间的关系,共同抓好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落实。

要高度重视培训工作。充分认识参加培训的重要性,端正学习态度,积极参加培训。

推荐访问:推进校外培训机构综合治理工作安排会上的讲话 会上 动员 机构编制

十九范文网 www.ib19.com

Copyright © 2002-2018 . 十九范文网 版权所有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