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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心得体会12篇

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10-16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心得体会12篇

2023年度个人工作总结时光飞逝,20xx年学年已接近尾声。这一年,在领导的关怀和同事们的支持下,我有幸获得在吴宁一中学习并锻炼的机会。在这里我不仅得到了我们学校老师们关怀和帮助,而且也得到了吴宁一中同事们的关心,这一年我是幸运的,同时我也是幸福的。所以,这一年我严格要求自己,积极进取,不忘以党的新时期精神为指导,努力做好各项工作,认真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现将一年来的政治思想、教学和学习等方面的工作报告如下:一、思想工作方面俗话说:“活到老,学到老”。本学年,我能够自觉认真学习领导传达的文件精神,积极服从上级领导安排工作并认真完成。同时我也认真学习科学实践发展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学习教育教学法规,并落实到自己的工作中去,树立高尚的师德。通过学习,我能在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地提高自己的师德修养,勇于解剖自己,分析自己,正视自己,提高自身素质。我积极努力力求做到政治坚定、业务精干、作风踏实、为人诚实。在师德上严格要求自己,做一个令人民满意的人民教师。二、教学工作方面在教学工作方面,能认真学习专业业务知识,认真研究教学规律。在教学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心得体会的文章12篇, 欢迎大家前来参考查阅!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心得体会篇1

  加强自身的法制观念,逐步充实和完善自己的的法律知识。总结自身近期的学习,有几点体会:

  一、必须培养强烈的法制观念

  法制观念由来已久,作为我们处在现代社会的人,在法制建设不断健全、社会文明中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下,个人的社会活动都必须依据法律而进行,因此,更应该学法、懂法,用法、遵循法律。

  常常会在电视、报纸的报道中看到一些人没有法制观念,不懂得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尊严和权利,他们甚至在受到不法侵犯的时候还不知道用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有的选择暴力、有的"选择忍受。这是一种悲哀,我们要吸取教训,培养自身的法制观念,同时也对学

  生及学生家长进行普法宣传,只有大家都有法制观念了,法律才能更好的发挥它的作用。

  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务实的态度去学习普法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学法的目的就是学以致用,明白什么是法律所允许的,什么是法律所禁止的,要在法律所限定的框架内做事。学习过程中认识到培养和树立诚信守法、依法执教、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在学习了《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让我更明确,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不穿奇装异服,处处“身正为范”。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

  三、要将普法学习落到实处

  普法的学习必须要有针对性,要有所的有所获,对于个人来讲,本次普法学习受益匪浅,通过学习不仅认识和纠正了自身所存在的一些法律盲区,同时通过学法可以很好的指导相关业务的顺利开展,对日常工作所产生的积极影响是明显的。

  因此,普法知识的学)习是一举两得的好事,教师作为一支具有高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用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是我们教师必修的一门功课通过学习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以前的我认为教师就是为社会,为学生服务的,吃点亏是可以吞下去,现在我不会再这么认为了,因为,每个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平等”的口号不应是嘴上说说而已,落实到实处才拥有意义,否则有法也等于无法了。同时我也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前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不仅帮助教师得到她们的所得,也让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习好它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同时,在提高了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同时也提高了的自身业务素质,普法学习不能是三分钟的热度,今后一定要将普法学习坚持下去,树立终生学法的观念。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心得体会篇2

  全国两会召开前夕,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及组织开展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工作的情况。

  “三个规定”是指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先后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这“三个规定”的核心内容就是严禁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以及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如有违反规定的,司法人员都要主动记录报告,并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

  截至今年 3 月,全国检察机关共主动记录报告 2018 年以来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 18751 件,其中反映情况、过问了解的占**.*%,干预插手的占**.*%。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德爱教育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缪国乐说:“检察机关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是检察机关依法贯彻落实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要求的主动自我加压行动,是对自身司法责任负责,更是对人民群众负责。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正有着非常高的期待,但不可否认也发生了一些有损司法公正的事情。检察机关通过三个规定很好地为司法公正装上了安全阀。”

  最高检新闻发布会上发布的 6 个典型案例既有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检察案件,也有检察人员过问司法办案,与当事人、律师不当接触交往的;既有因为违反“三个规定”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面案例,也有按照要求记录报告免除责任追究的正面案例。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三红辣椒专业合作社理事长谭建兰认为,最高检向社会发布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体现了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这相当于检察机关自曝家丑,把违反三个规定的内部情况向社会公众公开,向社会表达了一种担当和决心,所以一定要把这项制度执行好。”

  落实“三个规定”对今后司法办案将会起到哪些积极作用?认为,一方面,检察机关带头落实好“三个规定”首先保证了案件在进入检察环节后能够确保公平公正地办理。另一方面,这种氛围和理念将形成良好的司法环境,极大地推动整个社会风气好转。“如果每一个人都不去托关系打招呼问案子,我们就一定能建成习近平总书记说的海晏河清的司法环境。”

  全国人大代表表示,“三个规定”是党中央对公正司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检察机关带头贯彻落实“三个规定”,体现了一种政治自觉和法治担当。“如今法治环境越来越好,人民群众对于司法的信任和期待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这个关键时期,任何一个因司法腐败、徇私枉法而导致的冤假错案,都可能使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赖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从这个意义讲,贯彻落实好三个规定是给我们的司法人员披上了拒腐防变的外衣,能够有力帮助司法人员免受外部环境的干扰,对于检察人员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履职办案,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夏吾卓玛代表说。

  “此前大部分人对三个规定并不了解,但最高检召开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情况后,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了解并认可这项规定。司法办案最好的防腐剂就是公开、阳光、透明。有了三个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在拒绝过问插手案件时更有底气,那些企图插手干预案件的人也会考虑自己可能会被记录,进而打消过问插手干预案件的念头。久而久之,人人都不去过问案件,案件自然就能依法公开公正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首发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养护管理中心工段长李俊丰表示,他对“三个规定”充满期待,希望检察机关继续带头贯彻落实好。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心得体会篇3

  为认真贯彻三个规定的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和司法行政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院党组要求各部门及每位干警把“三个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法院具体工作中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贯彻落实到位。

  一是开展专项教育,落实制度要求。**县人民法院在全体干警会上集中学习“三个规定”内容,认真领会精神,充分认识“三个规定”重大意义,使全体干警准确把握规定内容,加强自我约束,严格自觉遵守并认真落实各项要求,杜绝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传递涉案材料、打听案情和打招呼说情等现象发生,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按照上级法院和县委政法委关于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文件要求,每位干警都签订了《**县政法系统领导不干预、不插手案件办理承诺书》,要求办案人员不得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当接触,影响公正办案,切实发挥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指导作用,形成制度约束合力,确保铁规发力、制度生威。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多方支持。利用各种宣传平台积极宣传“两个规定”精神,取得社会各界的有力支持与配合,带头自觉遵守“两个规定”。通过法院官方网站、微博平台发布“两个规定”相关内容和举措,扩大社会影响力。在法院门口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设立监督岗,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案件当事人及社会各界对**县人民法院落实“两个规定”监督,促进“两个规定”全面贯彻落实。

  三是打消思想顾虑,如实全面记录。打消部分干警怕得罪人、怕受到打击报复等思想顾虑,根据规定建立、落实相关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机制。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或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要求干警全面、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说情、打探或过问案情的,或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等情况,办案人员应严词拒绝,并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经得起法律和纪律的考验。

  四是加强纪检监察,守住规定红线。一方面,从法院内部、从干警自身做起,加强司法作风建设,持续开展正风肃纪活动,真正做到“讲纪律、守规矩”,不折不扣地抓好“两个规定”中各项具体措施的落实,不违规讲人情、干预办案,更不能向其他政法部门的办案人员讲人情干预办案。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廉政监督员的作用,加强内部监督和纪律约束,运用审判管理系统等有效形式,摸排本院干警在一审、申请再审等环节中插手办案或是有避不回等违反“两个规定”的情形,一经查实,将依照规定对有关人员严肃追责,强化干警红线底线意识。

  经过认真学习,加大宣传力度,全院干警没有出现违反“两个规定”的情况,也没有出现其他领导违规过问案件、插手案件处理情况。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心得体会篇4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消息,截至2020年X月,自2018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主动记录和报告质疑或介入、介入检察办案等重大问题18751件,其中95%反映情况并询问,5%介入。这说明提问的人绝大部分都有涉及,更多的是陈述情况、了解进展、担心对方因为被提问而不能公正处理,或者认为反映和举报的待遇不公平等等的当事人。“我们认为这也很正常,体现了检察机关办案对社会各方的监督。”

  但司法实践中也不能忽视存在人情案件、关系案件、金钱案件。比如提问、了解、反映情况,都被当成是一种方便的表现,甚至是压法试图“抓人”、“抹案”。那么,领导干部和司法内部人员提问、介入、介入案件会有什么后果呢?

  发现6起案件的12名罪犯中,8人受到开除党籍等严厉处罚,其中5人因涉嫌犯罪被判处刑罚。例如,2015年至2018年,某直辖市检察院政治部主任王多次接受请求,收受他人贿赂,利用职务影响力帮助他人减轻或逃避处罚。2018年,王因干预司法案件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开除党籍、公职;因贪污受贿,枉法裁判,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55万元。从检察机关的领导干部到被关押,教训是非常惨痛的。

  公正廉洁的司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障。司法腐败不仅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司法人员如果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以权压法、压法,就会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三项规定收紧廉政司法制度的牢笼。经验:2020年五一假期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检察机关深化落实“三个规定”、开展质询或干预、介入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举报工作、通报相关典型案件等情况。我们真诚欢迎人民群众监督检察机关执行“三个规定”。

  “三个规定”作为保障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公正廉洁司法的制度安排,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非常重要的内容,堪称纯粹的正义环境的“净化器”,保障公平正义的“安全阀”,保护检察官的“护身符”。坚持贯彻“三个规定”,是落实中央对司法工作要求的政治意识,是党内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意识,是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检察意识,是保持风清气爽的文化意识和积极的司法生态精神。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率先做好这项工作,是检察机关的责任和使命。

  检察人员特别是检察机关领导干部,要从保持初衷、保持本色的政治立场上深刻认识“三个条例”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带头把贯彻“三个条例”作为强化“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实现“两个维护”的基本要求。要坚守司法责任底线,坚决拒绝并如实记录和填写打探案件、打招呼,甚至介入司法、介入案件的异常方式。同时,要向社会宣告,无论谁的职位高低,远近,都不应该有人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检察机关查询案件。这样做,不仅会被举报和登记,还会影响检察机关的正常工作。检察机关是人民合法权益的坚定捍卫者。客观公正始终是检察官在办理司法案件中的立场。“找不找个人”和“信任关系”的结果是一样的。你提问题或者不提问题,检察机关都会依法办案。

  当然检察机关严格执行“三个条例”,并没有忽视群众反映的问题。在贯彻“三个规定”的同时,要引导人民群众通过12309、检察公开程序、依法申诉等正当渠道反映问题,了解办案情况。对于群众在办理司法案件中向检察机关提出的合理合法的建议,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回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落实。

  持续深入地贯彻“三个条例”需要检察官的责任,离不开社会的支持和监督。我相信,只要检察机关坚持严格执行“三个条例”,严格在群众监督下办案,规范司法行为,提高案件质量,坚持司法公正,群众就会真诚相信法治,全社会就会逐步营造一种不问案件、不问问题干预案件的良好氛围。

  目前,“三个条例”的实施在检察系统内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意识和共识,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要求,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对美好法治生活的向往,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检察机关要始终以高度的政治意识、法治意识和检察意识,继续狠抓“三个条例”的落实,坚持公平正义、为民除害的初心,努力实现法治和“清海”。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心得体会篇5

  全国两会召开前夕,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及组织开展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工作的情况。

  “三个规定”是指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先后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这“三个规定”的核心内容就是严禁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以及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如有违反规定的,司法人员都要主动记录报告,并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

  截至今年 3 月,全国检察机关共主动记录报告 2018 年以来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 18751 件,其中反映情况、过问了解的占**.*%,干预插手的占**.*%。

  全国人大代表:“检察机关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是检察机关依法贯彻落实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要求的主动自我加压行动,是对自身司法责任负责,更是对人民群众负责。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正有着非常高的期待,但不可否认也发生了一些有损司法公正的事情。检察机关通过三个规定很好地为司法公正装上了安全阀。”

  最高检新闻发布会上发布的 6 个典型案例既有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检察案件,也有检察人员过问司法办案,与当事人、律师不当接触交往的;既有因为违反“三个规定”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面案例,也有按照要求记录报告免除责任追究的正面案例。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三红辣椒专业合作社理事长谭建兰认为,最高检向社会发布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体现了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这相当于检察机关自曝家丑,把违反三个规定的内部情况向社会公众公开,向社会表达了一种担当和决心,所以一定要把这项制度执行好。”

  落实“三个规定”对今后司法办案将会起到哪些积极作用?缪国乐代表认为,一方面,检察机关带头落实好“三个规定”首先保证了案件在进入检察环节后能够确保公平公正地办理。另一方面,这种氛围和理念将形成良好的司法环境,极大地推动整个社会风气好转。“如果每一个人都不去托关系打招呼问案子,我们就一定能建成习近平总书记说的海晏河清的司法环境。”

  全国人大代表、青海省同仁县自来水公司员工夏吾卓玛表示,“三个规定”是党中央对公正司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检察机关带头贯彻落实“三个规定”,体现了一种政治自觉和法治担当。“如今法治环境越来越好,人民群众对于司法的信任和期待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这个关键时期,任何一个因司法腐败、徇私枉法而导致的冤假错案,都可能使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赖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从这个意义讲,贯彻落实好三个规定是给我们的司法人员披上了拒腐防变的外衣,能够有力帮助司法人员免受外部环境的干扰,对于检察人员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履职办案,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夏吾卓玛代表说。

  “此前大部分人对三个规定并不了解,但最高检召开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情况后,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了解并认可这项规定。司法办案最好的防腐剂就是公开、阳光、透明。有了三个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在拒绝过问插手案件时更有底气,那些企图插手干预案件的人也会考虑自己可能会被记录,进而打消过问插手干预案件的念头。久而久之,人人都不去过问案件,案件自然就能依法公开公正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首发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养护管理中心工段长李俊丰表示,他对“三个规定”充满期待,希望检察机关继续带头贯彻落实好。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心得体会篇6

  根据上级法院部署,我院于近期组织开展了廉洁司法警示教育。通过学习文件、通报,观看反腐倡廉警示教育片《蜕变与悔悟》,让我获益匪浅。直面阴暗固然令人痛心,但以史为鉴乃强基所必需。在当前推进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中,乃至今后长期的司法活动和社会生活中,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作为一名正义化身的人民法官,我应当“后师不忘前车之鉴”,善于从反面典型中吸取教训,时时刻刻警醒自己,努力提升自己的精神境界和道德素养。

  一要始终保持良好的学习习惯。在倡导终身学习的当今社会,学习几乎成为全民的自觉行动,故对于一名党员干部来说,尤应把学习作为必修课,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才能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不学习,思想就无法进步,能力就无法提高,方法就无法改进,做出的决策可能失之偏颇。说实话,我们也常常看到一些党员干部在学习上静不下心来,总以工作忙为借口推三阻四,走形式主义,结果是“只闻学习口号响,不见学习水平涨”。

  好多东西,只有静下心来细细研读,细细体味,才能有所思,有所获。大量反面的案例告诉我们,不学习,思想就得不到改造,心就容易浮躁,静不下来;而心不静,欲望就容易膨胀,就会拒绝不了诱惑,乱方寸,最终被诱惑的绳索绊倒。综观好多“倒下”的干部,在反省时都痛心疾首地提到把精力过多地用在“应酬”和“社交”上,而没有潜心攻读政治和业务书籍,以致最终迷失自我,迷失方向。因此,作为法院干警,必须要坚持认真学习,从书本上学,从实践中学,既要努力钻研法律、钻研业务理论,更要脚踏实地,认认真真学政治、学做人,这样才能求得真实学,增长真才干,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汪洋大海中常葆一帆风顺。

  二要始终坚守廉洁自律的行为规范。一心为民、两袖清风,公正审判、清正廉明,这是一名法院干警最基本的行为准绳。组织上一直教育我们要廉洁奉公、严格自律,也时常为大家敲警钟,我们一定要铭记在心。党员干部不廉洁,不仅会破坏党群关系,败坏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更会严重损害党和国家的利益。有些党员干部并非学识不高,能力不强,就是因为未能廉洁自律,最后跌入犯罪深渊,给自己,给家庭,给社会,给党和国家造成了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失。因此,作为法院干警,特别是党员干警,一方面我们要积极投身实践,在实际工作中加强党性修养、增强群众观念、改造精神世界,勇于到艰苦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中打拼磨练,到最基层、最困难、群众最需要的地方锤炼自己,干出一番业绩,增长自己才干。

  另一方面,要时时记得警钟长鸣,慎独慎微。“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如果一个人在生活上不拘小节,在思想上放松警惕,就会不自觉放纵自己,在错误的道路上越滑越远,最终一失足成千古恨。“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我们应始终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用党章党纪严格约束自己,用先进的思想道德对照检查自己,正确对待组织、正确对待群众、正确对待自己,排除非份之想,常怀律己之心,常修为官之德,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浩然正气。

  三要正确行使手中的审判权,努力为人民把好秤,掌好舵。从历史渊源来看,我国是一个“官本位”社会,“学而优则仕”、“升官发财”等传统观念在百姓心中根深蒂固。有鉴于此,作为一名新时期法院干警,我们非常有必要从内心深处来抵御和摒弃腐朽思想的侵扰,始终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首先是要从根本上清楚手中的权力究竟从何而来。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任何一名干部,不管是由选举产生,还是由上级委任,都是受人民的委托或授权。因此行使审判权时要主动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社会监督,真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其次要懂得如何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人都说,不受羁束的权力会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容易产生绝对的腐败。正因为如此,所以近年来我们党特别强调以法治国,强调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审判,以及对审判权运行的监督。对于领导和权力的问题,邓小平同志曾精辟指出,“领导就是服务”,形象地表明权力只是为人民服务的工具,掌权只是为人民服务的机会,用权是为国家为人民造福祉谋利益。因此,我们要始终把“做官先做人,万事民为先”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廉洁司法,艰苦奋斗,尽职尽责,鞠躬尽瘁,真心诚意为党、为人民审好每一个案件。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心得体会篇7

  近段时间,通过开展廉洁司法集中教育活动,使我充分认识到廉洁司法教育活动,对于法官防止腐败;树立良好形象,促进政法事业健康发展所具有的重大意义。

  一、要树立正确对待奉献和索取的价值观。法官应树立为社会作贡献的贡献观,树立思想言行合科道德标准的道德观,不索取非法式,违背道德的利益;不索取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物;不收不义之财。

  二、要树立个人利益的满足必须以社会利益的维护为前提的人生观。不廉不洁法官在个人追求上总是以个人价值为核心,追求个人需要利益的满足,而置社会人民群众利益于不顾,颠倒了个人和社会关系,不顾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廉洁司法教育活动中,加强法官社会价值导向,集体主义价值导向,才能抑制和克服法官不廉洁现象的产生。

  三、要树立真正的幸福是健康的精神需要,合理的物质需要的满足有机联系的幸福观。法官单纯追求物质幸福会使人变得斤斤计较,甚至于千方百计谋取私利,损害他人的健康与幸福,单纯谈精神幸福也是不合实际的,只有做到精神与物质的统一,才能创造出真正的幸福,使人变得清静、安心、高昂、理直气壮。一个真正承担起秉公办案神圣职责的法官就必须用法官的职业道德规范,严格约束自己,在工作中保持廉洁自律,坚守高尚情操,抵制不良风气,保持办案公正,接受监督,增强廉洁司法意识。

  总之,时代要求法院抓好廉洁司法教育,时代要求法官廉洁司法。我们自觉地将法官的道德规范内化于心,自觉抵制不义之利的诱惑,社会“潮流”的冲击,真正承担起法官神圣职责,用法官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在工作和生活中增强清廉意识,保证廉洁司法教育的公正和有效。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心得体会篇8

  近日,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6起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在以上案例中,均有“违规干预司法活动”“违规干预插手有关案件、徇私干预司法活动”或“违规过问案件”的表述。这些受到处分的干部本应守护司法公平,却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其行为性质严重,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必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一体推进,多次强调维护司法公正。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守职责使命,切实加强政治监督,严格日常监督,坚持反腐败无禁区,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司法腐败,进一步完善监督体系,规范权力运行机制。

  但是,在紧盯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高压惩腐的大环境下,仍然有少数领导干部背弃党性原则,背离初心使命,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不仅没有恪尽职守,反而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这其中有司法机关的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所为,也有非司法机关的党员干部利用职务影响违纪违规。如,青海省海北州委原常委、门源县委原书记白顺兴“违规干预司法活动”,安徽省阜阳市政协原副主席肖军“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插手司法和执纪执法活动”,等等。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曝光的案例中也可看到,更有甚者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违规干预司法活动。对于这些严重违纪违法的领导干部,必须坚决予以严肃查办、严厉惩处,公开通报曝光,形成震慑。

  维护司法公正,关键在于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扎紧廉洁司法的制度笼子。早

  在20**年,党的十八届*中全会就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20**年,包括《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在内的三个规范性文件印发实施。党内监督条例、政法工作条例对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的,也明确要求记录、报告。这些制度规定,就是要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红线”,建立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工作不能止步于文件。落实好“三个规定”,对受到过问或干预、插手办案等重大事项情况集中填报,月报告、月通报等做法都要继续坚持下去、落实到位。对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对落实不力的,依纪依规严肃问责。要继续严格监督执纪、强力震慑,让党员干部因敬畏而“不敢”;不断扎紧制度的笼子,让党员干部因制度而“不能”;加强思想教育、弘扬新风,让党员干部因觉悟而“不想”,推动共同形成风清气正廉洁司法的良好生态。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心得体会篇9

  谈到法律,它总会给人以威严的感觉。其实,法律与道德、宗教、纪律一样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正是由于这些规范的存在,我们的权利才得到了保障。

  法律、法规在我们身边处处可见,例如:上学、放学时我们经过十字路口,有的人不遵守交通法规,闯了红灯,就很有可能导致一场车祸,而断送了鲜活的生命。下面我就给大家说一段真实的故事。

  《今日说法》报道了这样一件事。一位15岁的中学生学习成绩优异,唯一的缺点就是他从小学就迷上了网络游戏,母亲为了看管儿子,放弃了家中的农活,在城里租房子,陪读。可他不理解母亲对他的良苦用心。暑假中,母亲又在网吧中找到了整整两天没有回家的儿子。气愤之际,母亲抡起木棍狠狠地打了他。回到家中,两人再次发生争吵,他趁母亲不备,顺手拿起电源线从背后缠住了母亲的脖子,致其昏迷。于是,他拿走了家里的20xx多元钱,又一次进入网吧。第二天中午回到家时,他才发现母亲已经死亡。因为害怕,他又将母亲的尸体从三楼的窗户上扔了下去。

  我还看到过这样一篇报道,在上海,14至16岁的少年犯占未成年人犯罪的64·2%,尤其让人心惊的是,刚刚进入法定处罚年龄的14岁孩子竟占了其中的15。1%。犯罪,无疑威胁着我们安定的生活,而法律永远维护正义。

  作为中学生的我们,要遵纪守法,而遵纪是基础。现在小小的放松,很可能在将来酿成大祸,难道要等到接受法律制裁的时候才悔恨吗?我们一定要从小加强道德修养,树立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纪守法,当我们走出校园,融入社会后,才能真正成为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同学们,从今天起,让我们一起踏上与法同行的道路吧。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心得体会篇10

  加强自身的法制观念,逐步充实和完善自己的的法律知识。总结自身近期的学习,有几点体会:

  一、必须培养强烈的法制观念

  法制观念由来已久,作为我们处在现代社会的人,在法制建设不断健全、社会文明中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下,个人的社会活动都必须依据法律而进行,因此,更应该学法、懂法,用法、遵循法律。

  常常会在电视、报纸的报道中看到一些人没有法制观念,不懂得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尊严和权利,他们甚至在受到不法侵犯的时候还不知道用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有的选择暴力、有的"选择忍受。这是一种悲哀,我们要吸取教训,培养自身的法制观念,同时也对学

  生及学生家长进行普法宣传,只有大家都有法制观念了,法律才能更好的发挥它的作用。

  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务实的态度去学习普法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学法的目的就是学以致用,明白什么是法律所允许的,什么是法律所禁止的,要在法律所限定的框架内做事。学习过程中认识到培养和树立诚信守法、依法执教、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在学习了《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让我更明确,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不穿奇装异服,处处“身正为范”。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

  三、要将普法学习落到实处

  普法的学习必须要有针对性,要有所的有所获,对于个人来讲,本次普法学习受益匪浅,通过学习不仅认识和纠正了自身所存在的一些法律盲区,同时通过学法可以很好的指导相关业务的顺利开展,对日常工作所产生的积极影响是明显的。

  因此,普法知识的学)习是一举两得的好事,教师作为一支具有高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用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是我们教师必修的一门功课通过学习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以前的我认为教师就是为社会,为学生服务的,吃点亏是可以吞下去,现在我不会再这么认为了,因为,每个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平等”的口号不应是嘴上说说而已,落实到实处才拥有意义,否则有法也等于无法了。同时我也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前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不仅帮助教师得到她们的所得,也让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习好它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同时,在提高了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同时也提高了的自身业务素质,普法学习不能是三分钟的热度,今后一定要将普法学习坚持下去,树立终生学法的观念。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心得体会篇11

  全国两会召开前夕,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及组织开展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工作的情况。

  “三个规定”是指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先后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这“三个规定”的核心内容就是严禁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以及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如有违反规定的,司法人员都要主动记录报告,并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

  截至今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主动记录报告2018年以来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18751件,其中反映情况、过问了解的占**.*%,干预插手的占**.*%。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德爱教育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缪国乐说:“检察机关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是检察机关依法贯彻落实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要求的主动自我加压行动,是对自身司法责任负责,更是对人民群众负责。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正有着非常高的期待,但不可否认也发生了一些有损司法公正的事情。检察机关通过三个规定很好地为司法公正装上了安全阀。”

  最高检新闻发布会上发布的6个典型案例既有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检察案件,也有检察人员过问司法办案,与当事人、律师不当接触交往的;既有因为违反“三个规定”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面案例,也有按照要求记录报告免除责任追究的正面案例。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三红辣椒专业合作社理事长谭建兰认为,最高检向社会发布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体现了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这相当于检察机关自曝家丑,把违反三个规定的内部情况向社会公众公开,向社会表达了一种担当和决心,所以一定要把这项制度执行好。”

  落实“三个规定”对今后司法办案将会起到哪些积极作用?缪国乐代表认为,一方面,检察机关带头落实好“三个规定”首先保证了案件在进入检察环节后能够确保公平公正地办理。另一方面,这种氛围和理念将形成良好的司法环境,极大地推动整个社会风气好转。“如果每一个人都不去托关系打招呼问案子,我们就一定能建成习近平总书记说的海晏河清的司法环境。”缪国乐代表说。

  全国人大代表、青海省同仁县自来水公司员工夏吾卓玛表示,“三个规定”是党中央对公正司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检察机关带头贯彻落实“三个规定”,体现了一种政治自觉和法治担当。“如今法治环境越来越好,人民群众对于司法的信任和期待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这个关键时期,任何一个因司法腐败、徇私枉法而导致的冤假错案,都可能使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赖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从这个意义讲,贯彻落实好三个规定是给我们的司法人员披上了拒腐防变的外衣,能够有力帮助司法人员免受外部环境的干扰,对于检察人员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履职办案,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夏吾卓玛代表说。

  “此前大部分人对三个规定并不了解,但最高检召开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情况后,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了解并认可这项规定。司法办案最好的防腐剂就是公开、阳光、透明。有了三个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在拒绝过问插手案件时更有底气,那些企图插手干预案件的人也会考虑自己可能会被记录,进而打消过问插手干预案件的念头。久而久之,人人都不去过问案件,案件自然就能依法公开公正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首发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养护管理中心工段长李俊丰表示,他对“三个规定”充满期待,希望检察机关继续带头贯彻落实好。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心得体会篇12

  根据上级法院部署,我院于近期组织开展了廉洁司法警示教育。通过学习文件、通报,观看反腐倡廉警示教育片《蜕变与悔悟》,让我获益匪浅。直面阴暗固然令人痛心,但以史为鉴乃强基所必需。在当前推进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中,乃至今后长期的司法活动和社会生活中,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作为一名正义化身的人民法官,我应当“后师不忘前车之鉴”,善于从反面典型中吸取教训,时时刻刻警醒自己,努力提升自己的精神境界和道德素养。

  一要始终保持良好的学习习惯。在倡导终身学习的当今社会,学习几乎成为全民的自觉行动,故对于一名党员干部来说,尤应把学习作为必修课,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才能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不学习,思想就无法进步,能力就无法提高,方法就无法改进,做出的决策可能失之偏颇。说实话,我们也常常看到一些党员干部在学习上静不下心来,总以工作忙为借口推三阻四,走形式主义,结果是“只闻学习口号响,不见学习水平涨”。

  好多东西,只有静下心来细细研读,细细体味,才能有所思,有所获。大量反面的案例告诉我们,不学习,思想就得不到改造,心就容易浮躁,静不下来;而心不静,欲望就容易膨胀,就会拒绝不了诱惑,乱方寸,最终被诱惑的绳索绊倒。综观好多“倒下”的干部,在反省时都痛心疾首地提到把精力过多地用在“应酬”和“社交”上,而没有潜心攻读政治和业务书籍,以致最终迷失自我,迷失方向。因此,作为法院干警,必须要坚持认真学习,从书本上学,从实践中学,既要努力钻研法律、钻研业务理论,更要脚踏实地,认认真真学政治、学做人,这样才能求得真实学,增长真才干,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汪洋大海中常葆一帆风顺。

  二要始终坚守廉洁自律的行为规范。一心为民、两袖清风,公正审判、清正廉明,这是一名法院干警最基本的行为准绳。组织上一直教育我们要廉洁奉公、严格自律,也时常为大家敲警钟,我们一定要铭记在心。党员干部不廉洁,不仅会破坏党群关系,败坏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更会严重损害党和国家的利益。有些党员干部并非学识不高,能力不强,就是因为未能廉洁自律,最后跌入犯罪深渊,给自己,给家庭,给社会,给党和国家造成了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失。因此,作为法院干警,特别是党员干警,一方面我们要积极投身实践,在实际工作中加强党性修养、增强群众观念、改造精神世界,勇于到艰苦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中打拼磨练,到最基层、最困难、群众最需要的地方锤炼自己,干出一番业绩,增长自己才干。

  另一方面,要时时记得警钟长鸣,慎独慎微。“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如果一个人在生活上不拘小节,在思想上放松警惕,就会不自觉放纵自己,在错误的道路上越滑越远,最终一失足成千古恨。“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我们应始终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用党章党纪严格约束自己,用先进的思想道德对照检查自己,正确对待组织、正确对待群众、正确对待自己,排除非份之想,常怀律己之心,常修为官之德,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浩然正气。

  三要正确行使手中的审判权,努力为人民把好秤,掌好舵。从历史渊源来看,我国是一个“官本位”社会,“学而优则仕”、“升官发财”等传统观念在百姓心中根深蒂固。有鉴于此,作为一名新时期法院干警,我们非常有必要从内心深处来抵御和摒弃腐朽思想的侵扰,始终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首先是要从根本上清楚手中的权力究竟从何而来。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任何一名干部,不管是由选举产生,还是由上级委任,都是受人民的委托或授权。因此行使审判权时要主动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社会监督,真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其次要懂得如何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人都说,不受羁束的权力会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容易产生绝对的腐败。正因为如此,所以近年来我们党特别强调以法治国,强调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审判,以及对审判权运行的监督。对于领导和权力的问题,邓小平同志曾精辟指出,“领导就是服务”,形象地表明权力只是为人民服务的工具,掌权只是为人民服务的机会,用权是为国家为人民造福祉谋利益。因此,我们要始终把“做官先做人,万事民为先”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廉洁司法,艰苦奋斗,尽职尽责,鞠躬尽瘁,真心诚意为党、为人民审好每一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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