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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3篇

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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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3篇

篇一: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监督和批评与《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时代意义合集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监督和批评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监督和批评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指出,“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一个共产党员,模范遵守《条例》,就是守规矩。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老百姓也常说,火车出轨,人亡车毁。所以,主动遵守《条例》,这既是对组织负责,更是对自己个人的负责,对自己的家庭负责。

 一是要摆正心态,让群众以监督的名誉,为自己“打打预防针”。《条例》恰似一面镜子,每一个党员干部都应当勇敢地站在它的面前,照一照,看一看,思一思。如果你的行为符合《条例》的规定,那么你就应该继续坚持,哪怕是吃一点亏,受一点委屈,也该坚持不懈,因为你是共产党员;反之,如果你的行为与《条例》背道而驰,那么就应该立即停止,哪怕这种行为会给你个人、家庭带来直接或间接的利益,也该停止,因为你是一个纯粹的共产党员。党的十八以来,中纪委打了不少老虎。其实,很多老虎并不是一开始就想犯错误,而是被家人、亲友和所谓的朋友所累。究其原因,不少的老虎就是放松了对自己的约束,从而让身边的人钻了空子,还得自己身败名裂,得不偿失。作为一个优秀的党员干部,就不敢顾忌群众的监督,而应欢迎他们的真诚帮助。

 二是要秉公办事,让群众用雪亮的眼睛,为照亮自己人生的前途。一个好干部,应该到群众中去锻炼,去结合《条例》的要求,进行理论与实践的再结合。古人云,“宰相必起于州郡,猛将必发于卒伍”。领导干部与普通群众的血肉联系,是靠共同

 奋斗、共同生活培养起来的。光滔滔不绝地背诵《条例》,是难以深入到脑海化为个人内在素质的。同样,群众既不了解你的能力,也不了解你的思想动态,普通群众也就不会主动接近你,你就无法跟老百姓打成一片。结合《条例》精神,在基层摸爬滚打过的干部,才能深刻地了解《条例》的内涵,才会对人民群众有深厚感情,才有基础成长为一名自觉执政为民的干部。焦裕禄、孔繁森、郑培民、王伯祥等,这些人民群众衷心爱戴的好干部,都是在基层这个熔炉里锻炼成长起来的。因此,每一个党员干部,都要有到基层、到群众中去淬火的心理准备和具体行动。

 三是要勤于思考,让群众以挑剔的尺度,鼓励自己快速成长。毛泽东同志所指出的:“因为我们是为人民服务的,所以,我们如果有缺点,就不怕别人批评指正。不管是什么人,谁向我们指出都行。只要你说得对,我们就改正。你说的办法对人民有好处,我们就照你说的办。”老百姓爱说,严是爱,宽是害。群众对你越是苛刻,你的进步就越大。所谓严师出高徒,就是这个道理。对待群众意见,必须以《条例》为尺度,对的就要接受,错的也要依据《条例》给群众解释清楚,不能跟群众打肚皮官司,不能给群众搞模糊。

 领导干部要像习近平总书记所要求的那样,“以百姓心为心,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虚心听取群众意见,说改的地方抓紧改,说治的病抓紧治”,对照《条例》,以虚心纳谏的态度和认真纠错的行为,树立领导干部的良好形象,赢得群众的信任与支持。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时代意义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时代意义

  加强党内监督,是我们党从所处的历史方位、所面临的内外形势、所肩负的使命任务出发,着眼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十八届六中全会上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方式等重要问题作出规定,为新形势下强化党内监督提供了根本遵循,具有时代意义。

 一、《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确保了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我们党正在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肩负着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历史使命。同时,我们党面临“四大考验”、“四种危险”。任务越艰巨,挑战越严峻,越要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修订条例,健全党内监督制度,有利于破解党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监督难题,增强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巩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心、信任和信赖,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基本要求得到贯彻落实,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推动了从严治党的新要求重新修订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解决当前党内监督存在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加强党内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贯要求,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一段时期以来,有的地方和部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党内监督还存在不少漏洞。比如,监督的系统性、经常性、有效性不够,监督有盲区;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缺乏硬性规定,有的没有把监督作为分内之事、应尽之责;监督一把手有效管用的办法措施不多,有的一把手成了脱离监督甚至监督不了的“特殊人”;对监督发现问题的纠正和整改刚性约束不足,发

 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等等。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需要我们对条例进行修订,通过明确责任、完善制度,把党内监督严起来、实起来,把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焕发出来,推动管党治党由宽松软走向严实硬。

 三、《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化了党内制度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在强化党内监督方面作出积极探索,积累了丰富而宝贵的经验。制定并出台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中央政治局时时处处以身作则、严格执行,召开专门会议对照检查落实情况,引领全党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提出管党治党是最根本的政治责任,推动各级党组织强化日常管理监督,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明确巡视是政治巡视不是业务巡视,发挥巡视利剑作用,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实现派驻监督全覆盖,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纪检组,充分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这些创新实践,深化了党内监督内涵,丰富了党内监督形式,在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修订条例,及时将这些成果固化为制度,既是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确保管党治党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的必然要求。

篇二: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监督和批评与《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知识问答合集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监督和批评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监督和批评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指出,“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一个共产党员,模范遵守《条例》,就是守规矩。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老百姓也常说,火车出轨,人亡车毁。所以,主动遵守《条例》,这既是对组织负责,更是对自己个人的负责,对自己的家庭负责。

 一是要摆正心态,让群众以监督的名誉,为自己“打打预防针”。《条例》恰似一面镜子,每一个党员干部都应当勇敢地站在它的面前,照一照,看一看,思一思。如果你的行为符合《条例》的规定,那么你就应该继续坚持,哪怕是吃一点亏,受一点委屈,也该坚持不懈,因为你是共产党员;反之,如果你的行为与《条例》背道而驰,那么就应该立即停止,哪怕这种行为会给你个人、家庭带来直接或间接的利益,也该停止,因为你是一个纯粹的共产党员。党的十八以来,中纪委打了不少老虎。其实,很多老虎并不是一开始就想犯错误,而是被家人、亲友和所谓的朋友所累。究其原因,不少的老虎就是放松了对自己的约束,从而让身边的人钻了空子,还得自己身败名裂,得不偿失。作为一个优秀的党员干部,就不敢顾忌群众的监督,而应欢迎他们的真诚帮助。

 二是要秉公办事,让群众用雪亮的眼睛,为照亮自己人生的前途。一个好干部,应该到群众中去锻炼,去结合《条例》的要求,进行理论与实践的再结合。古人云,“宰相必起于州郡,猛将必发于卒伍”。领导干部与普通群众的血肉联系,是靠共同

 奋斗、共同生活培养起来的。光滔滔不绝地背诵《条例》,是难以深入到脑海化为个人内在素质的。同样,群众既不了解你的能力,也不了解你的思想动态,普通群众也就不会主动接近你,你就无法跟老百姓打成一片。结合《条例》精神,在基层摸爬滚打过的干部,才能深刻地了解《条例》的内涵,才会对人民群众有深厚感情,才有基础成长为一名自觉执政为民的干部。焦裕禄、孔繁森、郑培民、王伯祥等,这些人民群众衷心爱戴的好干部,都是在基层这个熔炉里锻炼成长起来的。因此,每一个党员干部,都要有到基层、到群众中去淬火的心理准备和具体行动。

 三是要勤于思考,让群众以挑剔的尺度,鼓励自己快速成长。毛泽东同志所指出的:“因为我们是为人民服务的,所以,我们如果有缺点,就不怕别人批评指正。不管是什么人,谁向我们指出都行。只要你说得对,我们就改正。你说的办法对人民有好处,我们就照你说的办。”老百姓爱说,严是爱,宽是害。群众对你越是苛刻,你的进步就越大。所谓严师出高徒,就是这个道理。对待群众意见,必须以《条例》为尺度,对的就要接受,错的也要依据《条例》给群众解释清楚,不能跟群众打肚皮官司,不能给群众搞模糊。

 领导干部要像习近平总书记所要求的那样,“以百姓心为心,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虚心听取群众意见,说改的地方抓紧改,说治的病抓紧治”,对照《条例》,以虚心纳谏的态度和认真纠错的行为,树立领导干部的良好形象,赢得群众的信任与支持。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知识问答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知识问答

  修订《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解决当前党内监督存在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问:《条例》修订的背景是什么,为什么要修订这部党内法规?答:加强党内监督,是我们党从所处的历史方位、所面临的内外形势、所肩负的使命任务出发,着眼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修订《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解决当前党内监督存在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加强党内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贯要求,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一段时期以来,有的地方和部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比如,监督的系统性、经常性、有效性不够,监督有盲区;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缺乏硬性规定,有的没有把监督作为分内之事、应尽之责;监督一把手有效管用的办法措施不多,有的一把手成了脱离监督甚至监督不了的“特殊人”;对监督发现问题的纠正和整改刚性约束不足,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等等。《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自 20**年 12 月颁布施行以来,对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形势任务发展变化,其监督主体比较分散、监督责任不够明确、监督制度操作性和实效性不强等与新实践新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显现出来。形势发展需要我们对《条例》进行修订,通过明确责任、完善制度,把党内监督严起来、实起来,把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焕发出来,推动管党治党由宽松软走向严实硬。

 问:请介绍一下《条例》修订工作的主要过程?答: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六次全会上对健全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提出要求,明确了党内监督的性质、地位、作用和制度措施,为修订《条例》指明了方向。根据习近平总书记要求,中央纪委机关先后 7 次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学习党章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内监督的重要论述,围绕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论党内监督、党内监督历史沿革、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等 20 多个专题进行研究,总结党史上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创新

 实践,梳理《严重违纪违法中管干部忏悔录》中的深刻反思,提炼行之有效的实招,形成 10 本研究材料。后来,党中央统筹考虑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决定将修订《条例》纳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重要议题。从今年 3 月份开始,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领导下,修订《条例》与制定《准则》同步进行。今年 3 月 1 日,党中央发出《中共中央关于对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研究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问题、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征求意见的通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文件起草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就文件起草的重大意义、重大问题和做好文件起草工作的要求等发表重要讲话,为文件起草工作指明了方向。在 8 个月时间里,文件起草组开展专题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反复讨论修改。至六中全会召开前,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召开 3次会议、中央政治局召开 2 次会议分别审议文件稿。8 月初,文件征求意见稿下发党内一定范围征求意见,包括征求党内部分老同志意见,还专门听取了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意见。文件起草组认真梳理和研究这些意见和建议,作出重要修改。可以说,两个文件的起草过程,是充分发扬民主、动员全党力量、凝聚各方智慧、反映各界共识的过程,是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典范。

 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问:《条例》修订过程中把握的主要原则是什么?答:修订《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理论、思想、制度构建体系,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

 (下转第二版)(上接第一版)主要把握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强化责任担当,领导本身包含着教育、管理和监督,有领导权力就要负监督责任,努力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二是坚持问题导向,不贪大求全,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增强现实针对性;三是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强调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同时抓住“关键少数”,将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作为监督的重点对象;四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

 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坚持党内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规范党内监督与其他监督方式的关系,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五是坚持务实管用,兼顾必要性和可行性,总结实践经验,提炼管用的实招。

 问:新修订的《条例》主要做了哪些方面的修订?为什么要这样修改?答:这次修订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修改:

 一是在体例上改变了以前监督主体与监督制度分别规定的做法,围绕理论、思想、制度构建体系,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以监督责任为主轴,针对不同主体,明确监督职责,规定具体制度,以实现监督主体、监督职责、监督措施的有机统一。

 二是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坚持党的领导,强化责任担当,突出领导本身就包含着教育、管理和监督,有领导权力就要负监督责任,努力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同时抓住“关键少数”,重点盯住一把手。明确把“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作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要求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

 三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坚持党内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规范党内监督与其他监督方式的关系,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

 四是在监督主体、监督职责的划分上,专章规定“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充分体现党中央和中央领导同志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突出强调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明确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对党的工作部门的监督职责作出规定等。

 五是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坚持务实管用,兼顾必要性和可行性,系统地总结十八大以来在党内监督方面的有效实践和成功经验,提炼管用的实招,上升为制度规定。

 六是在监督方式方法上,强调加强党组织的日常管理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实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七是在监督成果的运用上,强调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要求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严肃追责,以倒逼更好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倒逼监督发现的问题得到切实整改。

 专章规定中央组织的监督,体现党中央以身作则、以上率下问:《条例》专辟一章规定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如何理解作出这样的规定?答:《条例》将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单设一章,是重要突破,体现了党中央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对于加强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更好地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提高监督工作实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第一,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是党章赋予的重大职责。《条例》将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列专章,全面规定了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以及中央委员、中央政治局委员的监督职责,这是对党章要求的具体化和细化。

 第二,加强党的中央组织监督,是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强化自上而下监督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强化党内监督的核心。在党内监督中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必须切实把握好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的关系,实现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高度统一,始终做到“四个服从”,特别是全党服从中央,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和党的集中统一。党内监督的权威和责任来自于各级党组织,主要体现为自上而下的监督。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就要从党的中央组织做起。《条例》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听取中央政治局工作报告,监督中央政治局工作,部署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任务。党的中央组织带头履行监督职责,这是推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强化自上而下监督,提高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的关键所在。

 第三,加强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对全党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党的中央组织在领导监督、开展监督的同时,本身也要接受监督,要求全党做到的,中央委员、中央政治局委员首先要做到。对此,《条例》分别对中央委员、中央政治局委员的自身监督职责作出了规定。从近年来查处的周永康、薄熙来、徐才厚、郭伯雄、令计划等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中可以看出,破坏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党内监督不力的问题突出,严重损害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严重损害中央权威,教训极其深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权力越大、影响越大,越要自警自律,越要自觉接受监督。

 问:《条例》第二章规定,中央政治局委员要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不得违规任职、兼职取酬。这一规定的意义是什么?答: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中央领导同志以身作则、以上率下的责任担当,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和部门出现了少数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等问题,群众反映强烈。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反复强调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要求把家风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十八届三中全会还就完善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亲属经商、担任公职和社会组织职务、出国定居等相关制度规定提出明确要求。20**年修订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上海、广东等地推进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风成于上,俗形于下。实践证明,领导干部尤其是高级领导干部能够发挥引领示范和标杆榜样作用。党的...

篇三: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监督和批评与《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系列解读:主体责任是关键合集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监督和批评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监督和批评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指出,‚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一个共产党员,模范遵守《条例》,就是守规矩。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老百姓也常说,火车出轨,人亡车毁。所以,主动遵守《条例》,这既是对组织负责,更是对自己个人的负责,对自己的家庭负责。

 一是要摆正心态,让群众以监督的名誉,为自己‚打打预防针‛。《条例》恰似一面镜子,每一个党员干部都应当勇敢地站在它的面前,照一照,看一看,思一思。如果你的行为符合《条例》的规定,那么你就应该继续坚持,哪怕是吃一点亏,受一点委屈,也该坚持不懈,因为你是共产党员;反之,如果你的行为与《条例》背道而驰,那么就应该立即停止,哪怕这种行为会给你个人、家庭带来直接或间接的利益,也该停止,因为你是一个纯粹的共产党员。党的十八以来,中纪委打了不少老虎。其实,很多老虎并不是一开始就想犯错误,而是被家人、亲友和所谓的朋友所累。究其原因,不少的老虎就是放松了对自己的约束,从而让身边的人钻了空子,还得自己身败名裂,得不偿失。作为一个优秀的党员干部,就不敢顾忌群众的监督,而应欢迎他们的真诚帮助。

 二是要秉公办事,让群众用雪亮的眼睛,为照亮自己人生的前途。一个好干部,应该到群众中去锻炼,去结合《条例》的要求,进行理论与实践的再结合。古人云,‚宰相必起于州郡,猛将必发于卒伍‛。领导干部与普通群众的血肉联系,是靠共同

 奋斗、共同生活培养起来的。光滔滔不绝地背诵《条例》,是难以深入到脑海化为个人内在素质的。同样,群众既不了解你的能力,也不了解你的思想动态,普通群众也就不会主动接近你,你就无法跟老百姓打成一片。结合《条例》精神,在基层摸爬滚打过的干部,才能深刻地了解《条例》的内涵,才会对人民群众有深厚感情,才有基础成长为一名自觉执政为民的干部。焦裕禄、孔繁森、郑培民、王伯祥等,这些人民群众衷心爱戴的好干部,都是在基层这个熔炉里锻炼成长起来的。因此,每一个党员干部,都要有到基层、到群众中去淬火的心理准备和具体行动。

 三是要勤于思考,让群众以挑剔的尺度,鼓励自己快速成长。毛泽东同志所指出的:‚因为我们是为人民服务的,所以,我们如果有缺点,就不怕别人批评指正。不管是什么人,谁向我们指出都行。只要你说得对,我们就改正。你说的办法对人民有好处,我们就照你说的办。‛老百姓爱说,严是爱,宽是害。群众对你越是苛刻,你的进步就越大。所谓严师出高徒,就是这个道理。对待群众意见,必须以《条例》为尺度,对的就要接受,错的也要依据《条例》给群众解释清楚,不能跟群众打肚皮官司,不能给群众搞模糊。

 领导干部要像习近平总书记所要求的那样,‚以百姓心为心,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虚心听取群众意见,说改的地方抓紧改,说治的病抓紧治‛,对照《条例》,以虚心纳谏的态度和认真纠错的行为,树立领导干部的良好形象,赢得群众的信任与支持。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系列解读:主体责任是关键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系列解读:主体责任是关键

  因所在单位发生多起违纪违法案件且影响恶劣,北京市西城区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章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这是西城区纪委近日通报的一个案例。

 章卫受处分的原因在于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尤其是作为一把手未能有效地监督干部队伍。从各地通报情况看,这样的案例并不鲜见。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用专章规定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的职责任务,就是要坚持问题导向,抓牢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

 明责是尽责的前提。《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这是党内法规首次明确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的主体责任。

 ‚强化党内监督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具体化。党内监督第一位的是谁?是党委(党组)的监督。‛中央纪委法规室主任马森述表示,党的领导是全方位的领导,本身就包含着管理和监督。党内监督的权威和责任首先来自于党的组织,主要体现为自上而下的监督。

 如何自上而下地开展监督?《条例》具体规定了 4 项监督职责,对党委(党组)履职作出规范。记者注意到,这 4 项职责既源自党章这个根本遵循,又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以第一项职责‚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为例,党章第二十六条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地方的工作‛;第四十六条规定,‚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明确了党委(党组)在各地区、部门和单位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而作为领导核心,就必须对党的建设全面负责,领导好其中至关重要的党内监督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上率下,有力促进了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但仍有一些党委(党组)没有正确认识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有的党委(党组)一把手不愿负责、不敢担当,好人主义盛行;有的只挂帅不出征,甘当‚甩手掌柜‛,使监督成为纪委(纪检组)一家之事;更有甚者,直接插手干涉纪委(纪检组)工作。电视专题片《永远在路上》里,河北省委原书记周本顺就承认,几个市厅级领导干部在他所谓的‚把握‛之下‚没有抓‛。

 在规定党委(党组)主体责任的同时,《条例》进一步明确党的工作部门的监督责任。如,第九条将‚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作为监督体系一个方面,第十六条则对‚职能监督‛予以细化。这是《条例》的一大亮点,也是党内监督体系和监督制度的重要创新。

 组织部是党委的职能部门,在干部监督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安徽省灵璧县委组织部部长朱新华认为,组织部门在夯实基层组织基础、加强日常教育管理的基础上,应重点抓好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以及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执行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

 ‚如在选拔任用工作中,始终坚持事前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审查‘三龄两历一身份’、查清存疑和信访问题等,严防‘带病提拔’。‛朱新华告诉记者。

 《条例》第十八条至二十五条,用较大篇幅围绕落实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的主体责任,从加强日常管理监督、巡视监督、严肃组织生活、党内谈话、考察考核、述责述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方面明确监督职责和措施,提供路径和方法。从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看,这些方面都是管党治党、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抓手。

 例如,巡视监督尊崇党章,从聚焦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到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了‚千里眼‛‚顺风耳‛‚侦察兵‛作用。巡视工作由党委(党组)领导,巡视组由党委(党组)派出,抓好巡视监督、发挥好利剑作用成为党委(党组)义不容辞的责任。

 再如,各级党委(党组)通过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尤其是通过开展谈话函询、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以红脸出汗的形式及时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达到教育和挽救干部的目的。红脸出汗的背后,便是党委(党组)加强党内监督的责任担当。

 责任越具体,落实越有效。对于各级党委(党组)而言,《条例》已明确了责任、细化了任务、提供了路径,务必按照《条例》规定,把党内监督摆到重要位置来抓,推动实现监督常态化、长效化。这也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题中应有之义。

 (瞿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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