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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制度导学材料

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2-02-26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导学材料,供大家参考。

国家公务员制度导学材料

国家公务员制度导学材料(三)

一、国家公务员交流制度的涵义

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的根据工作需要或者国家公务员个人的意愿,通过法定形式,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变换国家公务员的工作职位,或者把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任职,或者将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的管理制度。国家公务员交流制度具有以下五层意思:

1.国家公务员交流形式是法定的。

2.国家公务员交流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的一种依法管理行为。

3.国家公务员交流缘于两个方面的原因。

4.国家公务员交流的范围是内外部互动的。

5.国家公务员交流是同级或者相当职务的平调

二、国家公务员交流的先决条件、范围与比例

(一)实施国家公务员交流制度中调任、转任、轮换的先决条件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56条规定: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接受调任、转任和轮换的国家公务员,应当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二)内外部交流的范围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55条规定,国家公务员既可以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内部进行交流,也可以与其他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流。这就是内外部的交流。

国家公务员在国家行政机关的“内部交流”,即可以跨地区、跨部门交流,也可以在同一部门的不同职位之间交流;既可以在同级国家行政机关之间交流,也可以在上下级国家行政机关之间交流,包括在中央国家行政机关与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之间交流。

国家公务员在国家行政机关的“外部交流”,是指国家公务员可以调出国家行政机关到其他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去工作,其他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按照国家公务员法规的有关规定,调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

国家公务员交流的形式,包括调任、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这四种法定形式。

三、国家公务员交流的四种法定形式

在四种法定形式中,有的具有创新性、突破性,如调入与调出等。

(一)调任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57条规定:调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以及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由此可见,调任这种交流形式,实际上包括“调入”和“调出”两个方面,是我国公务员队伍的一个“进口”和一个“出口”。

(二)转任

转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的平级调动(包括跨地区、跨部门调动。

(三)轮换

《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公务员的轮换亦称之为“职位轮换”或者“轮岗”,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门内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有计划地调换职位任职。

(四)挂职锻炼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60条规定:挂职锻炼,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有计划地选派在职国家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基层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一定职务,经受锻炼,积累经验,增长才干。

四、国家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涵义

(一)国家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涵义

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保证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公务,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国家公务员所任职务、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做出的限制性规定,以减少亲属关系等人为因素对执行公务的干扰,利于保证国家公务员客观公正地执行公务的法律制度。

五、国家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内容

根据《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国家公务员回避的范围——五种亲属关系和国家公务员回避的类型——任职、公务和地区回避三种。

(一)五种法定回避的亲属关系

亲属关系通常由婚姻、血缘或收养形成,其范围广泛。根据需要和可能,我国的国家公务员法规规定,国家公务员在任职和执行公务中,应回避的亲属关系分为以下五种:

夫妻关系。

直系血亲关系。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近姻亲关系。

拟制血亲关系。

(二)三种国家公务员回避的类型

1.任职回避。任职回避的内涵、程序如下:

(1)任职回避的内涵。任职回避亦称之为“职务回避”,它是指对凡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国家公务员,在担任职务方面所作的下列三种限制性规定:

①双方不得在同一国家行政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如在中央国家行政机关中,双方不得在同一部委中担任司长,或在同一司里担任处长。同一行政首长,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②不得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如在中央国家行政机关中,正、副部长的亲属不能在其所在的部门任正、副司长;正、副司长的亲属不能在其所在的部门任正、副处长,处长的亲属不能在直接领导的处内工作。

③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的机关从事人事、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比哪地方省级人民政府部门的正、副厅局长的上述亲属不得在本厅、局中从事人事、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比如时任国家统计局的于副局长,带头把自己的子女调出统计局;国家保密局的戴局长到任前,请有关部门把其儿子从保密局调出。

④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形成的应回避关系,应当及时调整。

⑤还有一种担任职务之间的回避,我国宪法第103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能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这属于“兼职”中的限制,是“任职回避”的重要外延。

2.公务回避。公务回避的内涵、条件、程序如下:

(1)公务回避的内涵。所谓公务回避,是指国家公务员在执行涉及到本人或与本人有应回避关系人员的利益的公务时,必須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监督,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3.地区回避。《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63条规定:国家公务员担任是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这里所说的“县级以下”,包括县、县级市、市辖区和乡、镇及相当一级的政府;“领导职务”在这里指政府行政领导职务(如县长、县级市市长,地级市辖区区长,乡长,镇长和上述正职的副职,已经担任与上述政府机关对应的公安、监察、审计、人事、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关于自治县的政府正职领导人员,“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这是我国宪法第141条所规定的,所以,实行民族自治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就不适用地区回避的规定。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回避

的实施、监督和检查工作。对不服从回避安排的人员,人事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并根据情节给予处理。

六、国家公务员工资保险福利制度的涵义

1、国家公务员工资的涵义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是国家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以货币形式分配给国家公务员消费的一种形式,是国家公务员以自己的劳动创造价值的货币表现。

2、国家公务员保险的涵义国家公务员保险是指国家对因生育、年老、疾病、伤残和死亡等原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的国家公务员的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法律保障形式。

3、国家公务员福利的涵义国家公务员福利通常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工资和保险之外对国家公务员在经济上帮助和生活上照顾,用以弥补部分额外支出,维护身心健康而采取的一些措施。

七、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主要内容

1956年工资制度改革,在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1985年的工资制度改为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1993年的工资制度改革,将结构工资制改为职级工资制。所谓职级工资制就是按照国家公务员的职务、职级和年功确定工资标准。职级工资制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个部分组成。

(一)职务工资(体现按劳分配的主要内容)

国家公务员职务工资怎样晋升?

1、晋升职务工资档次。

2、随着职务的晋升增加工资

(二)级别工资(体现国家公务员的能力和资力)

如何晋升级别工资?

1、年度考核晋升

2、晋升职务

(三)基础工资(每人110元)

(四)工龄工资(一年一元)

(五)奖金与津贴制度

1、根据年度考核的结果,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称职的国家公务员一次性奖金,数额为以本年度十二月份级别工资为标准的一个月的工资。

2、津贴。分为地区津贴和岗位津贴两类。

八、国家公务员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1、生育保险制度

2、养老保险制度

3、疾病保险制度

4、伤残保险制度

5、死亡保险制度

九、国家公务员福利制度主要内容

1、福利费制度

2、冬季宿舍取暖补贴制度

3、交通费补贴制度

4、死亡待遇制度

5、生育待遇制度

6、疾病待遇制度

7、探亲待遇制度

8、年休假制度

十、国家公务员辞职退制度的涵义

(一)辞职的涵义

申请公务员辞职可以分为辞去现任职务和辞去公职

1.辞去现任职务,是指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因公辞职或者个人申请或者被责令辞去现任的领导职务。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

2.辞去公职,是指国家公务员依法辞去所担任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职务,包括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解除国家公务员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国家公务员辞职制度所规范的“职”是辞去“公职”。

(二)辞退的涵义

辞退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其同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十一、国家公务员申请辞职的条件

(一)国家公务员申请辞职的肯定性条件

(二)国家公务员申请辞职的限制性条件

1.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的国家公务员不得辞职。

2.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需由本人继续处理的不得辞职。

3.正在接受审查的国家公务员,不得辞职。

4.未满国家行政机关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

十二、辞退条件与不得辞退条件

辞退条件

(一)“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在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五)“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第10条规定,国家公务员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因公致残并被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患严重疾病或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女性国家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

十三、国家公务员辞职的程序

《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第6、7条规定,国家公务员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申请辞职的国家公务员。任免机关应在接到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的三个月内予以审批。过三个月未予批复的,视为同意该国家公务员辞职,任免机关应予办理辞职手续。国家公务员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十四、辞退国家公务员的程序

《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第11条规定,辞退国家公务员按下列程序办理: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任免机关审批,做出辞退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辞退国家公务员,须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十五、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的法律后果及相关政策

|辞职辞退法律后果的规定

(一)任用关系的解除

(二)辞职辞退后的有关待遇

1.辞职后的待遇

2.辞退后的待遇

十六、退休与离休的涵义

国家公务员退休,是指国家公务员达到一定的年龄,或者具备了一定的服务年限,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时,按照法律法规定,经过法定程序,退出工作岗位,由国家给予基本生活保障,并妥善安置照顾的一种养老保险形式。

国家公务员离休,特指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公职人员(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制度。

(1)、退休方式

国家公务员退休方式有两种,包括自愿退休和强制退休。

(2)、退休条件

国家公务员退休的条件包括年龄、工作年限和身体情况等,按照是否出自本人自愿,可以分为法定退休条件和自愿退休条件。

国家公务员法定退休(即强制退休)的条件是: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家公务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退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心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国家公务员自愿退休的条件是: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未达到上述的年龄,但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本人申请退休,组织批准,可以自愿退休

十七、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的涵义和原则

(一)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的涵义

1995年8月11日由人事部发布的《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对此制度的基本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

国家公务员的申诉是指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向有关机关提出意见并要求复核和重新处理的行为。

国家公务员控告,是指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的指挥。有三层意思:

控告者必须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近亲属代为提出的除外);控告的内容是为了维护国家公务员本人因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而享有的合法权益,要求制止和惩罚违法行为;受理其控告的机关是上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

(二)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下列11项:

实事求是原则。

依法原则。

平等原则。

国家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

一切违法或不当行为予以纠正原则。

回避原则。

不因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而加重处理原则。

申诉控告期间不停止执行的原则。

不适用调解原则。

时效原则。

一级申诉制原则。

十八、国家公务员申诉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关于受案范围

《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行规定》第5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涉及个人权益的下列五种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行政处分;辞退;降职;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第17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对辞职未被批准或者被辞退不服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二)关于时限

1、时限规定及其起算日

国家公务员申请复核,应在接到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提出;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诉,应在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或接到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提出。

值得注意的是“起算日”:从“接到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的次日为第一日,如果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时限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2、不可抗力与延长时限

当国家公务员的复核、申诉期间,遇到不可抗力情况时,时限“中止”(暂时停止的意思)。国家公务员可以向受理申诉机关提出延长时限的申请,申请是否批准,由受理申诉机关决定。

“不可抗力”,是指享有复核、申诉权的国家公务员,在复核、申诉时效内,遇到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国家公务员本人突然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的意外事件。

“延长时限”的唯一条件,是国家公务员遇到“不可抗力”,有权批准延长时限的机关是受理申诉机关,

延长的时限一般是发生“不可抗力”占用的时间,延长前和延长后的时限连续计算,一般仍以30日为限。

(三)国家公务员提出复核和申诉申请的条件

1、国家公务员提出复核申请,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七个条件:国家公务员本人或近亲属提出的复核;是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提同的复核;人事处理决定符合法规规定的受案范围;在规定的复核期内;复核是向原处理机关提出的;申请复核提交了正式书面申请,并签字或盖章;国家公务员提交的复核材料完整、详实。

2、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诉,也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七个条件:国家公务员本人或近亲属提出的申诉;是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人事处理决定属于法规规定的受案范围;申诉是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的申诉是向有权受理机关提出的;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诉时,提交了正式的书面申请书,并签名或盖章;国家公务员提交的书面申诉材料完整、详实,并附上了原人事处理决定等材料。

(四)、国家公务员复核、申诉案件的管辖

1、国家公务员复核案件的管辖

国家公务员复核案件由原处理机关管辖。例如,某县工商局田某1998年被定为年度考核不称职,田某不服,只能向县工商局申请复核。

2、国家公务员申诉案件的管辖

国家公务员申诉案件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上级人民政府或有管辖权的行政监察机关管辖。国家公务员对本人所在的政府工作部门做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管辖。国家公务员对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做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按照管理权限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管辖,上一级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其所属工作部门受理申诉。国家公务员对行政处分不服,还可以向有管辖权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十九、国家公务员申诉案件的立案与调查、审理与处理决定

(一)立案

(二)调查

(三)审理

国家公务员申诉案件的审理,是指受理申诉的机关逐案组成的公正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原人事处理决定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所进行的各项活动。其主要内容有下列四项:

1、审理组织

2、审理方式

以是否开庭将审理方法分为书面审理与开庭审理。

3、审理内容

被申诉的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人事处理决定是否合法,是公正委员会审理国家公务员申诉案件的核心内容,也是双方争议的焦点所在。

首先,审查被申诉的国家行政机关是否享有做出该人事处理决定的人事行政管理权。

其次,审查该人事处理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

最后,审查该人事处理决定是否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4、申诉处理决定

申诉处理决定的种类

(1)原处理决定事实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所列事实不存在的,对有管辖权的可以撤销原处理决定,没有管辖权的,建议原处理机关撤销原处理决定;

(3)原处理决定所列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或者违反规定程序的,建议原处理机关重新审理。国家公务员对重新审理做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申诉。原处理机关一般应在接到重新审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4)原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政策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直接变更原处理决定或者建议原处理机关予以变更。由受理申诉机关直接变更的申诉处理决定是最终决定。

受理申诉的机关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为最终处理决定。

二十、国家公务员控告制度的内容

1、国家公务员控告的受案范围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国家公务员只能对涉及侵犯本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控告。

2、国家公务员控告案件的管辖属上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

3、国家公务员提出控告的条件: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侵害权益的行为是违法违纪的;有明确的被控告机关或者被控告人员;被控告的机关和人员属于受理控告的机关管辖。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公务员提出控告的时限,法规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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