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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组织犯罪侦办

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2-02-01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组织犯罪侦办,供大家参考。

有组织犯罪侦办

在当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侦查中,由于侦办经验的不足和把握法定标准、要求的能力不足,往往造成难以收集到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证据,或者人为地肢解案件,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分解为若干具体的犯罪,或者仅能打击处理犯罪组织的外围或底层人员,身居幕后组织指挥的核心成员却逍遥法外。对此,笔者认为,侦办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应注重策略和方法,逐步推进。

一、主要以秘密方式获取线索主动展开侦查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线索兼具公开性和隐蔽性的特点。公开性,是指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式在一定的区域或行业形成非法控制,其行为往往是公开实施,或者为社会公众所知悉,犯罪中的被害人、目击者、知情人等往往了解不少案件情况;隐蔽性,是指犯罪组织形成的非法控制使被害人、目击者、知情人敢怒不敢言,或者被害人或证人本身也是涉黑或有违法犯罪行迹的灰色人员,不敢或不愿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或作证,从侦查取证的角度看形成了线索的隐蔽性。因此,侦查人员应对涉黑犯罪线索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敏锐性,同时具有发动群众的意识和能力,及时发现和广泛开辟涉黑犯罪线索。在这一阶段,案件线索和证据的发现、收集主要以秘密的方式展开,以免惊动涉黑犯罪成员,使其闻风而逃或毁灭证据。

实践中,涉黑线索来源主要有三个:一是群众举报,二是侦查部门在自身工作中发现问题,三是其他职能部门移交的涉黑犯罪情况。

对于群众举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知情人要么是犯罪被害人,深受其苦但也深感畏惧,要么是灰色人员,与公安机关打交道时有较多的思想顾虑。因此,从群众中获取案件线索,思想疏导工作非常重要。除了耐心细致外,侦查人员可以利用其他关系人对其展开劝说,以承诺保密或予以特别保护等方法消除被害人或证人的思想顾虑。

对于侦查部门通过自身工作发现案件线索,应当围绕四个重点方面展开工作:一是重点人员,涉黑犯罪组织成员大多是有前科的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失学失业青少年等;二是重点案件,黑社会性质组织惯常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类型主要是杀人、伤害、绑架、聚众殴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买强卖、组织强迫卖淫、聚众赌博等;三是重点场所和行业,黑社会性质组织经常涉足的合法行业、灰色行业和黑色行业;四是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毒品等重点物品。

对于其他职能部门移交的涉黑犯罪情况,侦查人员应逐一核实,在进一步调查取证中加强与这些职能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实践中,这些职能部门主要是工商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集贸市场管理机构、交通和运输管理部门、建筑行业管理部门、海关等。

二、以公开与秘密相结合的方式查明犯罪组织构成、犯罪活动等基本情况

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常常有保护伞或者有反侦查经验,侦办涉黑犯罪案件必须秘密进行以免打草惊蛇,但有时为了扩大案件线索、充分发动群众又需要公开侦查,因此扩大线索和证据的基本策略是“公秘”结合。在这一阶段,秘密手段在发现犯罪组织的内部结构和组织成员,特别是身居幕后的领导者、组织者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这些秘密手段使用

条件和程序缺乏法律规定,对于获取的证据是否有效或如何认定其效力等存在不同做法,使侦查活动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影响了案件侦办质量。因此,常用的公开措施是调查访问、查询冻结存款和汇款、搜查、扣押以及并案侦查等。其中比较难把握的是对串案并案侦查的运用。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侦查中的并案侦查与其他普通犯罪侦查中的并案侦查有一些区别:

首先,串并案件的范围不同。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侦查中,串并的可能是数起刑事犯罪案件,可能是数起治安案件,也可能是数起犯罪案件和治安案件。

其次,作为串并案件根本条件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同一”,含义不同。普通犯罪案件中,多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虽然也可能发生交叉,但是重叠和同一(同一个或同一伙)是最根本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多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完全不同,但均属于同一组织,案件之间存在客观联系,都是在相同的核心成员的组织策划下、为同一个犯罪组织的非法利益而实施的。

再次,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侦查中,串并的案件性质和类型具有较强的多样性,并不仅仅是同一性质的犯罪或同一类型犯罪。由此可见,在侦办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并案侦查的思路和视野必须非常开阔。应重点考虑的串并条件是:

1.犯罪主体是否同一或是否同属于一个犯罪组织。特别是数起案件虽然不是同一个或同一伙人实施的,但是这些犯罪嫌疑人都是同一个犯罪组织的,在该组织中扮演不同的角色、承担不同的职能,案件之间有内在联系,应当考虑并案。

2.犯罪地点是否同一。在同一场所和区域,屡次发生类似案件,手段相同、案件特点相同就应当予以警惕。

3.犯罪手段和方法是否同一或具有相似性。由稳定的犯罪目的、犯罪心理和犯罪惯习所决定,同一组织实施的犯罪在手段方式上有一定的联系或相似性。

三、追逃追赃、强化审讯,实现案件侦查的全面突破

一般地说,在侦办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讯问和追逃的工作量大、难度大,需要注意采取有针对性的策略和投入较多的警力。

在讯问方面,讯问涉黑犯罪嫌疑人的难点来自于:

一是涉黑犯罪嫌疑人往往具有犯罪经历、曾被打击处理,具有较多的反侦查经验和较好的反讯问心理素质;

二是犯罪组织成员之间往往在实施犯罪之前就定好了攻守同盟,或者在多次有组织地实施共同犯罪中形成了一定的默契,共同对抗讯问;

三是基于犯罪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的威慑和犯罪组织的规章戒律,组织成员不敢轻易缴械,否则其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将面临犯罪组织严厉的“内部惩罚”;

四是涉案人数众多、涉及的案件数量多且情况复杂,讯问的内容量大、头绪多、罪行交叉重叠。

鉴于此,基本的讯问策略是:

第一,科学确定审讯突破口,以有针对性的审讯策略、审讯技巧打开缺口;

第二,将讯问和查证结合起来,以证据突破口供、以口供扩大证据;

第三,异地关押、分别关押,隔离犯罪嫌疑人与外界的联系,防止串供、利用“保护伞”跑风漏气;

第四,讯问时实施同步录像,以免发生证据效力的问题。

在追逃方面,由于涉案人员往往人数众多,且组织者、领导者身居幕后,遇有风吹草动就闻风而逃,侦办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追逃难度和压力较大。对此,基本的策略是:

第一,保持追逃的持续性和高压态势,不能因为潜逃人数多、范围大或时间久就放松追捕,否则极易造成打击不力,犯罪组织的核心成员卷土重来;

第二,在实施网上追逃的同时,发挥专案追捕力度大、针对性强的优势,通过专案追逃的方式追捕重点犯罪嫌疑人;

第三,注重策略和科技手段,利用在逃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家庭联系、同伙之间的联系发现在逃人员的踪迹;

第四,充分利用分化瓦解的策略,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加大宣传攻势,严厉打击顽固不化者、宽大处理投案自首者,动摇在逃人员的心理防线,敦促其自首。(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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