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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4-01-22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4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供大家参考。

2024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6月22日全国、全省安全防范工作紧急视频会议精神,深刻汲取宁夏银川“6·21”燃气爆炸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深入排查整治我县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城镇燃气运行安全,根据**省安委会《全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23〕*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特别是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从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抓好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聚焦关系公共安全的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坚决的态度、坚决的行动,结合全县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部署,集中力量整治燃气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威胁燃气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坚决遏制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燃气事故,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整治重点

聚焦夜市、烧烤店等九小场所,以及酒店、企事业单位食堂等各类餐饮场所和影响公共安全的各类场所,突出燃气经营、输送配送、燃气使用、管线改造和燃气具生产销售等环节,全面开展排查整治,坚决防范化解可能发生群死群伤的重大风险隐患。

(一)餐饮场所燃气管理。餐饮用户是否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铭牌与使用介质相符且应设置有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具以及连接管、调压器等配件。燃气管道是否被违规占压、穿越密闭空间,是否存在腐蚀、漏气。气瓶间是否违规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内或擅自将气瓶放置于室内用餐场所。餐饮场所是否存在违规储存、使用瓶装液化气,以及私接“三通”的行为。用气场所燃气设备设施、用气操作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和切断等安全装置或安装位置是否正确,是否存在适用气种不符或功能过期失效等风险隐患。

(二)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是否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相关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制定完善各类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救援、安保防范工作各项要求。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是否取得相关许可证书。充装企业是否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超期未检气瓶、非法改装气瓶、报废气瓶和无信息标识气瓶,违规在液化石油气中添加二甲醚。燃气运输企业是否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三)居民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居民用户是否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灶具、无3C认证、超过燃气具判废年限8年的灶具、快速热水器、容积式热水器和采暖热水锅炉等燃气具,以及不合格气瓶、调压器。是否使用不合格的非金属连接软管,软管长度是否超过2米、是否老化松动。居民用户是否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室内管道是否严重锈蚀。老旧小区是否存在燃气管道、调压站、燃气引入管、立管以及管道穿越楼板部位安全隐患。

(四)燃气现场作业及管线施工管理。燃气新建、改造等工程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是否按施工方案施工,是否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燃气管线周边施工是否落实保护措施,施工期间是否落实第三方专人监护。是否按规定对燃气管道巡线和实施定期检验。涉及阀门井维护、检查井检修等有限空间作业的是否制定专项方案、是否遵循“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是否落实作业现场人员监护等。

(五)燃气具生产销售及气瓶充装管理。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调压器及其连接软管是否符合生产和销售安全标准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气瓶充装单位许可证是否有效,现场作业人员否持证上岗,充装前后检查制度是否执行到位。气瓶检验机构是否建立相关制度,是否按照检验规范标准开展检验工作,是否及时出具检验报告,是否及时更新检验系统中的气瓶信息。是否存在“黑气点”、流动“黑气贩”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工作安排

全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时间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7月底结束。具体安排如下: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6日前)。各镇(街)、县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6月22日全国、全省安全防范工作紧急视频会议精神,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根据工作职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燃气安全排查范围、排查重点、排查清单,细化工作举措,全面部署开展好此项工作。

(二)排查整治阶段(7月6日至7月25日)。各镇(街)、县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结合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制定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的时间表、路线图,组织企业自查、属地检查、部门核查,对发现的问题隐患立查立改,逐一建立台账,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责任单位、责任人,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总结提升阶段(7月20至31日)。各镇(街)、县级各有关部门要开展“回头看”工作,确保燃气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存量清零、增量动态清零;
对发现排查有遗漏、整治不到位的问题隐患,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登记入账,限期整改到位;
完善规章制度,固化工作成果,形成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省、市安委办将成立督导检查组和暗访组,采取明查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督导安排另行通知)。

四、职责分工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负责城镇燃气行业的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
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制销售、建立客户服务平台等工作;
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将餐饮场所燃气泄漏报警器和切断等安全装置,商业燃具设置熄火保护装置列为入户检查重点内容。会同相关部门查处燃气违法经营行为,依法取缔非法经营站(点);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燃气经营企业,线索移交本级有关部门(城管执法、市场监管、公安、消防救援等)进行查处。

(二)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野蛮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等燃气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按照《**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十一条,行使住建部门行政处罚权,配合住建部门对检查发现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燃气经营企业和非法经营站(点)进行处罚;
负责对户外流动摊点燃气使用情况开展检查。

(二)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负责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压力容器(含气瓶)实施查封扣押。负责对液化气气瓶充装、检验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
对液化气储罐、罐车等压力容器及其它特种设备实施使用登记和安全监管。对企业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超期未检(报废)气瓶等行为进行查处,建立气瓶安全信息追溯系统,确保溯源管理。对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五金商店等销售渠道进行全面排查,督促其切实履行好对经营者的管理责任,严格依法对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具经营单位予以处罚,从源头上堵住不合格的燃气具等产品进入使用环节。

(三)商信部门:负责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对自查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督促餐饮场所经营者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与合法的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和切断等安全装置,商业燃具设置熄火保护装置,配备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四)公安部门:依法处理阻碍执行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配合住建、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对非法储存、倒罐、销售液化气的行为和窝点进行依法查处;
对非法经营、销售伪劣产品、非法储存、运输、携带、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危及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负责瓶装液化石油气道路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管理;
配合住建、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法打击跨区域运输经营等违法行为。督促所属单位用气场所完成燃气安全隐患整改。

(五)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申请,对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场所以安委办名义实行挂牌督办。对涉及燃气安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

(六)消防部门:依据《消防法》《**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负责对燃气企业、餐饮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所属单位用气场所完成燃气安全隐患整改。

(七)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负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从业人员、装卸管理人员的资质管理,对危化品运输车辆非法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等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督促行业内用气场所完成燃气安全隐患整改。

(八)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对新准入市场主体审批及经营许可延续审查,联合相关部门对不符合安全条件和资质的燃气经营企业暂扣、吊销燃气经营许可。

(九)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燃气管线周边在建项目严格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

(十)教育、工信、民政、文旅、卫健等其他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负责组织本行业领域管理的燃气用户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对自查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督促其与合法的燃气经营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切断等安全装置,商业燃具设置熄火保护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鼓励引导液化石油气用户逐步改用管道天然气或气改电。

(十一)镇(街)、村组(社区):发挥基层网格力量,积极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燃气安全检查、巡查工作,制止辖区内燃气违法经营、违规使用和占压、损毁燃气设施的行为,及时报告、协助处理涉及燃气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对燃气场站、设备、管道等设施进行全面排查;
按照规定定期开展用户安全检查,重点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燃气的用户开展设施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协助督促用户及时整改;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且不能及时整改到位的,企业可采取临时停止供气等措施;
抽调专业人员配合各镇(街)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各镇(街)、县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全县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部署和燃气安全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把整治工作落细落实,明确辖区内燃气安全重点,分片包干、分工负责,对照《燃气安全检查指引》(见附件1),抽调技术人员,深入基层一线一家一家“过筛子”,真正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查出隐患、消除隐患,破解“安全检查查不出问题”。

(二)落实主体责任,形成监管合力。各镇(街)、县级各有关部门要压紧压实燃气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城镇燃气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做到责任落实无空档、安全管理无盲区。要加强部门联动,组织开展检查督查,对发现的问题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机制,及时通报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全链条监管和跨区域打击力度,切实形成执法合力。

(三)创新工作方式,提升智慧水平。各镇(街)、县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智能化等技术推动城镇燃气管理手段、模式、理念创新,提升运行管理效率和事故监测预警能力。加快城市安全风险综合监测平台建设,促进数据共享,提升政府监管和企业运营智慧化水平。

(四)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能力。各镇(街)、县级各有关部门要城镇燃气主管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要修订完善城镇燃气事故、处突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抢险和处突队伍,配齐各类物资、器材、装备,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预案演练,不断提升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和处突应急能力。

(五)积极宣传引导,广泛发动群众。各镇(街)、县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社会公众、企业职工全面查找身边的安全隐患,通过12345热线、网络信箱等渠道及时举报各类风险隐患。要主动了解和掌握社会动态,及时收集反映网络舆情和社情民意,有针对性地回应社会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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