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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务员法》实施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5篇

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2-11-15

新《公务员法》实施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5篇新《公务员法》实施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  公务员法及政策法规贯彻执行自查报告根据《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执法检查的通知》文件相关要求,我镇党委、政府高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新《公务员法》实施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5篇,供大家参考。

新《公务员法》实施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5篇

篇一:新《公务员法》实施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

  公务员法及政策法规贯彻执行自查报告根据《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执法检查的通知》文件相关要求,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认真对照检查内容,逐项梳理,对《公务员法》及配套政策法规贯彻执行情况开展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强化学习、抓实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我镇始终把《公务员法》的贯彻落实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来抓,抓好公务员法的学习和宣传则是贯彻和实施的重要前提和保证。《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涉及面广、内容丰富,我镇在强化机关公务员进行学习时,将学习宣传的重点放在了对原文的仔细研读上,吃透法律政策,达到融会贯通的效果。对我镇全体公务员,尤其是新入职公务员以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学习和培训,明确要求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学习、中层干部必须率先学习、普通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通过三会一课、印发原文读本等途径抓实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宣传工作。

  二、科学管理、依法行政,抓好贯彻落实

  (一)公务员日常管理情况

  1.公务员的录用和登记。自《公务员法》实施以来,我镇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按照“凡进必考”、”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开展公务员录用工作。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且有相应职位空缺的情况下,向上级部门提出考录公务员的申请,并对岗位安排、年龄限制、专业类别等报考条件进行科学合理设置;对县人事局统一招考、拟录用的公务员,按照上级要求,进行严格考察,2014年至今,我镇共组织专门力量对5名新进公务员进行了实地考核。严格按照《公务员登记实施方案》规定的登记原则、范围、对象、条件和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公务员进行登记,仔细填写《公务员登记表》,严格把关,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2.公务员退休、辞职和辞退。按照《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退休的规定,对我镇符合退休条件的龚方荣等几位同志,依法办理退休相关手续;根据《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和《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认真清理公务员相关情形,无管理对象辞去公职和被辞退的情况。

  3.公务员的考核、奖励和惩戒。每年年底我镇均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上级下发的关于公务员年度考核文件,对机关科级以下公务员进行考核。按照考核对象个人进行总结、主要领导群众意见、民主测评、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的程序进行考核;2015年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创新实施《镇亮牌考核办法》,进一步规范公务员的日常考核管理,将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评优评先、提拔推荐的依据。对符合《公务员法》规定的符合奖励情形的机关公务员,给予通报表彰,并依法向上级推荐,申请予以奖励。镇纪委切实履行执纪监督职责,严肃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公务员用人机制执行情况

  1.公务员交流、竞争上岗。为全面提升我单位公务人员工作能力和综合素养,我镇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对机关中层干部实行轮岗,以便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的综合型公务员队伍。按照《公务员法》、《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程序、条件及要求,扎实做好公务员职务升降工作。坚持原则不动摇,履行程序不变通,严格履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党委研究决定、任前公示等程序,通过对拟提拔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各方面进行严格考察,配合竞争上岗机制,择优选任,确定机关内公务员晋升中层干部人选。

  2.公务员回避。在执行公务和公务员岗位设置上,从严贯彻公务员回避制度,凡遇处理公务过程中涉及公务员本身利害关系及其亲属的利害关系的,该公务员必须回避。

  (三)公务员权益保障情况

  1.公务员福利、待遇执行情况。我镇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均按照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执行,根据上级下发的执行标准,于每年年初合理编制财政预算,并按时申报工资调整资料,按规定的标准足额、及时缴纳五险一金,保障公务人员正常待遇,解决工作人员开展工作的后顾之忧。另外在机关内为家住较远的职工提供了部分宿舍,建设了职工食堂,充分提供后勤保障。如无紧急事务需处理,国家法定节假日均未安排工作,保证了公务员的正常休假和带薪休假。

  2.公务员培训。建设学习型机关是中央着眼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的重要战略决策,我镇始终高度重视公务员的培训工作,不断强化培训的针对性、时效性、统筹性和科学性。一是领导带头学习,在开展党委中心组专题学习时,根据学习内容把范围扩大到全体机关干部,引导机关干部做到学以立德、学以增智、学以致用;二是对新进公务员和从事部分重要业务的公务员,积极与市、县级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推荐其参加业务培训,收到明显成效,仅2014年我镇共推荐7名公务员就有到日报、县档案局等部门学习培训。

  (四)公务员履行义务情况

  我镇高度重视公务员队伍素质培养和行政职业能力提升,全镇上下形成了遵纪守法、勤勉尽责、为民务实、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全体干部职工均模范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执行政策、落实规定等均按照合法程序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主动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同时,我镇也认真贯彻落实《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等公务员法配套政策法规。

  三、存在的问题及整改建议

  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由于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内容丰富,我镇在认真贯彻落实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对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宣传和学习仍需进一步加强,了解掌握还不够深入;二是对公务员的培训力度还需进一步增强,培训经费投入上还有所欠缺;三是公务员交流渠道还不够畅通,轮岗范围不够大;四是仍然存在借用的现象,一定程度上减弱了镇上的工作力量;五是因工作业务繁忙等客观原因,导致部分公务员公休、补休未得到有效落实或未全部休完。

  整改建议

  为进一步加强公务员管理,切实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就今后贯彻执行《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工作,提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继续深化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宣传和学习,通过发送手机短息、印制学习手册、开展集中学习、学法成果测试等方式加强公务员的学习;二是加大对全体公务员,尤其是从事重点业务和新进公务员的培训,适当增加公务员培训经费和人数,全面提升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三是积极探索公务员交流渠道和方式,合理安排轮岗交流的岗位设置和人员,促进公务员健康成长;四是希县上相关部门严格遵守公务员借调、抽调等相关规定,不符合借调条件的一律不调,以充分保障乡镇工作力量;五是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公务员享受休假规定,对于因紧急业务或特殊情况导致公休未休或未休完的、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在工作业务宽松时给予相应的补休。

  

篇二:新《公务员法》实施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

  公务员法实施情况及问题和对策建议

  自2006年《公务员法》实施以来,**县紧跟上级工作部署,严格落实工作要求,扎实工作、稳步推进,全县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工作人员逐步纳入法律管理的轨道,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在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形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实践过程中,公务员队伍建设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在《公务员法》的实施过程中,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新问题,需要我们着力解决。

  一、**县工作开展情况1.严格政策,稳慎开展公务员登记。从2006年开始,我们在加强调查研究,摸清基本情况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对第一批列入公务员登记范围的七大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人民团体、群众团体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共1750人(包括提前离岗人员288人)进行了公务员登记,其中:县处级领导56名,县级七大机关1330名,乡镇机关364名,暂缓登记40名。通过公务员登记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公务员的身份、保障公务员的权利,提升了公务员对自我职业的认识和身份的认同,增强了公务员的自豪感、使命感和责任感。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坚持做到了四条,一是严格坚持原则。按照“依法办事、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掌握登记标准,在核定的编制和职数

  限额内,按照《湖南省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明确的范围和对象、规定的条件及程序、确定职务与级别进行登记,做到了该登记的一个不漏,不该登记的一个不登,公平、公正、公开开展工作。二是统一登记形式。在明确纳入登记范围机关的基础上,由各机关统一组织符合条件人员进行登记,再统一组织上报。杜绝个人登记,保证了整个登记工作井然有序。三是分批进行登记。按照规定的对象、条件、程序、管理权限和组织程序,分批组织填写《公务员登记表》,逐次审核备案。四是保证稳妥推进。处理好、推进公务员登记与保持机关稳定的关系,一方面严格条件,严格审批,确保公务员登记工作质量;另一方面,对不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机关工作人员给予妥善安置,保证了整个登记过程中思想稳定、队伍稳定、社会稳定。

  2.规范操作,准确套改公务员工资。2006年,我们在公务员登记完成后,按照上级精神,及时启动了工资套改工作。工作中我们坚持把严格执行政策贯穿始终,把优质高效服务贯穿始终,确保了工资改革顺利推进。一是逐一明确职级。根据《湖南省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和《湖南省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规定,严格在编制和职数限额内,对全县已登记的公务员和参照管理人员的档案进行了认真审核,根据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以及德才表现、工作实际、任职年限、工作经历,逐一确定了相应的职务和级别。二是准确核定工资。在明确职级的基础上,及时

  抽调专门力量,按照上级相关政策精神,及时对公务员工资重新审定,套改到位。2010年,我们又在全县推行了工资福利计算机管理,公务员工资晋级、晋档等操作全部通过计算机完成,更加准确透明、便捷高效。三是规范津补贴发放。在对机关单位津贴补贴发放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核实的基础上,加强与市局和其它县、区联系沟通,报请县委、县政府同意出台了规范津补贴发放的相关文件,并对部分不规范的津补贴发放进行了清理,实现全县公务员“阳光津贴”。

  3.从严把关,申报审批参照管理单位。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申报审批工作,作为近两年贯彻实施《公务员法》的重点。在具体工作中,我们按照《湖南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审批办法》规定的原则条件、审批权限和程序,始终严格掌握“法律法规授权”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两个条件,按照“上下基本一致、左右基本平衡”的要求,从严把关,认真组织初审,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申报了县委党校等123家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经省实施《公务员法》领导小组批准,全县已有56个(其中党群系统7个、政府部门49个)单位纳入参照管理单位,目前登记工作正在进行中。

  4.创新完善,规范公务员管理。随着《公务员》配套法规的相继实施,我们在严格贯彻落实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在进一步规范公务员管理上做了探索和尝试。一是建立公务员

  信息数据库。以公务员登记为基础,建立了全县公务员信息数据库,并根据公务员进出和调动情况,及时进行对信息进行更新和补充,实现了公务员动态管理。二是畅通公务员进出渠道。一方面严把“入口”,坚持凡进必考,堵住进口漏洞。2006年以来,我县新进名公务员基本上是通过公开招考的形式录用;另一方面疏通“出口”,严格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试行)》做好公务员职务任免工作,公务员法实施以来,开除了3名触犯刑律人员。与此同时,积极开展公务员更新知识和提升能力培训,六年共培训8000人次以上,公务员队伍素质得到提升。三是抓好公务员交流调配。实行公开选拔选调制度,2009年我县从村党支部书记中公开选拔了3名同志任乡镇副乡镇长,2010年公开选拔了5名科级干部,激发了基层干部的活力,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好评;探索推行中层骨干竞聘制度,对机关单位中层骨干进行备案登记的基础上,采取个人报名,单位干部职工现场打分,组织综合审定,当场宣布结果聘用的方式,公开竞争选聘机关中层骨干,促进了公务员合理流动。四是创新考核奖励方式。在认真贯彻《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基础上,我们坚持绩效考评与年度考核相结合,每年分两次组织对公务员进行述职评议,先公开述职,再民主测评打分。测评结果与干部职工选拔任用、调整交流、考核奖励“三挂钩”,起到了加压力、增动力的良好效果,调动了公务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统一印

  制《工作日志》记录本,要求公务员逐日填写,建立完善随机调阅、每月考评和年终总评等相关机制,通过个人自评、单位测评等方式,结合调阅情况,用“工作日志”衡量个人的德、能、勤、绩、廉、学,确定年终考核等次,实现考核的动态化、日常化。同时,我们采取群众投票为主、结合组织审定的方式,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批“人民满意公务员”,20名“人民满意公务员”受到表彰奖励。

  二、工作开展的感受通过六年的实践,我县在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上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得到了上级领导和全县公务员的认可,公务员管理逐步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工作中我们感受最深的有三点:第一,领导重视是开展工作的保证。《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实施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繁重,调整的是作为政治、经济、社会事物管理者和执行者的党委、政府工作人员的利益,要做好此项工作就必须有各级领导的支持和重视。2006年《公务员法》颁布实施后,我县迅速召开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对此进行了专门研究,成立了实施《公务员法》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纪委、组织、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参加,负责实施公务员法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工作,制定了《**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工作方案》,各相关部门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统一部署工作、统一研究

  政策、统一组织协调、统一检查督办,密切配合,形成了贯彻实施《公务员法》的整体合力。

  第二,统一思想是开展工作的基础。《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实施说到底就是一项改革,思想的统一是改革取得预期成果的基础。工作中,我们采取各级领导带头学、主管部门率先学、实施单位组织学、工作骨干重点学等形式,多层次组织深入学习《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通过学习把全县上下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贯彻实施《公务员法》上来,增强了贯彻实施好《公务员法》的责任感和自觉性。特别是通过主办学习宣传月、召开座谈会、组织全县公务员脱产参加培训考试、发放宣传资料等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极大地增强了社会各界和广大公务员对《公务员法》的理解,为《公务员法》贯彻实施营造了良好的环境。

  第三,公平公正是开展工作的原则。《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贯彻实施过程中,公务员登记、参照管理纳入、人员考录等工作敏感度高,不坚持公正公平极易引发矛盾。工作中,我们始终把坚持依法办事、体现公正公平作为贯彻实施《公务员法》的基础,如在公务员考录过程中,我们不断完善了考官“随机抽取”、考生“随机抽签”、工作人员“入闱管理”、考场“全封闭”、纪委人大监督“全程参与”等制度,尽最大努力保证公平公正,赢得各方的广泛认可。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过程,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感到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

  1.分布不平衡。由于历史原因,我县县直机关实际在岗人员较多,乡镇机关人员较少,行成了目前部分机关超编、部分机关空编现象(目前,我县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1405名,其中县直机关563名,政法专项编478名,乡镇机关行政编364名;实际在岗人员1390人,其中县直机关634人,超编71人;政法机关460人,空编18人;乡镇机关296人,空编68人)。由于受总编制所限,申报招录计划得不到上级部门批准,形成事实上乡镇公务员队伍“青黄不接”的现象。

  2.“官多兵少”。我县现有公务员大部分是在96年实行公务员制度后原单位人员整体过渡转入,随着年龄资历增长,达到改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日益增多,加之近些年新进公务员偏少,造成目前我县机关领导职数、非领导职数约占总编制数一半,形成了“官多兵少”的局面。不少单位一方面超编或满编,一方面缺少具体办事人员,矛盾日益突出,影响了机关的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同时,随着这部分人员大量挤占机关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岗位,造成原单位一些业务骨干晋升无望,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层公务员的思想稳定性和工作积极性。

  3.整体素质难提高。这几年我们在加强公务员培训,提高

  队伍素质的方面花了大量精力,但由于我县公务员队伍年龄结构偏大,35岁以上公务员接近70%,这部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全日制教育学历的人数只占%,通过成人教育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所学大多是法律、行政管理、经济管理类专业,专门人才不多,复合型人才较少。这部分人员因为年龄偏大,也很难再去学习提高,导致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难以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实现从“管理者”向“服务者”转变。

  4.一般公务员交流不畅。受各种客观条件的影响,目前我县一般公务员很少交流,即使交流也仅限单位内部,大部分一般公务员在一个单位一干就是十几年,甚至是一辈子,导致部分一般公务员特别是年龄偏大的公务员工作缺乏动力,没有激情。

  5.待遇差距不断扩大。实施公务员津补贴后,受所在地区财力的影响,津补贴标准各地不一、各级不一,同样的工作性质、同样的职级,待遇相差却很大。我县属经济欠发达地区,财政实力不足,公务员津补贴标准与经济发达地区比较有一定差距。《公务员法》及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办法,对基层公务员倾斜的政策也未得到落实,极易挫伤基层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

  三、几点思考和建议

  针对**县公务员队伍建设的现状,我们感到:1.要着力提高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从一定意义上讲,公

  务员的能力水平高低决定了政府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的高低。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利用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建立干部队伍培训学习长效机制,组织多种类型、多种知识的学习培训,不断提升公务员的综合分析能力、思维决策能力和处理实际问题能力,建立起一支会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高素质公务员队伍。

  2.要逐步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一方面要坚持并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要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合理申报、积极争取考录计划,选拔一批年轻的高素质人才充实公务员队伍,使队伍结构趋于合理、科学。另一方面要采取有效地措施,妥善处理好公务员编制配备不平衡问题,积极化解历史遗留问题。

  3.要注重激活公务员工作热情。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务员队伍流动机制,形成长效机制。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中层骨干职位出现空缺时,要把竞争的职位、条件、方法、程序公布于众,扩大竞争上岗的范围,给每个公务员创造机会均等的晋升环境;拓宽交流渠道,进一步加强乡镇、县直机关公务员之间的交流、任职,充分调动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严格考核奖惩制度,进一步增强考核的科学性、准确性,进一步加大考核结果运用力度,把考核结果与奖惩、培训、

  辞退以及调整职务和工资有机结合起来,做到赏罚严明,充分发挥考核奖惩的教育、激励作用。

  4.要改善基层公务员的福利待遇。一方面要积极发展本地经济,不断壮大财政实力,努力提高公务员福利待遇。另一方面希望上级领导和公务员主管部门统筹考虑,制定统一标准,并对财政困难地区公务员津补贴发放适当补助,相应提高基层公务员津补贴标准,努力实现同一地区、同一工作性质、同一职级公务员的同一待遇。

  

篇三:新《公务员法》实施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

  大人社发〔2011〕213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实施公务员法工作的意见

  各区市县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先导区组织人事部门,市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公务员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发〔2006〕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实施公务员法工作,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6〕27号)以及《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公务员法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组通字〔2011〕45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

  (一)凡经省批准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机关(单位)(以下简称参照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详见附件)的规定进行管理,原则上从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之日起,全面实施公务员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各项管理制度。参照管理单位不实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不再评、聘职称,参照机关公务员确定职务与级别,执行公务员工资政策。

  二、规范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管理(二)参照管理单位补充主任科员以下及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工作人员,应采取公开考试和严格考察相结合的方法择优录用。按照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经过编制录用计划、发布招考公告、网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和审批等程序,确定录用人选。录用人选确定后,提出录用申请,填写《大连市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审批表》(一式3份),办理录用手续;有主管部门的单位,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提出录用申请,办理录用手续。

  (三)新录用工作人员试用期一年。在试用期期间,招录单位要加强对新录用工作人员的培养教育,安排参加培训,使其尽快胜任录用职位工作;试用期满,应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次,对考核合格的,按照规定进行任职定级,办理转正和登记手续;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四)新录用工作人员任职定级按照《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和我市新录用公务员确定非领导职务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规范参照管理单位人员身份管理(五)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要在单位编制和职数限额内,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管理权限审核、审批。今后,凡经考试录用、调任、从机关转任、公开选拔、军转干部安置等方式到参照管理单位的新进人员,须进行身份登记。其中,按照规定实行试用期管理的,须在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进行身份登记。(六)参照管理单位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之间交流的人员,须重新进行身份登记,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一式1份),按照规

  定程序审批。本意见印发前已交流的人员,未履行相应身份登记的,应按照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七)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登记由各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一式1份)进行报批;有主管部门的单位,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提出申请后报批。登记审批后,将上述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作为确认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依据。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因调出、辞职、辞退、开除、退休、死亡等原因离开参照管理单位的,不再具有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应在登记数据库中予以注销。

  四、规范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调任、转任管理(八)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转任、调任,按照公务员转任、调任规定的条件和审批程序办理。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交流到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工作的,按照人员来源,分为转任或调任。对已经批准登记的工作人员,根据机关工作需要,在规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公务员转任条件的,可以按照公务员转任的方式交流到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任职:

  1.在参(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时,已办理过渡手续的人员;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工作人员;3.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考试录用且试用期(服务期)已满的人员;4.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试录用并达到工作年限要求的选调生;5.按照军转安置有关规定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6.由机关公务员调入到现参照管理单位工作的人员。参照管理单位中除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在规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符合公务员调任条件的,可调入机关任职。(九)从主城区外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或参照管理单位跨地区转任到主城区内参照管理单位工作的人员,除具备转任条件外,还须符合大连市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五、规范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备案管理(十)参照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人员编制规定的领导职数和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定的非领导职数实施工作人员职务任免。处级

  以下(含处级,下同)工作人员任职职数(职位)实行任职前沟通、任职后备案制度。各单位在任免、调动本单位处级以下工作人员时,应将任免、调动的人员任职资格、任职条件(学历、任职年限)、职数等情况报主管部门同意后,上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任职职数(职位)有相应的空缺后,方可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任职。职务任免后,参照管理单位应按照逐级备案的原则,到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职务备案。

  (十一)及时做好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备案材料呈报工作。职务备案应呈报的材料包括相关工作人员的档案、主管部门已备案的任免文件(一式3份)、加盖主管部门公章的工作人员任职情况表(含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单位编制文件复印件、非领导职务设置审批表或通知单等。

  (十二)严格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备案审核程序。职务备案实行网上和书面备案制度,参照管理单位通过网上申报职务备案的同时,应将书面职务任免材料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有主管部门的单位,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六、规范处(科)级职务竞争上岗管理(十三)参照管理单位在进行处(科)级职务竞争上岗前,应到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职务职数空缺情况审核,确保在职数空缺的前提下进行补缺竞争。竞争上岗要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参加竞争上岗工作人员须具备职务任职资格条件。参照管理单位竞争上岗实施方案应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区市县属参照管理单位竞争上岗实施方案应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七、规范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管理(十四)参照管理单位应依据《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实行平时记实考核制度,对参照管理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参照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要求,合理设定考核指标,量化考核内容,规范考核程序,抓好平时考核,加强年度考核,注重考核结果使用,不断完善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评价机制。八、规范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管理(十五)参照管理单位要依据《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认真落实国家公务员通用能力框架标准及相关要求,坚持以强化

  基本知识、提高基本技能为重点,积极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各类培训。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和具体的业务培训方案,合理调度和安排人员培训,落实上级调训任务。人员较多、专业性较强、业务培训量较大、培训工作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应建立行业培训科目名录和标准,并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十六)参照管理单位要按照《关于加强大连市公务员在线学习工作的意见》要求,引导和鼓励本单位人员开展在线学习,建立人员培训电子档案,实行培训登记管理。按照《大连市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对参训人员学习情况进行学分登记备案。个人培训结果与年度考核、职务晋升、转正定职相结合。各参照管理单位培训情况纳入年度政府绩效考评内容。

  九、加强参照管理单位指导和监督(十七)参照管理单位的主管部门应指导参照管理单位做好工作人员考试录用、调(转)任、职务任免与升降、培训、考核、奖惩、辞职、辞退、申诉、控告等工作,确保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全面有效落实。加强对参照管理单位组织人事业务干部的培训,进一步提高参照管理单位组织人事工作管理水平。市公

  务员主管部门将加强对参照管理单位实施公务员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不执行录用、职务任免、工资福利等公务员管理规定的参照管理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十、其它规定(十八)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公务员转任方式交流到实施公务员法的上级机关任职的,须在转任期满1年后晋升新的职务。(十九)参照管理单位新录用工作人员任职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二十)参照管理单位的工勤人员原则上执行机关工人工资制度;党校、行政学院等“双轨制”参照管理单位,其工勤人员原则上执行事业单位相应工资制度。本意见未尽事宜,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和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公务员法及其部分配套法规政策目录

  部会保障局

  中共大连市委组织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公务员法及其部分配套法规政策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2006〕年9号)及其相关附件

  3.《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7号)

  4.《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5.《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6.《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7.《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7号)8.《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17号)9.《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中组发〔2008〕20号)10.《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8〕20号)11.《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69号)

  12.《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71号)

  1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

  14.《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2006〕27号)

  15.《关于认真做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审核报批工作的通知》(辽人〔2007〕168号)

  16.《关于印发〈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的通知》(大组发〔2008〕15号)

  17.转发《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公务员登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大组〔2010〕19号)

  18.《关于印发〈大连市公务员调任、转任暂行办法〉的通知》(大组〔2010〕51号)

  19.《关于转发〈辽宁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大人社发〔2010〕47号)

  20.《关于规范市直行政机关处级以下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备案工作的通知》(大人社发〔2011〕113号)

  主题词:公务员管理参公单位规范意见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1年12月26日印

  发

  

篇四:新《公务员法》实施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务员聘任制的对策建议基于实践的理论思考人民论坛2013年第23摘要公务员聘任制的实施对改变公务员的官本位意识提高责任意识和公共管理水平起到了促进作用但从各地试点的实际情况看其还存在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反应出在聘任制制度设计中还存在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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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务员聘任制的对策建议

  作者:王云来源:《人民论坛》2013年第24期

  【摘要】公务员聘任制的实施对改变公务员的官本位意识、提高责任意识和公共管理水平起到了促进作用,但从各地试点的实际情况看,其还存在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反应出在聘任制制度设计中还存在不足。因此,公务员聘任制的进一步发展还应完善相关立法,加强配套制度的建设。

  【关键词】公务员聘任制公务员法

  根据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公务员聘任制是指:“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对专业性较强的职务,与应聘人员签订一定期限的聘任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公务员任用制度。”公务员聘任制,实施的目的是使公务员真正成为一种人力资源,将公务员由原来的靠身份管理转化为灵活的靠绩效评估进行管理,促使公务员提供高效的公共服务。但从各地实践来看,公务员聘任制还存在诸多问题,还需进一步完善。

  我国聘任制产生的原因及发展阶段

  我国公务员聘任制产生的原因分析。一是市场经济的发展与传统公务员制度的弊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管理理念与运作方式不断创新,而传统公务员制度的新陈代谢机制不畅、官僚主义严重、人浮于事不能适应市场机制的要求,为我国公务员聘任制的改革提出了现实要求①。

  二是西方国家政府雇员的实践,为我国公务员聘任制提供了蓝本。在信息化、全球化和政府活动日益复杂化的新形势下,西方各国都实行了合同制雇员,许多国家的政府根据政府工作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大量聘用临时人员。西方国家雇员制度的普遍推广,为我国公务员聘任制的改革提供了思路。

  三是20世80年代西方国家兴起的新公共管理、新公共服务、委托—代理等理论,经过几十年的发展逐渐成熟。这些新的思想所提倡的引入市场机制、树立公共服务的精神等理念,经过中西思想的交流,逐渐为我国政府认同,为我国公务员聘任制提供了理论基础。

  我国聘任制公务员的发展阶段。从2002年吉林省率先实施政府雇员制开始,我国公务员聘任制主要经过了以下几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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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阶段是基本界定公务员聘任制。2006年开始实施的《公务员法》对聘任制公务员的适用范围、聘用方式、管理方式以及纠纷解决机制等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奠定了公务员聘任制的法律基础。《公务员法》的一个突出的亮点就是增加了“职位聘任”的规定,使得公务员聘任制具有了明确的法律地位。

  第二个阶段是试点阶段。在《公务员法》实施一年后,原国家人事部决定在浦东和深圳试点公务员聘任制,通过试点总结经验。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11年1月2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将《公务员法》中对公务员聘任制的一般法律规定进一步细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细则,进一步扩大了试点的范围,在实践中使公务员聘任制度不断完善。

  2007年深圳率先实行公务员聘任制,此后全国许多省市也开始推行公务员聘任制的试点工作。比如,2012年3月,江苏省制定《江苏省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试行);上海2010年招聘5个聘任制公务员职位,皆是金融类专业性较强岗位;北京于2012年3月初步计划在交通部门和科委专业性较强岗位进行聘任制公务员试点;辽宁沈阳市沈北新区2013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5名聘任制公务员,目前正在进一步研讨聘任制公务员的试点方案;重庆2012年在两江新区试点公务员聘任制,2013年继续扩大试点范围;此外,山西、广西、福建、山东、甘肃、河南、四川、云南等省也进行了试点公务员聘任制度。

  从各地实施公务员聘任制的实际情况看,公务员聘任制对于改变公务员的官僚主义作风、提高服务意识和行政管理水平起到了促进作用,但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下面结合《公务员法》的规定,对这些问题进行简要分析②。

  公务员聘任制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及制度原因分析

  职位描述不具体,“鲶鱼效应”不明显。政府之所以试行公务员聘任制就是试图通过聘任制这只“鲶鱼”,去改变公务员队伍没有生机和活力的现状。从理论上说,在公务员群体中试行聘任制,可以强化公务员的工作效率,打破“铁饭碗意识”,更好地为民众服务。继而,也可以由此建构起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公务员良性用人体系。

  但从各地试点的实际情况看,公众期待的“鲶鱼效应”并不明显,人才的引进也无法对传统的公务员制度形成冲击,依然是两套管理体制。公务员聘任制更像是对传统公务员制度的一种补充,不但没能实现创始所设定的良好目标,而且本该由传统公务员做的事理所当然地推到聘任制公务员手中③。出现上述情况的主要制度原因在于《公务员法》规定,可以对以下这些职位实行聘任:一是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如财会、金融、信息技术、法律等职位。二是辅助性质的职位,如文秘、书记员、文件分发、资料管理、数据录入等职位。但《公务员法》没有对专业性强的职位和辅助性的职位具体包括哪些做出明确说明,因此,行政部门或许会对低层次的辅助性职位需求不太多,而对部门急缺的专业性人才比较青睐,因此没有实现创始所设定的激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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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发展无保障,与传统公务员的矛盾凸显。聘任制公务员与传统公务员的矛盾集中于两点:首先是公平性无法保障的问题。相同或相似的工作岗位,传统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在同工同酬以及未来升迁竞争中都存在不平等的问题,这给聘任制公务员带来心理上的不稳定及不平衡感。其次,聘任制公务员可能会因为“临时”而缺乏献身精神,甚至会丧失道德准则和职业操守,产生行政行为的短期性。

  以上矛盾产生的具体制度上的原因主要有,首先,《公务员法》没有明确规定协议工资及福利保险待遇如何确定。聘任制公务员在工资及保险福利方面不执行现有公务员的有关规定而且目前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尚未出台有关聘任制公务员工资保险福利方面的规定,因此,具体实施中都是由地方政府参照市场同类单位人员的薪酬水平,并兼顾政府机关的实际情况规定的,各地差异较大。其次,没有明确的职业晋升序列和职业发展模式,容易使聘任制公务员产生“二等公民”的思想。

  公务员聘任制未来可能会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中广泛实施,但这类公务员既承担大量一线执法任务,又没有有效的激励机制,实施聘任制便很难具有吸引力。

  合同管理易被滥用,容易滋生新的腐败问题。聘任制公务员主要靠合同进行管理,但是各地在具体实施中却存在较大的差异。首先,在招聘方式、合同期限及合同如何解除等方面都不一致。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公务员法》规定,聘任制公务员可以采用公开招聘或直接选聘的方式。但是究竟什么情况采用公开招聘或者什么情况采用选聘的方式,《公务员法》规定得较为模糊,弹性较大。其次,没有规定聘任合同的期限、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及如何解除等。因此在聘任制公务员的报名、资格审查、考试测评、考察、体检、公示、审批、办理聘任等环节都应进一步细化,否则程序上的疏漏将不能排除蕴含一定权力操控空间,这都可能在实践中滋生新的腐败问题。因此必须进行严格细致的制度设计,增强操作过程的公开透明性,以排除公务员聘任制中出现新的腐败问题。

  考核与退出机制不完善,无法解决终身制的问题。从各地试点情况来看,有些地区聘任制公务员还未到期,有些到期的没有被解聘。例如深圳市,六年来,还没有出现被解聘的聘任制公务员。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聘任制公务员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续聘,并取消公务员资格。这就要求聘任制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从而使聘任制公务员能进能出,由“铁饭碗”变为“瓷饭碗”,否则,考核形同虚设,聘任合同也无异于无限期劳动合同了。

  这种情况的主要制度原因是《公务员法》在公务员考核方面的规定还不完善。如在考核内容上,主要是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这些方面过于模糊,很难量化,在考核程序上,都是本单位的领导、同事,而没有将公务员的服务对象纳入考评体系,忽视了民意,公务员考核基本上流于形式。《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现实中考核结果大部分集中于称职和基本称职,优秀和不称职的较少而且还存在着轮流坐庄的问题。总之,如果没有严格的考核制度,聘任制也将失去价值。同样在退出机制方面,《公务员法》对退出机制的规定也需要进一步细化,如果没有明确而完善的退出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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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聘任制同样也解决不了公务员的终身制问题,而完善公务员的退出机制,建立灵活的用人机制,也是公务员聘任制改革的意义所在。

  人事仲裁制度不健全,个人权利无法保障。现实中当聘任制公务员受到不公正待遇时,个人权利保障薄弱,原因是《公务员法》对聘任制公务员的人事仲裁都是很不具体的原则性规定。例如人事仲裁委员会是根据需求临时设立还是常设机关;如果是常设机关,那么应该在哪一级政府设置;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应该向哪一级法院提起诉讼,这些在《公务员法》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此外,聘任制公务员的司法救济方面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当聘任制公务员受到不公正待遇诉讼到法院后,法院没有做出公平公正判决可以依据的法律文件。二是因聘任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从实际情况看既可能是公务员,也可能是用人机关,但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一方。此外,聘任合同的司法救济方面,对司法救济的审查范围、举证责任、证明标准等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

  完善我国公务员聘任制的对策

  培育正确的价值导向。价值观是行动的先导,培养正确的价值观在一定程度上也决定着聘任制的成败。首先,提高公务员的职业化价值观。通过职业生涯教育,使公务员认识到聘任制公务员和委任制、选任制公务员是平等的,不再把公务员和终身制联系在一起,而是像其他职业一样,可以自由选择。同时培养公务员的效率观念,树立公务员只争朝夕的精神,提高工作效率,增强为公众服务的信念。其次,提高政府尊重个人权利的价值观。政府按照合约规定而不是遵循长官意志对公务员进行管理。当公务员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在救济制度中予以补偿。这样有利于克服聘任制公务员行为的短期性,使聘任制公务员与委任制、选任制公务员和谐相处,形成和谐的工作氛围。

  加强公务员聘任制的立法。第一,对聘任制的职位使用范围进行具体描述,即对《公务员法》规定的专业性较强和辅助性职位进行具体描述,为每一个层级的公共系统规定好聘任制在总体编制中的职数,使聘任制公务员和传统公务员达到合理的比例④。

  第二,在聘任制方式上,不仅要将考试流程具体化、标准化,加强信息公开,最重要的是在选聘过程中建立一个独立的机构,将行政机关的人事决定权交由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行使。同时引入民主程序,加强对聘任制公务员进入环节的监督。

  第三,建立完善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首先,加强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法制化建设。一方面在立法上确定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加强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内容的可操作性。在人事争议仲裁的主体、程序和救济方面进一步细化。其次,设立相对独立的无利害关系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这个机构应由聘任制公务员代表、用人机构代表、公务员主管部门代表、法律专家及民意代表组成。再次,加强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执行力度。一是通过培训、典型案例分析和专家会诊等方式提高仲裁人员的办案水平和能力。二加强对人事争议仲裁的监督。通过信息公开,人事争议仲裁在办案前、办案中和办案后进行全程的监督,并加强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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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究。三应采用现代化的办案手段与方法。例如可以利用先进的网络技术,受理仲裁申请、限时要求当事人提交证据、在网上公告开庭时间等。

  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第一,在晋升渠道上,应将公务员分类改革和聘任制改革同步推进,所有公务员被分为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三个类别,以激励和实现各类公务员在各自的类别里有上升通道,而不必都去挤为官的独木桥。同时应把聘任制公务员与传统公务员放到一个序列中,使“鲶鱼效应”真正发挥实效。

  第二,在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方面,聘任制公务员在工资方面应稍高于普通公务员,这样才能更好激发聘任制公务员的工作激情⑤。同时注意,公务员的工资毕竟是也是由公共财政负担,高薪聘任公务员虽然有利于吸引人才,但也要合理确定薪资标准,以防加重财政负担,可以考虑引入职业市场的激励机制,形成由政府、公务员与市场共同承担工资的格局。在社保方面,深圳市推行的“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的模式,就是很好的尝试,即个人和财政每月按一定比例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市政府按一定比例为其缴纳职业年金,年金与其奖惩挂钩,退休时可一次性取出,但是如果公务员违法违纪则会被收回。这种“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的做法既有利于社会公平,也能使普通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的退休待遇持平,有利于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投身于聘任制公务员。

  第三,应进一步完善公务员考核和退出机制的建设。考核方案应该设计得更细致,尽量制定可以量化的指标体系,同时构建多元化的评估主体,由专家学者、政府人事部门、所在单位及公众组成,多方听取意见,搞好调查研究,使考核结果客观准确。在考核方式上,应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平时考核工作,健全平时考核制度,在指标设计、数据采集和考核结果的应用上下功夫,努力提高考核的科学化水平,使考核真正发挥实效⑥。

  总之,公务员聘任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稳步推行公务员聘任制度改革,需要在稳定中追求弹性,在法制原则下不同地区区别对待。同时,公务员聘任制的发展有赖于整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有赖于相关立法及相应配套制度的完善。

  【作者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讲师、河北大学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研究生】

  【注释】

  ①②周建国,刘茜:“建立与完善公务员职位聘任制—基于深圳实践的理论思考”,《人大复印资料》,2013年第1期。

  ③姬养洲:“政府雇员制与公务员聘任制的交锋”,《人力资源》,2008年第19期。

  ④孔礼祥:“对完善中国公务员聘任制途径的探讨”,《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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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⑤苏礼和:“公务员聘任制面临的困境及其对策分析”,《西南交通大学学报》,2009年第10期。

  ⑥唐晓阳,陈家刚:“广东试行公务员聘任制的经验与问题”,《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10期。

  责编/张晓

  

篇五:新《公务员法》实施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

  对新修订《公务员法》的学习体会七篇

  【篇一】自20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公务员法》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中第一部基础性法律,科学、民主、依法管理公务员队伍员管理提供了基本依据。但于20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草案)》,国家主席签署令予以公布。新法将于20年6月1日起施行。70余处修改,涉及公务员的层次设置、考核晋升、待遇保障、监督惩戒等各方面,标志着中国公务员管理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进入新阶段。对于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意义重大。此次公务员法修订的一大亮点,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就是全面贯彻党中央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调整充实了从严监督管理公务员的有关规定,与监察法和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相衔接,进一步扎牢了从严管理公务员的制度笼子。公务员法首次修订,标志着我国公务员管理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进入新阶段,对于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意义重大。在新形势新要求新任务的时代中,我国公务员法也需要与时俱进的加以修订完善。经过10多年的实践,我国公务员制度不断的完善并逐渐健全,公务员管理机制不断完善,随着中国特色社会进入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我国公务员队伍建设得到了全面的加强,能力素质不断地提升,作用不断改进。此次公务员法修订,全文一共作了70多处修改,旗帜鲜明讲政治是此次修订公务员法的鲜明特点,明确公务员制度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好干部标准,在公务员选、育、管、用各环节强化政治素质要求,进一步彰显了中国特色。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公务员法,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宣传公务员法修订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在

  全社会营造学法知法的良好舆论氛围。要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公务员法为契机,全面加强公务员队伍思想政治、能力作风建设,把公务员队伍建设的成效作为检验公务员法贯彻落实成效的重要标准,把学习公务员法与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思想结合起来,与践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结合起来,与学习宪法、党内法规结合起来,促使领导干部熟悉和带头践行公务员法,组织人事干部精通和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广大公务员了解和自觉遵守公务员法。

  【篇二】新修订《公务员法》对干部严管厚爱激活力近日,大家在朋友圈纷纷转发新修订的《公务员法》相关咨询,作为一名基层公务员,我也迫不及待进行了学习研究,通过修订对比,感受到了中央加强高素质干部队伍建设、从严管理干部的决心以及对干部工作生活的关爱关心。抓细抓小,严在日常经常。新修订更注重对公务员的日常监督,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将原第九章章名“惩戒”调整为“监督与惩戒”,增加了2条监督方面的规定,用全方位的监督规范公务员的思想政治、履行职责、作风表现、遵纪守法等行为,并根据监督发现问题的,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等处置,让管理视角更广更细。新修订修订的公务员发还增加了“违反国家的民族和宗教政策,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不担当不作为”、“违反家庭美德”等禁止性纪律规定,不仅从政治立场、政治规矩进行严格规定,更要求公务员注重个人品德和家风美德,体现了以德为先的用人导向。重奖重权,爱在关心激励。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在坚持从严管理公务员的同时,注重加强对公务员正向激励、关心关爱,一是规定公务员奖励要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突出奖励了及时性和时效性,不用像以往翘首以盼年度奖。二是针对公务员工作任务重、压力大,经常加班加点的情况,规定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让经常“5+2”“白加黑”的公务员心头暖暖的。此外新修订的公务员法按照公务员养老等保险与社会保险相衔接的要求,对公务员的保险规定也作了相应修改,还对公务员退休后择业放宽。相信,修订后的《公务员法》实施后,公务员队伍的活力会得到更有效激发,队伍整体素质也会得到提升。

  【篇三】20年1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了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基础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法的实施对我国科学合理管理公务员队伍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新形势新任务对公务员队伍提出了新要求,修法势在必行。20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草案)》经签发主席令后准予发布,新修订的公务员法顺应时代要求,符合我国发展实际,也为吸纳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提供了依据。“治安之本,惟在得人。”任何事业的奋斗实现都离不开人才储备,为完成“两个一百年”伟大目标,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公务员队伍是政府管理的基石,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不容迟缓。而新修订的公务员法为公务员管理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提供了良好的法律支持,对选拔、管理公务员的各个环节做了详实而科学的规定,有力地支持了公务员队伍更好发展。“不才者进,则有才之路塞。”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在公务员队伍管理上下了大功夫,原来的第九章从“惩戒”修改为“监督与惩戒”,体现党在干部管理上的良苦用心,爱护干部就应当从头抓起,让干部从不敢违纪违法到不想违纪违法,新修订的公务员法正是做到了这一点。不仅如此,新修订公务员法还进一步完善了奖励机制,让公务员尤其是基层公务员更有获得感,让他们安下心在基层为人民更好地服务。公务员法的修改之处高达70余处,此次修法坚持“修改的都是必须修改的,可修可不修的都不修改”的原则,始终坚持法律稳定性和修法科学性并重。其中有一处事关公务员切身利益的大修改——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用人必考其终,授任必求其当。”从此以后,基层公务员不再是千军万马过独木桥,晋升机制更加完善,个人能力更加得以彰显。而随着晋升机制的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也更加严格、科学,只有科学的考核制度才能科学地选拔任用人才。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完全遵循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思想的理论精髓,将总书记系列用人理论贯彻其中,对建设一支理想信念坚定、担当为民着想、清正廉洁高效的公务员队伍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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