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您的当前位置: 十九范文网 > 专题范文 > 其他范文 > 区卷烟零售点设置规定(范文推荐)

区卷烟零售点设置规定(范文推荐)

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2-08-09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区卷烟零售点设置规定(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区卷烟零售点设置规定(范文推荐)

 

 - 1 - XX 区卷烟零售点设置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 年工业和信息化部第 37 号令)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规定,结合我区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卷烟零售网点盈利水平等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以合理规划、着眼规范、有效管理、优质服务、兼顾利益、公正公开、依法实施为宗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 XX 区辖区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和办理。

 第四条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立,遵循合理配置、先后有序、便于消费的原则。

 第五条 XX 区城区(XX、XX、XX、XX 街道办事处)可以双向通车的街道单边零售点间距不低于 30 米;单向通车的街道零售点可通行最短距离不低于 50 米;步行街道、旅游景点区、车站和码头(船)厅内、站前广场的零售点间距不少于 40 米;城乡中、小学校周边零售点距离学校校门不低于 50 米。

 - 2 - 第六条城区居民生活区(各小区内部)每 2 栋楼可以设置 1 个卷烟零售点,零售点之间不低于 5 个门市或 20 米的距离。第七条乡镇(含石板、斌郎街道办事处)街道零售点单边距离不少于 40 米。

 第八条村组按自然村设置,每一自然村组设置 1 至 2 个零售点。

 第九条具有 XX 区常住户口的残疾人、下岗工人、军烈属、低保户、复员退伍军人、建档立卡贫困户等特殊群体,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一次性享受间距政策优待,其间距可在同等条件下减少 10 米。以上特殊群体申请人获准许可后,必须由本人持证经营,不得擅自转让、变更为他人。

 第十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不受本《规划》的间距限制。该零售点在城乡中、小学校周边距离学校校门 50 米内,不予延续。

 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受卷烟零售点间距限制:

 (一)营业场所在 300 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茶楼、娱乐场所等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

 (二)城区营业面积在 200 平方米以上、农村乡镇营业面积在 100 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等经营场所。

 - 3 - (三)大型集贸市场、大型商场经营户在 200 户以上的,卷烟零售户不得超过 10 户;200 户以下的不得超过 5 户。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间距,以零售点店面之间的距离界定,测量标准系两经营店铺之间可通行的最近直线距离。

 第十三条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其经营场所必须是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十四条根据发展趋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布局有变化的,应当重新制定和听证《卷烟零售点设置规定》并予以发布。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 XX 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动失效。本规定施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规定做出废止、修改、失效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

推荐访问:卷烟 零售 设置 区卷烟零售点设置规定 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十九范文网 www.ib19.com

Copyright © 2002-2018 . 十九范文网 版权所有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