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您的当前位置: 十九范文网 > 专题范文 > 规章制度 > 老年人综合评估制度3篇

老年人综合评估制度3篇

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3-06

老年人综合评估制度3篇老年人综合评估制度 某某市中心医院老年综合评估规范与流程 一、基本概念1.老年综合评估(CGA):是指跨学科的诊断过程,以确定老年人在医学、精神心理、社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老年人综合评估制度3篇,供大家参考。

老年人综合评估制度3篇

篇一:老年人综合评估制度

市中心医院 老年综合评估规范与流程

 一、基本概念 1.老年综合评估(CGA):是指跨学科的诊断过程,以确定老年人在医学、精神心理、社会行为、环境及其功能活动状态等方面所具有的能力和存在的问题,为制定协调的、综合的治疗、康复、照护计划做依据。CGA 的基本元素:医学问题、功能状态、社会支持、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

 2.老年综合征:跌倒、压疮、噎食、痴呆症、抑郁症、谵 妄。

 二、评估项目:60 岁以上老人根据具体情况酌情选择以下项目 序号

 评估项目

 使用的评估量表

 评估者

 1 一般医学评估 《入院护理评估单》 《患者护理分级表》 护士 2 病情评估 《病情评估表》 医生 3 疼痛 疼痛评估记录表 护士 4 跌倒/坠床 《住院患者坠床/跌倒风险评估表》 护士 5 压疮 《压疮风险评估及预防措 护士

 施表》 6 深静脉血栓 《深静脉血栓形成风险评估表》 护士 7 营养评估 《住院成人患者营养风险筛查表》 医生 三、评估人资质:注册本院的执业医师、护士、康复技师。

 四、时限要求:

 普通住院患者入院 72 小时内完成一般医学评估及压疮、坠床/跌倒、深静脉血栓、营养评估等项目。急危重症患者立即评估。

 五、注意事项 医护人员必须在评估后及时与患者或家属沟通,做好病情告知工作:一是告知评估结果、初步诊断、目前治疗方案; 二是告知诊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或不良后果、下一步措施和注意事项等; 三是评估后医院不能诊疗或治疗效果不能肯定时,及时与患者及家属沟通,做好知情告知。在告知的同时,履行签字手续。

  某某市中心医院医政科 2021 年 3 月 10 日

篇二:老年人综合评估制度

CS 03.080 A 16

  DB23 黑 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 DB 23/ T XXXX—XXXX

  老年人综合评估规范

  (征求意见稿)

 大庆市公信养老服务评估中心 联系人:罗秀荃 邮箱:Lxluoxq@163.com 电话:13704661558 XXXX - XX - XX 发布 XXXX - XX - XX 实施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23/ T XXXX—XXXX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原则 .......................................................................... 2 5 评估内容 .......................................................................... 2 6 评估实施 .......................................................................... 3 7 评估结果 .......................................................................... 4 8 结果应用 .......................................................................... 7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老年人能力评估表 ................................................ 8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老年综合征评估量表 ............................................. 13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老年人综合评估基本信息表 ....................................... 22 附录 D(资料性附录)

 护理服务项目清单 ............................................... 24 参 考 文 献 ...................................................................... 26

 DB23/ T XXXX—XXXX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文件由黑龙江省民政厅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黑龙江省养老服务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大庆市公信养老服务评估中心、黑龙江省社会康复医院、黑龙江省常青藤养老服务评估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罗秀荃、胡国英、孟令杰、许东林、刘明、朴严花、张应帅、梁秀红、罗秀宇、龙玺、吴秀丽、陈皓、黄一穹、冯沛哲、罗广宇。

 DB23/ T XXXX—XXXX 1 老年人综合评估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老年人综合评估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评估内容、评估实施、评估结果、结果应用。

 本标准适用于需要接受综合评估的老年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MZ/T 039-2013 老年人能力评估 3 术语和定义 MZ/T 039-201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MZ/T 039-2013中的一些术语和定义。

 3.1

 能力 个体顺利完成某一活动所必需的主观条件。

 [MZ/T 039-2013,定义2.1]

 3.2

 日常生活活动能力 个体为独立生活而每天反复进行的、最基本的、具有共同性的身体动作群,即完成进食、洗澡、修

 饰、穿衣、大小便控制、如厕、床椅转移、行走、上下楼梯等日常活动的能力。

 注:改写MZ/T 039-2013,定义2.2。

 3.3

 精神状态 个体在认知功能、行为、情绪等方面的表现。

 [MZ/T 039-2013,定义2.3] 3.4

 感知觉与沟通

 个体在意识水平、视力、听力、沟通交流等方面的能力。

 [MZ/T 039-2013,定义2.4]

 DB23/ T XXXX—XXXX 2 3.5

 社会参与 个体与周围人群和环境的联系与交流的能力,包括生活能力、工作能力、时间/空间定向、人物定

 向、社会交往能力。

 [MZ/T 039-2013,定义2.5]

 3.6

 老年综合征 是指老年人由多种疾病或多种原因造成的非特异性的同一临床表现或问题的症候群。

 3.7

 护理需求等级

 根据老年人能力分级和老年综合征罹患项数两个维度的评估状况,评定出的老年人的护理需求级别。

 4 基本原则 4.1 科学性

 评估人员应按照本标准规定的评估参数和事项进行专业评判。

 4.2 公正性 评估人员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评估工作不应受非相关因素的影响。评估人员与评估对象无利益关系。坚持原则,认真按照有关规定行事。

 4.3 保密性 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应保护评估对象的个人隐私,未经评估对象或其法定监护人书面许可,不应对外披露评估对象个人及评估的相关信息。

 5

 评估内容 5.1 能力评估指标 遵照 MZ/T 039-2013 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一级指标共 4 个,包括日常生活活动、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社会参与。二级指标共 22 个,日常生活活动包括 10 个二级指标;精神状态包括 3 个二级指标;感知觉与沟通包括 4 个二级指标;社会参与包括 5 个二级指标,见表 1。各项指标的评分标准参见附录 A“老年人能力评估表”。

 表1 老年人能力评估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日常生活活动能力

 食物摄取、修饰、身体清洁、穿/脱衣裤、使用厕所、大便控制、小便控制、床椅转移、平地步行、上下台阶。

 精神状态

 认知功能、攻击行为、抑郁症状。

 DB23/ T XXXX—XXXX 3 表 1

 老年人能力评估指标(续)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感知觉与沟通能力

 意识水平、视力、听力、沟通交流能力。

 社会参与能力

 生活能力、工作能力、时间/空间定向、人物定向、社会交往能力。

 5.2 老年综合征评估 评估人员采用询问病史、量表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等多学科方法,结合老年人的躯体健康、功能状态、心理健康和社会环境状况来评估老年综合征罹患情况,老年罹患综合征情况见表 2。各项综合征的评估量表参见附录 B“老年综合征评估量表”。

 表2 老年人罹患综合征情况 1.跌倒(30天内)

 无

 有

 2.吞咽困难

 无

 有

 3.慢性疼痛

 无

 有

 4.失眠症

 无

 有

 5.尿失禁

 无

 有

 6.谵妄(30天内)

 无

 有

 7.抑郁症

 无

 有

 8.痴呆

 无

 有

 9.老年人帕金森综合征

 无

 有

 10.压力性损伤

 无

 有

 11多重用药

 无

 有

 12.其他(请补充):

 无

  有

  评估结果:

 项。

 6 评估实施 6.1 评估机构 6.1.1 评估机构为具备合法资质、有评估能力的相关医院、护理院及第三方评估机构等。

 6.1.2 评估机构为第三方组织,应具有资格认证或委托,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6.1.3 至少应有 5 名评估人员和专业评估室。

 6.2 评估人员 6.2.1 评估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且经专业培训合格后取得评估师证书。

 a) 具有医学或护理学学历背景; b) 取得社会工作者资格证书; c) 高级养老护理员资格证书。

 DB23/ T XXXX—XXXX 4 6.2.2 每次评估至少由 2 名评估人员参加,其中 1 名为主责评估师。

 6.2.3 主责评估师应为具有医学或护理学学历背景的老年人能力评估师,且具有丰富的老年人评估经验,在以往工作期间无不良记录者。

 6.2.4 应至少有 1 名被评估者家属或照护人员在场协助评估。

 6.3 评估环境 评估环境应安全、安静、光线明亮,空气清新、温度适宜,至少有4把椅子和1张诊桌、4~5个带有双侧扶手的台阶,以供评估使用。

 6.4 评估方法

 6.4.1 评估的基本方法包括观察法、提问法、测试法、档案查阅法等。

 6.4.2 评估人员通过询问被评估者或照顾者,填写附录 C“老年人综合评估基本信息表”。

 6.4.3 评估人员首先按照附录 A“老年人能力评估表”进行逐项评估,评定各一级指标的分级,根据 4 个一级指标的分级,确定老年人能力等级。其次按照附录 B“老年综合征评估量表”评估出罹患综合征项数,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等级结果结合老年综合征罹患项数,评定出护理需求等级及给出护理服务项目清单,参见附录D。

 6.4.4 评估人员根据评估结果填写“老年人综合评估报告”见表9,经2名评估人员进行确认,并签名。同时请信息提供者签名。

 6.5 评估周期 6.5.1 老年人综合评估应为动态评估,在接受养老服务前进行初始评估(即入院评估)。

 6.5.2 当老年人出现特殊情况导致能力发生变化时,应进行即时评估。

 6.5.3 养老机构入住老人应每 6 个月评估一次,评估结果有效期为 6 个月。

 7 评估结果 7.1 老年人能力的分级 综合老年人的日常生活活动、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社会参与这四个一级指标的分级,将老年人能力划分为0(能力完好)、1(轻度失能)、2(中度失能)、3(重度失能)4个等级。

 7.1.1 老年人能力评估一级指标的分级 评估人员依据22个二级指标的评估结果,评定出4个一级指标的分级,具体要求见表3~表6。

 表3 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分级 分级

 分级名称

 分级标准

 0

 能力完好

 总分为0分

 1

 轻度受损

 总分为1分

 2

 中度受损

 总分为2~3分

 3

 重度受损

 总分为4~6分

 DB23/ T XXXX—XXXX 5 表4

 精神状态分级 分级

 分级名称

 分级标准

 0

 能力完好

 总分为100分

 1

 轻度受损

 总分为65~95分

 2

 中度受损

 总分为45~60分

 3

 重度受损

 总分为≦(≤)40分

 表5 感知觉与沟通能力分级 分级

 分级名称

 分级标准

 0

 能力完好

 意识清醒,视力或听力评为0分或1分,沟通为0分。

 1

 轻度受损

 意识清醒,视力或听力中至少一项评为2分或沟通评为1分。

 2

 中度受损

 意识清醒,视力或听力中至少一项评为3分,或沟通为2分; 或嗜睡,视力或听力评定为3分及以下,沟通评定为2分及以下。

 3

 重度受损

 意识清醒或嗜睡,但视力或听力中至少一项评为4分;或沟通评为3分;或昏睡/昏迷。

 表6 社会参与能力分级 分级

 分级名称

 分级标准

 0

 能力完好

 总分为0~2分

 1

 轻度受损

 总分为3~7分

 2

 中度受损

 总分为8~13分

 3

 重度受损

 总分为14~20分

 7.1.2 老年人能力等级判定 将老年人能力评估四个一级指标的分级结果填入能力等级判定卡中,判定出老年人能力的初步等级,再根据等级变更依据,评定出老年人能力的最终等级,能力等级判定卡见表7。

 表7 能力等级判定卡 能力等级评定依据 能力等级初评

 日常生活活动初评

 精神状态初评

 感知觉与沟通初评

 社会参与初评

 0

 1

 2

 3

 0

 1

 2

 3

 0

 1

 2

 3

 0 能力完好 0

 1

 2

 3

 1 轻度失能

 0

 1

 2

 3

 DB23/ T XXXX—XXXX 6

 表 7

 能力等级判定卡(续)

 能力等级评定依据 能力等级初评 日常生活活动初评 精神状态初评

 感知觉与沟通初评

 社会参与初评

 0

 1

 2

 3

 0

 1

 2

 3

 0

 1

 2

 3

 2 中度失能

 0

  1

 2

 3

 3 重度失能

 0

 1

 2

 3

 注:使用结果判定卡时,一般根据日常生活活动进行初步定位,锁定目标区域,然后根据其他三项能力,在判定卡上同一颜色区域定位查找相应的能力等级。以下为几种特殊情况:

 1 当日常生活活动为 0,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有一项为 1 及以上,或社会参与为 2,判定为轻度失能

 2 当日常生活活动为 1,后三项有一项为 0 或 1,判定为轻度失能;后三项均为 2 或某一项为 3,则判定为中度失能

 3 当日常生活活动为 2,后三项全部为 2 或某一项为 3,判定为重度失能,否则为中度失能 等级变更 依据

 1、有认知障碍/痴呆、精神疾病者,在原有能力级别上提高一个等级。

 2、近30天内发生过2次及以上跌倒、走失、噎食、自杀,在原有能力级别上提高一个等级。

 3、处于昏迷状态者,直接评定为重度失能。

 4、若初步等级确定为“3 重度失能”则不考虑以上1-4中各种情况,等级不再提高。

 能力最终 等级

 0 能力完好

 

  1 轻度失能 

  2 中度失能 

  3 重度失能 

 7.2 护理需求等级评估 评估人员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等级结合老年综合征罹患情况,从两个维度评定出护理需求的四个等级,分别是:三级护理、二级护理、一级护理、特级护理,护理需求等级评定表见表8。

 表8 护理需求等级评定表 护理需求等级 维度 老年人能力初评分级

 老年人综合征罹患项数

 三级护理

 能力完好

 1-2项

 二级护理

 能力完好

 1-2项

 轻度失能

 1-2项

 一级护理

 轻度失能

 3项以上

 中度失能

 1-2项

 特级护理

 中度失能

 3项以上

 重度失能

 /

 7.3 评估报告

 DB23/ T XXXX—XXXX 7 评估人员应将相关信息及评估结果填入老年人综合评估报告中,综合评估报告见表9。

 表 9

  老年人综合评估报告 姓

  名

  住

 址

  性

 别

 1男

 2女

 身份证号

  能力评估等级

  护理需求等级

  主责评估师签字:

  联系电话:

 评估师签字:

  联系电话:

 信息提供者签字:

  联系电话:

  评估日期:

  年

 月

 日

 评估机构:

 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

 同意使用本评估表中的名字、地址、电话等信息用于通知等事项。

 同意...

篇三:老年人综合评估制度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办法

 青海省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办法

 第一条

 评估目的。为规范我省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海省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青政办﹝2020﹞30 号)要求,参照民政行业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估对象。我省辖区内申请享受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或照护服务政策待遇的 60 周岁以上老年人;其他主动提出申请的需要评估的 60 周岁以上老年人。重点评估对象是因伤病、残疾、衰弱等原因生活不能自理,以及持有明确医学诊断证明、经治疗六个月(含)以上仍不能生活自理的人员。

 第三条

 评估机构。在我省依法独立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或在相关机构内部设置的独立评估部门,经省民政厅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行业标准、资质条件及要

 求确定,并向全省公布机构名单,供各地选择。各地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评估的,须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省民政厅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机构服务质量、群众评价、考核评估等情况,建立评估机构的市场进入与退出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评估机构资质。评估机构应当具有企业、事业或社会服务机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具有独立开展评估工作所需的相关专业人员、办公场所、服务设施和资质。

 一个评估机构当中,至少应有受过专业培训的 5 名评估员(师)和督导员。评估工作人员应接受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评估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和考试,成绩合格,经备案之后方可开展评估工作。

 评估机构不得由养老服务机构(含普通养老机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社会组织)承担,不能同时经营养老服务机构。除政府部门统一安排的,评估机构原则上不得使用养老服务机构人员。

  评估机构在取得开展评估工作项目合同时,应同期签署《青海省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承诺书》(附件4),承诺内容包括开展评估工作时保证客观公正公平、与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没有任何关联等。

 第五条

 评估人员。是由评估机构派出、具有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专业培训证书和掌握评估工具及方法的,对评估对象的能力综合情况和照护需求实施具体评估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评估人员资质。依照评估工作类型分为评估员(师)和评估督导员。

 评估员(师)是依据评估对象申请而具体实施评估的工作人员。应具有养老服务、照护服务、康复照料、健康管理等任一专业 2 年以上工作经历,或者具有医学、护理学学历背景,经省或市(州)级民政部门组织培训并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评估督导员是指导评估实施并确认评估结果的工作人员。应具有医学、护理学全日制本科(含)以上学历,

 或者有健康管理师、社会工作师、养老护理员二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经省或市(州)级民政部门组织培训并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获得省外相关培训机构证书者,需向省级民政部门授权或委托的机构备案。

 第七条

 评估工作类型。评估分为能力综合评估和照护需求评估。

 能力综合评估。从老年人自理和活动能力、认知能力与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对日常生活自理、活动能力和定向力、记忆力、注意力、回忆力、语言能力,以及意识状态、视觉、听觉等进行评估,得出身体失能评估结果。对日常生活自理、工具性生活自理、活动能力和定向力、记忆力、注意力、回忆力、语言能力、情绪与行为,以及意识状态、视觉、听觉等进行评估,得出认知失智评估结果。

 照护需求评估。从自理和活动能力、认知能力与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能力、社会参与和支持、特殊照护、居住环境与辅助器具设施等进行评估。对日常生活自

 理、工具性生活自理、改变和保持身体姿势;定向力、记忆力、注意力、回忆力、语言能力;意识状态、视觉、听觉;社会支持评定量表;常见症状、疾病查询;适老化(无障碍)设施与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等进行评估,得出照护需求评估结果。

 第八条

 对应关系。照护需求评估与能力综合评估的对应关系,按照评估结果分别对应为:0 级对应能力综合评估四级(正常)、1—2 级对应能力综合评估三级(轻度)、3—5 级对应能力综合评估二级(中度)、6—8 级对应能力综合评估一级(重度)。(详见附件5:照护需求评估与能力综合评估对应关系表)。

 第九条

 评估申请。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依据申请进行,根据申请人的情况分为两种:居家个人申请——由老年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监护人提出;养老机构集体申请——由老年人入住的养老机构提出。原则上暂不接受正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老年人的能力综合评估申请。

 第十条

 居家个人申请途径。申请能力综合评估的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人),通过电话预约或者登录评估系统在线申请并填报《青海省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申

 请表》(附件 2),或者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由街道(乡、镇)汇总报送县(市、区)民政局核准。

 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申请途径。养老机构内入住老年人的能力评估申请,由县(市、区)民政局按程序委派评估机构,或由养老服务机构自主在省民政厅公布的评估机构中选定,并向所在县(市、区)民政局报备,统一组织实施。

 在青居住的非青海户籍居家老年人的评估申请,应按照正常流程由老年人及其家属提出评估申请,自主选择评估机构,由具备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上门进行评估;养老机构内入住的非青海户籍老年人的集体评估申请,由所在的养老机构自行选择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评估机构遇到居家个人申请与机构集体申请存在安排冲突时,个人申请优先。

 第十二条 申请受理。街道(乡、镇)在收到个人申请后,汇总报送县(市、区)民政局核准并在省民政厅公

 布的评估机构名单内依规选择并派单,由评估机构派评估员入户或由申请人选择自行到达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评估机构在接到评估申请或委托机构派单后,应与申请人取得联系,预约评估时间;如评估时间不能确定,应告知申请人本机构近期评估工作安排,取得申请人理解,由其选择继续排队或选择另一家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在上门评估前应重视并做好预评估工作,与申请人进行充分沟通,初步确认老年人身体状况大概率不能评为失能的,应告知家属并建议其撤回或中止评估申请,减少误申请、无效申请等情况发生。评估机构未履行事先沟通告知义务而进行评估并收费被投诉举报的,应退还本次评估费用。

 对经预评估符合条件的,由评估机构对申请人进行评估。申请人对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再次向评估机构提出评估申请,评估机构应予评估。

 第十三条

 现场评估。每次评估由评估机构派出 2 名评估人员,其中 1 人须具备医疗、护理或健康管理、养老护理员二级(技师)以上等专业背景,按照标准工作流

 程上门或在机构内实施评估后形成评估结果。对疑似重度失能老年人,必须上门评估;对其他申请人的评估,可在监护人或委托人的陪同下在机构内实施。

 第十四条

 特殊情形。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中的多重残疾老年人,可凭残疾证显示的残疾等级确认为重度失能,无需再次申请能力评估。

 以下四种情形可以直接评定为重度失能:长期保留气管套管、胃管、胆道等外引流管、造瘘管、尿管、深静脉置管等管道,需定期处理的;疾病、外伤等导致的瘫痪(至少一侧下肢肌力为 0—3 级)或非肢体瘫的中重度运动障碍,需长期医疗护理的;植物状态或患有终末期恶性肿瘤(呈恶病质状态)等慢性疾病,需长期医疗护理的;综合能力评估时,处于昏迷状态;昏迷人员若转为清醒,应重新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评估要求。申请人(或监护人、委托人)需提前准备好既往病历等基本资料;评估疑似精神、认知、智力障碍人员时监护人必须在现场;评估人员结合评估系统内政府共享信息按规定流程进行评估,如实记

 录评估信息;评估疑似精神、认知、智力障碍人员时需做好视频录像;相关记录及时录入评估系统;被评估人或监护人应在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的相关表格上签名确认已经被评估;评估信息(含录像)由评估机构妥善保管,以备接续评估、争议处理或监督检查时使用。

 第十六条 评估时限。整个评估工作流程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疑似精神、认知、智力障碍人员的评估,在一个评估时段内,可以多次抽审、回访等方式进一步确认。

 第十七条

 评估结论告知。评估机构应对评估情况、评估结果进行审查后形成评估结论,将评估和审查情况备案,及时告知申请人(或监护人、委托人),由其在《青海省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结论告知书》(附件 3)上签收或留存寄达证明。

 第十八条

 接续评估。经评估为能力正常的,原则上应在前一次评估一年后提出;评估结论为中度、轻度失能的老年人,每 12 个月接续评估一次;特殊情况可以即时申请。

 第十九条

 异议处理。申请人或监护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青海省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结论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复查申请。评估机构应在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重新安排评估人员进行复查并做出复查意见。复查时参加第一次评估的评估人员必须回避。

 申请人对复查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本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异议处理。5 个工作日后提出异议的,民政部门不再受理。

 县(市、区)民政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建立县(市、区)级评估异议处理机制,处理本辖区范围内评估结论异议情况,自受理异议之日起 15 日内组织专家做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为本轮评估最终结论。

 第二十条 结果应用。各有关部门依据评估结论为辖区失能老年人办理失能护理补贴、安排居家养老照护服务、入住公办养老机构、配置康复辅助器具、提供康复护理服务、发放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该使用评估结论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质量管理与投诉处理。省、市(州)民政局建立评估工作投诉举报机制,对外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各市(州)民政局负责本辖区评估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

 鼓励各地积极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参与对评估和异议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评估机构应在上门评估时向申请人提供本机构评估工作告知单,内容应含有机构名称、收费标准及本次收费价格、评估人员姓名、评估机构联系电话、市州级举报投诉电话以及结果应用。

 省民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市(州)与评估机构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及时受理投诉举报,查证处理违规行为,将入选和解约机构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逐步健全评估系统,实现政府部门间评估和服务信息共享,跟进完善服务方案生成、执行、支付、监管等工作环节。

 第二十二条

 评估机构管理。评估机构应加强自身建设,及时组织工作人员参加民政部门举办的评估培训,

 制定本机构培训、评估、复查、公开、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确保评估质量,主动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监管和公众监督。

 有下列情形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该机构评估资质:1 次评估派单仅分派 1 名评估人员上门进行评估;2 名评估人员到养老机构内为入住老年人进行评估,但分开开展评估工作;经过查实,与养老服务机构有关联、仍开展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

 有下列情形的,由市(州)民政局进行约谈、警告,累计 3 次(含)的评估机构,取消其评估机构资格:联系电话长时间占线、无人接听、关机、不在服务区以及空号;不与申请人联系,擅自退单、驳回申请;不使用评估系统;未在规定时间受理评估申请且不向申请人联系说明,导致申请人不满;评估实际收费价格与本机构对外公示的价格构成不符;收费后不向申请人提供收费凭证;不能按承诺提供上门评估;评估人员资质和数量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要求;接到群众投诉举报且查实的其他与评估有关的情形。

 评估机构被取消评估资质的,未接单的申请要由市、州民政局及时安排其他评估机构承担,向群众做好解释并及时处理,做好街道(乡镇)再次派单等工作;已接单但尚未完成评估工作的,要督促评估机构在 5—10 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工作。

 第二十三条

 督查考核。各级民政部门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控;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对查实发生营私舞弊行为或出现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滥发补贴资金的,依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并追回所发的全部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省、市(州)民政局建立监督考核机制,每年对居家老年人和机构内入住老年人的评估结论至少开展一次随机抽查或定期抽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按比例或随机确定抽查机构,对其当年做出的评估结论每年至少复核一次。

 对抽查后确认评估结论一致率在 90%(含)以上的,视为合格;一致率在 80%—90%(不含)的,对抽查机构加强督导,督促其提高评估人员能力;一致率在80%(含)以下的,列入异常名单;若经 2 次抽查后,一致率仍不能达到 90%(含)以上的,取消其评估资质。

 督查考核费用分别由开展抽查和复查工作的省、市(州)民政局协调财政部门安排。

 第二十四条 评估培训。评估工作培训教材编写、培训大纲编制、考卷形成及考试考核,以及全省统一的评估资质评价、证件制作发放、评估师资力量的培养培训等工作,由省民政厅组织实施。相关工作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经省、市(州)民政部门按程序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在评估培训工作中,各市(州)民政局负责具体的政策宣传贯彻、评估人...

推荐访问:老年人综合评估制度 老年人 评估 制度

十九范文网 www.ib19.com

Copyright © 2002-2018 . 十九范文网 版权所有

Top